有偿代驾合同的性质界定与分析

2019-08-13 16:38张文睿
锦绣·上旬刊 2019年4期
关键词:违约责任

张文睿

摘 要:近些年来,代驾业蓬勃发展。但是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来看,有偿代驾合同仍然是一种无名合同。学界对其存在较大的争议,对其性质进行了不同的认定并给出了相应的理由。本文认为,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角度来看,代驾合同应当属于《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所规定的承揽合同。

关键词:有偿代驾合同;承揽合同;违约责任

引言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与实施,醉驾已然入刑。这一因素直接催生了代驾业的发展,给“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再度助力。然而,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在代驾的交通事故中,责任应该如何划分认定?有偿代驾合同的性质究竟为何?是否能够纳入《合同法》所规定的十五类有名合同?这一性质的划分直接影响到了代驾公司与代驾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7776号判决书和沪(2015)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373号判决书来分析代驾合同的性质。

一、司法裁判的困境

有关代驾的司法裁判困境所折射出的,是在互联网时代的经济背景下,新型用工关系的性质定位的模糊,以(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7776号的判决书为例,这一判决很好的说明了代驾人与代驾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但是却回避了被代驾人潘某与代驾人赵某之间的关系认定。

且在之后的司法审判中,更是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案号为(2016)鄂0922民初第493号的判决中,法官判处原告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其余不足部分则由被代驾人承担。这显然出现了司法分歧。想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先给代驾人和被代驾人的关系进行明确的定位。

二、有偿代驾合同的性质厘定

在我国学术界,对于有偿代驾合同的性质问题一直争论不休,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属于雇佣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是一种新型的无名合同。笔者认为,对于有偿代驾合同的性质定位,不能简单地套用,应当结合机动车驾驶过程中所产生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来确定其合同的性质问题。

(一)雇佣合同说

这一主张直接将被代驾人与代驾人之间的关系定位为雇佣关系。其合理性主要是基于雇佣合同的内容:

在雇佣合同中,被雇佣者的权利主要是报酬请求权,义务在于为雇主提供约定的劳务或者服务;相对应的,雇主的权利则是能够要求被雇佣者为其提供何种劳务或者是服务;义务则是应当支付被雇佣者约定的报酬。在代驾合同中,代驾人与被代驾人的权利义务内容恰与此相吻合,且代驾员在行车过程中服从被代驾人的安排与指挥,代驾人仅是根据自己的技能和经验完成被代驾人所要求的代驾任务,故而形成雇佣关系。

(二)委托合同说

崔建远教授认为:“委任合同是托人在某项工作上受到委托人的委托,由受托人来处理相关事宜的合同。”

在代驾行为中,代驾人接受被代驾人的委托代为驾驶,符合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特征。被代驾人委托代驾人将人和车辆安全运送到指定地点并支付报酬,代驾人接受委托,办理受托事务并取得报酬,两者之间的关系应按委托关系来处理。

(三)承揽合同说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依照定作人所提出的要求来进行工作,并于完成后交付成果,同时由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合同。”

结合承揽合同的特征,笔者对于将有偿代驾合同认定为承揽合同的理由做如下分析:

1、承揽合同的主体没有特别限制。主体之间不存在所谓的从属性关系。这与代驾合同的主体是一致的;

2、承揽合同需要交付劳动成果。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和定作人会约定交付一定形式的劳动成果,此劳动成果是定作人定制的特定的标的。只有承揽人交付了劳动成果才算履行了承揽合同的义务;换言之,承揽合同是注重结果的,不像委托合同那样,不能够对结果做出要求;

3、承揽人应自担风险。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有较强独立性,也应当对结果负责。这也是笔者认为代驾合同應当认定为承揽合同的最主要原因。

按照《侵权责任法》认定需要承担责任的四个要件来分析,侵权责任的承担需要侵权主体、侵权行为、主观过错以及行为与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存在。换言之,是由代驾人进行的驾驶行为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若是适用雇佣合同中,是需要雇主来对雇员的行为负责的,这里若是由被代驾人对代驾人的行为负责,显然是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的;而若是认定为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事务时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且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通常会与第三人发生关系,实质上就是民法上的代理,那么按照委托合同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也是应当由委托人来承担责任的,是不太合理的。

但是此处按照承揽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来处理,则比较合理: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要对工作的成果负有瑕疵担保义务。若是成果存在瑕疵,则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是侵权责任。

传统意义上的瑕疵担保,包括权利的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在有偿代驾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案中,代驾人在进行运行的过程中,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完全在其手中,以此才能完成其所接受的代驾服务。代驾服务作为一种工作成果,若是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对于被代驾人来说,其合法权益是由于代驾人的不适当履行合同造成的工作成果的瑕疵。那么此时,代驾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将有偿代驾合同归于承揽合同的类型中,以便于对其责任的承担进行划分。

结语

代驾作为一种互联网经济时代催生的新兴行业,其发展必然会遇到一定的挫折,本文着重分析了代驾行为中代驾人与被代驾人的关系认定,以便于对其责任的承担进行明确。合同性质的明确,对于代驾所造成的各类法律问题,均有一定的借鉴价值。最后,文章又针对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的责任问题进行了界定。希望能够为纠纷解决提供一些建议,促进代驾行业有效发展,维护社会良好公共秩序。

参考文献

[1]李清伟.有偿代驾交通事故之关系厘清与责任归结.[J].人民司法.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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