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体育赛事在网络直播中获得法律保护的途径之一是体育赛事节目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能否成为作品的判断标准关键看它是否具有独创性。不同国家对于作品的独创性有其不同的标准,本文认为体育赛事节目符合“选择与判断”这一独创性标准,体现录制者的思想,具有独创性。
关键词: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作品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国内许多公司通过购买体育赛事转播权等方式进入到体育产业链,而转播权收入的高低与著作权制度对赛事直播的保护紧密相关。体育赛事在网络直播中获得法律保护的途径之一是赛事节目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能否成为作品的判断标准关键看它是否具有独创性。然而,独创性的概念十分抽象、模糊,体育赛事节目作为一种新型作品,法律尚未明文规定,而司法工作者对其独创性的理解出现了分歧,进而对其定性产生了争议,这导致了赛事节目获得保护的不可预测性和随意性。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能否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涉及独创性标准的选择。本文将论述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这一源头性问题,从而为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提供依据。
二、关于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的理论基础
(一)独创性的概念及其判断标准
独创性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出自作者,该作品不属于公共领域的作品,也不是照搬他人作品,更不是对事实的重复。①国际社会关于独创性并没有达成共识,不同国家存在不同标准。概括说来,世界上有四种独创性标准,它们分别是“个人智力创造”标准、“微小创造性”标准、“技能和判断”标准以及“额头出汗”标准。这些标准后面有其特定的哲学思想。
支持“自然权利主义”的法系倾向于适用较低的独创性标准,即“额头出汗”标准,他们认为作者就其劳动成果享有天然权利,除了美国,普通法系国家持这种观点;支持“作者人格权利主义”的法系倾向于较严格的独创性标准,即“个人智力创造”标准,他们认为作者只有对能体现其本人人格思想的作品,才享有著作权,大陆法系国家支持“人格权利主义”;支持“功利主义”的典型制度是美国的著作权法,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大众创新,使社会总体受益,从而保护作者的利益,因此美国发展出“微小创造性”标准。“微小创造性”标准介于“作者人格权利主义”和“劳动与技能”判断标准之间。
(二)支持“技能与判断”的独创性标准
“技能与判断”标准介于“额头出汗”标准和“个人智力创造”标准之间。“技能与判断”标准要求创作人员的智力成果不是复制别人的作品而来,但也不需要极具创造性,只要创作人员在创作的过程中投入了知识、使用了个人的洞察力和判断力,就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②“技能与判断”标准强调的是创作人员在其智力成果中投入的技能和判斷,而不是所谓的创造性。是否具有创造性涉及主观判断,最后往往归于价值偏好和审美情趣,这样的主观评判容易导致判决需要的武断性。另外,与“额头出汗”标准相比,“技能与判断”标准节约了司法资源,法官可以不用审理大量滥诉案件。
三、体育赛事节目具有独创性
体育赛事因其激烈的比赛场景、真实情感的再现、丰富的体育文化元素吸引了亿万观众,具有其独特的魅力,成为媒体传播的重要内容。体育赛事节目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如果著作权法不给予私权保护,那么创作人员的智力成果就难以作为私权利进行市场交易,同时也难以通过法律手段阻止侵权行为,从而降低节目制作者的积极性。对体育赛事节目给予著作权法保护,无论对于体育产业、体育赛事组织者还是普通公众都有巨大意义。
(一)体育赛事节目的创作需要一定的“技能与判断”
以奥运会上的乒乓球女单决赛直播为例,直播团队的人员在比赛过程中抓住时机,将2号机推向前,对中国队的选手与对手两人额头上的细密汗珠作出特写,营造了比赛的紧张气氛,作出拍摄角度、画面切换的选择;同时,将一组组画面连续不断重放,打造出节奏感强和情感逐渐积聚的效果。除了竞技比赛本身外,场外运动员与教练之间的肢体交流、表情变化都由直播团队在拍摄过程中进行组织,这些都离不开直播团队的判断、选择。赛事现场直播的拍摄效果投入了直播团队的丰富知识、多年的实践经验和优越的拍摄才能。他们在拍摄作品时采用的一系列拍摄手法以及对各种手法技能的选择判断具有不可替代的贡献,这是他人无法通过简单劳动来完成的,因此需要著作权法给予保护,否则会产生他人不劳而获的搭便车问题。因此,拍摄体育赛事而创作出的智力成果满足“技能与判断”的独创性标准。
(二)体育赛事节目体现录制者的思想
体育赛事节目的录制者不仅达到了普通人无法达到的专业水平,而且他们的思想也在体育赛事节目中得到充分体现,他们对不同事件的处理也使得其智力成果具有更高的独创性。例如,刘翔在伦敦奥运会上退赛时,现场评论员杨健几次哽咽,解释他的受伤和现场情况,镜头也从其退场跟随到其重新上场,坚持到达终点,展现出一个体育运动员最后的坚持;最后将刘翔本次起跑到摔倒的过程重放,将运动员比赛中的所承受的痛苦表现得淋漓尽致,而这些效果在现场是感受不到的。通过这种形式的录制与剪辑,公众可以感觉到我国从人文角度看待奥运会,摒弃“唯金牌论”的思想,这也是录制者思想的传达。因此,录制者将其思想与创意融入到节目录制中,使得其智力成果具有更高的独创性。
注释:
①②吴伟光.论作品的独创性——版权制度的本质与独创性要求的标准.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x?id=48084,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6月11日。
参考文献:
[1]田思源.体育法前沿 第2卷[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95页.
作者简介:
唐裕琦(1994~ ),女,汉族,山东济南人,青岛科技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2017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