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通过对民法总则中的“民事责任”一章进行分析阐述,形成一个体系完整、规则正确、便于操作、卓有实效的民法典总则编下的民事责任规则体系,成为民法典总则编中重要的、具有闪光点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发挥更有效的法律调整作用。
关键词:民法总则;民法典总则编;民事责任;得失调整
一、《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一章的基本理由
(一)学界对《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不同看法
第一个方面是肯定这种说法,持赞成意见。这类学者认为,《民法通则》包括了关于民事责任的相关内容,而且在整体逻辑上面,展现出来的是“权利——义务——责任”这样一对一的关系,但是,不能完全按照《民法通则》行使的抽象民事责任制度,而应该选择清晰明了,有具体内容的民事责任制度。
第二个方面是否定这种说法,持反对意见。这类学者认为,《民法通则》中所包含的民事责任内容,其实在实际的运用当中并不是很成功,而且《民法总则》里面所包含的债法、物权法、侵权責任法等各类民法都有着各自定义和表现手法,所以不可能实现统一将民事责任内容包含到《民法总则》里面。
(二)比较法分析
在目前的11部德系民法典著作里面,没有专门的一章节来解释“民事责任”但在其他内容表现上出现了两种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完全不规定民事责任,第二种情况是新设了“民事权利行使与保护”的内容,将民事责任内容进行完整解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编第二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民事权利的实现与保护”。《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节规定“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这几本著作的相似之处便是都特别保护民事权利的名誉和荣誉。同理,我国在《澳门民法典》撰写上面也有着相同的内容。
二、《民法总则》“民事责任”一章规定的得失
(一)规定得比较好的条文
(1)《民法总则》里面的第177条做出了这样一个规定,以责任规则为前提条件,按照相应的责任做出相应的承担,这是经过许许多多实践总结出来的道理,这在以前是从来没有过,但这项要求出台,对指导法官如何正确使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2)《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都提出了有关连带责任的提法,在后期也根据社会实际情况,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和更新,内容相对来说比较完整,整体来说属于一个准确的民法规范。
(3)《民法总则》在第179条规定里面讲述了11种应该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方法,这11种方法最开始则是来自于《民法通则》里面的内容,在原有的承担民事责任方法的基础上,增加新内容,使整个理论体系更加具备完整性和科学性。
(二)《民法总则》民事责任规则存在的问题
(1)民事责任的整体概念仍然制度不准确的现象。《民法总则》第176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这些内容表述的内容过于笼统,没有把具体涉及到的事物清清楚楚的表达出来,存在逻辑混淆的现象。
(2)民事责任的内容不够全面,存在片面性。制度不完整,就给社会大众带来一系列的疑惑,不清楚该如何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民法总则》里面的第177、178条,这两条制度只是简单的解释了何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没有延伸触角,将其他形式的责任状态稍加讲述,好形成对比,让社会大众更好的认识到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这两种形态。其实从很多的案例可以分析检验出来,有的责任人除了需要承担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还有一种并不属于这类型的责任需要承担。
三、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应对民事责任规则进行必要调整
(一)明确界定民事责任的概念
编纂成功的民法典总则,第一要素就是需要明确的知道民事责任的基本概念,想要仅仅通过逻辑分析来推理出该项定义,是不具备成功性的。尤其是目前对人民群众而言更是如此,所以尽快清晰明了的界定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二者之间所产生的关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改进民事责任承担的合并适用规则
在《民法总则》第179条第3款提出来这样的一个问题,即“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合并适用”,这是个较为常见的制度,这项规定的提出,事实上就可以证明《民法总则》的内容分别适用于民事责任承担者和民事责任追究者,但是依然还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些案例如何使用,在什么范围使用最为恰当,还是要在后期的实践中得以论证。
参考文献:
[1]杨立新.多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理论的新发展[J].法学,2012,7.
[2]杨立新,王毅纯.我国善意救助者法的立法与司法[J].求是学刊, 2013,3.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74.
作者简介:
徐庆丹(1994~ ),女,汉族,海南东方人,法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