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与妻子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因为吵不过妻子,我就出手打了她。好几次警察都出面了,警察说我这是家庭暴力行为,再不改正就给予行政处罚。现在,妻子要跟我离婚,还以我有家庭暴力这种违法行为为由,让我“净身出户”。请问,妻子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答:
在离婚纠纷中,经常有当事人认为,只要夫妻一方有过错(如有第三者、实施家庭暴力等),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过错方就应当少分甚至不分,以体现对有过错方的惩罚。其实,过错行为并不影响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有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行为(即婚内过错)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间没有必然关系。婚内过错,仅仅指《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规定,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一方有上述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关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规定是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即“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条规定的是一方实施损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所应承担的后果,不能把该种行为与婚内过错相提并论。
对于一方有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行为,在分割财产时是否应当少分甚至不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无相关规定。现实中,有关夫妻一方有婚内过错就应当“净身出户”的认识并没有法律依据。当然了,一方自愿少分甚至“净身出户”,法律并不禁止和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