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俊伟
(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郑州 450008)
我国是全球第一养蜂大国,蜂群规模大,蜂蜜、蜂王浆、蜂胶等蜂产品产量均居世界首位。养蜂业也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1]。为加强对养蜂业发展的管理与指导,推动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养蜂业发展实际,农业部编制了《全国养蜂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这是我国首次将养蜂业列入“五年规划”。为了解河南省养蜂业的生产管理现状,保障蜂产品质量安全,2018 年对全省18 个省辖市和10 个省直管县开展了调研。
据统计,河南省现有蜜蜂养场408 个,养殖户7 162 个,其中有固定场所的4 115 个,占比54.4%,养殖规模共计348 415 箱,蜂蜜年产量约14 135 t(表1、表2)。
表1 2018 年河南省省辖市养蜂业调查情况
表2 2018 年河南省直管县养蜂业调查情况
1.2 用药情况
养蜂业药品使用不多,常用药主要包括杀螨灵、螨扑、杀螨粉剂、蜂宝、双甲脒、升华硫、氟氯苯腈菊酯等,主要用于消毒和杀螨,特殊情况下也使用土霉素等抗生素药物。
河南省养蜂主要集中在洛阳、三门峡、南阳、信阳、驻马店的山区地带。上述地市的蜂蜜年产量达到6 974 t,约占比全省蜂蜜产量的50%。每个地市的养蜂业也相对集中,如洛阳主要集中在偃师市、孟津县、汝阳县和洛宁县;南阳主要集中在淅川县、新野县和唐河县;信阳主要集中在浉河区、平桥区和光山县;三门峡蜂蜜年产量2 555.5 t,灵宝市达到2 080 t;驻马店年产量1 662.1 t,主要集中在确山县、汝南县和上蔡县(表3)。
表3 2018 年河南省省辖市蜂蜜产量调查情况
蜂蜜年产量最高的是许昌市,约3 523.4 t,形成了长葛市、建安区和禹州市等养蜂集群。其中,长葛市登记备案养蜂证的有460 家,蜂蜜年产量约2 904 t。养蜂已经成为长葛市的特色产业,先后被农业农村部评为全国农产品(蜂产品)加工出口示范基地;全国蜂蜡出口基地和中国蜂产品生产基地。蜂蜜年产量最少的是平顶山市和漯河市,产量分别是72 t 和45.5 t。河南省市区内养蜂的很少,部分县根本就没有养蜂场(户),如汝州市、永城市、固始县、杞县等。
表4 2018 年河南省直管县蜂蜜产量调查情况
1.4 监管情况 全省大部分地市未将养蜂场(户)的数量、规模、养殖方式、用药情况等纳入日常监管,纳入监管的有32 个县(区),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有10 个县(区),部分地市发放有养蜂证,如鹤壁、巩义和长葛。
全省养蜂主要以家庭养殖为主。养蜂者大多学历偏低,养蜂技术和设施落后,一味追求蜂产品数量,导致质量参差不齐,科技含量不高,普遍存在档次低、竞争力弱、效益低下的问题。换言之,河南省养蜂业还处于生产封闭,技术落后,产量低,质量差,收益少的的阶段。
蜂农受花期及蜜粉源植物的影响,通常随花期和蜜源迁徙,在全国各地转场,没有固定场所,且多在偏僻乡野,难以掌握其动态,监管难度较大。本次调研中的养蜂场(户),均是有固定的养殖场所的场(户),大多数养殖户随着花期常年在外流动养殖,监管难。
主管部门对养蜂业重视程度不够,蜂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突出,多年来一直未纳入监管工作重点。即使少数纳入日常监管的地市,目前的监管方式主要以发放养蜂证、出具检疫证明、对运输车辆监督消毒为主,对疫病防控及规范蜂药使用等关键问题未实施监管。
2.4 蜜蜂疾病与用药问题
正常情况下,蜜蜂养殖过程中很少用药,蜜蜂身体上主要有螨虫等寄生虫,针对螨虫用药,多数用螨扑、杀螨剂等进行除虫[2]。近年来,蜂群出现死亡现象较多,主要原因为喷洒农药、大气污染以及常见疾病等因素所致。实践中,有少数蜜源植物种植者使用长效农药,药性长期不除,蜜蜂采蜜后中毒现象时有发生,引起死亡[3];全国部分地区环境污染严重,特别是秋冬季节,雾霾天气时有发生,随着污染加重,爬蜂现象增加,严重时,甚至引起蜂群全军覆没[4];再者为常见疾病,由于管理、治疗不当,也会出现蜜蜂死亡。由于以上原因,一旦养蜂者发现蜜蜂生病,在流动过程中难以找到专业兽医,会根据以往经验用药,导致滥用蜂药现象严重。
2.5 蜂产品质量不稳定
蜂产品质量安全出现问题,原因主要有3 种:一是兽药残留,多因养蜂者不规范使用蜂药所致;二是农药残留,主要是由于蜜源植物含有农药残留所致;三是蜂蜜掺杂掺假,蜂蜜生产者或经营者故意加入其他物质所致。相比较而言,蜂蜜掺杂掺假是影响质量安全的最主要原因。
多数人认为养蜂的主要目的是获取蜂蜜、蜂王浆、蜂花粉等蜂产品,不了解养蜂主要功能是为农作物授粉。发达国家把蜜蜂授粉放在首位,获取蜂产品放在第二位,因此他们把养蜂业视为农业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冠以养蜂业是“农业之翼”的美誉。与种植业、养殖业相比,养蜂业养殖成本低,不污染环境,投资少,见效快,易学易懂,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应高度重视养蜂业的发展,与时俱进,重新认识发展养蜂业的价值[5],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产业化生产和经营。
养蜂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淡薄,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缺乏了解,认识不到存在的违法行为。根据“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的要求,监管部门应加大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提高养蜂者的责任主体意识,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通过宣传教育,使养蜂者积极履行主体义务,能够做到主动申报产地检疫,完善养殖档案,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等,不断规范养殖行为。
近年来,蜂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趋严重,为进一步规范养蜂行为,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监管部门应将养蜂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尤其是养蜂比较集中的地区,更应将养蜂业作为监管重点。各级应分别制定监管计划,责任到人,依法履职,消除监管盲区。同时应组织有关养蜂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大对蜜蜂检疫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检疫水平和执法水平。对养蜂场(户)要依法发放养蜂证,实施备案管理。制定抽检计划,加大对养殖环节蜂产品的抽检比例,严厉打击违法使用兽药的行为,确保蜂产品质量安全。针对养蜂业流动性大和规模小的特点,监管部门应大胆创新、逐步探索有效的监管方式。
3.4 完善质量标准体系建设
要结合养蜂业的发展实际和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加强蜂产品检测技术研究,完善相关产品质量标准。针对养蜂流动性大的特点,适应监督管理的需要,尤其要重点研究有关快速检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