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庭经营的现实特征与发展趋势

2019-08-07 00:57刘启明
关键词:家庭经营家庭农场

摘 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要继续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目前中国家庭经营结构正处于快速变化期,侧重于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发展迅速,规范的组织形式和以个体特征为支撑的经营能力使其呈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专业大户大多具有农业生产经营经验,本地化特征明显,经营规模更为适中,土地利用更为灵活。而传统农户数量巨大,并呈现数量和兼业双增的趋势。在外部政策和内生动力的双重作用下,家庭经营能够适应政策及社会经济的变化,呈现出规模化、省劳力化、商品化发展趋势。基于农业的功能定位,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表现为:半工半耕的家庭经营数量众多,是农业就业功能的具体体现,专业化、规模化的家庭经营是最具发展潜力的农业主体形式,是支撑其他类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础力量,是承载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功能的主要生产者。

关键词:家庭经营;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传统农户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9)03-0087-09

引 言

对拥有巨大人口基数的中国而言,确保“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是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必然选择,家庭经营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家庭经营基础的承包经营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历经三起三落之后,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讲话中肯定“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同年9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明确了包产到户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没有复辟资本主义的风险。在解决了路线正确的基础上,1982年的一号文件确认了包括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以此重塑了“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1],并与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和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共同构成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2]。

40年的改革开放,经营制度的完善深刻影响了家庭经营的地位和发展。在产权安排上,从改革初期承包权与经营权“两权合一”,到要素流动及人地关系松动后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并进一步由保障农户经营权为中心的经营体系,向以稳定农民的承包权为中心的制度体系转变[3],土地权能经历了从债权性的到物权性的演变[4],对土地权能的强化政策使得家庭经营从以提高微观效率为目标的强化产权激励功能的手段,逐步确立了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5]。在主体发展上,从推动承包经营形成小而全且分散的小农经济体系,到推进适度规模与农业专业化经营,再到强调培育多元经营主体,中共中央对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的认识从未改变。与此同時,实践层面的家庭经营也在不断改变,体现出强大的发展韧性。从改革之初的“家家包地,户户种田”,到乡村工业和城市经济发展影响下所形成的半工半耕制度[6],再到通过土地流转所形成的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兴起,家庭经营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另外,基于经济理性的考量,农户调整种植结构、外包部分生产环节的情况已经相当普遍,呈现出“责任分散、过程集约”的特征,即负担经营成本和结果仍是分散经营农户的责任,但为降低机会成本,在一些生产环节会采用集约化生产技术。简而言之,家庭经营形式也与当初有较大不同。

围绕现代农业建设,201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提出了“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想,从政策层面丰富了农业经营的组织形式。随着2013年的一号文件强调“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对规模化家庭经营的支持不断强化。201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明确提出,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同时,要“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这意味着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承包经营和现代农业意义上的规模化家庭经营都被纳入到了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之中,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再次被明确。

纵观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一方面,伴随人均收入的持续增长,食物需求结构呈现向高水平转变的趋势[7];另一方面,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从业者的老龄化、女性化问题引发了今后“谁来种地”以及“如何种地”的担忧。目前,家庭经营处于快速分化阶段[8]。在农业比较效益低、城市生活相对优越等因素的推拉作用下,“离农”的趋势仍会持续,同时,缺乏在城市获取收入能力的农民、愿意在农业中寻找机会的从业者也会留守或参与到农业中。因而,中国的农业不仅要承担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的功能,还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承担起就业功能[9]。从历史角度和发达国家的经验观察,家庭经营能够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今后,如何坚持制度底线,构建并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方向,厘清当今家庭经营的现实是基础,本文将基于这一基本认识,梳理中国家庭经营的现状与特征,并从结构和功能的角度对家庭经营的发展进行探讨。

一、中国家庭经营发展现状与主要特征

中国在1978年实行改革之后重新确立了家庭经营制度,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持续扩大,农户家庭收入结构日趋多元化,“农业经营主体兼业化、低质化趋势愈发严重”“以自给为主的农业生产方式已经基本消失,以社会资本为依托、以帮工换工为特征的农户合作已经基本消失”[10]。针对如何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央政府提出了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的应对策略,开始强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11]。此后,历经10余年的发展,中国的家庭经营形成了包括传统农户以及从事规模化、商品化生产的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基本结构。

(一)厚望所寄的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2]。从官方的角度出发,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核心的家庭农场是鼓励发展的方向,无论从外部政策环境还是从自身能力看,家庭农场都是最具有发展潜力的家庭经营。

总体上看,一方面,从传统承包农户分化发展起来的专业大户大都长期生活在农村,熟悉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社会关系,具有较强的实用技能、生产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受资金实力、技术水平和经营能力的制约,专业大户的经营规模并不会很大,湖南调研显示,86.02%的种粮大户的经营面积在100亩以内。浙江调研显示,专业大户户均流入土地面积153.40亩。且60%以上的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下。

(三)难以割舍的传统农户本文中,传统农户指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所形成的、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

1.数量、规模及兼业的基本特征仍在延续。首先,中国的农业经营主体中,传统农户依然是主体,且总体数量仍在增加。2015年中国有2.67亿个农户,较上一年增加了0.7%。经营面积在10亩以下的占比为85.7%,传统农户仍占绝大多数。与此相反,经营面积为50~100亩、100~200亩和200亩以上的农户数量较上一年分别增加了2.9%、6.6%和11%,表现出了较高的增速,但是,三类规模农户的占比分别仅为1.0%、0.3%和0.1%(见表2)。

二、中国家庭经营的发展趋势分析

理解中国家庭经营的发展变化,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个是政策逻辑,这是影响家庭经营的主要外部环境;另一个是农户家庭的行为逻辑,这是影响家庭经营的内生因素。

1.基于政策逻辑的认识。从政策逻辑看家庭经营,围绕农业现代化建设目标,中国提出了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政策思路,强调要坚持家庭经营在农業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22]。进一步观察近几年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中国政府强调家庭经营的重要性,但对家庭经营的支持,显然更侧重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2014年年末出台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强调发挥家庭经营基础作用的策略是重点培育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的策略是集体经济组织为承包农户提供生产服务,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加快发展农户间合作经营的策略是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和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的策略是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

2017年5月底出台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7〕38号)强调既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

可以看出,培育并壮大包括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政策支持重点,对普通农户的定位是被带动发展的对象,设想的发展路径是将承包地和劳动力投入到新型经营主体的规模经营中,获取租金和工资,或是通过接受社会化服务提高家庭经营的效率和收益水平。

2.基于农户行为逻辑的认识。规避风险仍是农户在家庭经营中的基本行为准则。原理上,小农的行为目标具有既追求利润,又注重维持生计的多重性,同时,不同阶层家庭经营的混合成份和侧重点会有所不同[23]6。黄宗智这一理论解释有助于理解中国家庭经营的变化。为在规避风险和获取经济利益之间找到平衡,农户会在土地支配权、家庭劳动力安排以及农业生产方式等方面采取理性的行为方式,并由此形成了中国家庭经营的基本特征。

3.家庭经营呈现规模化趋势。虽然传统农户仍占绝大多数,但土地流转面积与从事规模家庭经营(50亩以上)的农户数量同步增加,特别是经营面积在200亩以上农户的增速超过了10%。2010年至2015年,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从1.87亿亩增加至4.47亿亩,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比重由14.7%提高到33.3%[24],超过1/3的承包耕地被流转。从固定观察点的农户数据也验证了家庭经营的规模化趋势,近10多年来,户均转包出面积持续增加,并自2010年起户均转出面积开始多于户均转入面积,这一变化佐证了农户将承包地流转给规模经营主体事实。但户均净转包出面积近几年开始减少,耕地从传统农户向规模经营主体的移动将会稳定在怎样的比例还有待观察(见图3)。

4.家庭经营呈现省劳力化趋势。中国通过改革开放引入了市场经济制度,首先兴起的集体所有的乡村工业和副业的发展实现了农业的反过密化,并带来了中国的质变性发展[23]79-80。之后,持续并快速发展的工业化和城镇化为农村过剩劳动力提供了大量的工作岗位,使得农村居民逐步具备了自我积累的能力,推动了农民分化和农业投入方式的变化。一方面,有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并具备农业生产和管理技术的农户逐步走向规模化经营,这一群体注重资本投入。郭晓鸣等的研究显示,每个家庭农场在机械设备、器具、设施等方面的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7.7万元,占总资产的58.5%,受调查的种植业家庭农场中,投资过灌溉设施的占67.4%,投资过田间道路的占54.3%[15]303。另外,家庭农场的规模水平与自有农机的家庭农场比例和家庭农场拥有的农机数量呈正相关关系[15]83。另一方面,传统农户采用了更加多元化的省劳力方式,在青年劳动力外出务工的情况下,留守成员的小规模生产会更加吃力,而进行较大的资本投入也明显缺乏经济性,那么,通过转包减少经营地块数量和面积,调整种植结构,增加化肥和农药支出,利用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均是省劳力的有效手段。

以种植结构调整为例,2003年至2015年间,户均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占比从73.05%增加到了77.44%,经济作物播种面积占比从21.71%减少到了14.53%,园地播种面积从5.24%增加到了8.02%(见表8)。呈现出了劳动投入较少的粮食和水果的播种面积占比增加,劳动力投入较多的蔬菜的播种面积占比减少的变化。

5.家庭经营呈现商品化趋势。总体来看,家庭经营的商品化程度在提高,作为自给半自给经济的特性有所弱化。首先,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本身就是以商品农产品生产为目的。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户消费模式发生变化,大量存储粮食的行为在减少,购买食品已成为日渐普遍的消费方式。加上农产品市场的影响和节省劳动力的内在动力,导致农户更愿意减少农产品生产种类,增加商品性农产品生产,更多地出售农产品。2000—2015年,粮食与蔬菜的商品率持续增长。户均粮食商品率从44.76%增至80.96%,户均蔬菜商品率从64.31%增至87.21%(见表9)。

三、思考与展望

农业的稳步、健康发展需要一批稳定的农业从业者,对中国而言,解决支持“谁来种地”以及确定“如何支持”的问题是一个长期的政策命题。围绕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国家战略,中国提出要“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25]。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形成了“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和“中坚农民”结构共同构成的中国式小农经济的模型,前者是主体,后者是重要的补充[26]。这两种传统的家庭经营主体长期支撑着中国的农业生产。所谓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与这一主体结构相比,在肯定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之外,涵盖了家庭经营主体之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以及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经济组织,并被赋予了它们现代化的内涵,即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

那么,家庭經营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应是怎样的定位?其核心是如何理解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需要理解中国农业的功能,那就是要满足国家粮食安全、消费食品安全以及农村居民就业的三大功能。与此相匹配的是中国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形成了由留守农业、中农、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以及资本主义农场等多元化农业经营形式[27]。其中,留守农业,或称为半工半耕的家庭经营数量众多,农业既为留守在家的农村人口提供了就业渠道,也为家庭消费提供农产品,还能满足农户对生计安全的需求,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为这类主体从事农业提供了制度保障。从家庭承包经营内生出来的中农、以及具有诱致性制度变迁特点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以商品生产为目的,并以农为业,与留守农业相比,属于职业化和规模化家庭经营。因而,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可以这样理解,半工半耕的家庭经营数量众多,是农业就业功能的具体体现,专业化、规模化的家庭经营是最具发展潜力的农业主体形式,是支撑其他类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础力量,是承载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功能的主要生产者。

基于上述认识,培育和发展稳定的家庭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所在。发展家庭经营的方向是培育规模家庭经营主体,在思想上需要注重劳动力与土地关系,避免在缺乏生计替代的情况下,过快推进土地流转,导致规模经营主体挤占承包经营户的土地资源,弱化农业的就业功能。在机制上需要把握好政策的推动力量和内生动力之间的平衡。同时,随着家庭经营规模的扩大,经营投入会增加,技术要求会提高,更为重要的是,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也会增大。如何实现规模家庭经营主体的稳定、持久发展,需要在信贷、保险、技术培训、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这对中国的农业政策是一个综合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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