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行为人实施的某一个不法行为同时具有违约性与侵权性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并存。虽然二者在外在形式上具有共同特性,但在法律范畴和法律意义上存在重大差异,比如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义务主体、时效、构成要件、原因、诉讼等诸多方面的不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应具有选择权,这样就解决了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允许受害人选择请求权,既要充分、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又要使加害人受到应有的制裁。
关键词: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原因;构成要件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
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不法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在法律上导致相互冲突的民事责任形式。由于受害人享有多种请求权,也称请求权的竞合。根据责任竞合理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就是指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某一不法民事行为,由于该不法行为同时具备违约性和侵权性,违反了合同规范和侵权规范,导致了在法律上同时产生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一种法律现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民事责任竞合现象。从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则是“同一种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并存和相互冲突的现象,此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简而言之,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由于合同法和侵权法同时作为相对于民法普通法的特殊法而产生的,二者的责任竞合既体现了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我国民法在立法方面的细致以及合同法与侵权法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的状况。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件,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一)当事人间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只有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可能产生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仅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二)债务人实施了违约行为。发生违约行为,才一导致违约责任,没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两种责任的竟合就无从谈起。
(三)债务人实施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合同对方的人身、财产权益。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合同债权不能成为作为合同主体的债务人侵权行为的标的,所以债务不履行仅发生违约责任,如出卖人交付的饲料发霉,但买受人及时发现,并未导致牲畜生病,此时买受人只能追究出卖人的质量违约责任。只有债务人的行为同时侵害了债权人的绝对权(物权或人身权),即侵害债权人合同标的物以外的人身、财产权利时,才能成立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在此,需要强调几点:第一,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的必须是合同对方而非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因违约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侵害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仅成立侵权责任;第二,合同对方的人身、财产权益损害必须是债务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如果债权人的损害是由多方当事人所实施的不同违法行为所造成,则不构成责任竞合,只能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
(四)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对同一损害,债权人既享有违约责任请求权,又享有侵权责任请求权,形成请求权竞合(责任竞合与请求权竞合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同侧面)。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适用情形
(一)加害瑕疵给付类
加害瑕疵给付是指债务人未能按照债的规定作出给付或者履行,或虽履行了债务,但履行行为不符合债的规定,由此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如出卖人将被腐蚀的水果卖给了买受人,致使买受人因此患病。若买受人以违约之诉要求出卖人予以赔偿,则买受人仅能获得与被腐蚀水果相应价值的赔偿;若买受人以侵权之诉要求出卖人予以赔偿,则买受人仅能获得其因患病而支出必要费用的赔偿。因此,在给付内容独立并存时,受损方不论选择何种请求权都无法获得充分的赔偿,只有同时主张两个请求权,才能给予受损方全面的救济。
加害瑕痂给付的责任竞合情形,比较常见于产品责任的案件中。因为现代社会飞速发展新产品大量进入消费领域,产品责任的事故日益增多。当发生竞合时,选择何种请求权以最好的救济消费者的利益,依然值得深思。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产品责任性质的认定上,目前,学理中主要有三种说法:合同责任说、侵权责任说、责任竞合说。笔者认为将其认定为责任竞合说更恰当。因为“合同责任说”不能保护不具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侵权责任说”不能很好的解决履行利益、期待利益以及固有利益之间损失大小的比较,而责任竞合说不仅扩大保护范围,也为消费者提供最直接、最有力的保护手段。
(二)第三人侵权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第三人故意侵害合同债权产生损害赔偿,在债务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无过错归责原则,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债务人仍应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因第三人故意侵害合同债权而承担违约责任受有损害。即使債务人亦有过错,也会因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而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受有损害。在债务人不能完全或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此时,真正的受损方才能明确为债权人。如若债务人怠于或不能向第三人追偿,这时债权人完全可以利用类似代位权的制度向第三人追偿,但其所获的全部赔偿利益应首先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只能从债务人那里获取属于债务人应予赔偿的未实现的债权利益。换言之,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制度不宜宽泛化,它必须建立在合同违约责任的基础之上,债权人首先应当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而不是直接向第三人追究所谓的“侵权责任”。
四、结论
综上所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存在显著区别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民法中两类最基本的责任,在法律规定上对二者的性质有着明确的区分。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民事关系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民事行为涉及的法律范围不只局限于一门特殊法的领域,同一违法行为常具有多重性,极易产生特殊法领域的交叉,即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出现竞合。对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研究,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法学界也已经形成了相当的学术规模和理论体系。在司法实践中,当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选择请求权,是看能否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如果选择侵权之诉能使当事人获得最大的赔偿,就选择侵权之诉,反之就选择违约之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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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欧阳欣卉:《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法制与经济》2008年第1期
[3]谢鸿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理论的再构成》,《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6期。
作者简介:
阎晶,1995年3月2日出生,女,汉族,籍贯陕西西安,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7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