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
日前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教育部解释称,由于过去程序性规定不严密、不规范甚至缺失,影响了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有的对学生“不愿管、不敢管”,有的过度惩戒甚至体罚学生。有的家长对教师批评教育学生也不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因此,非常有必要对教师教育惩戒权出台细则进行规范和明确。
有意思的是,舆论大多只关注教育惩戒权这一概念,争议教师能不能把握好适度的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之间的界限。而一些教师则并不希望握有这个“烫手的权力”——在教师看来是教育惩戒,在家长和学生看来就可能是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一旦家长向教育部门投诉,再引起媒体围观,十有八九,教师会受到违反师德规范的处罚。
其实,这次《意见》的重点,不是提出教育惩戒权这个概念,而在于通过“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解决教育惩戒的“尺度”问题。在笔者看来,实施细则应该越细越好,让教师一看就知道怎么执行。细则制定后,也应明确告知学生和学生家长内容,这样按细则进行惩戒,就不会再有围绕尺度该如何掌握的争议。
之前,我国已有地方提出教师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可什么是适当的方式,谁来认定适不适当却没有细化。这导致教师教育惩戒权只停留在概念中无法落地。与教育惩戒权对应的,也是概念化的教师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两个概念化的规定碰在一起,如何进行教育惩戒就变得十分尴尬。
制定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具体实施细则,应该像法律一样明晰。教师在课堂上要维护秩序,必须对破坏秩序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并实时给予违反纪律的学生教育惩戒。而校园内的违纪行为属于违反学校校规的行为,适宜通过学校的学生事务中心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听取当事学生申辩,并根据调查结果按校规做出处理。
发达国家落实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基本方式值得借鉴:首先由教师和家长共同讨论、审议确定学校的教育惩戒实施细则,在通过实施细则后,不论是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还是家长对教师的教育惩戒有质疑,都按细则的规定来进行。也就是说,细则就是教育惩戒的“尺度”。这个尺度,不是由教师自己掌握“善于管理”“用于管理”,而是教师“依规管理”。▲(作者是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