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大松
(南京邮电大学 人口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42)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贫困治理中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贫困发生率从2012年的10.2%下降到2016年的4.5%,下降5.7个百分点,平均每年下降1.4个百分点[1]。尽管贫困治理成效显著,但扶贫中过于看重经济指标上的脱贫,在一定程度忽视了对贫困家庭稳定与发展问题的观照,从而使得一些贫困家庭虽然“经济上”脱了贫,但家庭的脆弱性和个人幸福感并未得到有效改善。本文基于云南省7县贫困家庭调查数据,定量分析家庭贫困、劳务输出和夫妻收入差距扩大等因素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研究结果为扶贫工作实践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有益启示。
关于贫困与婚姻的关系研究可追溯到亚当·斯密(Adam Smith)《国富论》一书。在书中,亚当·斯密不但提出了“改善底层人民的生活有助于社会发展”的观点,也讨论了“贫困抑制婚姻”的问题[2]。此后,西方学者大都沿袭着经济与婚姻之间关系来理解个体婚姻实践。在择偶研究中,大卫·戈尔和劳伊德·夏普利(David Gale,Lloyd Shapley)发展出了婚姻匹配模型,旨在说明婚姻是出于择偶者对个人和家庭经济受益程度而做出的理性决策[3]。贝克尔(Gary S. Becker)将这一分析框架发展出一个相对完整的婚姻经济学理论体系[4]。在贝克尔等人看来,婚姻的解体是源于缔结婚姻所获得的收益未达到期望,或与期望的目标不一致所致。很多婚姻在缔结时可能是最佳选择,但随着家庭生命历程的演进,或因遭遇家庭变故,或因其它原因使得婚后收入未达到预期,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婚姻的评估会发生改变,即在综合考虑离婚成本和再婚机会的基础上,做出婚姻维续还是解体的抉择[5]。
贫困治理是否会影响到婚姻稳定性?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学者就考察了AFDC政策(援助有依赖性子女家庭计划政策)对婚姻的影响[6]。研究发现,适度的政策干预可确保家庭远离贫困,是维持家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7]。但一旦公共政策实施不当,反而会提高离婚率而降低婚姻稳定性[8]。国内关于公共政策对婚姻的影响研究主要集中在房地产政策改革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政策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以及婚姻法修订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9-11],尚未涉及对贫困家庭贫困程度、扶贫实践与婚姻稳定性之间的关系研究。不过,现有研究已经指出,劳务输出造成的“夫妻分离”和“亲子分离”会威胁到婚姻稳定,进而提高离婚风险[12-13]。最近一项研究甚至还发现,即便夫妻双方一起务工,其离婚风险也比留守农村的居民高[14]。在我国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依靠劳务输出获得收入是很多贫困家庭的重要经济来源,也是贫困治理中运用最普遍的扶贫策略。劳务输出一方面增加了家庭收入,让家庭摆脱经济贫困,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亲子分离、夫妻分居,夫妻收入差异扩大等问题。夫妻分离和收入差距扩大等因素都被证明是婚姻稳定的潜在威胁因素[15-16]。在扶贫中,过于强调务工的经济价值,但忽略了劳务输出本身可能对婚姻稳定造成的负面影响。
本文数据来自“农工党中央对口云南省脱贫攻坚研究”课题组于2018年7—9月份在云南省永善县、巧家县、南华县、永平县、昌宁县、景东县、马关县等7个县所做的问卷调查数据。调查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方式,以云南省的所有贫困县为一级抽样单元,随机抽取7个县。县内的乡(镇)构成二级抽样单元,在每个县内随机抽取2个乡(镇)。每个乡(镇)的行政村构成三级抽样单元,在每个乡(镇)随机抽取2个行政村。每个行政村抽取50户贫困户作为被访对象。调查采用入户调查方式进行,由经过专门培训的访谈员入户访问。在剔除关键变量随机缺失的样本后,共有951个有效样本进入分析。
事件史模型将“婚姻解体”作为一个独立的“事件”(event),并同时对“婚姻持续时间”(time)和“事件发生与否”(event)进行建模。以个体初婚为起点建立“风险期”观察窗口,所有面临“风险”的个体构成了“风险集”,一旦观测到某个个体发生了“事件”(离婚),则将该个体从风险集中删失(censor),而那些到调查时点为止仍未发生事件的个体,则以调查时点为终点终止观察。
“家庭贫困”变量的操作化。由于被访个案大都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是否低保户”就成为一个适宜的度量家庭贫困程度的指标。低保户相对比一般贫困户的贫困程度更深。另外,考虑到贫困与家庭人均年收入具有某种直接关联,笔者也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来测度家庭经济状况,为了减少与“个人年收入”可能存在的共线性问题,笔者将其处理成分类变量[注]将家庭人均收入对数转换成分类数据的具体方法:首先,通过图形检验初步确定家庭人均收入(ln)近似正态分布;其次,以正态分布中的参数将连续变量转换成分类变量。即以区间[min,u-σ],(u-σ,u+σ),[u+σ,max]分别代表家庭人均收入较差、一般和较好的家庭,转化成分类变量,并纳入分析。其中,min和max代表家庭人均收入对数的最小值和最大值,u代表均值,σ代表标准差。。“外出务工”是指被访者跨县域务工,在实际分析中处理为二分变量。具体操作化时,对于发生过“离婚”事件的个案,“外出务工”是指“离婚”时点前处于“外出务工”状态或有过“务工经历”。对于未经历“离婚”的个案,是指截止调查时处于“务工状态”或“有过务工经历”。“个人收入”是指个人年收入(工资性收入,不包括政府转移支付),处理成对数的形式。“夫妻收入差距”主要通过询问“与配偶收入差异”问项来测量,在数据分析中处理成分类变量。双方收入有差异,赋值为1,双方收入相当,赋值为0。“通婚范围”处理为分类变量,考虑到跨境婚姻个案较少,故与“跨省”婚姻类型合并后,分为本村、跨村、跨乡镇、跨县、跨省婚姻五个类型。“是否领结婚证”为分类变量,领证赋值为1,未领证为0。
已有研究还发现,离婚风险还存在“期群”(cohort)差异、性别差异、民族差异和受教育程度差异等[17-20]。因此,数据处理时也将这些变量纳入模型。参考已有研究,将“期群”按照初婚时间划分为2000年前初婚和2000—2018年初婚两个初婚期群。性别和民族做分类变量,以女性、汉族为参照项,教育程度是指受教育年数,处理为连续变量,数值越大,教育程度越高。样本描述性统计及变量分布情况详见表1。
本文采用事件史分析中的Cox比例风险模型对婚姻稳定性进行分析,并将模型具体形式设定如下:
H(tij)=H0(tj)e[β1X1ij+β2X2ij+……+βpXpij]
(1)
将(1)式进行简单变换,就可以得到常见的线性函数形式。对(1)式两边取对数后,变成如下形式:
[logH(tij)-logH0(tj)]=β1X1ij+β2X2ij+……+βppij
(2)
其中,H(tij)是风险值,H0(tj)是基准风险函数。因此,(2)式左侧表示风险比,右侧是常规线性方程。其系数表示,预测值变化一个单位对log风险比的影响。在本研究中,因变量为离婚风险,离婚风险越大,婚姻稳定性越低,离婚风险越低,婚姻稳定性越高。
表2是云南省7县贫困家庭离婚风险的描述性分析结果。表2显示,风险退出时间平均值为19.56年,全部样本为951人,历险人年数为 18 642.5,其中69人发生离婚事件。低保户的离婚率为4.4‰,非低保户的离婚发生率为2.7‰,非低保户的离婚率明显地低于“低保户”。为了直观起见,分别将低保户与非低保户K-M曲线进行比较(图1)。通过比较发现,与非低保户相比,低保户的婚姻的“生存曲线”下降明显,且两条曲线之间的分异越来越大。这表明低保户的婚姻稳定性更差,且离婚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增强趋势。
由于不同期群的离婚风险因素可能存在差异[17]。参考以往的研究,分别采用常规Cox比例风险模型和基于期群分层的Cox比例风险模型对数据进行拟合,结果见表3。从结果来看,常规模型与分层模型的结果相似,表明影响两个期群的离婚风险因素基本一致,故仍以常规Cox比例风险模型的估计值来阐释参数的含义。
注:*代表P<0.05,**代表P<0.01,***代表P<0.001
(1)Cox比例风险模型估计值显示, “非低保贫困户”的离婚风险比系数为0.62。这说明“低保贫困户”的离婚风险发生比要比“非低保贫困户”平均高出38%,这佐证了Kaplan-Meier曲线的结果。
(2)家庭收入对婚姻稳定性有积极影响。估计结果显示:与人均收入较差的家庭相比,家庭经济“一般”和“较好”的家庭,其成员离婚风险发生比相对降低了24%和11%,说明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有助于家庭成员的婚姻稳定。
(3)个人收入增加对婚姻稳定性有双重影响:一方面个人收入是家庭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收入增长带来家庭收入的提高有助于婚姻稳定;另一方面个人收入的增加也使得其在婚姻市场中寻找替代配偶的能力大大提高,从而又成为婚姻稳定的潜在威胁。图2直观地呈现了个人收入变动与婚姻稳定性之间的关系。为了便于解释,将图2中曲线的拐点作为分界点,将收入划分为低收入和高收入两个区段。在低收入区段,个人收入的增加对婚姻稳定有促进作用,离婚风险率曲线表现为随收入增加而下降,但在高收入区段,个人收入对婚姻稳定的负向作用开始显现。由此可见,个人收入对婚姻稳定性是一种非线性影响。在低收入阶段,收入增长可显著促进婚姻稳定,但随着收入进一步上升,进入高收入阶段,个人收入增长会导致婚姻稳定性下降。
(4)外出务工显著地增加了离婚风险。与未外出务工相比,外出务工者的离婚风险率平均提高了57%。云南省大多数贫困县地处多山地带,交通条件落后,产业发展不足,外出务工成为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当地政府通过劳动技能培训,动员和鼓励劳动力人口外出务工等方式来提高家庭收入,让贫困家庭尽快脱贫。外出务工同样也具有双重影响,一方面外出务工可增加家庭收入,提高生活质量,有利于婚姻稳定;但另一方面,伴随外出务工而来的夫妻分离,也对婚姻稳定构成了潜在威胁。
(5)夫妻间收入差距扩大对婚姻稳定有负向影响。从表3可以看出,报告“收入有差异”的被访者离婚风险率比报告夫妇“收入相当”的被访者离婚风险率上升了7%。换言之,如果扶贫政策的实施仅仅增加了夫妻单方面经济收入,导致双方收入差距扩大,将对婚姻稳定造成负面影响。为了进一步考察“外出务工”作为一项扶贫政策实施时对贫困程度不同家庭成员婚姻稳定性的影响,比较低保户家庭和非低保户家庭受“外出务工”影响的离婚风险率变化(图3)。如图3所示,尽管外出务工对低保户和非低保户家庭的婚姻稳定性都有负向影响,但对低保户家庭婚姻稳定性受到的负向影响更大(斜率更大)。
(6)其它因素的影响。“初婚期群”变量的检验表明,2000年后结婚的个体离婚风险更高,说明年轻一代的离婚风险高于上一代,与现有研究结论基本一致[17]。通婚距离越远,婚姻稳定性越差。跨村通婚、跨乡镇通婚、跨县通婚和跨省通婚的离婚风险发生比分别是村内通婚的2.61倍、2.58倍、2.11倍和3.61倍。这表明婚姻上的地缘和亲缘网络有助于约束婚姻,增加婚姻的稳定性。领取结婚证可有效降低婚姻解体风险。与未领取结婚证的夫妇相比,领取结婚证的夫妇离婚风险平均降低78%。这说明结婚证在法定意义上对婚姻的一种保护机制,可有效防止婚姻解体。此外,性别、民族和教育等几个人口学变量在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这可能与样本中少数民族个案较少,教育程度相对集中等因素有关。
本文通过对云南省7县贫困家庭入户调查,探讨了家庭贫困、贫困治理等因素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有如下发现:(1)家庭贫困增加了婚姻的脆弱性。贫困程度越深、家庭收入越的家庭成员其婚姻稳定性也越差。(2)个人收入对贫困家庭中个人的婚姻稳定性有非线性影响。在低收入区段,个人收入的增加对婚姻稳定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收入的进一步增长,进入高收入区段时,收入对婚姻稳定性的负向作用开始显现。(3)夫妻间的收入差异扩大对婚姻稳定有负向影响,是离婚风险上升的潜在因素之一。(4)“外出务工”对婚姻稳定性有显著的负向影响,且对深度贫困家庭婚姻稳定性的负向影响更大。“外出务工”虽然使家庭增收,但无法抵消随“外出务工”而来的“夫妻分离”对婚姻稳定性的负向影响。(5)婚姻上的地缘接近性和适时领取结婚证都可有效降低贫困的离婚风险。
1.婚姻稳定和家庭发展是精准扶贫工作的应有之义
婚姻不仅仅是以情感为基础,也是以“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物质条件”为前提的契约关系。一旦家庭陷入“贫困”,婚姻就可能因缺乏物质基础支撑而面临解体。关于这一点,无论是早期的亚当.斯密的论述,还是后来的诸多经验研究都得到了检验。因此,在今后的扶贫工作中,应重点围绕以家庭增收和生活质量提升为目标,重视个人获得感和家庭发展能力建设。这不仅是精准扶贫的基本要义,也是家庭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
2.优化贫困治理方案,兼顾经济增收与家庭稳定发展双重目标
贫困治理中,不能仅仅以“经济收入”单一目标的实现来衡量贫困程度或评价贫困治理效果,也应同时兼顾到“家庭发展能力”和“婚姻稳定性”等指标。通过综合评价,优化扶贫措施,提高扶贫成效和预防返贫。在当前的贫困治理实践中,鼓励劳务输出,增加家庭收入,改善贫困现状已成为一条重要贫困治理举措。但若从家庭发展来看,劳务输出可能又会对婚姻稳定性构成潜在威胁。因此,今后的贫困治理中需要加大农村地区产业扶贫力度,鼓励就近解决劳动力就业增收问题,减少贫困家庭因跨地区就业而带来的夫妻分居问题,降低婚姻解体风险。
3.创新政策机制,缩小夫妇双方收入差距,降低婚姻解体风险
在我国贫困地区,家庭分工大多仍维持传统的男女有别的分工模式,即丈夫负责外出赚钱养家,妻子负责照料老人和抚育子女。家庭照料有类似的家庭贡献和市场价值,却并不能产生可见的经济收入。过去,由于家庭收入不高,夫妇间的收入差距并不明显,但随着鼓励和补贴性“劳务输出”扶贫政策的实施,务工增收成为家庭经济的主要支柱,夫妻之间的可见收入差异比较明显。这种由扶贫政策实施而引起夫妻间收入差异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对婚姻稳定有负面影响。在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机构少,养老保障不足的情况下,家庭分工导致的夫妻收入差距扩大的情况可能仍将长期存在。因此,建议扶贫工作中,可以尝试借鉴欧洲国家的做法,针对贫困家庭里因赡养老人、抚育子女等因素无法获取劳动收入的个人给予适当的补贴或养老金政策的优惠,缩小夫妇间的收入差距,以减少婚姻解体风险。
4.敦促已婚夫妇适时领取结婚证,加强婚姻的法律保护意识
云南农村地区早婚比较普遍,许多人在结婚时可能不符合领证条件,等双方到了法定年龄再补领结婚证是很常见的现象。但由于缺乏监督,很多已婚者在达到法定领证年龄后并未及时补领结婚证。调查显示,已婚被访者中有11%的人未领取结婚证,而领证能有效降低78%的离婚风险。因此,今后的扶贫工作要高度重视度贫困家庭的婚姻登记与法律保障问题。民政部门、妇联机构和社会组织需要承担更多的工作,督促当事人及时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以提高婚姻家庭的稳固性。
概言之,家庭是贫困治理的基本单元,家庭发展理应成为精准扶贫的核心内容。在今后的扶贫工作中,不应仅仅追求经济上的脱贫,还应从促进家庭全面发展方面对贫困治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为我国如期实现全面小康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