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博弈论的集中招标采购机制研究

2019-07-29 08:26:28■侯
质量与市场 2019年24期
关键词:招标人博弈论投标人

■侯 波

(上海勤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引 言

在经济市场中,招投标行为,融合了贸易、金融、经济、技术、信息与法律,是一种有组织、规范化的交易方式。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不仅能够净化社会环境、建立有序竞争、高效、公平的经济秩序,同时可对资金使用加以优化,促进廉政建设,同时减少风险投资概率。招投标是可确保采购合理性、可靠性的重要手段,而基于博弈论开展集中招投标采购机制研究,是有效促进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依法开展,实现招投标过程中各方有效激励、约束的重要研究举措。

1 集中招标采购下博弈论的融合

1.1 一次采购过程博弈

一次采购背景下,利益双方均渴望以最小利益换取最大经济效益,此刻便需要融合博弈论,对一次采购开展分析。一次采购下双方合作阶段,为保护自身利益,初次交易合作阶段,双方均会一定程度保留自身信息,故两个利益方是否相互合作信任,为囚徒困境博弈。若双方积极合作,则双方均获得收益,若采购方积极合作、供应商隐瞒信息,则供应商会利益增加、采购利益受损。双方均选择隐瞒信息,双方均利益受损。故一次采购合作中,双方博弈显著反映出个体理性、集体理性之间的严重矛盾,只有双方均采取积极合作态度,杜绝隐瞒信息,才会最大化获取利益[1]。

1.2 无限次采购过程博弈

组织集中采购阶段,会同部分供应商长期合作,即双方进入无限次合作采购过程。若二者初次合作便选择积极合作,则在无限次重复博弈中就会遵循该原则,若初次合作双方均选择信息隐瞒,则二者合作的困难会有所增加。初次合作中一方隐瞒,另一方积极合作,则后期合作中,另一方一定概率会采取报复手段进行信息隐瞒,如此对于顺利集中招标采购极为不利[2]。

2 集中招投标采购机制设计中博弈论的融合

集中招投标采购机制设计,重点工作是对招标代理人、评标人、投标人三方设计激励、约束与监督机制,以确保集中招投标采购的顺利开展与招投标质量。

2.1 招标代理人激励、约束机制中博弈论的融合

集中招标采购具有规模大、活动环节多特点,高度依赖专业招标代理人运作、组织,而招标代理人持有大量“私人信息”,且招标人难以直接观测招标代理人行为,故企业可基于博弈论,在设置集中招标采购阶段对招标代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以有效维护招标人利益。

2.1.1 激励机制设计

集中招标采购之下,利用电子商务技术不仅可大幅度降低招标代理人服务成本,且集中招标采购,会增大招标规模,招标代理服务费会增加,提升增加招标代理人的“效用”,如此可有效激励代理人积极参与集中招标采购。

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下,招标各环节成本,基于电子商务技术支持,主要产生于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评标阶段与发布中标阶段,请专家才参加预审、参加评标的成本,集中招标采购仅发生一次,而分散招标之下,专家需要多次参与到预审、评标,因此集中招标采购下,招标代理人成本要远远低于分散招标,且可有效提升工作效用,继而对招标代理人产生有效激励。

2.1.2 约束机制设计

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二者之间与集中招标采购中会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同时亦存在着博弈,若双方仅有一次合作则为单次博弈,若双方长期合作则为重复博弈。在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二者战略分别为“招标、不招标”与“努力、不努力”。招标人选择不招标,意味不采用招标形式或是不选择当前所面对的招标代理人。招标人“触发战略”下,若招标代理人“不努力”,则招标人会选择“不招标”,而一旦招标人选择“不招标”,则招标代理人针对本次采购活动仅可被动选择“不努力”,由此可见论证,双方任何人一次不合作行为,将触发永不合作。图1为招标人与招标代理人博弈矩阵图。

图1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人博弈矩阵图

单次博弈视角下,二者单次合作的博弈矩阵可判断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具有两个Nash均衡点,即“招标、工作不努力”,“不招标、工作不努力”。站在长期博弈角度,若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签订长期合作,二者合作转为“重复博弈”,这一博弈方式变为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博弈论下,招标人若坚持“触发战略”,招标代理人始终选择“工作努力”,则招标人会改为选择“招标”。单次合作之下,招标代理人最合理选择为工作不努力,长期代理合同之下,且招标人长期采用“触发战略”,即“冷酷战略”,此刻招标代理人最佳选择为“工作努力”,因此可论证,签订长期代理合同,可以对招标代理人发挥出约束机制效应[3]。

2.2 评标人激励、约束机制中博弈论的融合

2.2.1 激励机制设计

通常,评标人参与评标之前,会同招标人,以法律履行评标责任为依据签署协议,这一协议相比法律强制性机制,评标人对于评标责任的自我履行机制,即声誉机制,是一种效率更高且成本更低的、维持委托代理关系机制,特别是在法律机制无法生效期间,更多信誉机制可有效实现评标人激励。

2.2.2 约束机制设计

对于评标人,单纯依靠法律法规开展评标人强制性约束过于僵硬。博弈论下设计集中投标采购机制期间,可按照评标人工作履历、业务水平、合理评标次数、日常工作态度为评标人划分级别,级别越高对应更高评审费,一旦发生评标不认真、不公正、不合理现象,可采取降级处理,情节严重下永久取消评标资格。面对大型集中招标采购,只允许高级别评标人参与,而对于技术难度低、规模小的物资集中招标采购,则仅要求低级别评标人参与,这种基于博弈论的评级约束机制,可有效约束评标人,在集中投标采购活动中严格遵循招标人正当意愿,开展公平、公正评标[4]。

2.3 投标人激励、约束机制中博弈论的融合

2.3.1 激励机制设计

投标人在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需要负担交易成本之余,若中标还需进一步承担相当交易数额的交易成本、生产成本。在分散招标模式下,会基于投标人启动生产线成本计算出产品费用,随后计算出不同投标人生产费用、生产总成本,并选择生产总成本较小的投标人(供应商)。集中招标采购下,相比分散招标平采购,第一可以降低投标人生产成本、激励投标人报出企业可承受、真实合理低价,第二为启动生产线成本越大,则集中招标采购模式越能激励投标人。交易成本方面,集中招标采购模式下,参加一次招标采购,可响应所有招标人、如此仅需生产一个单位交易成本,反之分散式招标采购模式,每一个投标人都会在每一个独立招标人招标采购活动中发生1单位交易成本,n个独立招标人招标采购,就产生n单位交易成本,由此可得出集中招标采购,可有效激励投标人积极参与,不仅具有激励作用,还可将交易成本节约具体反映于采购价格中。

2.3.2 约束机制设计

假设在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投标者出价为连续出价,不会出现两个投标者相同价格现象,同时假设投标者提出的出价,为竞价设备产品估价严格递增的可谓函数,因博弈对称关系,在静态博弈模型之下,当满足Nash均衡时,每一个投标者出标价格以及其对产品的估价,随着投标者参与数量的增加,估价越高,出价越接近估价,因此站在博弈论下,增加投标者数量可有效降低采购价格,在大范围投标人加入背景下,可以逼迫投标人在合法状态下提出底价,如此便形成集中招标采购对于合法投标人的约束,故招标人可以以尽量较低的价格采购相关产品。

串谋为集中招标采购机制中常见、且危害最大的问题。当前集中招标采购,均以公开招标形式,且第三方代理和机构满足专业化、独立性,因此串谋现象仅存在于投标者之间。作为寡头市场中的契约行为,串谋本质为多个有关企业串通一气、协调行动,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扭曲公平竞争,且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在博弈理论下,对于投标人串谋行为的约束,第一需在招标文件中公示,若出现供应商联合、串通投标、撤标或是中标无效,则五年之内招标方不在同涉嫌投标人合作;第二,招标采购企业应聘请长期律师、评审人员参与集中投标采购,公式判别准则基础上一旦发现串谋立即诉诸法律。第三,加强市场结构优化,基于大力宣传来增加集中招标采购投标人数量,以投标人数量的增加来提高投标人相互串谋投标的难度,因此基于上述三项策略实现串谋投标人(供应商)博弈论下约束机制[5]。

结 论

基于本文研究,可得知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将博弈论融合其中,可论证集中招标采购可降低招标代理人成本,提升效用,集中招标采购中签订长期代理合同可实现招标代理人有效约束,推动其努力工作。采用声誉机制,相比强制性法律,更能有效激励评标人,约束方面,站在博弈论视角下对评标人进行等级划分可有效起到评标人约束效果。站在投标人角度,博弈论视角下论证集中招标采购模式,可大幅度降低投标人参与投标成本,起到有效激励作用,同时,博弈论下增加投标人数量可逼迫投标人在合法状态下提出自身可接受底价,同时在集中招标采购阶段,可通过文件公示、聘请长期律师/评审人员以及有效降低投标人串谋概率手段,提升串谋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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