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怡
(南京师范大学 历史系,江苏 南京 210097)
里耶秦简中有一类自命名为“作徒簿”、“徒作簿”、“徒簿”或“徒簿最”的簿籍文书。尽管其名称不尽相同,但一般都载有接收刑徒的数量和明细、对刑徒所作的劳作分工等内容,可以确定属于同类性质的簿籍。注以下为行文方便,本文将此类簿籍统称为“作徒簿”。里耶秦简(壹)公布后,学界围绕作徒簿的制作部门、接收部门、统计方式、呈送时间等问题进行了热烈探讨,在诸多基本问题上逐渐达成了共识。注相关成果主要有: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龙山里耶秦简之徙簿》,《出土文献研究》第12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高震寰:《从〈里耶秦简〉(壹)“作徒簿”管窥秦代刑徒制度》,《出土文献研究》第12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贾丽英:《里耶秦简所见徒隶身份及监管官署》,《简帛研究二〇一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沈刚:《〈里耶秦简〉(壹)所见作徒管理问题探讨》,《史学月刊》2015年第2期;黄浩波:《里耶秦简牍所见“计”文书及相关问题研究》,《简帛研究二〇一六(春夏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李勉、俞方洁:《里耶秦简“徒簿”类文书的分类解析》,《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然而,近来又有学者通过对作徒簿呈送方式的考察,对相关问题提出了不同意见。[1]此外,乡机构是编制作徒簿的重要部门之一,从中亦可考察其所经营管理的业务种类。该问题似乎还没有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新近刊布的里耶秦简(贰)又为相关问题的探讨提供了诸多珍贵材料。本文不揣简陋,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作徒簿问题再作些探讨,并以此为基础对乡机构经营管理的业务种类及特点进行专门探讨。不到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作徒簿在里耶秦简中习见。徒,即徒隶、刑徒之意,作为一种身份用语,常见于秦汉简牍中。簿,即簿书。《汉书·张释之传》云:“上(文帝)登虎圈,问上林尉禽兽簿,十余问,尉左右视,尽不能对。”颜师古注:“簿谓簿书也。”[2](P2307-2308)从现有资料看,秦代编制作徒簿的机构较多,共有仓、司空、库、少内、田官、畜官、都乡、启陵乡、贰春乡等。其中都乡、启陵、贰春是迁陵县所辖三乡,仓、司空等则是迁陵县属诸官机构。据学界研究,仓和司空都是徒隶的监管机构:司空主管城旦舂、鬼薪白粲和居赀赎债者;仓则主管隶臣妾。二者根据需要将徒隶分配到不同部门劳作。[3]从作徒簿的编制机构看,无论是徒隶派出方的仓、司空,还是接收方的库、少内、乡等均需编制该类簿籍,并以文书形式向上级呈报。[注]按:学界曾对秦汉县级的官、曹组织进行了深入探讨,普遍认为秦代县廷直属机关可大致分为官、曹两大类。诸官为独立性较强的职能性部门,属于县的下属机构,其领导层一般由啬夫、佐组成;列曹则是独立性低的辅助机构,针对不同类型的事务在县廷分曹办公。参见[日]仲山茂:《秦汉时代の“官”と“曹”——县の部局组织》,《东洋学报》第82卷第4号,2001年;青木俊介:《里耶秦简に见える县の部局组织について》,《中国出土资料研究》第9号,2005年;郭洪伯:《稗官与诸曹——秦汉基层机构的部门设置》,《简帛研究二〇一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孙闻博:《秦县的列曹与诸官(增订稿)》,里耶秦简博物馆等编著:《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研究编》,中西书局,2016年,第250页。
对于作徒簿的分类问题,目前最通行的是依据其统计时限将其分为“日作簿”与“月作簿”。前者日期具体到某一天,如简9-2294+9-2305+8-145:“卅二年十月己酉朔乙亥司空守圂徒作簿”[4](P192);后者只书写到月,如简10-1170:“卅四年十二月仓徒簿最。”[4](P197)此外,有学者提出还存在一类“年作簿”[3]或“按年记录”[5]的簿籍,但这种看法还存在较大争议。以往被视为年作簿存在的材料主要有如下几条:简8-9:“卅二年司空徒?”[6](P30);简8-16:“廿九年尽岁田官徒薄(簿)廷”[6](P31);简8-285:“畜官、田官作徒薄(簿),□及贰春。”[6](P128)刘自稳先生逐条分析后指出,目前所见里耶秦简“作徒簿”材料还未能考察出“年计”形式的作徒簿。[1]此说甚是。黄浩波先生指出,里耶秦简所见“计”文书多属县下部门年度统计文书,其形成途径至少有二:一是以“徒计”为代表的从“簿”到“计”;二是以“禾稼计”、“金钱计”为代表的从“券”到“计”。[7]此说亦可从。综合来看,按日、月统计的作徒簿可分别称为“日作簿”、“月作簿”。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年度统计文书则称为“徒计”,不再采用“作徒簿”的称谓方式。
此外,刘自稳先生根据发文记录和收文记录的有无,将“日计”作徒簿分为两类,二者又分别配合不同的呈送方式:包含发、收文记录的一般当日呈送;不包含此种记录的则由一枚说明性简牍统领,连同汇总本月徒隶使用情况的“冣”按月呈送。之所以会存在两种提交方式,可能是与徒隶使用部门距离县廷的远近有关。[1]今按:刘先生从“日计”作徒簿文书格式差异的角度,对二者呈送方式的考察是很有见地的。新近刊布的岳麓秦简(伍)中正有相关令文,兹试作若干补充论证如下。
岳麓秦简《内史仓曹令》云:
简文规定徒隶为官府劳作,以及免除了徒隶身份仍居于官府劳作者,凡人数在一人以上,都要“日勶簿之”。整理者注释“勶”云:“分条记录,相当于《里耶秦简牍校释(壹)》8-1517中提及的‘疏书’。”[8](p212)即每天分别记录徒隶的劳作情况,以簿籍的形式上呈县廷。细绎简文语义,当是规定距县廷较近的诸官机构每天都要呈送相关簿籍,县廷则每日校勘、案察后按照一定的次序编排。至月底时上呈“月作徒簿最”,此即所谓“月尽为最”。距县廷20里至100里的则由于相对较远,每月一次上呈县廷,县廷集中在次月初一进行校对整合。距县廷超过一百里的则由于路程更远,要将相关簿籍“上居所县廷”。
里耶简中亦有相关的实际行政运作。简8-663云:
简[2]是五月甲寅日“仓是”制作的作徒日簿,并于当日上呈迁陵县廷。此簿籍之年份未知,但里耶简有“仓是”于秦始皇三十一年五月主持稟食的记录(简8-45、8-1345+8-2245、8-1540),因此简[2]很可能也是同一年的。当年五月为壬子朔,故“五月甲寅”为5月3日。“仓是”既然于此日上呈作徒簿,则应是每日都上呈簿籍的。这与仓位于县治所在地,[注]迁陵县所辖三乡中,里耶简常见启陵乡、贰春乡主持稟食,而绝无都乡的稟食记录,却代之以频率更高的“仓”。如此,“仓”很可能就位于县治所在地(都乡)。参见刘鹏:《秦代地方禀食的几个问题》,《中国农史》2018年第1期。因之与县廷距离较近的情形也是吻合的。
此外,简8-1559云:“卅一年五月壬子朔辛巳,将捕爰,叚(假)仓茲敢言之:上五月作徒薄及冣(最)卅牒。敢言之。”[6](P358)五月辛巳即五月三十日,正是月底。假仓茲向县廷上呈的本部门簿籍中就有一份月作徒簿,与上揭岳麓简“月尽为最”的情形相合。从簿籍的呈送方式上看,简8-1559“上五月作徒薄及冣(最)卅牒”,似当与简[1]距县廷20里至100里者“月壹上廷”的情形相合。但整理者指出,“8-207记‘……佐居将徒捕爰’,‘佐’前残画似是‘茲’。如然,这是假仓茲说明上簿牒的原因”[6](P358)。且如前所述,当月尚见“仓是”主持仓务工作,上簿牒之事理应也是由其来负责的,却由假仓茲完成。综上我们认为,假仓茲在晦日上呈除月作徒簿外的其他29牒,应是由特殊情况造成的。
由上可见,之所以存在日计作徒簿当日送达、汇总一个月内各日作徒簿统一送达等不同提交方式,的确与徒隶使用部门距离县廷的远近有关。但刘自稳先生却又认为,从里耶秦简所见“作徒簿”文书形态来看,以往将“作徒簿”分为“日计”、“月计”、“年计”的方式是不恰当的。[1]我们认为此种说法还有值得进一步商榷之处。
诚然,如前所述,在按日、月统计的作徒簿基础上形成的年度统计文书称为“徒计”,并不采用“作徒簿”的称谓方式。因此,所谓“年徒簿”或“按年记录”等说法并不完全准确。但依据统计时限所称的“日徒簿”、“月徒簿”在里耶简中也是切实存在的。刘先生所论只是从文书格式的角度,对其中的“日徒簿”这类簿籍再次细分而已。具体而言,相关部门将当日接收徒刑的数量明细、对徒隶所作的劳作分工等记录完毕后,若官署所在地与县廷较近,则写明发文日期于当日发出,县廷在收到簿籍后亦标明收文日期,这就形成了包含发、收文记录的一类“日徒簿”;若官署所在地与县廷较远,则在月底将当月所有“日徒簿”以及在此基础上制成的“月徒簿”一起送达,如此每份“日徒簿”上自然就不需再单独标出发、收文日期。由此看来,这两种类型的“日徒簿”并无本质差异,只是因呈送方式不同而渐次有所差别罢了。因此,依据统计时限的不同,将作徒簿分为“日徒簿”、“月徒簿”仍然是合理且必要的。
由上,从文书格式、呈送方式上看,作徒簿可分为包含收发文记录、当日呈送,以及不包含收发文记录、按月呈送两种类型。但这种分类方式与依据统计时限的不同,将作徒簿分为“日徒簿”、“月徒簿”的方式并不矛盾。作徒簿中徒隶的劳作种类不同,亦反映了各机构经营管理业务的区别。下文将以里耶简中乡机构编制的作徒簿为中心,系统探讨乡机构所经营管理业务的种类及特点。
目前公布的里耶简中,不少乡机构编制的作徒簿都涉及到对徒隶所作的具体劳作安排。为讨论方便,兹择录有代表性的相关材料如下:
受司空仗城旦二人。二人治传舍:它、骨。(8-801)[6](P229)
简[3]为迁陵县都乡二月辛未日编制的作徒簿。“司空城”后残断,整理者认为“司空城”下原文疑为“旦三人”。[6](82)此种说法不无道理。由该简“受仓隶妾三人”、“凡六人”等信息可知,此次都乡接收司空的徒隶也是3人。因“司空”后为“城”,故从司空接收的徒隶可能是3名城旦。但此处也不排除像简[7]“受司空城旦、鬼薪五人”所示的情形,即简[1]从司空接收了包括城旦在内的3名徒隶。不过无论属于何种情形,并不会影响对乡机构经营管理业务的考察。
简[4]中启陵乡接收了司空的两名老年城旦,都给他们安排了“治传舍”的劳役。校释小组注曰:“传舍,传置之舍,有时也用于官员临时居住。《史记·外戚世家》:‘姊去我西时,与我决于传舍中。’索隐云;‘传舍谓邮亭传置之舍。’《汉书·郦食其传》‘沛公至高阳传舍’,颜注云;‘传舍者,人所止息,前人已去,后人复来,转相侍也。一音张恋反,谓传置之舍也,其义两通’。”[6](P229)今按:简[4]是启陵乡安排徒隶修缮传舍,则该传舍应位于启陵乡境内,与“邮亭传置之舍”含义相近。而《汉书·郦食其传》沛公所至之传舍当位于高阳县治所在地,与简[4]位于离乡的传舍略有区别。
简[5]为贰春乡于秦始皇三十年(前217)八月编制的作徒簿,属于典型的“月徒簿”。其中运用量化考核的方法,“积”当理解为全月出工人次。[12]该简所见乡机构对徒隶的劳作安排有“甄”、“佐甄”、“负土”、“□瓦”等项目。《说文·瓦部》:“甄,匋也。”段注云:“匋者,作瓦器也。”[13](P638)又《汉书·董仲舒传》云:“夫上之化下,下之从上,犹泥之在钧,唯甄者之所为”。颜师古注曰:“甄,作瓦之人也。”[2](P2501)可见,“甄”当为制作瓦器。揆诸情理,制作瓦器应是一项技能性工作,故“甄者”应当由具备相应技能的人来担任,而“佐甄者”则因为只是辅助制作瓦器,可能并不需要甄者那样的熟练技能。“负土”,校释小组释为背土。[6](P283)从上下文语境看,“负土”亦当是为制作瓦器准备材料。“□瓦”由于关键信息残缺,具体含义不得而知。要之,亦当与制作瓦器相关。
至于简[7]中的“徒养”,亦见于简9-2294+9-2305+8-145所载的“司空守圂徒作簿”,[4](P192-193)可与里耶简中常见的“吏养”结合考虑。里耶简8-811+8-1572云:“钱三百五十。卅五年八月丁巳朔癸亥,少内沈出以购吏养城父士五(伍)得。”[6](P231)“吏养”、“徒养”当是分别以吏、徒为服务对象的“养”。《春秋公羊传》宣公十二年载:“廝役扈养死者数百人。”何休注:“炊亨者曰养。”[15](P665)依此,“养”当为炊事人员。沈刚先生亦考证说,秦简中出现的吏养指炊事人员。[16]现在看来,此种说法还主要是就“养”的概念予以阐释的。“养”确实还有服务对象之别:“吏养”当是专门为官吏配备的,“徒养”则应是给徒隶做饭的。
简[8]所见的劳役种类有“稟人”、“行书”。稟人在秦简中习见,睡虎地秦简《效律》云:“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籍之曰:‘其廥禾若千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17](P129)即应记录入仓粮食的数量,并写明仓啬夫、佐、史、稟人等责任人员的姓名。里耶简中亦常见稟人参与出稟粮食的实例,如简8-1550:“稻三石泰半斗。卅一年七月辛亥朔己卯,启陵乡守带、佐冣、稟人小出稟佐蒲、就七月各廿三日食”[6](P356);简8-2247:“粟米三石七斗少半斗。卅二年八月乙巳朔壬戌,贰春乡守福、佐敢、稟人杕出,以稟隶臣周十月、六月廿六日食。”[6](P451)《周礼·地官·廪人》云:“廩人,掌九谷之数,以待国之匪颁、赒赐、稍食。”郑玄注:“匪读为分。分颁,谓委人之职诸委积也。”[18](P603)由郑注可知,廪人掌管谷物的收藏及出纳,这与上述秦简资料所见也是吻合的。至于“行书”,该劳役亦见于上揭简9-2341所载的“启陵乡守逐作徒簿”。简8-143云:“今止行书徒更戍城父柘□。”整理者认为,行书徒即传送邮件的士兵。[6](P83)故“行书”当为传送邮件或文书之类的劳役。
此外,里耶秦简(贰)中还有如下一则材料值得注意:
综上,秦代乡机构对徒隶的劳作安排有搜求鸟羽、捕捉鸟类、修缮传舍、制作瓦器、辅助制器、为制器背土、为制器取草、为徒隶做饭、担任稟人、传送书信等多种类型,亦反映出乡机构所涉业务的多样性。
上述乡机构所涉业务从性质上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手工业生产,第二类为满足国家赋敛所需,第三类为杂役劳作。
至于满足国家的赋敛所需类型,以“捕羽”、“取鲛鱼”等劳役最为典型。上揭简9-31明确记载令乡求捕的“黄二、白翰二、黑翰二、明渠鸟二、鷩鸟四”是用以“廿八年岁赋献”的,故这些鸟羽、鸟类应是每年向朝廷进贡所需的。简8-769亦记载“取鲛鱼与山今鲈鱼”是用以“献之”即进献朝廷的,且明确说明这种要求是“廷下令书”亦即县廷下达皇帝诏令所要求的,其朝廷贡赋的性质更加显见。故沈刚先生总结说,里耶简中捕羽、求羽之“羽”用于制造箭羽,是国家赋税的一种,兼有军赋与贡赋两种特质。[11]由此看来,将“捕羽”、“取鲛鱼”之类的劳役视为满足国家赋敛所需,应当还是较为恰当的。
此外,杂役也是乡机构所涉业务的重要类型。简[7]中的“徒养”、简[8]中的“稟人”、简[8]与简9-2341中的“行书”,都堪称承担官府杂役的典型。如作徒簿所载主要是对徒隶劳作的如实记录,而徒隶劳作的有序进行与其所需的基本伙食是分不开的,这就离不开徒养职能的正常履行。再如迁陵县所明确涉及的“出稟”对象相当之多,有官奴婢、刑徒、居赀、屯戍、官吏等20多类不同人员。[19]他们口粮的正常发放,也离不开稟人职能的正常履行。再如秦以文书行政,传送文书工作的必要性更加不言而喻。故较之上述两类业务,杂役更是维持乡机构正常行政运转所必须的,杂役劳作或业务也应具有更明显的频繁性与规律性。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见劳作或业务大多并非乡机构所独有。如满足国家赋敛所需的“捕羽”,还见于简8-1069+8-1434+8-1520所载的“库武作徒薄”,[6](P272)以及简9-2294+9-2305+8-145所载的“司空守圂徒作簿”;“求羽”亦见于上揭简8-2034所载的“少内守敞作徒簿”,以及简[2]所载的仓作徒簿。如此,库、司空、少内、仓等诸官机构所涉业务都有搜求鸟羽一项。再如杂役类的“行书”,也见于简10-1170所载的“卅四年十二月仓徒簿最”[4](P197-198)。如此,仓所涉业务也有传送文书一项。“徒养”也见于简9-2294+9-2305+8-145所载的“司空守圂徒作簿”,表明司空所涉业务亦有为徒隶做饭一项。由此可见,此类业务可能更多地与乡作为政府机构的一般属性有关,而与乡机构的自身特质无涉。
但必须指出的是,对于乡机构所涉的部分业务而言,尽管其名称乃至劳役性质都可能与其它机构完全相同,但仍有相当区别。以里耶简中常见的稟人为例,其供役场所有县仓和离邑仓之别。稟人可由徒隶担任,[6](P40)而县仓正是隶臣妾等徒隶的监管机构,故县仓所需稟人当直接由其自身予以分配,在县仓中供役。简[8]所载“启陵乡守逐作徒簿”之稟人,则只能是被安排在本地乡仓,即在启陵乡仓中供役。[注]关于县仓、乡对离邑仓的管理权限问题,笔者已撰写专文探讨。再如里耶简中常见的行书杂役,主要是传送各部门之间往来的行政文书,包括迁陵县廷与上级洞庭郡府和下属司空、仓、田官诸官属以及都乡、启陵、贰春三乡的往来文书。对于在迁陵县廷供役的行书者,他们的活动范围自可有上述多种路径。而简[8]、简9-2341所载的都是启陵乡编制的作徒簿,其行书业务则很有可能只限于启陵乡与迁陵县廷之间的行书往来。从这些层面看,乡机构所涉部分业务与其自身情况也是密切相关的。
综上,作徒簿所见乡机构经营管理的业务大体可分为手工业生产、满足国家赋敛所需、杂役三大类。一般而言,此类业务可能更多地与其作为政府机构的基本属性有关,而与其自身特质无涉,但亦有部分业务与其自身情形是密切相关的。
结语
乡里级别的地方行政问题是近年来秦史研究中的重要课题。本文即在重新检讨作徒簿相关问题的基础上,对其所反映的秦代乡机构经营管理的业务种类与特点进行了系统探讨。此类业务有搜求鸟羽、捕捉鸟类、修缮传舍、制作瓦器、辅助制器、为制器背土、为制器取草、为徒隶做饭、担任稟人、传送书信等多种类型,大体可分为手工业生产、满足国家赋敛所需、杂役三类。一般而言,此类业务可能更多地与其作为政府机构的基本属性有关,而与其自身特质无涉,但亦有部分业务与其自身情形是密切相关的。必须指出的是,本文只是以乡编制的作徒簿为研究视角,对其所反映的业务类型进行了一定探讨。而作为介于县、里之间的一级地方行政机构,乡所经营管理的全部业务自然是十分丰富多样的。限于篇幅,相关问题只得另文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