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检察公文既具有公文材料的共性特征,又具有检察机关行文独特性。在具体实践中,本文认为应将法治思维与公文写作相融合,不断提升检察公文材料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关键词 法治思维 公文写作 体现
作者简介:纪然,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165
公文,是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处理公务活动中有着特定效能和广泛用途的文书,它能够超越时空的限制,为国家管理提供所需信息。 检察公文,既必须符合公文的语言要求、结构组成和行文规则,又需要体现法治思维和检察工作特点。
一、检察公文的特点
检察公文的特点可概括为四点:一是公文格式的规范性。检察公文可大致分为公务性文字材料和法律文书,公务性文字材料又可分为内务性材料和外务性材料,内务性材料的受众为检察机关内部干警,包括会议纪要、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规定、条例、意见等,受众指向多为自上而下的;外务性材料的受众为检察机关以外的单位部门和社会大众,包括报告、通报、函、意见等,受众指向是由内而外的。检察机关法律文书指检察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格式是由权威机关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格式写作,这一特点也反映出检察公文有着明确的法律边界。随着检务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越来越多的群众能够便捷获取和了解检察公文,这对检察公文的规范性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公文内容的公务性。“公文写作者或发布者只有在职务的前提下,并且只能是社会组织的最高领导才能代表社会组织发出公文。” 这一特点决定了公文内容不能掺杂个人感情色彩,要代表检察机关传达公务信息,这也要求在公文写作过程中,遣词造句要追求精确,避免出现有歧义和表意繁复的情况。三是法定权力的制约性。检察公文是由法律规定作者发出的具有规定性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公文的受众具有强制性。这一特点要求检察公文写作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撰写、校对、审批、发布的流程。四是法治思维的外显性。检察工作的司法属性要求检察公文相较于其他种类公文,更明确、显著地体现法治思维,这主要体现在行文结构的严谨性和法言法语的大量运用。
二、法治思维与检察公文写作的融合
基于检察公文的特点,检察官在撰写检察公文时需有意识地将法治思维与公文写作融为一体,具体来说要做到以下四点:
第一,不断强化法治思维。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法治思维。“法治文化的精神方面大致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层面:一是法治意识和观念的层面,这是最基本的层面。全社会成员都应当具备相应的法治意识、观念,才能够形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观念基础。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既要有权利意识,又要有自觉遵守法律的义务观念;对于领导干部而言,除了相应的权利义务观念,还要有法治的权力观,以及带头守法、维护宪法与法律的权威的职责意识。二是法治思维和理念的层面,表现在法治意识和观念上升到思维、理念的层面,对制度建构和具体实践起到更加巨大的推动作用。三是法治的价值与态度层面,表现在人们的内心价值观和态度上对于法治的内在认同和尊崇,直至法治内化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这是法治文化的最高层面。” 简言之,法治思维从属于精神文化范畴,是在理性逻辑层面对法律的认识、理解和内化。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新时代检察工作新形势对检察官依法履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一就是树立依法治国理念,在司法办案中灵活运用法治思维。涉及到检察文书写作层面,就是要深入开展司法调研和法律知识学习,并将法律知识储备转化为合法、合规、严谨、科学且代表检察机关形象、彰显法律权威的公文用语,输出为检察公文,通过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和融媒体渠道进行检务公开和法律知识普及,最终构建双向互动、良性监督的检察公共关系。
第二,精准使用法律语言。检察公文写作实践中必然大量用到法律语言,写作者一方面要注重法律语言应用的准确性和恰当性,避免出现文不对题、词不达意的现象;另一方面,要注重对法律语言的必要解读,尤其在撰写受众群体为非法律专业人士的公文中,要通过概念解释、用语说明、举例阐述等方式,强化检察公文的表意属性,让受众更好地把握公文要旨。同时,在法律语言与文学语言的综合运用方面,要以表述清楚、准确为前提,围绕改进文风的要求,减少不必要的修饰语和赘述,力求言简意赅;根据不同受众特点,搭配使用官方规范语言、学术用语、法律用语和通俗语言,增强公文的可讀性和接受性;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规范为边界,不使用词语引申义和比喻义,规避因词义不清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第三,严格规范审批流程。检察公文特别是法律文书,多涉及案件信息,部分涉及重大敏感案件信息和带密级信息。在检务公开过程中,检察机关要注意甄别检察公文的涉密情况,对涉密公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保密处理;对不涉密的信息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公布。在具体实践中,检察机关要严格规范审批流程,首先是在公文撰写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所涉及的案件信息、法条法理和其他内容合法合规、准确无误;其次是在公文校审环节进行严格把关,全面排查泄密风险和法律纠纷风险,并对公文可能引起的涉检舆情风险进行预判;最后在检务公开环节进行把关和舆情跟踪,确保检察公文法律效果得以凸显,在全社会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第四,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对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定义是“法律文书说理是人民检察院制作法律文书时,或者应有关人员请求,对文书所载的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政策等进行分析阐述、解释说明的活动”。随着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力度的加大和信息化与检察工作的高度融合,人民群众查阅公开案件信息的途径不断拓展,对检察工作的透明度要求也越来越高。不断提高检察法律文书质量,既是检务公开的需要,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条件。检察官在司法办案实践中,要不断增强法治思维和释法说理主动性,对法律适用问题,要对引用的法条和相关规定作出详细说明,使人民群众具象了解法律规定。同时,对涉及案件终结处理的检察法律文书,和当事人对检察文书内容有异议的情况,应主动进行释法说理,将涉检网络舆情隐患和缠访闹访隐患排除在制发法律文书环节。在制发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过程中,要注意法治思维与人文关怀并重,既用规范准确的法律语言和严谨完备的文书结构达到阐明法理的效果,又根据地域特点、案件背景和当事人具体情况调整法律文书语言风格,比如当事人文化水平不高,则采用更为通俗易懂的语言风格;当事人是外国国籍,则采用对应的国家语言和地域特点进行释法说理。在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同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更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之重器。不断强化法治思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的重要要求。将法治思维融入检察公文写作中,以检察公文传达法治理念、普及法律知识、昌显法律威严,具有重要意义。在公文起草、校对审批和检务公开环节更好地实现法治思维和公文写作方法的有机融合,需要我们根据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形势不断创新方法,提升检察公文写作水平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步同向,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注释:
舒雪冬.公文写作范例大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页,第2页.
张立伟.什么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N].学习时报,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