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星皓
【摘要】技术合作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内容。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技术合作,不仅有利于国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同时也满足了当地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的需要。但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各国法律在技术合作方面还存在较大差异。为此,我国应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护航保障机制,推进我国“一带一路”沿线技术合作顺利开展。
【关键词】“一带一路”倡议 技术合作 法律应对 【中图分类号】F125 【文献标识码】A
技术合作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体现,不仅符合国内产业升级和优化贸易结构的客观需要,也有助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广大发展中国家推进技术升级和产业升级。但是,只有纳入法律规范之下技术合作,才能有效推进沿线技术市场建设和充分保障相关知识产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虽然各国法律体系在保护技术合作中存在精神原则上的共通,但是在法律规定的具体细节上仍存在差异。因而,我国应正视“一带一路”技术合作中存在的法律对接难题,积极推进相应的法律护航机制建设。
当前,我国在全球产业链中整体上处于中低端,但该局面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正逐步改变。高铁、5G通信技术以及一批大型机器设备生产目前都具备了行业領域内世界领先的技术实力和资本实力。“一带一路”的推进为中国技术走向世界提供了有利契机。这既有力配合了国内自主知识创新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也在提高中国产品出口附加值和优化中国出口产品结构。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各地区带来了质量更高、价格更加优惠的技术装备产品,成为中国为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而付出努力和承担职责的一种体现。
沿线技术合作面对法律对接难题。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已经联结为一个整体,国际贸易在几百年的全球化进程中也形成了一整套贸易规则,各国也都有自己国家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体系。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任何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在进出口贸易中的规定与国际贸易的规则及其国际法体系依法规范市场经济和促进自由贸易的基本原则大体一致,但却在细节上存在不少差别。“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且一些地区政局动荡,导致我国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技术合作时不仅面对错综复杂的法律对接兼容问题,甚至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国际知识产权登记不积极,难以为中国技术出口提供创新依据。知识产权只有经过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定并完成登记,才能在技术合作中避免出现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的国际认证和登记中不够积极,导致一些发达国家频繁以知识产权问题发难。比如,在中国高铁进入一些发达国家市场时,由于未在相关国家完成知识产权认证和登记而导致中国高铁技术难以突破其市场准入的法律壁垒。另外,在一些技术更新速度较快的行业领域,如果未及时在境外相关国家进行知识产权登记,还可能在后续登记中因其国内同类技术的出现而遭遇登记阻碍和市场进入难题。
中国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依法维权积极性不足。在现行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和WTO贸易规则中,技术的国际贸易都拥有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予以规范。但是,技术所属中国企业往往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较少采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更多寄希望于政府层面的外交斡旋。中国企业在技术升级中对知识产权无形价值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也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比如,中国技术产品走出国门时因未对商标进行及时抢注而造成其他商家抢注,导致中国技术产品品牌形象严重受损,而当侵害发生时,中国企业又往往因维权时间过长和成本较高而在依法维权时积极性不足,导致此类问题形成恶性循环,甚至对海外市场开拓形成重要冲击。
国际贸易法律人才匮乏,企业缺乏内部法务部门。国际贸易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虽较为健全,但运用法律途径依法维护中国技术的市场准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还需要大量熟悉国际贸易法律规范及其运行程序的专业复合型人才。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在结构数量上长期重视国内法人才的培养,并未在国际法人才培养上给予足够重视和资源扶持,导致我国熟知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及其司法程序的专业法律人才长期匮乏,尤其是那些既熟悉中国技术专业领域又精通外语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更是严重匮乏。
提升专利权保护意识,积极融入国际专利保护法律体系。我国应在持续健全国内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建设的同时,积极推进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国际贸易法规中关于专利权保护法律的对接。对于以技术创新见长的科技型企业,我国应在健全国内专利授权机制的同时,敦促其重视国际法律体系中的专利权保护问题,建立专利权申报和登记的一体化流程机制。这就要求国内企业在申报国内专利的同时,还要依据实际业务开展需要,做好国际专利的申报认证和登记工作。此外,我国还要引导国内企业尤其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推进自身海外业务与国际专利保护法律体系的对接,避免在中国技术海外传播中出现专利授权中的纠纷,并做好中国发明技术专利的法律保障工作。
加强国际贸易法律人才培养,构建专业化应诉律师团队。在中国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和技术成果日益增多的当下,护航中国技术走向世界必须构建完善的法律人才队伍。为此,我国应充分发挥全国法律专业院校和高校法律专业的人才培养潜力,针对中国海外技术合作现实需求调整专业培养方向,健全和完善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专业和课程建设,培养更多国际贸易法律专业人才。同时,我国还要积极推动国际贸易相关律师团队建设,引导国内一些沿海港口贸易城市的法律事务所加强涉外法律纠纷业务律师人才队伍建设,同时也要重视对外籍律师人才的引进和利用。通过积极承担国际贸易法律纠纷案件办理,熟悉海外法律业务流程并积累实战经验。
提升中国企业法律维权意识,引导企业成立相关法务部门。我国技术企业在一些国家遭遇的市场准入限制显然与国际贸易法律体系所倡导的自由交易原则相背。有鉴于此,中国技术企业在海外业务拓展中应当积极推进构建行业联盟,并依托行业联盟负责出口受阻时的法律维权。同时,一些规模较大的技术型企业要在进入国际市场前及时成立专业涉外法务部门,负责做好目标市场技术进入的法律风险评估,并以专业化的法律维权团队积极参与到依法维权中去。另外,我国技术型出口企业的法务部门还要做好人才和资源共享工作,通过企业法务部门建设及其协同分工,提升中国技术海外业务拓展受阻时的法律应对能力。
做好目标市场国家法律环境评估,选择最合适的法律解决机制。中国技术在进入“一带一路”沿线的具体市场前,要对其本土法律法规进行深入了解,并做好其国内法制环境的评估工作。我国企业还要依据各国解决国际贸易法律纠纷的法制环境和国内法解决类似争议而提供的法律解决机制,从协商、调节、行政保护、仲裁和诉讼等渠道中选择最有利于中国技术海外业务拓展的解决机制。我国企业在推动中国技术走向世界时要建立法律应对机制,但积极依法维权并非意味着所有纠纷都需要以诉讼形式进行,而提高充分利用协商、调节、行政保护和仲裁等非诉讼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则更加重要,因为这样既降低了法律维权的成本,也缩短了维权时间。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①冯从:《国际贸易业务中法律风险问题分析与防范》,《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7期。
②杨英法、周子波等:《以文化和智能制造推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路径研究——以河北省为例》,《云南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
③方萍:《中国高铁“走出去”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分析》,《现代商贸工业》,201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