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经熟人介绍,张先生以二分月息向我借款20万元,其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一年。后张先生与妻子离婚,双方约定,夫妻二人名下的二居室归其妻子李女士所有,但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张先生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我向其提出用房屋抵顶欠款,张先生回答房子早已是李女士的个人财产了,没有他的份额。请问我该怎么办?
张先生与其妻子《离婚调解书》对案涉房产的约定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仅对夫妻双方具有拘束力。张先生欠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约定案涉房产归一方所有,涉及第三人(债权人你)的利益,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拘束力。而且,我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张先生与其妻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上述房产歸其妻子所有,这是张先生对自己在该房产中所拥有份额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张先生仍为该房产的登记产权人,张先生在对外尚有债务的情况下,你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张先生用其名下的房产份额偿还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