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满想,李战,薛艳,张天测,王培锋
(珠海市妇幼保健院眼科,广东 珠海 519001)
早产儿视网膜病变(retinopathy of prematurity,ROP)是一类发生于早产、低体重儿的视网膜血管异常增生性致盲性眼病,是导致儿童眼盲的重要原因之一,占儿童眼盲的6%~18%[1]。2004年4月国家卫生部颁布《早产儿治疗用氧和视网膜病变防治指南》[2]后,ROP筛查工作得到社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但限于各地区开展筛查工作的水平不一,筛查的结果也差异较大。本研究统计分析对珠海市妇幼保健院近十年ROP筛查结果,总结珠海地区的ROP发病情况及临床特点。
选取2009年5月至2018年12月在珠海市妇幼保健院进行ROP筛查的出生体重<2 500 g的早产儿共5 473例(10 946眼),其中男2 938例,女2 535例,胎龄26~36(34±0.94)周,出生体重650~2 500(1 960±461) g。本研究获得珠海市妇幼保健院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
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散瞳,每隔10 min滴1次,共3次,滴完后静待30 min开始检查。采用0.4%盐酸奥布卡因表面麻醉,用开睑器和巩膜压迫器,使用广角数码眼底照相(Retcam3)对眼底各方位采集图像并进行保存。根据视网膜血管化的范围以及ROP的类型制定筛查周期。筛查未发现ROP,视网膜血管化位于I区或II区后极部,筛查周期为1周或更短。如视网膜血管化已达到II区周边部,筛查周期为2周。如病变为低危阈值前期病变,筛查周期为1周或更短。
参照国际ROP分类[3]的相关规定诊断ROP。如病变为I型阈值前病变或阈值病变,建议转上级医院进行干预治疗。
采用SPSS 19.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对资料进行χ2检验,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共筛查早产儿5 473例(10 946眼),其中185例患有不同程度ROP,患病率为3.38%。185例ROP患儿中33例(66眼)属于严重ROP,需要干预治疗,占所有患病人数的17.84%。
按出生孕周将R O P患儿分为2 6~3 1周组、32~33周组、34~36周组。根据出生体重分为低出生体重组(<2 000 g)和高出生体重组(≥2 000 g)。低出生体重组出生孕周为26~31,32~33,34~36的ROP患儿分别为133,13,9例,ROP发病率分别为14.9%,1.4%,1.3%,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χ2=183.42,P<0.001)。高出生体重组出生孕周为26~31,32~33,34-36的ROP患儿分别为1,5,24例。ROP发病率分别为7.1%,1.1%,1.0%,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5.31,P≥0.05,图1)。
33例严重ROP患儿(需要干预治疗的ROP)中,低出生体重组出生孕周为26~31,32~33,34~36的严重ROP患儿分别为29,3,1例,ROP发病率分别为3.2%,3%,0.1%,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40.35,P<0.001)。高出生体重组无严重ROP患儿(图2)。
图1 不同出生体重的早产儿在各不同胎龄的因素影响下的ROP发病情况Figure 1 Incidence of ROP in premature infants with different birth weight and gestational age
图2 低出生体重的早产儿在各不同胎龄的因素影响下的严重ROP发病情况Figure 2 Incidence of severe ROP in low birth weight infants with different gestational age
ROP是一种可防治的疾病,合理用氧可显著减少ROP的发生,而及时筛查和治疗则对预防ROP致盲至关重要。为此,国家卫生部于2004年特制订颁布了《早产儿治疗用氧和视网膜病变防治指南》,对于规范我国的早产儿用氧和ROP防治,降低ROP发生率和致盲率起重要作用。
各国的筛查标准目前差异较大,由于围生医学的水平较高,发达国家的筛查范围普遍较窄[4]。美国的筛查标准为出生胎龄<30周或出生体重<1 500 g[5];英国的筛查范围为出生胎龄<32周或出生体重<1 500 g;英国的筛查范围为出生胎龄<32周或出生体重<1 500 g;芬兰筛查范围为出生胎龄<30周或出生体重<1 250 g。绝大多数国家的筛查标准同时考虑到出生胎龄和体重。设立ROP筛查范围,既要考虑卫生绩效,避免资源浪费和减少不必要筛查带来的伤害,同时又要考虑到国内现状,避免漏筛。目前,我国的ROP发病率仍较高,大胎龄、高体重早产儿ROP亦不鲜见[6-8]。故2013年中国医师协会新生儿科医师分会对《早产儿治疗用氧和视网膜病变防治指南》[9]进行了修订,对筛查标准做了补充,改为出生胎龄≤34周或出生体重<2 000 g的早产儿,2014年中华医师学会眼科学分会眼底病学组颁布的《中国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指南(2014年)》[10]中认为ROP筛查的标准是出生体重<2 000 g,或出生孕周<32周的早产儿和低体重儿。
我国目前在ROP防控方面,地区发展水平及其不均衡[11],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目前ROP发病率较低,但在偏远地区,ROP发病率仍较高,特别是大胎龄、高体重早产儿ROP时有发生,各地也在探索适合当地的筛查标准。我院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扩大本地的筛查范围,即对出生体重<2 500 g的早产儿开展眼底筛查。本研究按照珠海市妇幼保健院的筛查标准,5 4 7 3例早产儿中共发现1 8 5例R O P,检出率3.38%,与惠州市[12]报道的3.479%相似,但明显低于北京[13-15]等地区报道的发生率,这可能与各地区早产儿筛查的标准不同有关。本研究如按照北京筛查标准:胎龄≤34周或体重≤2 000 g,ROP发病率为5.05%(151/2 992),仍然低于北京、深圳和东莞的ROP发病率。北京等地区参与筛查的都是新生儿监护病房的早产儿,多合并有全身疾病,而本研究筛查的病例并不全是新生儿监护病房的早产儿。另外,出现这种结果差异,可能也与当地的医疗技术水平有关。
根据我国中华医学会颁布的《中国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指南(2014年)》[10],筛查标准是孕周<32周或出生体重<2 000 g的早产儿,需筛查2 529例早产儿,可以减少大约一半的筛查工作量。可以筛查出ROP患儿156例,将有29人漏诊,但29人中无1例达到阈值期病变。筛查出的严重ROP患儿的出生体重<2 000 g,胎龄≤34周。所以2013年的筛查指南制定的筛查标准是适合珠海地区的。目前ROP主要是对症治疗。1型阈值前病变和阈值病变依然以激光光凝或冷凝为主,4期和5期病变只能考虑手术治疗,且治疗效果较差[16]。抗VEGF药物治疗目前研究[17-19]较多,具有治疗时间短、效果显著、对周边视网膜破坏较少等优点,但同时也有复发率较高、随访时间长、经济负担重等缺点。所以ROP的重点还是在预防和早期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