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宪治国与依法治国均是新时代我国的治国方略,二者具有紧密的联系,也有一定的区别。依宪治国主要确定治国理政的基本模式,依法治国主要确定治国理政的途径、手段;依宪治国为依法治国确定目标、方向,依法治国为依宪治国提供保障;依宪治国主要解决国家权力的配置方式以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宏观设计问题,依法治国主要解决国家权力的具体行使方式以及公民权利具体实现途径的问题;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都要求执政党依宪执政,但依宪治国与执政党依宪执政有更密切的联系;依宪治国保障机制的主要方式是特设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依法治国保障机制的主要方式是一般的合法性审查制度。
——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
中国司法制度史是中国法制历史的核心内容,其理论基础、制度建构、实践价值和经验积累都达到了极高的水准。中国古代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包括公平公正、依法断罪、法理情相统一的司法考量、善法与良吏相结合、严格执法、调解息争、司法监察的制度化、重视司法官的选任与培养、严格司法官的责任、惩罚司法渎职行为等诸多方面。中国古代司法实践的上述成功经验,具有十分重要的镜鉴价值,可为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传统法文化方面的支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晋藩
我国婚姻家庭法“入典”已成定局。“入典”后的婚姻家庭编应实现社会化,即授权“两委会”等社会权力主体广泛介入婚姻家庭领域,并对据此产生的法律关系予以系统调整。婚姻家庭编社会化的价值在于:实现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协调相容,更好保护家庭弱者权益;解决民法“非伦理性”不当入侵婚姻家庭法导致的身份法规则财产法化问题;在婚姻家庭编领域保持家庭“自治”与“他治”有机平衡。婚姻家庭编社会化应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展开。前者包括明确社会化的价值目标以及限度。后者则为具体制度设计,其主要内容为:以介入主体多元化为基础,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首要介入主体并合理确定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介入主体享有良好家风教育、家庭矛盾化解、家事纠纷调处、家事事件处置以及义务履行支持等职权。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总则应增加相应条文对上述内容予以体系化规定。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肖新喜
在借鉴和移植苏联、西方国家刑事证据法学理论的基础上,我国先后形成了以广义刑事证明观、狭义刑事证明观为基础的刑事证明理论体系。尽管我国刑事证明理论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研究成果,但是在刑事证明理论仍然较为混乱的情况下,理论界只是在形式上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刑事证明理论体系,而在内容上却尚未形成权威的、公认的、成熟的刑事证明理论体系。为了科学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证明理论体系,理论界亟待从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等方面实现刑事证明理论的研究转型,回归刑事证明研究的本质使命,强化刑事证明研究的主体品格,调整刑事证明结构的研究重心。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