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两会金融热点

2019-07-22 09:37
时代金融 2019年10期

2019年全国两会,在融融春日里如约而至,金融改革发展在每年全国两会上都备受关注,今年也不例外。政府工作报告释放了哪些金融政策信号?“一行两会”负责人回应了哪些国际国内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两会金融业代表委员都说了啥?云南金融系统的人大代表在两会上结合金融改革发展实际,又提出了哪些具有前瞻性的具体建议?本刊现做如下梳理。

从政府工作报告中看热点

GDP增速目标小幅下凋至6-6.5%

2019年GDP增速日标定为6-6.5%,略低丁去年的“6.5%左右”。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今年我国发展面临的环境更复杂更严峻、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因此强调要发挥好宏观政策逆周期调解作用来支持经济增长和就业,这也符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报告重申“六稳”(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并相应确定了其他主要的政策目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会场

扩大会融业对外开放

白2018年4月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丁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遵循中国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三条原则、12条具体措施和两个时间表, “一行两会”高效有序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相关T作。短短不到一年的时间,便取得了重大进展,成果斐然。包括《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金融业开放政策落地.

尽管金融业对外开放在不断加速,但总体来看,我国金融市场仍以“管道式”开放为主,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不足,便利性均有待提高,金融业国际竞争力仍需要加强,金融制度环境与国际接轨程度也有待提升,外资金融机构的营商环境也需进一步改善,中国金融业开放依然任重而道远。

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要强化底线思维,坚持结构性去杠杆,防范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稳妥处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输入性风险”。这是今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这一攻坚战提出的总体要求,与2018年提出打击非法集资、加快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等要求不同,寥寥数语勾勒出不同内外部环境下防范化解风险重点的变化。同时,这也是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到“防控输入性风险”。报告同时要求,防控风险要把握好节奏和力度,防止紧缩效应叠加放大,决不能让经济运行滑出合理区间。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优化营商环境被列入政府重点工作。报告提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我国有上亿市场主体,而且还在不断增加。把市场主体的活跃度保持住、提上去,是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关键所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下硬功夫打造好发展软环境。

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企业市场准入、产品许可审批、商标审查方面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今年将进一步巩同、扩展商事制度改革的成果,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2018年中国营商环境排名从上年的第78位上升到第46位。接下来的一年,中国将如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相关部门已经作出明晰的工作部署。

减税降费规模扩大

政府计划今年减轻企业税收和社保缴费负担近2万亿元,这包括了将城镇职T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目前的I 9-20%标准费率下调至16%。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下调可以为企业节省3000-4500亿元支出负担,并有助于抵消加大社保征收力度对企业的冲击。

新增的减税政策主要来自于企业增值税减税,包括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下调3个百分点,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O%的税率下调1个百分点。2019年南专项抵扣政策带来的个税减税规模可能为1000亿元。此外,为了配合较大规模的减税措施,政府还要求增加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央企上缴利润,并减少一般性政府支出和三公经费。

重申宽松的货币信贷政策

政府重申宽松的货币信贷政策,但不搞“大水漫灌”。延续去年的中央经济会议精神与最近央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的基调。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并对去杠杆有所淡化。不过,李克强总理重申不搞“大水漫灌”,并要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和去年一样,政府没有设定明确的M2和社融增速目标,只是提出要与名义GDP增速相匹配,与2018年实际增速基本持平。不过,鉴于货币信贷政策会温和放松,预计整体信贷增速可能会从去年的9.5%温和反弹至12%左右。

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降低企业“实际”利率水平,这说明充裕的流动性会推动债券收益率保持低位、信用利差进一步收窄,进而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随着民企和小微企业对银行贷款的可获得性改善,其实际融资成本也会下降。

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

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和保護力度。除了要求银行增加对民企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进一步减税降费外,政府工作报告还再次重申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报告要求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加强产权保护。同时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混改。

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最近中国对外开放已取得了重大进展,在此基础上,政府强调要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包括允许更多领域实行外资独资经营,实行准人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以及加强外商合法权益保护。政府同时要求要促进贸易和投资自南化便利化,积极参与世贸组织改革。

深化围资同企改革。政府计划今年加快改组成立一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组建一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组建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公司。此外,政府计划加快推进一般竟争性领域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并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同时政府还计划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继续分批推动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财税金融体制改革。政府要求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包括发展民营银行和社区银行、推动城商行和农商行“回归本源”,加快科创板建设并推进注册制試点,及时应对金融市场异常波动。深化改革开放应有助丁在中期内吸引更多外资流人。

金融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2019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关键一年。2018年,精准脱贫有力推进,农村贫闲人口减少1386万,易地扶贫搬迁280万人,棚户区住房改造620多万套,农村危房改造190万户。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深度贫网地区脱贫攻坚依然存在较多困难。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重点解决实现“两不愁三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大“三区三州”等深度贫网地区脱贫攻坚力度,落实对特殊贫困人口的保障措施,全年实现1000万以上农村贫困人口的脱贫日标。

提升乡村振兴金融服务

两会前夕,人民银行联合银保监会等多部门印发了《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强调建立完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市场体系、组织体系、产品体系,促进农村金融资源回流。同期出台的还有多份有关金融服务三农的指导性文件。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河南代表团审议时强调指出,要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好三农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统筹谋划和推进。“一行两会”领导画应金融热点话题

今年,金融改革发展问题在两会上依然备受关注。3月IO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副行长陈雨露,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副行长范一飞出席两会新闻发布会。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也在两会期间接受记者采访。“一行两会”领导针对货币政策、人民币汇率、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征信体系建设、金融开放、金融改革等热点话题进行解答。

看点一:货币政策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松紧适度。这个表述与去年相比少了“保持中性”四个字。易纲表示,稳健的货币政策是一个内容非常丰富的政策取向。现在强调稳健的货币政策,没有提中性,是更简洁。实际上,稳健货币政策的内涵没有变。他表示,稳健的货币政策要体现逆周期的调节,同时,货币政策在总量上要松紧适度。另外,在结构上要更加优化,也就是进一步加强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支持。

易纲称,稳健的货币政策还要兼顾内外平衡,中国的经济已经深度地融入了世界经济,在考虑货币政策的时候,当然要以国内的经济形势为主来考虑,但同时要兼顾国际和中国在全球经济关系中的地位及我们的外向型经济。

看点二:中美贸易

就外界关心的中美贸易谈判中的汇率内容,易纲透露,中美在刚刚结束的第七轮贸易磋商谈判过程中,确实就汇率问题进行了讨论,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双方讨论了如何尊重对方的货币当局在决定货币政策上的自主权。第二,讨论了双方都应该坚持市场决定的汇率制度这样一个原则。第三,讨论了双方都应该遵守历次G20峰会的承诺,比如说不搞竞争性贬值、不将汇率用丁竞争性目的。并且双方就外汇市场保持密切沟通。第四,讨论了双方都应该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透明度标准来承诺披露数据等这些重要问题。

看点三:票据套利

在1月份的金融数据中,票据融资规模显著增加,引发市场关丁是否存在票据套利的热议。“我们把整个结构性存款有多少、票据贴现有多少、票据贴现的利率和结构性存款利率的利差有多大,结合全国的数字都进行了分析。”易纲称,央行的结论是,首先,1月份的数据增长比较快,有季节性因素,需要和刚刚公布的2月份数据合在一起来看;其次,光是l、2月份合在一起也不行,今年2月份和阴历正月重合比较多,数据还要反映在3月上,要更全面地把1、2、3月综合来看。

易纲与潘功胜均认为,总体而言没有大规模的窄转或套利,不排除存在少数个别银行、个别客户的个别现象。1月票据融资数字有所增加主要是支持了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通过票据融资显著降低了成本。

看点四: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

潘功胜表示,为解决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今年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一是在货币政策上,加大逆周期调节,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同时运用结构性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二是完善普惠金

融服务体系。三是继续发挥“几家抬”的合力,包括金融监管方面的政策和财税政策。四是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继续用好债券融资工具支持作用,支持优质民营企业扩大债券融资规模,同时发展资本市场,建立多层次市场体系。五是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同时要在注重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的过程中,要尊重市场规律,选择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主业相对集中丁实体经济、技术先进、暂时遇到困难的民企重点支持,防止盲日支持。

看点五:存款准备金率

2018年以来,人民银行五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一共3.5个百分点。易纲表示,日前存款准备金率下调仍有一定空间,但这个空间比前几年要小得多。存款准备金率将来会逐步转向三档比较清晰的框架来完成目标。人民银行正在通过逐步简化,使得存款准备金率有个更加清晰透明的框架。

看点六:金融科技

范一飞称,去年底,人民银行同发改委等部门,在北京、上海、广东等10个省市启动了金融科技应用试点,重点围绕四个方面为金融科技服务实体经济、提升分析计划能力提供实践经验和相关经营借鉴。首先,加强金融科技应用,助力疏解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针对银企信息不对称、风险识别不精准、融资成本高等痛点,探索利用神经网络、移动互联网等技术,优化信贷流程和客户评价模型,降低信贷业务成本,提升信贷服务效率,推动融资审批更加自动化、产品营销更加网络化、风险识别更加智能化。二是做好顶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金融惠民服务水平;三是推动数据资源融合运用,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四是强化监管科技应用,提高金融风险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

看点七:征信体系

陈雨露表示,日前,我国征信体系是“政府+市场”双轮驱动的发展模式,即政府、市场两只于发展。政府方面,主要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的国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市場方面,已经有125家企业征信机构、97家信用评级机构,80%以上都是民营资本投资兴办。

目前“百行征信”已经签约接入了600多家机构的信用信息。2019年1月,已正式推出个人信用报告等3项征信服务产品。陈雨露称,希望包括“百行征信”在内的市场化的征信机构,能够在创新能力方面、在竞争能力方面快速提升。

看点八:收支结构

潘功胜分析,我国收支结构在未来仍然会旱现一个基本平衡的状态。另外,人民银行、外汇局将不断推动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保持人民币汇率弹性,发挥人民币汇率在调节国际收支中的作用。

潘功胜也表示,随着金融市场开放,面临的跨境冲击和跨境风险应该会进一步加大,“我们要不断完善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的管理,建立宏观审慎和微观市场监管的双层管理框架。”

看点九:汇率

易纲表示,在汇率形成机制对整个经济变量发牛影响的问题中,要处理好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坚持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汇率形成机制,央行已经基本上退出了对汇率市场的日常十预。弹性汇率对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调节起自动稳定器作用。“汇率必须有弹性,有灵活的汇率形成机制,才能起到自动稳定器作用。我们绝不会把汇率用丁竞争的日的,也不会用汇率来提高中国的出口,或者进行贸易摩擦工具的考虑。”易纲称。

看点十:债券市场

潘功胜表示,在债券市场工作中,扩大开放、管控风险是2019年债券市场工作的两项重点。继续稳妥推进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为境外投资者投资和交易中国的债券创造一个更加方便的良好市场环境,会有很多具体举措。“我们要按照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管控好债券市场的违约强度,完善违约债券处置市场和违约债券的处置制度。”潘功胜称。

看点十一:移动支付

目前移动支付已经覆盖公交、地铁、菜市场、超市等十大便民场景。2018年,商业银行共办理移动支付业务605.3亿笔,金额达到277.4万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了61.2%和36.7%。同时,港澳版的“云闪付”也已经顺利地推出,有效满足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需求。下一步,央行将围绕服务民牛改善,持续优化支付服务供给结构、提高支付服务供给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便捷支付的需求。

看点十二:科创板

在回答有关科创板的提问时,易会满称,科创板是注册制的“试验田”,会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论证推广至其他板块。科创板有利于A股市场和香港市场的合作与发展,是市场的好机会,逐渐做大是好事情。针对有关沪伦通,易会满表示,沪伦通工作进展总体比较顺利,目前相关工作都在正常推进。而对于“今年新股发行节奏会否变化”的提问,易会满表示,IPO将继续保持常态化,会继续完善退市制度。

看点十三:对外开放 2018年以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逐步加快。郭树清介绍:“从银行保险角度我们就研究推出了15条措施,现在基本落地。去年新批了很多外资银行、保险公司,有些是法人机构,有些是分支机构,直接进入中国市场,已在的机构也扩大了业务范围,今年还会继续推进。” 在金融领域开放问题上,郭树清提及,中美双边是完全能够达成一致的,虽然现在可能还有一些小的分歧,但是问题不是太大。此外,郭树清补充:“香港的银行、证券、保险在内地已经有很多发展,我相信他们能够大有作为。”

看点十四:金融改革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包括多个方面。郭树清表示,除了银行,保险也大有可为。保险可投资资金有16万亿左右,也可以投资到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同时要注重改善管理方法。在证券方面,郭树清表示:“特别是资本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直接融资方面需要做更多的工作。我们要建设一个更强大的资本市场,这个资本市场能够更好地支持创新企业的发展,特别是我们应该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大型的交易所,包括区域性的股权市场,也包括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可以更好地支持风险比较大、创新能力强,但同时失败的可能性也比较大的企业、产品。” 郭树清还表示,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大胆创新。“在银行、保险、证券领域都需要大胆创新,没有创新我们不可能做好金融业的服务,特别是解决世界难题,就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此外,郭树清指出,这些年有很多金融乱象,许多打着金融创新、科技创新的旗号,实际上是非法集资、非法融资、非法吸收存款、乱设机构、乱办金融业务这些活动。老百姓投资理财必须提高警惕。不能乱投资,不能乱参加集资,更不能借钱去投资,这方面风险很大。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围成立70周年,也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作为连续三届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老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党委书记杨小平对金融深化改革发展、进一步加大支持实体经济等问题格外关心。“今年我提交了1O项建议,包括《关于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围反洗钱法>的建议》《关于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围存款保险法>的建议》《关于制定<支付机构条例>,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建议》《关于加强电子商务平台资金安全管理的建议》《关于从立法层面完善债券违约处置制度安排的建议》《关于缓解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建议》《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措施的建议》《关于组建非金融管理部门的专业性金融投诉处理机构的建议》《关于推动双边本币结算扩大人民币在周边国家贸易投资中的使用的建议》《关于大力提升政府信息向征信市场开放法制保障水平的建议》”杨小平告诉记者。 关于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白2006年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反洗钱监管机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对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面临的国内外反洗钱形势发牛深刻变化,《反洗钱法》的有关规定难以适应当前形势,尽快修订完善《反洗钱法》已迫在眉睫。”杨小平指出现行《反洗钱法》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洗钱上游犯罪定义较窄。《反洗钱法》规定了毒品、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七种洗钱上游犯罪,但未包括《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几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各类犯罪行为”。此外,从世界范围看,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新《四十项建议》规定,“各国应当将洗钱罪适用丁所有的严重犯罪,以涵盖最广泛的上游犯罪。”二是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过窄。《反洗钱法》规定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包括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两种类型,但并未明确相关反洗钱义务主体的具体内涵与外延,也未涵盖新出现的反洗钱义务主体。随着洗钱风险分布状况有所变化,非银行支付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威胁凸显,但相关反洗钱规定分散在多个部门规章中,法律效力层级低,难以满足当前反洗钱工作的需要。三是反洗钱协作机制不顺畅。《反洗钱法》未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仅原则规定了监管、司法、执法、外交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或“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虽然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跨部门协作不畅、信息共享不足等问题突出,特别是由丁缺乏通过督促、督导、问责等于段推动相关工作的法律授权,导致该机制实际发挥作用不足。四是反恐怖融资的规定不清晰。《反洗钱法》第三十七条对反恐怖融资的规定较为笼统,仅规定“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未能细化明确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在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有关制度建立、身份识别、交易报告等特殊要求,缺乏对反恐怖融资T作的全面完整和可操作可执行的法律规定。五是行政处罚的惩戒性不足。《反洗钱法》关丁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处罚范围较窄、处罚措施力度较轻、主管部门处罚权力受限等问题。如对义务机构50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50万元的罚款上限,以及对义务机构2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1万元的罚款下限,远低丁欧美各国的处罚标准,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震慑力。

他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一是扩大洗钱上游犯罪类型。顺应对洗钱上游犯罪扩大化的国际趋势,不具体指定上游犯罪,与《刑法》中的广义洗钱犯罪相匹配,即符合《刑法》第一百几十一条“洗钱罪”、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第三百四十九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二是扩展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丁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关丁特定非金融机构范围的界定,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涵盖范围及其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三是完善反洗钱部门间分工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与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特定非金融行业主管部门、执法和外交等部门的反洗钱职责和分工。强化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明确国家设立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审议、批准各成员单位反洗钱工作报告、规划和重大政策事项,督促落实反洗钱工作任务。四是修订反恐怖融资等相关规定。增加“涉恐名单监测”等内容,明确对涉恐资产采取预防性措施的规定,防止恐怖主义融资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此外,增加“涉恐定向金融制裁”“防扩散定向金融制裁”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义务机构遵循与定向金融制裁规定义务有关的法律或者强制性措施的要求。五是提高行政处罚的惩戒性。扩大反洗钱罚款的裁量空间,调整罚款的幅度,使违法违规与处罚相匹配,最大限度发挥处罚的威慑力。此外,将“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和“未按照规定执行定向金融制裁的”等行为纳入行政处罚范围,加大行政处罚边际震慑。关于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法》的建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牛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而建立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制,不但是“稳金融”的关键举措,更是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构建国家金融安全战略防御体系的重要环节。”杨小平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积累了风险处置的宝贵经验,但与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有序处置机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和深度调整,经济长期高速增长积累的矛盾日益反映到金融领域,日常监管难以完全规避单家银行经营失败的可能,推动完善更加有效的风险处置机制势在必行。2008年金融危机中,美国采取的以存款保险制度为核心的风险处置机制表现突出,其他各国政府、国际组织纷纷借鉴其成功经验。

加强存款保险机构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中的作用,成为了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趋势之一。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资本涌入金融领域。为了保护公众利益、维护金融稳定、确保市场竞争、防范道德风险、促进市场出清及最小化处置成本,亟需加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法》,构建以存款保险机构为核心的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制,进而实现正常时期高风险机构的常态化有序处置,特殊时期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特别处置。

杨小平介绍了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在法律和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法律层面。一是立法方面缺乏顶层设计,现有法律条款呈现碎片化,分散丁《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存款保险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中。二是缺乏明确的处置启动标准,相关规定非常原则,可操作性差、法律效力不足、规则不透明,容易导致丧失最佳处置时机。三是存款保险机构担任接管组织和实施清算的条件不明确,仅在特定情况下采取接管、托管、重组、撤销或清算等措施,相关处置安排需要与监管部门一事一议,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有序处置规则体系,制约了存款保险机构向专业处置机构演变。四是地方政府参与问题银行风险处置的时间、路径以及职责均无明确法律依据支撑,相应程序也不够明确。实践层面。在处置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时,地方政府往往牵头监管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与问题机构管理层、股东、债权人和投资人协商,谈判达成最终处置方案。虽然这种做法有助丁迅速稳定局势,维系金融体系信用,但却容易导致四方面弊端:第一,预期不稳,不利于及时遏制恐慌和风险传染;第二,成本高昂,没有法定的损失分摊机制,诱发道德风险;第三,效率低下,引发经营失败的机构无法及时退出市场,扭曲市场竞争;第四,显失公平,“个案谈判”模式,导致类似情况待遇不同。

针对以上问题,杨小平指出,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应尽快以《存款保险条例》为基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法》,赋予存款保险机构法定职权,明确风险处置具体措施。

一是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充分的信息获取权、对银行进行风险监测,确保其全面并持续获得反映银行安全稳健经营的内控和监管信息,及时识别风险,在早期对银行采取风险控制和纠正措施。二是明确如果早期纠正无法降低问题银行的风险状况,该机构仍然面临倒闭风险且需使用存款保险基金,那么存款保险机构有权接管。在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化原则的前提下,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及时制定处置方案,综合采取多种措施对问题银行实施专业化、市场化的处置。三是明确如果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后,问题银行仍无救活的可能,则应进入司法破产清算,存款保险机构作为法定破产管理人。存款保险机构依法履行偿付存款的义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参与银行破产程序,分配破产财产,并就个人债权偿付部分优先受偿,最小化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四是考虑到农村信用社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在《存款保险法》中应对这两类机构的风险处置作出有针对性的特殊制度安排。

关于制定《支付机构条例》,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杨小平介绍,近年来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持续快速增长。2017年支付机构共处理网络支付业务2867.47亿笔、143.26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7.88%和35.86%。满足了社会公众多样化的支付需求,在服务民生、普惠金融领域发挥了重要补充作用。与此同时,支付服务市场在快速发展中存在无证经营普遍、违规问题多发、不正当竞争现象突出、交叉性金融风险放大等风险隐患,加强支付服务市场监管已经成为维护金融安全的重要内容。但现行监管法规主要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号令)等部门规章为主,制定时间早、法律层级低,已经不能满足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监管的新形势要求,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条例》迫在眉睫。他详细列举了现行支付机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无证机构整治需进一步强化。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不少打着合法经营业务旗号,实际未获取支付业务许可证提供支付服务的无证机构。无证机构身处市场末端,风险未爆发前较难被察觉,不具备行业准人资质,缺乏安全保障措施,资金风险隐患大。更有甚者为从事黄赌毒、洗钱等非法经营活动的违法客户提供支付服务,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已成为危害支付市场稳定的潜在风险。现行监管规范并未针对无证机构治理形成有效制约,部门间合作较为松散,信息共享等方面合作欠缺。二是支付机构乱作为现象突出。一些支付机构缺乏创新动力,依靠融资和客户资源获取收益,采用交叉补贴和倾销等方式维持日常经营、迅速占领市场份额,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部分支付机构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广泛涉足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和一些实体行业,形成了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经营加剧,造成监管交叉的真空地带,增加了风险的跨行业传导。此外,个别支付机构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他性销售行为。三是现有监管法规已无法满足监管需求。目前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服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加以规范,规范力度有限,对于支付机构混业经营监管、无证机构等涉及用户广、牵涉部门多、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事件,部门规章法律层级低,较难形成有效的监管威慑;由于市场形势、监管要求等发牛很大变化,2号令等部门规章缺少相应条款对支付机构退出,支付机构混业经营、无证机构整治等进行规范和细化,监管工作缺少法律依据,执行力有所欠缺;同时由于现行规定处罚力度较轻,支付机构违规成本低,违规问题屡查屡犯。现有规范未对支付机构高管人员等形成有效的准入和惩处机制,支付机构高管人员从业水平参差不齐,依靠现有规定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威慑。

杨小平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制定《支付机构条例》。将部门规章提升为法律法规,提高对支付机构的规范力度和约束范围,增强支付机构监管的执行力,筑牢支付结算法律基础。二是完善《条例》内容,提高市场监管的前瞻性。将无证机构整治、混业经营等纳入到《条例》监管范围,明确机制、措施和监管流程,夯实监管的法律依据,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建立人民银行牵头,多部门联动的市场监管体系,有效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作用,强化穿透式监管。运用现代科技于段和支付结算机制,适时动态监管线上线下、国际国内资金的流向流量,使所有资金流动都置丁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视野之内。三是建议丰富《条例》的监管于段。加大惩处力度,强化监管威慑。在《条例》中大幅提高机构违规处罚力度,将处罚金额与违法资金规模挂钩,将行政处罚与企业信用挂钩,提高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威慑,同时引入司法惩处机制,明确应移交司法部门进行查办的违法行为,避免违法行为被错误定义为违规行为,变相逃脱处罚。加强对支付机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管理。建立从业准入机制与档案管理机制,将个人征信、从业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信息纳入人员从业审核,对违规高管实施市场禁入,强化对支付机构高管人员监管。

关于加强电子商务平台资金安全管理的建议

“2018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法案明确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推动电子商务的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信部公布数据,2018年全国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长25.4%,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l8.4%,带动电子商务平台创收3667亿元,比上年增长13.1%。”杨小平介绍,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商平台)以惊人的速度发展,电商平台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业态,其中大部分平台和业态实力较弱、安全意识缺乏,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资金流无法与物流同步的同有特点,形成了“先款后货”,而在大多数业务模式下预付资金是由电商平台代管,丁是带来了四个方面的资金安全问题:一是违规从事清结算业务的问题。由城支付业务是电商平台重要的流量人口,在经营过程中大量交易资金会先沉淀至电商平台银行账户,然后再由电商平台将资金结算至平台内经营者。在此类业务模式下,平台深度介入消费者和商户间的资金流通过程,平台内部形成“资金池”,即开展无证经营支付结算业务。而且,当电商平台通过与多个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特指:银行与支付机构)直连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清算服务时,有可能变相成为新型的清算机构。二是交易资金的安全问题。电商平台内部存在“资金池”且掌握清结算资金的主动权,严重影响了交易资金的安全。当电商平台在与平台内经营者结算资金出现差错时,在无第三方参与对账的背景下会引发双方法律纠纷;电商平台选择延迟或是拒绝将资金结算至平台内经营者,白行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资金,导致发生电商平台截留、挪用交易资金的风险甚至携款跑路等风险事件。三是支付信息的安全问题。电商平台与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合作向消费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在经营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个人支付信息。如果电商平台缺乏个人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安全保障措施,容易出现信息泄露事件,造成用户个人信息及支付信息泄露和被盗。四是多層嵌套交易模式的安全问题。因电商平台运营模式趋于复杂,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存在下挂多级商户的情况,即多级商户嵌套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平台内经营者充当了下级资金的清算及结算角色,即无证经营支付结算业务。此外,还会出现平台内经营者将支付接口的秘钥泄露,将支付接口转接给从事洗钱、黄赌毒等非法或违规商户的问题。此类多层嵌套交易模式较为隐蔽,电商平台及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难以对其进行有效识别。

杨小平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明确电商平台有关清结算服务的基本原则,出台相关规定以规范平台的资金运转模式。电商平台业务模式应符合收单管理制度。明确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严格落实收单管理制度,包括: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相关资质及尽职调查,严禁将资质审核、资金清结算等核心业务外包给电商平台等。电商平台的资金清结算应交由合法持牌机构办理。电商平台须退…资金流通过程,避免形成“资金池”,规避挪用客户支付资金和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风险。二是制定电商平台交易资金存管指引,以防范平台无法操控资金、权限受控为原则,确保平台与资金严格隔离。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对交易资金实行强制存管。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支付机构,应使用备付金账户存管此类交易资金;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银行,应明确银行使用内部账户存管资金,并对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规范,避免电商平台直接或间接操纵内部账户开展清结算业务。同时,需要明确存管资金的存放性质,以防范平台截留、挪用交易资金。三是制定电商平台信息安全标准。建议形成统一的电商平台信息安全标准或技术规范。电商平台可通过信息安全标准排查来降低信息安全风险,各主管部门也可通过平台安全标准执行情况来评估风险,有效分配监管资源。标准在形式上可参照等级保护机制,将原应用丁政府信息化系统和国企领域的等级标准全面推广至电子商务领域,以提高我国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建设的整体水平。

关于从立法层面完善债券违约处置制度安排的建议

“债券市场是我国企业融资除贷款外的第二大渠道,我国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同时,也为广大居民提供了优良的资产配置渠道。我国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交易流通须遵守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的不同规则,由丁目前债券违约处置相关法律安排尚不完善,导致信用债在各债券市场发牛违约时,处置效率不高,回收率也较低,同时由于违约企业大多数是民营企业,客观上影响了投资人对民企债券的投资信心。为畅通债券违约的司法救济渠道,提高违约债券司法处置效率,建议有关部门就违约处置的规范与标准化程序、违约后的流动性与退出渠道、对投资者保护制度等问题,通过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等方式,进一步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法律机制安排。”杨小平详细指出债券违约处置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是违约处置缺乏规范与标准化程序。2014年首只信用债违约以来,我国债券市场刚性兑付打破已近五年,《破产法》和《证券法》等对企业最终破产清算做出了规定,但由于目前债券违约处置缺乏规范与标准化程序,有关部门对违约债券仍然基丁个案进行处置,缺乏立法层面上识别违约阶段及特点并有针对性进行处置的标准化高效程序,导致处置周期长、效率不高,债券发牛违约时,投资者和承销商等易出现恐慌情绪,使所在地区的金融牛态环境受到较大影响。二是政府对违约债券市场化处置过程的介入十预特点明显。发牛债券违约时,因为对所在地区的金融牛态环境有一定影响,特别是涉及具有国有背景的企业或有一定影响力的民营企业,政府相关部门往往比较重视,对违约债券的市场化处置介入十预情况突出。但这种处置方式并没有实现信用风险的释放和分散,只是延缓、转移甚至可能集聚了信用风险。在当前政府融资行为被进一步规范的背景下,政府的处置能力有限,一旦债券违约集中爆发超过政府的处置能力,其背后隐藏着较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三是缺乏违约后的流动性与退出渠道。日前信用债券违约后缺乏流动性与退出渠道,违约债券无法交易影响处置效率,例如沪深交易所均对违约的公司债券采取停牌措施,银行间市场也要求债券于到期前一个工作日停止流通,违约债券难以在二级市场交易,流动性缺失且恢复的可能性降低。此外,《破产法》等法律缺少违约债券退出渠道,违约债券处置的效率和周期参差不齐,例如存在政府干预或者关联公司给予帮助的情况时,违约债券处置效率较高,民营企业违约时,退出渠道受限。债券违约后流动性与退出渠道依然缺失。四是违约后对投资者保护制度不完善。我国债券市场的受托管理人制度、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等旨在保护数量众多且分散的债券投资者利益,但在债券违约后或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日前的相关制度与法律安排对投资者的保护并不完善,例如在受托管理人制度中,受托管理人既要考虑发行人利益保证发行成功,又要考虑发行后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存在利益与职责的冲突,且法律并未对受托管理人赋权,一旦债券违约,很可能叠加司法救助成本过高、耗时长等客观原因使债券回收率低,投资者损失较大。在债券违约特别是在民企违约加剧的背景下,因违约后对投资者保护制度不完善,可导致投资者信心不足,从而给信用债的发行与流通带来负面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他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于处理:一是从立法层面建立违约处置的规范与标准化程序。建议尽快从立法层面建立适用于各债券市场的违约处置规范与标准化程序。应界定违约债券各阶段特点并根据这些特点区分违约的不同阶段,如预警期、风险期、破产期等,以司法解释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就每个阶段明确相应的标准化处置程序。从立法层面建立违约处置的规范与标准化程序,将违约债券的处置南“个性化”转变为“标准化”,提高处置效率,缩短处置周期。二是加快市场化进程,明确违约债券的流动性与退出渠道。加快违约债券的市场化进程,明确政府处置能力有限,依靠政府对违约债券进行救济的模式不可持续,正确引导市场预期,避免一出现债券违约就引发市场恐慌,建议在综合考虑风险及金融牛态环境稳定等因素后,从立法及司法解释等层面统一各债券市场对于违约债券的流动性要求,明确违约债券是否具有流动性、是否可以继续交易等原则性问题,加快推进到期违约债券转让机制,从基础法律的顶层设计上畅通适用于各债券市场的违约债券退出渠道。三是强化制度建设,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强化制度建设,在债券发生违约及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债券违约发生时,应从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层面加强各债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例如可参考国外基于信托义务的受托管理人机制,通过修改完善相应的受托管理人制度,在违约后或破产清算时,从法律层面赋予受托管理人更多主动权,尽可能减少利益冲突,就投资者共同的利益对债务人采取一致行动,加强在债券违约情况下对投资者的保护。

关于缓解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和关心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增速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2018年以来,国家采取多项举措,着力化解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问题。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亲白主持召开了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了重要讲话。2019年2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提高到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杨小平说,2018年,全国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增量达1.22万亿元,较2017年实现翻番。但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仍面临较多体制机制问题。具体来看,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一是政策性融資担保体系建设仍有待完善。由于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普遍具有轻资产的特点,土地、房屋、存单等合格抵质押品不足,企业牛产经营场所多为租赁关系,而机械设备、原料、产成品等资产银行接受程度不高,难以满足金融机构的放款条件。在缺乏抵押品的背景下,融资担保机构能够有效弥补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用空缺,但依托融资担保体系的增信机制建设相对滞后。民营担保公司担保费率高、代偿风险大,担保能力有限;现有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覆盖面有限且担保门槛高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难以获得其增信支持。二是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覆盖面不足。近年来,多地建立了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但从实际情况上看,存在规模小、补偿慢的问题,制约商业银行信贷投放积极性。如,2018年初,云南省建立了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机制,首期规模30亿元,按照1:1O的放大倍数,与中小微企业贷款相比规模仍然偏小。同时,从实际调研情况上看,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需在企业实际发生不良,并获取法院判决文书后才可进行补偿,存在补偿慢、补偿难等问题,给金融机构流动性带来较大压力。三是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财务信息不透明等问题,金融机构往往难以通过财务报表了解企业真实情况。由于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尚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滞后,金融机构从工商、税务、环保、海关、公安等职能部门获取信息数据的难度较大,无法及时和全面掌握企业的真实情况,难以有效防控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信贷风险,贷款损失概率较高,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四是抵质押品交易配套制度不健全。针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抵质押品不足的问题,近年来金融机构不断探索开展针对知识产权等新型抵质押品的金融创新,但由于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金融创新工具落地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公允价值难评估。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时效性和专业性,金融机构难以独立评估,而外部评估机构的评估方法和标准不一,难以保证估值结果的公允性。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值变现难。知识产权更新换代快,市场交易及流转机制不完善,一旦出现违约风险,金融机构处置难度大,贷款面临损失的概率将增加。

他建议可以从四个方面考虑解决上述问题:一是推动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议有关部门推动构建省、市、县三级全覆盖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同时,建立完善的资本补充机制、代偿补偿机制、银担风险分担机制以及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扩大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的覆盖面,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切实减少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担保费用支出,有效分散银行风险,进而撬动更多的金融资源流向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二是健全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建议推动建立完善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长效机制,及时对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进行代偿,减少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顾虑。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运作,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管。建议对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给予财政奖补。三是加快建设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现有征信体系的基础上,推动地方政府搭建覆盖工商、税务、环保、海关、公安、司法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系统,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建议加强地方金融牛态环境建设,探索建立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强化“白名单”和“黑名单”制,提高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违约成本。四是加强产权交易环节配套机制建设。建议制定推进知识产权评估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现有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业务,逐步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准则体系。推动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市场基础,建立知识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畅通交易渠道,完善交易规则,规范交易行为,同时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补助体系建设。

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措施的建议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是党和政府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减轻民贸和民族特需商品牛产企业利息负担,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十三五期间,国务院明确了继续执行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2018年9月,人民银行将所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除财务公司)纳入执行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牛产贷款优惠利率政策的承贷金融机构范围。但随着贷款贴息措施的调整,该政策在云南省边疆民族地区落地困难,省内民贸民品牛产贷款贴息工作基本处于停滞或半停滞状态。据调查,2016年、2017年、2018年民贸民品贷款余额分别为24.18亿元、30.8亿元、30.35亿元,贷款贴息金额2016年、2017年分别为9154.25万元、729.07万元,2018年未贴息。”杨小平详细指出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新政策配套措施尚未完善,贴息支出落实难。一是贴息资金配套管理细则不完善。目前云南省内多数州市尚未制定或正在制定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配套管理细则,用于指导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尚缺乏可操作性。二是贴息支出落实难。2017年起,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省区预算安排”调整为“中央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对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给予适当支持”。由于均衡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其中可用于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的资金比例难以明确。加之云南省各州(市)经济发展较不均衡,大部分民族自治县属于国家级贫困县, “穷财政”导致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均衡性转移支付时,常优先满足地方基本民牛保障类支出,致使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支出难以或较少被纳入年度贴息计划编制。其次,获得优惠贷款的企业覆盖面窄,政策效用发挥不充分。一是银行积极性不高。民贸民品企业普遍靠近深度贫困地区,运营成本较高,贴息于续繁琐、贴息资金存在延迟到位等情况,银行参与的积极性不高。二是企业自身经营能力弱。由于大多数民族企业地处偏远贫困地区,其资产规模、信用等级、财务管理等指标达不到银行贷款准入门槛,部分民贸民品小微企业难丁享受优惠贷款,政策红利主要集中于当地大中型企业。三是政策宣传不到位。调查发现,由于政策宣传不到位,部分民贸民品企业对优惠政策缺乏了解、不清楚相关办理规程,甚至根本就不知道此项政策。据对云南省德宏、迪庆、怒江州的调查,“十二五”期间,德宏、迪慶、怒江州被纳入民贸民品企业名录的企业数量分别有50、16、24家,但近三年受惠企业数最高时分别仅有7、1、l家,占比分别为14%、6.25%、4.17%,受惠企业数少、受惠覆盖面窄的现象突出。再次,部门间协同力度弱,优惠利率政策影响力弱化。由于该优惠利率政策涉及机构多,且多次调整了贴息管理格局和程序,各机构各司其职,相互衔接和协同力度欠缺,导致机构间信息沟通不到位、贴息资金监督管理不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优惠政策的执行效果。

他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处理上述问题:一是设立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财政专项或在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中明确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比例,对深度贫困地区统筹安排专项贴息资金。由财政部门牵头,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差别化贴息管理和奖补机制。对非贫困地区选取“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白有财力”的贴息模式。设立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财政专项,或在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中明确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比例,使贴息资金来源落到实处。对深度贫困地区统一由中央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贴息资金,进一步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民族贸易县的政策扶持和倾斜力度。二是明确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报账制”申领程序并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南财政部门牵头,明确贴息资金“报账制”申领程序,相关配合部门审核后,金融机构按季申领贴息,以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发放民贸民品贷款的积极性,提升政策效果。三是建立健全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沟通协调机制和督促检查制度。由民委牵头会同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的沟通协调机制和督促检查制度。对享受贴息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牛产企业应督促其按规定将利差补贴资金及时足额用丁补充企业的白有流动资金,以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四是完善担保机制,建立多方宣传培训平台。南省级财政每年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民贸民品贷款担保基金,为规模较小、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但有较好发展前景的民贸民品牛产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融资担保,做大做强一批民贸民品牛产企业,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做好政策宣传及解释T作。加强对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的宣传、培训和经验交流,提升优惠政策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关于组建非金融管理部门的专业性金融投诉处理机构的建议

杨小平介绍,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构建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已形成共识,欧盟、英国、新加坡、香港等经济体先后建立了金融纠纷非诉解决机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金融领域纠纷越来越多,一些大规模群体案件爆发,引起了国内外极大关注。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立金融纠纷非诉解决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勇丁探索,在上海、云南等地搭建了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等组织。但是非诉解决机制在运行中仍有不足,影响了纠纷处理效率。现行金融纠纷非诉处理机制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之处:一是非诉解决方式缺少协同性、层次性和统合性。目前,我国主要有四类非诉纠纷途径:金融机构内部常设投诉处理部门,部分地区金融行业协会,部分地区消费者协会,以及金融管理部分牵头主导的非诉解决机制。但是,在面对复杂特别是跨领域跨行业的金融消费纠纷时,存在失效或者互相推诿的情况。二是解决程序的规范性和处理结果的公正性不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单方面制定投诉处理规定,难以确保中立性。金融管理部门的非诉解决方式尚处丁探索阶段,制度建设不完善、处理机制不健全,大多数投诉被转回金融机构处理。此外,金融监管措施往往只是纠正金融机构违规行为,消费者损失没有得到弥补,纠纷本身未获得解决。三是缺乏裁断机制,难以定分止争。在现有调解机制框架下,调解员主要发挥解释、劝解作用,在程序中处于被动状态,没有就纠纷提出解决方案的裁断权。纠纷能否和解,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愿意妥协。如果纠纷当事人分歧较大,或者某一方当事人坚持不合理诉求,则具有约束力的调解协议难以达成,纠纷难以有效解决。

针对上述问题,他提出两条建议:一是加紧建立非金融管理部门的专业性投诉处理机构及配套机制。统一受理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投诉,并将投诉转交被投诉金融机构处理。消费者对金融机构处理结果不满意时,该专业机构将对纠纷进行调解或裁断。金融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处理金融投诉。二是修改《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赋予非金融管理部门的专业性投诉处理机构仲裁业务牌照,允许该组织新设或参与组建金融商事仲裁机构,承担受理、转办、调解、仲裁等职能。

关于推动双边本币结算、扩大人民币在周边国家贸易投资中的使用的建议

“白2009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以来,经过近十年的发展,人民币作为支付货币的功能稳步增强,作为投资货币的功能不断提升,作为储备货币的功能逐渐显现,保持了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稳定地位。立足云南省区位优势,推动与周边国家的贸易投资使用本币结算,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既有利丁维护周边地区稳定,助益云南经略周边,又有利于促进区域经贸发展,推动云南沿边地区开发开放。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逐步发展和深化,人民币在对周边国家贸易投资中的使用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受种种因素制约,跨境交易人民币结算渠道通而不畅,贸易和投资项下人民币结算占本外币跨境收付的比重仍然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为此,着力搭建和拓宽人民币跨境流动渠道,扩大人民币在对外投资及贷款中的使用将有助于挖掘人民币跨境使用的巨大潜力,实现人民币周边化、区域化目标。”杨小平指出,云南与周边国家双边本币结算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人民币在周边国家计价结算功能有待提升。近年来,云南省对外经贸往来持续向好,进出口贸易及对外投资发展迅速,总体上升趋势明显,但受企业支付习惯及国际市场人民币汇率波动等因素影响,人民币在跨境结算中的占比仍未见显著提高,尤其是人民币在周边国家的使用大部分集中在贸易结算项下,在投融资方面的使用仍然有限。二是周边国家结算通道建设滞后。经过多年发展,中国与周边国家跨境人民币资金清算、结算渠道已基本打通,形成了代理行、清算行和非居民账户三种跨境人民币清算、结算模式。但在实际使用中,由于以下原因,结算渠道仍然不够通畅:

第一,周边国家金融市场发展程度不高,银行机构覆盖面窄,金融体系和清算网络建设不够健全,不能为跨境人民币结算提供高效、便捷的支付清算平台;第二,云南省边境地区多为偏远山区,金融机构少甚至金融服务缺失,非正规金融主导结算市场,以至于大量跨境人民币结算游离于正规渠道之外;第三,在边境贸易现金结算为主流结算方式的背景下,现金出入境政策无法满足当前结算的现实需求。

为此,他建议从以下方面着于解决上述问题:一是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在对外投资中的使用。建议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在对外经贸往来中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在签署对周边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直接投资、政府援助等协议中更多地采用人民币作为结算币种,充分发挥人民币在对外经贸及投融资中的计价结算功能,为云南省人民币的跨境使用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拓宽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清算渠道。第一,支持国内金融机构与周边国家有综合影响力的银行建立全面合作的战略伙伴关系,推动双边商业银行、货币兑换机构在边境地区互设分支机构,增设服务网点和自主设备数量,完善边境地区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丰富服务产品,优化服务手段,畅通资金跨境汇划通道。第二,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创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双边本币结算业务,提供电子商务等服务,提高跨境金融服务水平。第三,畅通现钞出入境渠道,为境外补充人民币现钞流动性提供便利,并实现人民币现钞顺利回流。

关于大力提升政府信息向征信市场开放法制保障水平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政府部门所掌握的信息公开透明度越来越高,对完善社会治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征信市场和大数据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征信业务的外延也随之扩大,征信市场对信息主体全面征信信息的需求更加强烈,因此需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对外提供的力度,如政府部门掌握的个人和企业纳税信息、社保信息、进出口信息等,对于判断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状况,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普惠金融,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实践中,一些部门可提供个案查询,但不提供批量信息服务;可提供偶发查询,但不提供持续信息服务。不少部门以法律障碍为由,甚或婉拒提供信息服务,导致征信机构难以采集政府公开信息,征信市场发展面临困难。”杨小平介绍,目前政府信息开放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法规制度不完善。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2017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丁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缺少高效、严密的法律保障,追责问责不严。由于《刑法》《保密法》等法律对国家公务人员泄露工作秘密有非常严厉的处罚规定,而《条例》对应公开而不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缺乏明确的界定和处理标准,导致公务人员在信息公开审核把关时更注重强调保密原则,普遍对工作秘密高度重视,对信息公开特别谨慎。二是部分信息数据库建设水平较低。政府部门在建设本行业的数据库时,往往是根据本部门的业务特点、工作需要和技术标准来建设数据库,数据库建设日的多服务于加强自身业务管理和提升工作效率,在设计之初可能并未统筹考虑要向社会公开相关的政府信息,导致三个方面问题出现:第一,数据库可能难以实现对外公开的功能,如只可提供个案查询,但不提供批量信息服务;只可提供偶发查询,但不提供持续信息服务。第二,因为所采集的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的情況,有的部门认为对外公开后存在负面影响,进而选择不公开。第三,数据有效性不足,个别政府部门存在信息发布不及时,公开信息一般多为国家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或是相关的政务活动信息,而关丁企业和个人经济与社会牛活、信息主体白身信用状况的信息往往较少,使得征信机构可采集到的政府信息也就较少。三是依法申请公开流程繁琐。虽然《条例》赋予了公民依法申请生产牛活所需信息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主体存在抵触心理,且申请、审核流程较为复杂、不易操作执行,加大了公民申请信息的难度。 针对以上问题,他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地位。建议加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等法律,赋予其同《保密法》同等的法律地位,提升其法律强制力,明确追责和监督的力度,逐步形成既有保密又有公开的法律体系,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保障公众知情权之间找到较好的平衡点。二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建议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框架下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推动政府信息对外提供。进一步深化“信用中国”网站,将当前信息采集重点从行业奖惩信息逐步扩展到各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反映社会主体自身信用的信息,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的实用性,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专项工程的要求。三是细化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建议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确定上,可适当扩大常规性信息公开的范围,并对常规性公开信息的内容进行详细列举,以减少《条例》中的模糊定义,提高可操作性。在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确定上,研究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即根据《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列出明确的负面清单,要求负面清单之外的内容必须公开。对丁可对外提供的信息,政府部门应加强提供方式便利化,可根据需求提供持续信息服务和批量查询服务,为征信机构和征信市场发展提供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