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 赵晓红
摘 要:网络社会是虚拟社会,网络的发展推进了社会的高速进步,但网络暴力也应运而生,并呈现出蔓延趋势,网络暴力不仅造成了社会恐慌,还导致大量侵权案件产生,国家不仅应加强相关的监控和立法,也要从国民的道德教育入手,最终扼制网络暴力行为。
关键词:网络暴力;网络侵权;网络谣言
网络,是近代在社会的新兴概念,是社会高速发展的产物。互联网的发展,加快了人们之间联络的频率,提高了信息共享的效率,加速推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从一个国家互联网普及的速度可以看出经济发展的速度。互联网的世界中,给我们提供了更多的言论表达的机会,但不可回避的是,虚拟世界中,由于无需实名制,网络监管无法达到全方位,有些人便将虚拟世界的网络视为法外之地,违背道德、违背法律、恣意宣泄着对这个社会、对他人的不满,造谣、传谣、人格攻击等现象屡屡发生,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伤害,更对社会道德观的发展造成阻碍,对法律进行挑衅。这些错误行为和不良现象,必须引起重视,加强对互联网世界的行为规制和引导势在必行。
一、 网络暴力的表现形态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正式发布的《中国互联网报告2018》披露,截止2017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7.72亿,普及率为55.8%,人均周上网时间27个小时,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设置时有些人生活工作的大部分,因此网络优良环境的建设,也直接决定了中国法治化道路建设的成败。
(一)网络暴力的内涵
所谓网络暴力姜方炳教授对“网络暴力”定义的界定,即“网络技术风险与网下社会风险经由网络行为主体的交互行动而发生交叠,继而可能致使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受损的一系列网络失范行为。”
[1]网络暴力,是网络发展的负面产物,与现实社会中的暴力不同,第一,因网民的非实名制,网名的任意性,注册地的隐蔽性,使得网络暴力行为的实施者都成为“隐身侠”,网络暴力具有隐蔽的特征;第二,网络传播速度极快,网络侵权行为被不明真相的网民相互传播,能在几分钟内便成为网络热点,众所周知,且无法根本消除其不良影响,其伤害性大的特征显著;第三,网络暴力实施者众多,网民会因为对社会的不满,因为工作生活压力需要宣泄,或者因为从众心理,导致参与网络暴力行为,有些网络暴力行为是故意为之,有些网民的网络暴力行为则是从众心理导致,侵权者众多是网络暴力行为的特征。
(二)网络暴力的表现形态
1、网络舆论暴力
网络舆论是偶网络中的媒体言论与论坛及新闻跟帖共同反映与形成的一种舆论形势, 网络舆论在在社会发展中尤其正面影响,主要表现为能够及时的传达民意,帮助百姓通过媒体舆论方式表达心声,达到官民之间的有效沟通,成为应民意的主要渠道;网络舆论能反映民生,将大家关注的问题和事件高度透明化、公开化。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网络舆论中,也有些人或者群体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网络暴力。
2、网络舆论成为不满情绪的宣泄平台
网络公共的话语空间,不仅仅是文字的表达,更是情绪蔓延和互动的宣泄平台。网络传播速度之快,始料不及,对一事件的批评一般包含两种态度,一是监督式的网络批评,这种批评来自于公众较为客观的评价态度,具有社会监督的本质特征。二是攻击式的网络批评 ,这种批评仅仅是为了宣泄情绪,采用辱骂式的言语攻击、情绪表达,不问世事之真假、不论事件之真相,仅凭着自己的主观臆想进行盲目推断,将自己置于道德制高点进行道德绑架,更甚者直接进行人身攻击、语言污秽不堪。
3、典型的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部分基于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的信息逐个辨别真伪,部分基于通过匿名人提供的信息,以差最后啊任务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人肉搜索往往成为网络暴力的助推器,让被人肉的当事人完全暴露于公众视野中,任由他人评论、甚至恶意攻击,更有甚者,甚至将网络暴力演化成现实暴力,进行跟踪、追打、堵门的实践并不鲜见。
公民有自己的隐私权,该权利的享有和行使,需要社会其他不特定主体要承担起不侵犯其隐私权的义务。人肉搜索除了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外,更加速了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
4、恶意制造和传播谣言
网络暴力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就是网络谣言,是同过网络介质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带有攻击型、目的性的话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民生领域、具有垫付传统、离经叛道等特点。网民往往被网络谣言迷惑,宁可信其有的心理特征明显,进而造成社会恐慌、行业损失、名誉尽毁等恶性后果。如众所周知的“因日本地震核泄漏导致的抢盐事件”“塑料袋紫菜事件”“喷药水蜜桃花事件”等,“谣言猛于虎”,网络世界中的谣言确实给社会公众带来了恐慌。
二、 网络暴力的成因
(一) 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
经济与文化的关系,历来是相辅相成的,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文化的促动,反之,文化的发展也受经济发展的影响。经济发展的不均衡,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均,都将促成文化的割裂,思想的巨变。我国有着十四亿人口,社会资源分配向着两极化发展,少数人将占据着更多的社会优良资源,而多数人则处于社会底层。这种贫富差距的加大,也会加大底层人士的仇富、嫉妒心理,于是,在网络这块可以隐身的虚拟世界中,现实生活中无法或者不敢表现出来的愤怒、极度、不满情绪得以恣意宣泄。
(二) 传统道德教育缺失
多数的网络暴力行为尚未触碰到法律的底线,而是游走于道德缺失的边缘。我国现在的学校教育过于重视知识教育,分数一直以来都是衡量学生优劣的标准,伦理道德的教育匮乏导致在物质欲求旺盛的当代社会,戾气横生。中国传统道德教育中的和善、真诚、包容越来月成为学校教育的附属品。而在网民的构成中,青少年占据主力。网络世界中的道德标准最能體现一个民族的这是的道德程度,因为在这个虚拟的世界中,每个人可以把最真实、最彻底的自我表现出来,无需掩饰。网络世界是现实世界的最真实的反映,网络暴力现象的增加,无疑是现实世界道德教育确实的最终表现。[2]
(三) 相关部门监管不力
网络世界不是法外之地,这已经形成了共识。在人类发展过程中,任何自由都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从来没有绝对的自由,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更会扰乱社会秩序。国家作为公民权利的最终保障者,在网络虚拟世界中,也要发挥管理者的职能作用,建立网络监管部门,通过打击犯罪、惩戒网络暴力行为,引导网络世界言论的合法化、文明化、构建和谐的网络世界。
(四) 个别媒体错误引导
网络世界主要由媒体主导的,网络平台的管理者必须发挥管理职能,在报道相关新闻时,注意舆论的正确引导,不能为了吸引网民的关注和增加热度,采用敏感词汇。如笔者在看一则网络新闻时有这样一个报道“广东省某法院女书记员在酒吧饮酒到午夜一点,乘坐滴滴车被奸杀……”该报道为了吸引眼球,故意采用了法院女书记员的字样,而在评论界面,很多网民不是针对犯罪行为进行讨论,而是针对法院女书记员为何厮混于酒吧进行讨论,进而攻击法院、我国法律等,网民的关注热点已经脱离的新闻报道的内容,网络暴力开始孳生。因此,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因关注新闻本身的事实,作出正确的社会引导和舆论引导,不能作为网络暴力的引导者和助推者。
三、 网络暴力的社会影响及对策
(一) 网络暴力加剧社会恐慌、损害国家形象,应从立法层面加大立法
网络的开放性使得网络谣言蔓延,且速度难以控制。如日本核电泄露产生的碘盐抢购事件,导致不明真相的群众盲目抢购碘盐,产生社会恐慌心理,有人因此一夜报复,有人也因此囤货居奇而破产,有民众因此购买的碘盐能吃上十年。2018年重庆公交车与小轿车撞击事件及高考答题卡被“掉包”事件等网络谣言,曾引起对当事人的恶意攻击和对有关部门的恶意猜测,进而使不明真相的群众产生对国家安全怀疑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恶意攻击,对社会秩序、对民众心理防线都构成了威胁,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网络暴力行为需要及时纠正,才能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
(二) 网络暴力损害道德标准,颠覆主流价值观,应从道德强化引导
网络暴力实施过程中,往往是网民混淆是非,不辨真伪的结果。很多人认为网络世界中可以充分的实现言论自由,不用接受公众的审判和道德衡量,施暴者往往一厢情愿的根据自己的主观臆想去判断事情的的真伪,再用至高“道德观”衡量是非曲直,得出自己想要达到的结论,然后进行毫无理智的攻击。那么,这些网民看到的确定是事实的真相吗,从大量的网络暴力案件中,恰恰反映出了施暴者的片面性、无理性、任意性和强烈的攻击型。在从众心理的作用下,每个施暴者都去“个性化”,形成了“群体化”,使得个人的暴力攻击演变成群体攻击,进而影响其他网民的道德是非标准的建立,进而颠覆。
(三)网络暴力侵犯个体合法权益,应从侵权责任承担保障个体权益
情绪化的网络言论常常以极端的言辞、谩骂甚至攻击的形式表现出来,加之网民群体的盲从与冲动,常常不明就里就对事件当事人进行言语攻击和舆论审判,这时就会产生网络舆论暴力。[3]不明真相的网民就事件当事人的行为猛烈抨击,口诛笔伐,甚至恣意谩骂,通过人肉搜索曝光事件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私密信息,甚至威胁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对此,应当加大网络监管,网站管理平台应进行技术删帖,同时引导受害者对侵权行为的法律追究,媒体也应加大对侵权者的谴责,只有增大暴力网民的违法成本,才能制止网络暴力。
(四)网络暴力影响司法公正审判,应从媒体宣传作出正确引导
司法审判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司法审判也具有社会引导和教育的基本功能,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有着一定的影响。但事实上,在有些民众极高度关注度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审判中也不能不顾及民众的基本情绪,在审理案件的同时,也要做到安抚民众,纠正网络错误言论的工作,这无形中势必增大了法院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对此,需要媒体在报道相关案件时应该客观、真实、不能为增加关注度而恶意倾向报道,还司法独立审判的清明世界。
[参考文献]
[1]姜方炳. “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应对——基于风险社会的分析视角[J].浙江学刊,2011,(6):84-91.
[2]王 秀 平 . 网 络 暴 力 成 因 及 理 性 法 律 规 制 [J]. 山 东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版 ), 2010(4):101-102.
[3]杨天瑜,宋会平.从《搜索》看网络暴力的根源及化解之策[J].新媒体,2013(2):67-68.
基金项目:本文是黑龙江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8年度重点课题“高校網络暴力问题规制研究”(课题编号:GZB131806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