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霄桐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新会计准则 管理 决策
一、基本概念
2014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将“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那部分资产,重新归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形成以下分类:
(1)控制:即对子公司的投资。控制,是指投资企业为了一定的目的,对被投资企业施加的权力,这种权力能够使得投资企业通过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等活动而享有回报,这种回报不是恒定不变的,而是随着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并有能力运用这种控制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2)共同控制: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共同控制,是指投资企业按照约定对被控制企业所共同拥有的控制,该约定的安排或活动是唯一的,不能被其他参与方的其他安排或活动所替代或者否决,该安排或活动必须经过按照既有的约定分享控制权的所有投资企业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3)重大影响:即对联营企业投资。重大影响,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经营、融资等政策有参与决策或者投票表决的权力,能够对被投资企业产生影响,但不能实现或者与其他投资企业一起实现对这些政策制定的控制。
这一调整的依据,被认为是基于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和施加影响的程度。不管是控制、共同控制还是重大影响,都是对被投资单位施加了一定程度的能影响决策的干预措施,而对“三不”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单位基本上是没有任何影响力的。笔者认为,基于控制的程度去理解未尝不可,但只是表面现象。对于这一调整,是基于对长期股权投资到底是一项业务还是一项资产的本质的认定,以及在这个认定的基础上,投资方具备施加什么程度影响的权力,相应承担何种收益及风险的“权责利”的匹配。权,是指对被投资单位施加控制或影响的权力;责,是指对被投资单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利,是指从被投资单位获取收益的来源。
虽然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资产都属于权益类投资,不同于债权类投资,收益来自于企业成长的分红和资本利得,但长期股权投资还是区别于金融资产。前者,呈现出更多的业务特性,即投资方须承担经营风险,并且相应的投资收益更多的体现在企业的分红;后者,呈现出更多的资产特性,即投资方仅需承担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投资收益也更多的体现在资产出售时获得的资本利得。对长期股权投资本质的认定,可以帮助企业更好的去实现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管理提升和决策制定。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及影響
基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不同分类,在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时分别适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适用于对子公司的投资,权益法适用于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
在初始确认上,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主要在于:成本法适用情形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形成完全的控制,即适用于对子公司的投资。成本法下区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是否属于同一控制。在同一控制下,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为该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所对应的金额;非同一控制下,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所支付对价(含税价格)。权益法适用情形为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权益法下不用区分是否同一控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为支付对价(含税价格)加上支付的直接相关税费。
在后续计量上,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主要在于:成本法下,不管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是不是高于或低于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对应的金额,都不调整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被投资企业盈利或亏损,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只有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股利时,投资企业按照其持股比例应享有的份额对应的金额来投资收益,借记应收股利,贷记投资收益;权益法下,要判断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是不是高于还是低于原投资时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对应的金额,如果初始投资成本高,则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不做调整,如果原投资时投资企业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对应的金额高,则以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对应的金额为入账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营业外收入。
本文主题是考虑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管理的影响,研究范围暂不考虑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之间的核算方法的转换,仅研究长期股权投资内部不同分类之间的计量和核算方法的转换,此外,长期股权投资决策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是被动接受,本文只考虑对投资企业的影响,本文分析的重点是对投资企业的个别财务报表的影响。
(一)增加投资带来的权益法转成本法
投资企业因对所持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进行追加投资或购买其他股东的股份而增加投资,使得其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上升为控制的状态,则会计处理要从权益法转成本法,则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即为在原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的基础上再加上新增股份的投资成本。权益法下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保持与被投资单位对该类其他综合收益处理原则相一致进行处理。
以某国有新能源电力公司——X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变动为例。该国有新能源电力公司在历史上利用技术、人才等优势,与某地方政府下属投资公司、外资电力公司合资成立一家燃机发电企业——A企业,各家股比分别为35%、20%、45%,其中X公司持股35%。X公司对A企业采取权益法入账,A企业经营效益良好,每年给X公司带来稳定的分红,对X公司的个别报表上的资产和利润的稳定增长做出贡献。后来X公司抓住地方股东政策性退出的机会,通过收购股权将股比增加到55%,对A企业形成控股。对于X公司的合并报表来说,整个资产规模和收入规模都因为增加了对A企业的并表而形成较大的增长。对X公司的个别报表来说,因为交易价格大于净资产账面价值与购买股比的乘积,购买本身并不导致资产规模的变动。但在权益法下因为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而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成本法下将不再体现,从而失去对资产和利润的持续贡献。
(二)减少投资带来的成本法转权益法
因投资企业出售子公司的股权或其他股东单方面减资带来投资企业减少对其子公司的投资,导致投资企业失去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但是投资企业依然能够在剩余股权、某种安排或者参与制定与经营、财务等活动相关的政策的基础上保证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会计处理要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对剩余股权要按照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
仍然以该国有新能源电力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变动为例。X公司转型为新能源电力投资公司之后,全资投资了若干风力发电公司。为了引入战略合作,加速资本的回收和项目投资的滚动效应,将其中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未宣告过股利)的90%的股权出售给了一个战略合作方,保留了10%的股权,对B公司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对于X公司的合并报表来说,少了一家子公司,必然导致合并报表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规模的缩小。对于X公司的个别报表,首先,长期股权投资的主动转让,通常会伴随着溢价,从而实现投资收益,带来当期的净利润的增加;其次,出售之后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高于原投资时投资企业按照股比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对应的金额,则不调整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再次,对于被投资企业历年实现的净利润与剩余股比的乘积作为在权益法下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增加所有者权益下的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科目,将导致资产和净资产的增加。
三、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管理建议
(一)基于战略和业务导向重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是长期股权投资管理的基础
以X公司为例,公司历经改制、重组、进入上市公司、业务转型等过程,期间经历了重大的战略转型和业务调整,形成了诸多长期股权投资。但各类长期股权投资股比不一,盈利状况参差不齐。首先按照与战略的契合度,区分出两类长期股权投资。与公司战略契合度不高的,尽量降低对该类长期股权投资的持股比例。与公司战略契合度高的,再从盈利性和业务增长性两个维度进行考量。对盈利状况较好、仍有一定增长空间的长期股权投资,增大持股比例,进入子公司范围且合并报表;对盈利状况一般但增长潜力较大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联营或合营企业加以培育,待培育期结束、形成稳定的盈利和增长时,再进一步扩大持股比例,进入公司合并报表。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将随着公司战略的调整而调整。增加或减少股比也需条件成熟,择机而动。例如,X公司转型为新能源发电企业时,对于与公司战略一致且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新能源设备厂商等,以在整个产业链上形成上下协同、拉动规模效应、降低运营成本为出发点,宜考虑作为合营或联营企业进行培育。
(二)结合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优化长期股权投资的管理决策
国有企业在不同时期面临不同的政策约束,近年来国资委要求持续推进提质增效,多渠道降杠杆减负债,做好“两金”压控,这给管理决策增加了难度,意味着要更多考虑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以X公司对A企业的投资决策为例,A企业成立初期为发电项目建设期,负债较高,没有营收和利润,若合并报表会对X公司造成一定拖累;发电项目运营一段时间后,A企业形成稳定的收入和利润规模时,抓住机会提高持股比例,实现对A企业的控制和并表,则会给X公司合并报表带来较大正向改观。
要优化长期股权投资,首先,要深刻理解长期股权投资不同分类的核算方法的内在含义,在此基础上合理规划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管理,优化对长期股权投资决策的机制;其次,要合理预测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同时结合对投资决策可能对财务报表影响的预估,持续优化长期股权投资的管理流程和决策机制;最后,要建立全过程的投资决策评价体系,根据动态的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管理决策。
参考文献
[1]财政部,關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2017-03-31.
[2]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2014-03-13.
[3]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2014-02-17.
[4]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的通知.财会[2014]11号,2014-02-17.
[5]吴梅.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及投资收益分析[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12-15.
[6]张小银.探析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的转换[J].财会学习,2019-03-25.
[7]程志强.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7-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