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我单位某职工因工受伤为6级伤残。现其劳动合同期满,单位愿意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并同意增加部分经济补偿,以便与其终止劳动合同。请问,可以这样做吗?
江西读者 赵女士
赵女士: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5、6级工伤伤残职工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不管用人单位愿意支付多少补偿,如果6级工伤伤残职工不愿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或终止。基于上述规定,双方也可以协议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主持人
文先生: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果工伤认定申请所列的用人单位错误,则意味着与该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申请人拒绝改正,仍坚持错误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补正与“错误的”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果申请人不能按照要求提供,则可决定不予受理。
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