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将迎多项利好

2019-07-16 11:44何佳艳
投资北京 2019年7期
关键词:科技成果许可职务

何佳艳

由北京市科委起草的((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6月底公开征求意见结束。《条例》从成果权益、转化实施、政府支持和保障等各方面带来利好消息。其中,《条例》明确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

从北京市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了解到,目前征集到的意见多集中于制度建设、转化实施等方面,代表性的意见包括:要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容错机制;确认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以知识产权参与投资及入股等运营方式的主体资格;明确科技成果(技术)作价入股的流转税政策等。

科研完成人可自行实施成果转化

《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者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具备转化条件,该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实施转化或者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与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签订协议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双方未能签订转化协议且单位未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所得收益归科技成果完成人。

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入股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式。但科技成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对此部分条款,有意见认为,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医疗机构目前在我国均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建议在条例中对以上机构参与投资及入股等知识产权运营方式的主体资格加以特别确认,或者以法规的形式说明以上机构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参与并完成科技成果的投资或入股等操作,避免出现因主体资格限制的问题导致政策无法落实的情况出现。

科技成果转化落实新分配

《条例》还明确了奖励报酬标准: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内,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有意见认为,科技成果完成人自主转化的所得收益是否全部给完成人还需要商榷。建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该有一定比例的分成,对于之后的单位内部成果转化队伍和机构的建设和科研发展都有好处。

也有意见提出,目前就国家出台的激励制度,涉及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部分,有的单位要求技术市场登记才可能,有的不要求。目前国家各级科技部门出台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都是不低于70%的,而技术市场办理的技术合同登记,是按25%来进行填表。因此科技成果的登记备案,是指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进行登记备案,还是需要技术市场办理技术合同登记,这一点应予明确。

同时,也有意见认为,应进一步明确奖励金额是否纳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请明确奖励金额的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和单位所得税)。

提高成果转化主体待遇

根据《条例》,政府将设立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同时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成果转化,并且以政府采购形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另外,市政府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措施。对于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相关行政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申办本市户籍提供支持,落实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在住房、医疗保险、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待遇。

对于本市引进的外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市人才工作、公安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入境签证、居留许可和就业许可时,简化程序、放宽条件、提供便利。

在科技人才引进方面,有意见提出,科技成果转化的全流程涉及各个行业领域,包括专业技术、法律、经济、知识产权等。与此同时,重要研发项目的核心工作要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出于保密原因,部分转化流程业务不适宜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因此,建议在《条例》中明确各单位在引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时,打破人才的专业背景限制。

纵览《条例》所征集的各类意见,制度建设俨然成为关键词。

《条例》所称科技成果“包括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新药、设计图纸、配方、样品、数据等成果”。针对这一点,有意见提出,针对科技成果的具体内容及形式,应进一步进行规范、明确和细化,主要是为了能在后期执行中便于管理部门进行科技成果的界定。譬如专利有国家发布的授权证书,因此较为容易界定。但是其他如技术方法,如何界定是否属于科技成果,或者证明其为科技成果,目前还比较困难。

有意见认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容错机制要建立,尤其是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要理解科技创新规律,加深对科技活动涉及法律界限问题的认识,给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吃定心丸,建议将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关内容纳入条例。

有人建议在配套的解读文件中,明确科技成果(技术)作价入股的流转税政策,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社保、公积金缴纳政策,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奖励政策。

也有部分意见认为,企業是成果转化的主体,政府应该加大力度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发挥企业的作用。目前草案里对企业的支持和鼓励条款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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