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学法学院 杨大伟
辽宁展恒律师事务所 孟 丽
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区域经济的发展已成为经济发展的趋势之一。为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发挥区域经济的优势,我国已建立了多个自贸区。党的十七大把自贸区的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到了十八大又提出了对自贸区战略要加快实施步伐,可见自贸区对于区域经济和国家经济发展的作用越发凸显。自贸区的发展离不开入驻企业,而入驻企业的数量和质量也直接影响着自贸区的发展方向,如何一方面保障自贸区内企业的便利化,为其创造优质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又能趋利避害,避免或者减少自贸区内出现改革创新带来的风险,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2013年9月29日,上海作为我国首个自贸区,正式挂牌成立。其涵盖范围为120.72平方公里。上海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先锋,率先开展了一系列的重要举措。自上海自贸区挂牌成立后,以制度创新为基点,出台实施了一系列监管制度创新服务模式,并在金融、投资、贸易等领域探索改革模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引领中国经济的转型发展。2015年4月21日,广东、天津、福建三省作为第二批自贸区也挂牌成立。第二批自贸区以上海自贸区的改革创新为内容,并结合地方特色,更加充实了自贸区的实验内容。
自上海自贸区成立4年后,在学习和总结现有自贸区改革经验和建设成效的基础上,2017年4月1日,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七个自贸区作为第三批自贸区也挂牌成立。至此,我国现在自贸区的数量达到了11个。而且,第三批成立的七个自贸区处在不同的地域范围,各具特色,各有特点,从地域上也基本涵盖了全国范围,形成了内陆到沿海、东部至西部的全方位自贸区试点,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
自贸区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企业入驻。正如很多企业家认为,在自贸区内注册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很少有限制,即便是自己没有登记的行业,也可以跨行业经营。在自贸区内注册公司税率低,且税种少,只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几乎没有其他的税负,如此优越的环境更有利于公司发展。因此,在自贸区注册公司是一个效率高、效益高的选择,吸引了大量的企业入驻。但是,入驻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多的同时,自贸区入驻企业中陆续出现了空壳企业、风险企业等,而且部分企业甚至利用形式审查的特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上述出现的问题自贸区管理机构应更加重视,避免对自贸区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准入门槛大幅降低,办理公司的手续不断简化,注册一家企业已变成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一般来说,自贸区企业注册登记只需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而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公司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可由股东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无需本人亲自办理。这就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出现了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公司注册等问题。尤其是专门“代办”各类工商手续的中介机构或人员,一般不会考虑对方提供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实,为了获取代办手续费或其他利益,只要材料完整便去相关部门办理。这就导致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盗窃、骗取、拾得或者伪造的身份证件交由代办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即出现了被冒名者不知情的“被法人”“被股东”现象。不法分子利用冒名企业从事一系列违法活动来获取利润,亦容易滋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自贸区企业入驻的便利性和快捷性,同一法定代表人同时注册多家公司的情况较为常见。尽管同一法定代表人拥有多家关联企业,虽非我国法律所限制,但因无法完全掌握其关联企业的实际经营及运营状况,无疑增大了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本律师服务机构的监管难度,也必然会增大企业法律风险。
通常情况下,多家企业不会出现使用同一个联系地址和电话的问题,导致这一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工商登记代办机构随意编造虚假信息或对公司发起人提供的信息不进行审查。公司发起人委托代办机构进行工商登记时,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导致代办机构为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而随意填写或填写不准确的联系信息;第二,某些不法分子在申请使用地址时故意留存虚假信息,使企业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处于监管部门无法监管的状态。这些留存同一联系方式的企业,注册登记后监管机构对于实际经营的地址和联系电话无从得知,对于其后续监管十分被动,存在较高的法律风险。
自贸区吸引企业入驻的核心是优惠的政策,但由于程序和部分的分工不同,出现了企业想了解某一领域或者部门的相关政策,一番询问后仍未得到明确的答复。究其原因是自贸区内各职能部门较多,各部门之间政策存在差异,也尚未形成一整套完善的政策解读服务机制,致使企业无法获知最新的相关信息。另外,由于自贸区内不同的招商平台存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而这些优惠信息又不是通过统一的渠道集中展现在企业面前,往往是企业在经历了一段时间以后才逐步了解,从而使某些企业在注册时和实际经营时的地址发生变更,这种情况既造成了政府行政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招商引资和入驻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为避免企业注册时预留虚假信息,加强对入驻企业的信息监管,应当重点从代办机构和代办人员入手,加强对其监管和惩戒。一方面,如果发现企业留存信息可疑时可要求企业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与房产部门或电信部门核对,尽量进行实质性查验,如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可以要求企业提供详细材料进一步核实。另一方面,对代办机构及代办人员进行信用评级,对信用良好的代办机构和人员的申请正常办理,对信用稍差的代办机构和人员提供的材料从严审查,对于信用极差的代办机构或者代办人员,可以取消其办理资格。
加强对冒名注册的监管和打击,是保障自贸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只有将冒名登记企业剔除出去,企业的发展才会更加稳定,市场才能更加有序,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其一,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件严格审核,通过比对、问询等方式核实申请人身份信息,对于由代办公司申请办理的注册登记企业信息进行二次审核,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除本人身份证件信息外的其他关联信息加以比对。
其二,为依法处理在登记注册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保障健康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可适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撤销登记处理程序,为打击这一违法行为提供依据。例如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的若干规定(暂行)》。
其三,加强中介代理机构的行为管理,建立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加强合作,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为有效了解入驻企业的实际情况,掌握企业最新变更信息,需要搭建企业信息互通平台,即完善企业信用信息汇集、共享和利用的一体化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准入数据,借助该平台第一时间发送给相关主管部门,各政府单位也及时将所掌握的市场主体信息在平台上予以共享。同时加强大数据综合分析,整合工商登记、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执法、消费维权、企业公示和涉企信息等数据资源,研究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如此,政府各职能部门及本律师服务机构才能实时监控企业经营行为,便于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和数据,最终真正形成企业主动申报、管理机构日常监督与行政部门行业主管的长效监督机制。
为了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积极倡导企业诚信经营的理念,强化企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注重信用的意识。建立信用制约机制,发挥信用制约效应,鼓励企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自身信息,注重运用诚信约束、社会监督等新型监管方式,真正实现对市场主体和经营行为的严管。同时,政府可制定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公示信息抽查制度,扩大对失信和严重失信市场主体的抽查频率和覆盖面,提高“双随机”抽查实效性,实现大信用监管机制,为市场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大信用监管机制奠定基础。同时,将企业大数据纳入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系统,进一步加大对信用优良企业的服务和政策优惠,研究市场主体行为与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相关联等高效的失信惩戒方式和开展事前诚信承诺、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动奖惩的信用管理模式。对于风险企业和问题企业进行信息公示,如到期仍未整改,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后由其依法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各政府部门和社会公示推送这些信息,从而起到风险提示的作用。
3.5.1 定期举办自贸区企业政策宣讲会
自贸区政策可以从经济活力、营商环境、市场创新等多方面提升服务力,多项优惠政策相继出台对拟入驻企业具有强大的吸引力。目前,入驻企业对自贸区政策很感兴趣,却不知从何获取。为解决这一问题,可通过定期举办企业政策宣讲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政策宣讲会应重点讲述企业申报过程中常见的疑点和难点,各行业类型目前发展的方向等问题,这样既可以解决企业政策知晓度低、具体项目不清晰等问题,也可以促使企业全面了解并用足用活政策,有利于在日后的经营中提高效率,让入驻企业能够充分享受到政策“红利”。
3.5.2 创新政策解读方式,注重政策解读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如何让企业能够第一时间获取并了解自贸区各领域政策信息,并及时为其提供明确、易懂的政策解读,这是所有自贸区入驻企业的迫切需求。一方面,要了解自贸区企业的政策需求,尤其是针对优质企业,及时掌握和匹配企业的政策需求,提高针对性和及时性。其次,监管部门可以采用联合措施,委托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较强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联合解读。由律师事务所获取最新政策信息后,结合企业的特点和经营现状,进行专业性的解读,从而保证政策解读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