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凌珊 , 陈 平 , 李 静
(中山大学 a.海洋经济研究中心;b.岭南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广东省是我国的海洋大省,海岛众多、滩涂辽阔,沿海海洋生物资源种类繁多,还拥有丰富的底栖生物和微生物资源,珠江口盆地的石油、砂矿等矿产资源也非常丰富,开发潜力巨大。得天独厚的海洋自然资源条件支撑着广东省海洋经济的快速增长,其总量连续多年居全国首位,成为中国打造“海洋强国”的重要战略省份。但广东省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也面临海洋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严重的问题,国家海洋局发布的我国海域环境状况统计表明,广东沿岸海域一直是我国海域中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区域之一,同时也是我国近海赤潮高发区之一。海洋环境污染会导致一系列生态问题的显现,例如滨海湿地减少、海洋生物群落退化、生物多样性下降、渔业资源衰退,生态系统所承受的压力不断加大,环境调控和修复的速度滞后等等。这将会进一步制约海洋经济的发展。
在海洋经济产值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比例日益增长的大环境下,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国家海洋局及各级海洋部门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及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国多项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中均提出,要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从国家层面来说,“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办法”、“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海洋生态资本评估技术导则”等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从广东省层面的进展来看,广东省内的部分城市已经开始采用由项目开发主体负责恢复原有环境状况的手段,如种植红树林、珊瑚礁异地迁移等方式,旨在尽量减少由项目开发所带来的环境破坏;广东省大亚湾开发区已安排资金来扶持失海乡镇的发展,对失海渔民进行创业扶持和生活补贴。在此基础上,广东省有关部门已开始着手建立一套适应广东省海情的海洋生态补偿方案,严格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等原则,重点强调从各方面来保护广东省海洋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
在过往的环境污染问题研究中,往往只是用环境污染造成的实物量损失作为衡量污染程度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程度的标准。例如,对于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实物损失,只关注于造成的鱼、虾、贝类死亡数目,而忽略了由于环境污染可能带来的水质净化经济价值损失、生态经济价值损失、旅游经济价值损失、气候调节经济价值损失等。但对于现实中环境问题的决策,政府及有关部门投入的是资金,产出的却是环境质量的改善,而投入和产出之间不能直接比较,这给决策分析带来了困难。因此,考虑以货币化的形式对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计量变得尤为重要。
基于此,本文采用方法论和实际案例相结合的方法,利用珠江入海口海域的环境监测参数,结合多种评估方法估算珠江入海口海域经济价值,并在此基础上计算由于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珠江入海口海域的经济损失量。最后,本文尝试给出通过金融对策和金融工具来有效调整和配置海洋环境生态和资源的建议,以期为海洋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政策参考。
Costanza等(1997)在Nature杂志发表论文《全球生态系统服务和自然资本的价值》,成为全球最早开始对生态系统资源及服务价值做出评估和理论研究的学者[1]。Groot等(2002)则认为直接市场评估法、间接市场评估法、意愿调查评估法以及专家小组评估法这四种方法囊括了生态系统资源及服务的经济价值评估的方法[2]。
近年来,生态系统经济价值评估理论和技术不断演变,这使得将其应用于生态补偿机制上变为可能。但就近些年的研究情况来看,关于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仍然比较少。Cowell(2003)认为可以用海洋生态补偿的手段来解决南威尔士加的夫海港资源的替代性问题[3]。近年来,国外关于海洋生态补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海洋溢油事故的生态损害补偿研究。
我国关于海洋生态系统及其价值评估的研究主要有:陈仲新等(2000)在对我国生态系统经济价值的计算过程中,得出了海洋生态系统经济价值为21 736.02亿元/年[4]。陈尚等(2006)探讨了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与人类福利的关系[5],曾江宁等(2005)建议应尽快建立海洋生态价值评估的理论体系[6]。此外,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也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如《胶州湾海洋生态系统的服务和服务价值》等,这些学术论文及著作系统地建立了海洋生态系统服务的理论框架与价值评估方法。
人们也开始逐渐关注环境污染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结果,同时不断探索如何使用货币化的方法来评价经济损失。
McConnel(1986)采用旅行费用法估算了New Bedford海湾多氯联苯引起的水污染损失[7];Zylicz(1996)采用条件价值法计算出了波罗的海地区富营养化造成的经济损失[8]。
我国对水污染经济损失的研究开始得较晚,目前发展相对较为完善。2005年,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10个试点省市进行的《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和环境污染损失调查》显示,仅以2004年一年的情况来看,全国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 118亿元,占GDP的比例为3.05%。张慧勤等(1993)总结的环境污染成本综合总量分析法具有非常强的理论基础[9],该方法在估算中将污染损失分为主要的几大类,分别考虑每一类污染物排放总量、影响人群或地域范围,同时借鉴已有实证参数,选用市场价格法、机会成本法等经济计量方法,计算出每类的损失值,最后汇总成“过—张模式”。
通过整理,可以发现目前海洋生态补偿的研究仍处于初级阶段,理论体系也尚未形成。与此同时,在环境污染的经济损失研究方面,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货币化经济损失研究发展较为缓慢,尚无健全完善的计量方法,只能用其他的相关方法进行估计和计算。
海洋生态损失的价值度量可以使用环境影响经济评价的方法。根据海洋生态系统的特点,本论文中将生态损失的评价方法主要分为直接市场评估法、替代市场评估法以及假想市场评估法三大类。
直接市场评估法又称为揭示偏好法,可以用于评估那些可以直接在市场上交易的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直接市场评估法具体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
(1)市场价值法
在海洋产业中,某些产品或服务如鱼、虾、贝等是可以在市场上直接进行交易的,具有明确且相对公允的市场价格,具有客观、直接、争议小的特点。通过运用市场价值法来估算海洋生态损失或环境污染的经济损失量,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其真实的经济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L1—环境污染或生态系统破坏造成产品损失的价值;Pi—i种产品市场价格;ΔRi—i种产品污染或生态破坏减少的产量。
(2)机会成本法
由于环境资源是一种有限的稀缺资源,若人们选择了其中某一种资源的使用机会也随即丧失了对另一种资源的使用机会。在现实中,人们必须找出兼具生态经济效益和社会净效益的最优方案。通常,人们将失去使用机会的方案中能够获得的最大经济收益称为选择某一种资源的机会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L2—资源损失机会成本的价值;Si—i种资源单位机会成本;Wi—i种资源损失的数量。
(3)恢复费用法
全面评价环境污染的损失或环境质量改善的效益是困难的。恢复费用法是指人们为了消除或减少生态环境恶化的影响而愿意承担的费用,或采取措施将已经恶化的环境恢复到原来状态所需要的费用。因此,可以将修复受污染损害资产或恢复受污染损害资产原来的状况所需要的费用作为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最低估计。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L3—防护或恢复前的污染损失;Ci—i项防护或恢复费用。
海洋生态系统提供的资源和服务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没有直接的市场交易价格的,因此需要借助相关市场产品的替代信息来获得这些资源和服务的使用价值。替代市场评估法主要用于评估水污染、空气污染、自然保护区与滨海旅游区的环境破坏所带来的经济价值损失。具体来看,替代市场评估法包括以下几种:
(1)资产价值法
资产价值法适用于沿海的海滨城市或是滨海旅游度假区,该方法是指由于海洋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所造成的对某些产品或生产要素的价格产生影响,进而影响海洋生态系统的经济价值。
(2)旅行费用法
旅行费用法可以用于评价没有直接市场交易价格的滨海旅游景区所提供的旅游娱乐价值,通过人们对旅游娱乐产品的支付意愿(如旅游景点门票、交通费、饮食住宿费用、时间机会成本等)来反映滨海旅游景区的经济价值。
(3)影子工程法
影子工程法是恢复费用法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重新安置成本法。当某个海湾的环境被破坏以后,或是当海洋生态系统的某种服务价值难以直接估算时,可采用能够提供类似功能的影子工程的价值来估算这种服务的价值。这种具有类似功能的替代工程只是一个虚拟的假设,替代工程的投资费用就可以当作生态系统的价值。
在某些情况下,海洋生态系统所提供的资源或服务既没有直接的市场交易价格,也无法寻找到可以替代的相似市场产品,此时只能通过构建一个假想市场,直接调查人们愿意花费在该市场上资源或服务的货币金额。这种评估生态系统经济价值的方法称为假想市场法,又可称为陈述偏好法。假想市场评估法具体可分为投标博弈法、集体评价法和德尔菲法等。
在评估方法选择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数据的可获得性、研究时间以及研究经费的局限性等因素。总体原则是在有公允市场价值的情况下尽量使用直接市场评估法,其次选择替代市场评估法,最后才选择假想市场评估法。
本文的研究范围主要集中在珠江入海口八大口门所涉及的海域,以及大亚湾和广海湾海域(本文中统称为“珠江入海口海域”),总面积约为3 964平方千米。该海域以二、三类水质保护目标为主,主要的海域使用功能包括海洋渔业养殖、海水综合利用、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海上娱乐等。陆域研究范围为珠江三角洲,行政区域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中山、江门五个地级市以及惠州市的惠城区、惠东县、博罗县和肇庆市的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高要区。
考虑到数据和资料的可获得性以及计算的可信度,本研究将珠江入海口的总体经济价值拆分为本节中的细分价值,采用市场价值法、替代工程法等评估方法分别计算各细分价值,最后加总得到珠江入海口的总体经济价值。由于需要采用一些政府报告以及统计年鉴上的数据,而本研究的估算基准年为2012年,因此也尽量采取2012年的最新数据,对于其他年限的数据则按5%的折现率换算成2012年的估算值。
3.2.1 海洋渔业价值
珠江入海口的渔业价值主要包括海洋捕捞和海水养殖两种鱼类产品价值,理论上可以通过分别按这两类海水产品的产量和市场价格进行计算,然后扣除相应的生产成本获得,但鉴于资料的可获得性,目前仍无法获得珠江入海口鱼类产品的数量。由于珠江入海口的海域面积为3 964平方千米,可根据《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广东省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2013广东统计年鉴》得到广东省的近岸海域总面积约为8 119平方千米,2012年广东渔业经济总产值为1 984亿元,水产品总产量为789.5万吨,其中海水产品的产量为432.34万吨,淡水产品的产量为357.16万吨,故按系数比例可得:
3.2.2 水质净化价值
入海污染物通过海洋生态系统的一系列生态过程而转化为无毒无害的物质,其作用与污染物处理厂相似,因此可用恢复费用法进行计算珠江入海口的海水净化价值:
则可计算出海洋渔业产值的平均系数如下:
式中:Qi—i类污染物的入海量,但不得超过海洋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Ci—i类污染物的处理成本。
尽管海水可以净化人们排入的多种污染物,但目前尚不能对所有的污染物处理功能进行计算和评估。本研究中将排入珠江入海口海域的污水分为两大类,一是经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等出水,二是未经处理的污水如自然降雨等。
对于第一部分污水净化价值,可以通过研究海水对氮、磷的净化去除功能,来计算海水的水质净化价值。目前对氮、磷的处理费用分别为1.5元/千克、2.5元/千克,而根据《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规定的污染物标准类别,广东污水处理厂普遍适用于一级B标,即总氮的一级B出水标准为20 mg/L,总磷的一级B出水标准为1 mg/L。根据《2012年广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数据可知,广东省的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2 093.3万吨,珠三角地区的污水处理能力可达全省的80%。因此,可以计算得出海水对经处理后的污水的净化价值:
对于第二部分污水净化价值,根据《2012年广东统计年鉴》可知,2012年广东省全年的降雨量为8 021.1毫米,依经验假设广东省境内的降雨通过珠江入海口排入海水中的比例达到40%,广东省的总面积为179 612平方千米,而珠江入海口的海域面积为3 964平方千米,则珠江入海口海域的降雨总量为608.7×109吨。初雨中氮、磷的浓度范围分别为3.88~10.81 mg/L、0.60~1.50 mg/L,取其平均值,则广东境内及珠江入海口海域降雨的氮、磷浓度分别为7.35 mg/L,1.05 mg/L。
将第一类和第二类污水净化价值相加总,则:
3.2.3 滨海旅游价值
近年来,广东省依托其丰富的岸线、人文、海洋文化等资源优势,提高旅游业发展水平,使得旅游价值也成为海洋总体经济价值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旅游价值的最佳计算方法是旅行费用法,根据旅游及娱乐的人数及费用支出数量来计量,包括旅游费用、旅游时间价值和其他花费。但由于无法获得每个功能区准确的旅游人数,因此,可按照《广东省滨海旅游发展规划(2011-2020年)》给出的2010年广东省滨海旅游业产值1 298.39亿元进行如下估算:
3.2.4 气候调节价值
海洋生态系统的气候调节价值可看作是其对各种温室气体的吸收及固定,可以借鉴已有研究中的造林费用和碳税率来确定海洋生态系统所具有的气候服务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Qi—固定第i类温室气体的数量;Pi—固定第i类温室气体的费用。
鉴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在本研究中只考虑海洋生物对于二氧化碳气体的吸收和固定作用。对于珠江入海口海域的初级生产力(即自养生物通过光合作用生成有机物的速率),gC/(m2·a),由于广东省内的环科所尚无监测数据,故可以采用崔伟中(2004)的调查结果[10]150~580mgC/(m2·d)的中间值365mgC/(m2·d)进行计算,碳的固定价格按照瑞典政府规定的碳税$150/吨(943.5元/吨,按2012年12月31日的1$=6.29元计),则:
3.2.5 空气质量调节价值
该部分主要包括海洋生态系统对有益气体的释放以及对有害气体的吸收,其计量指标可采用O2、O3等有益气体的释放数量、生产成本以及有害气体如SO2的吸收数量和处理费用进行计算:
式中:Qi—第i类有益气体的释放数量;Pi—生产单位第i类气体的成本;Qj—第j类有害气体的吸收数量;Cj—处理单位数量第j类有害气体的费用。
本研究中只考虑珠江入海口海域的海洋光合作用中释放的氧气所产生的价值。海洋藻类植物在通过光合作用固定碳时,也会释放出氧气,氧气的释放量与碳的固定量之间的比例为32∶12,因此,将上述初级生产力转化成氧气的释放量为355.3吨/(平方千米·a),而氧气的价格按工业制氧价375元/吨计,则:
3.2.6 非使用价值
珠江入海口海域的选择价值、遗产价值和存在价值等可以合并为目前阶段的非使用价值。海洋生态系统的非使用价值一般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交易市场,可参考Costanza等计算出的非使用价值占总生态系统经济价值的6%来估算,考虑到Costanza等是针对全球生态系统价值算出的平均值,估值可能偏低,结合其他海洋生态系统价值评估的研究,可取10%作为广东省海洋的非使用价值占总生态系统经济价值的比例,近岸海域的总使用价值为上述几大类的海洋经济价值之和,具体计算公式为:
式中:V使用—近岸海域的总使用价值
3.2.7 其他经济价值
珠江入海口海域还具有海洋交通运输、海洋油气开发、海水利用等经济价值,但由于本研究中仅考虑由于环境污染对珠江入海口海域生态系统功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值,则海洋环境污染对海洋交通运输业和海洋工业(包括油气业、海水利用、电力)等的影响将不予以考虑。
根据对海洋生态系统经济价值的分类计算,可以得到珠江入海口海域生态系统经济价值的汇总表,即该海域的生态系统总经济价值为1472亿元/年(其中使用价值为1324.8亿元/年,非使用价值为147.2亿元/年),单位面积的珠江入海口海域经济价值为3 713.4万元/(平方千米·a),具体如表1和图1所示。
表1 珠江入海口海域生态系统经济价值汇总表
图1 珠江入海口海域生态系统经济价值
由图1可以看出,对于珠江入海口海域的生态系统经济价值来说,海洋渔业的经济价值最大,滨海旅游业次之,这两者之和可以达到海洋生态系统经济价值的85%左右。考虑到在每个估算环节中存在的估计值的波动性等因素,本文对估算结果给予上下各10%的波动率,即珠江入海口海域的生态系统总经济价值为 1 324.8~1 619.2 亿元/年。
必须注意到本研究中涉及的海洋生态系统的局限性,例如尚未考虑海洋生态与资源在生物医药等方面的价值,以及海洋中的海草、红树林等对于自然灾害的干扰调节价值。因此,海洋生态系统潜在真实的经济价值将远高于上述计算出的估计值,应引起政府及有关环保部门的重视。
在充分利用海洋的自净能力以及保证不破坏海洋自然环境状况和生态系统的前提下,海洋生态系统本身具有对海域内一定负荷量的污染物的承受能力。但是,如果海洋的环境污染超过了海洋水体自净能力的阈值(可用海水水质标准衡量),就会对海洋生态系统降解污染物的能力造成破坏,即超额污染物带来的经济损失价值就是本研究中所要计量的海洋环境污染经济损失。
《我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专项》中对珠江入海口的春、夏、秋、冬四个航次的海水水质调查分别于2007年4-5月、2006年7-8月、2007年10-11月、2006年12月-2007年1月完成,历时近一年。调查结果显示,从珠江入海口海域各项海水理化要素分布特征来看,可以发现珠江入海口的悬浮物、油类以及一部分的重金属含量较高(在本研究中,考虑到研究进行的需要及可操作性,则针对珠江入海口全海区四个季节海域水质要素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取平均值进行分析),这表明该部分的海洋区域受沿海陆地居民的工业污染以及生活污染较严重。
在计算珠江入海口环境污染所带来的货币化经济损失价值之前,必须先对海洋环境污染的实物量进行核算。本研究中,对海洋环境质量的评价标准采用《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该标准中将海水水质分为四类,但由于海洋自然环境与城市的产业发展及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加之考虑到海水质量直接影响着海洋渔业、养殖业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及发展,故本研究采用《海水水质标准》中规定的较为严格的第一类海水标准值,同时也参考第二、三、四类海水水质标准。
表2 《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各项水质标准
利用计量经济学法进行计算时,可将海洋环境污染简化为水体环境污染,从而其理论依据可用詹姆斯L.D.提出的“损失—浓度曲线”建立海洋环境污染经济损失计量模型。
模型的定义是:当海洋中的污染物浓度小于海水自净能力即下限临界浓度时,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零;当海洋中的污染物浓度大于下限临界浓度时,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随着污染程度的增加而增加;当污染物浓度达到上限临界浓度时,可认为该海水已经失去其功能即海洋环境污染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已到了极限。本研究取海水自净能力即下限临界浓度为《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的第一类标准,上限临界浓度以第一类水质标准的5~10倍确定。
图2 损失—浓度曲线
经济损失—污染物浓度曲线通常呈S型,并可用下式表示:
式中:S—污染物价值损失;V—水资源价值R—污染物的经济损失率。
设环境中某一环境要素i,共有n种污染物,第j种污染物对环境要素i造成的污染损失率为Rij,要求该污染损失率,需要建立污染物浓度与环境资源经济价值损失间的微分方程:
式中:cj—污染物j在环境要素i中的质量浓度,以mg/L表示;Si—当污染物质量浓度为cj时,对环境要素i造成的环境价值损失(万元);Vi—环境要素i的经济价值(万元);可根据珠江入海口海域创造的产业价值以及自然生态价值来计算其总经济价值。当cj→∞时,Si→Vi,水体完全不能利用,Vi可理解为最大损失值。βij—比例系数,即环境要素i经济价值的相对损失率。
因此可以求解得到:
由于Si=ViRij,则
由上式可以看出,0≤Rij≤1,而且Rij随cj的增大而增大,这表明随着海水中污染物浓度的增加,海洋环境受到的破坏也越大,造成的经济损失也越大。同时,海洋环境污染带来的经济损失不仅与污染程度有关,还与海水资源的使用量(使用价值有关)。
海洋环境污染经济损失计量模型中的常数项αij和βij与污染特性有关,理论上可以通过毒理实验或损害实验确定,但实践中通常是根据水质标准确定。因此,本研究中的αij和βij的确定参照《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以及水污染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近似表述。
假设海洋水体环境中第j种污染物的临界浓度为c0j时的单项污染损失率为R0j,而相应的引起严重污染的极限浓度值cmj为时的单项污染损失率为Rmj,则:
根据本研究中参照的《海水水质标准》及相关资料,设第j种污染物的临界浓度为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的单项污染损失率R0j按模型理论值取1%计算,引起严重污染时的极限浓度值以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5~10倍确定(本文的计算中取5倍),相应单项污染损失率Rmj按模型理论值取99%计算。为了方便表示,则记:
若环境中同时存在多种污染物,其综合损失率R′并不是单项损失率的简单相加,应考虑污染物间的相互交叉影响的部分,本研究中假设,海洋水体环境污染物之间相互反应最终以达到平衡浓度。因此,海洋环境污染的综合损失率可依据概率论原理按如下公式计算:
式中:n—环境中污染物种类。获得综合经济损失率R′后,就可以利用公式S=VR计算水污染经济价值损失量。
结合珠江入海口海域海水的理化性质及表2的数据,以及海洋环境污染经济损失计量模型,可以得出珠江入海口海洋环境污染经济损失计算表(表略)。
将珠江入海口海域环境污染的综合损失率0.066乘以该海域生态系统经济价值总值范围1 324.8~1 619.2亿元/年,即得到由于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珠江入海口海域经济损失量的范围为 87.4~106.9 亿元/年。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研究的计算过程中,鉴于数据的局限性及资料的可获得性,使得该经济损失估算量远小于实际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值。因此,保护珠江入海口海域的资源与环境,在广东全省海域范围内建立合理有效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迫在眉睫,而这些举措所创造出的生态环境效益及经济效益也将远远大于本文的估算值。
当研究范围扩及多个海洋产业和海域时,引发的经济损失将是极大的。在这种情况下,应通过应用多种金融工具和对策来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海洋环境保护体系。
目前,广东省涉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金融对策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不足:(1)政府对如何有效应用金融对策来保护海洋环境的问题尚未建立完整认识;(2)政策性银行融资不足;(3)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不足。
本研究提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适宜广东省政府参考的金融对策:
(1)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成了过去十多年最重要的海洋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直接补贴的方式对应于企业保护环境的成本而言,显得金额不足。
广东省可以创新财政资金的使用,给予税收减免或财政贴息等优惠方式,以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有助于企业在财政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撬动社会资本,充分利用银行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来发展环境保护项目。
此外可以发起设立政府引导型环保基金,借助地方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各机构优势,整合一系列社会资金资源,创设专注于投资清洁技术、污染源控制等领域的引导基金。
(2)开展海洋产业绿色信贷
绿色信贷旨在通过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和手段,对生产经营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企业一律不承诺发放贷款,同时对符合环保标准的以及从事生态保护与建设、循环经济生产、绿色经济的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或降低其贷款利率等鼓励措施。
将绿色信贷的原则应用到海洋产业上,即对于一些海洋生态补偿项目的投入,国家的商业银行或有关金融部门要给予相应的贷款和金融政策优惠;而对于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及生态环境破坏的企业,应该采取相应措施限制对其贷款的发放及融资渠道。
(3)利用国内外环境基金的资助
全球环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GEF)又名为全球环境融资,在GEF基金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包括了对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水淡化系统的资金支持。广东省可以作为我国的试点省份,与诸如全球环境基金这样的机构组织签订长期的合作,将广东的海域环境作为试点,以获得GEF基金的资助,来共同保护广东的海洋环境。
与此同时,国内也涌现出许多的环境保护基金和组织团体,如中国环境基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等。在广东省的海洋生态补偿领域,可寻求良机与国内外的环境基金开展合作,借助它们的资金支持来实施广东海洋生态补偿项目。
(4)发行海洋生态补偿的专项国债和地方债
专项债券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为保证。
由于海洋生态补偿项目的开展和实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可以考虑发行长期的专项国债和地方债来获取海洋生态补偿项目所需的资金。当广东海洋生态补偿项目经过若干年的运营,由于海洋生态环境的改善以及资源利用水平的有效提高,使得该项目产生正的外部性或促进涉海产业的发展,地方政府就可以使用项目产生的收入或相关涉海产业的收入来偿还专项债券。
(5)建立海洋排污权交易机制
过去“限制排放”的强制命令手段的其实际效果并不理想。近年来,国内外开始采取一种新的市场经济方式——排污权交易。若将排污权交易的市场机制应用到海洋生态补偿领域,即可在排放入广东海域的环境污染物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在地、市的各工业园区或排污口通过货币化的资金定价方式来相互分配和调节排污量。
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控制污染物排放的经济手段,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得企业的排污权剩余,之后通过出售剩余的排污权来获得经济回报,对企业的环保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