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海军 翁德隆
(湖南科技大学 体育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
自2002年朱镕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弱势群体”这个词汇以来,国内外学者和各界人士纷纷关注弱势群体,弱势群体享有作为公民的所有权利,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等诸多方面的权利。2014年国务院46号文件发布标志着全民健身已经上升为了国家战略,习近平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体育强国建设离不开体育法制建设,其重心是公民体育权利保障。城市和乡村在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发展存在很大差异,在公民体育权利保障中,乡村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保障现状堪忧,因此,在体育强国、全民健身的大背景下,研究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保障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弱势群体已经成为学术界研究热点对象,关于弱势群体的定义,并没有统一的口径和标准,不同的研究者基于其研究目的和角度进行了定义。本文采纳曲伶俐在《弱势群体刑法保护研究》一书中的定义:弱势群体是指由于生理性原因和社会原因,在社会地位、财富分配、政治权利行驶、法律权利享受方面处于相对不利地位以及在发展方面潜力相对匮乏的人群。包括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生理性弱势群体主要是基于其生理和身体因素来考虑的,包括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等。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基于经济状况和社会环境等因素来考虑的,包括乡村人口、城市农民工、下岗职工或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等,本文关注的是社会性弱势群体中的乡村人口。
“体育”一词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一种教育活动,如体育理论知识、体育实践指导,这种教育活动主要集中表现为学校的体育教育和教学。另一层含义是指体育运动,包括田径、体操、球类等各种具体的体育运动项目,通过身体参与来实现,以锻炼身体、增强体质或者体育竞技为目的。因此,从体育的含义来看,体育权利就公民依法平等地接受体育教育、参与各项体育活动的权利。
我国是个人口大国,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末总人口及构成情况来看,乡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42.62%。本文从社会性弱势群体中选取乡村人口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其体育权利保障现状,并提出乡村弱势群体体育权益保障措施。
表1 2016年末我国总人口及其构成情况
随着整个社会对弱势群体问题的不断重视,越来越多的机构、组织、团体和相关人士都纷纷为弱势群体发声。但是他们更多的关注点在弱势群体的教育、就业、医疗和养老等方面,乡村弱势群体的体育权益还处于一个相对真空的地带,现状主要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乡村地区学校教育仅仅停留在德育和智育层次,忽视体育和美育。乡村教育一般是从小学到初中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乡村学校教育一般主要集中在文化课,课程大都以应试教育为中心。体育师资力量不强,缺乏专业的体育教师团队,在体育教学方面尚未建立完整的体育教育体系,体育教师教学计划编制不够科学,在体育教学过程中也不甚严谨。乡村中小学体育课被占用或者甚至不开设体育课时有发生。对于乡村地区青少年来说,由于学校体育教育基础薄弱、设施不完善,导致一开始体育基础就不够扎实,难以从小就接触先进的体育理念、养成良好的体育素养,体育教育的的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
乡村体育基础设施主要表现为体育场地、体育器材和体育用品。根据2013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进行的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结果,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体育场地169.46万个,用地面积39.82亿平方米,建筑面积2.59亿平方米,场地面积19.92亿平方米。
全国体育场地中,分布在城镇的体育场地96.27万个,占58.61%;场地面积13.37亿平方米,占68.61%。其中,室内体育场地12.87万个,场地面积0.54亿平方米;室外体育场地83.40万个,场地面积12.83亿平方米。分布在乡村的体育场地67.97万个,占41.39%,场地面积6.12亿平方米,占31.39%。
从表2可以看出,乡村体育场地虽然从数量上看很可观,但是,体育场地基本为室外体育场地,而室外体育场地受季节、气候和天气等因素影响较大,不利于体育活动的日常开展,难以持续进行。
表2 室内外体育场地城乡分布情况
乡村人口体育观念淡薄,对体育活动参与程度不高,忽视进行系统的体育锻炼的重要性。一是乡村人口大都保持了劳动者的勤劳美德,在乡村人口的观念中,日常的劳动相当于体育锻炼,乡村体育运动的氛围不浓厚,而且从时间和精力的角度来考虑,不愿意再参加额外的体育运动。即使参加体育运动,也仅仅停留在简单的体育活动,如散步、广场舞等,更加不会考虑参加竞技体育。二是乡村人口中大部分文化程度不高,没有主动去学习和了解相关体育知识,对于体育是什么、有哪些体育权利、国家有哪些体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政府出台了哪些体育权利保护制度都不甚清楚,更谈不上维权意识。
乡村经济不发达是制约乡村人口体育权利保障的最重要因素。中国经济发展存在显著的区域差异,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对于乡村地区来说,体育发展经费不足,投入不够。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都投入到工业、农业建设,忽视了文化和体育产业建设。乡村经济不发达,乡村人口收入来源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制约了乡村人口的体育参与程度。因此要保障乡村人口体育权益的首要措施是大力发展乡村经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寻找和培育乡村经济增长点,根据地域资源情况,发展和培育特色产业,对乡村人口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拓宽乡村家庭经济来源,提高乡村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
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国家加快法制建设进程,建立健全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保障机制。1995年《体育法》的颁布填补了我国体育立法的空白。《体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这反映了我国体育开始走上有法可依之路,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法制建设还有待完善。关于弱势群体体育保障权利的立法中,要从法律层面明确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内容、维权机构、程序等。地方在落实中央体育权利保障政策的同时,也应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方面的配套制度。
体育投入包括“人”、“财”、“物”三个方面的投入。“人”的方面的投入包括体育管理人员、学校体育师资、体育运动员、乡村健身带头人等。完善体育人才引进政策,想方设法留住人才,同时也要加强对乡村现有体育人才的的培训。“财”的方面的投入主要是指体育资金的投入,中央、省、市三级应该加大对乡村地区的体育经费和专项资金投入,对于体育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禁止乡镇挪作他用,完善资金监督体系,坚决杜绝腐败。在经费的使用方面,制定严格的资金计划,按照规定用途来配置使用资金。“物”的方面的投入主要指体育基础设施投入。针对农村体育基础设施不完善的现状,在今后应该继续加大农村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和器材投入,如:加强体育场地建设,乡村健康步道建设,购买优质体育器材等。
乡村地区学校对体育教育普遍不够重视,缺乏科学的体育教育体系,体育师资力量也参差不齐,政府可以适时推行体育方面的人才引进计划,帮助乡村学校积极引进体育专业教师。严禁语文、数学、外语等文化课程占用体育课现象的发生,不得使体育课形同虚设。此外,必须加大乡村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的投入,保障乡村学生体育活动场地,淘汰陈旧落后的体育设施器材。体育教师在体育教学的过程中,注意根据学生的体制体能制定体育训练计划,因材施教,注意挖掘学生的体育潜能,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类体育竞技活动。
部分乡村弱势群体对体育的关注较少,对于自身享受的的体育权利不了解,更不用说体育权利维权。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制作法制宣传展板或印发法制宣传册分发到乡村人口手中。除了利用传统的宣传媒介来介绍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维权途径,还可以充分利用新媒体手段,通俗易懂进行宣传,扩大乡村人口的法律知识面,增加体育健身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
除了上述保障措施以外,我们还可以不断创新,探索新的乡村地区体育权利保障途径,比如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地区依法建立乡村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维护组织,呼吁构建乡村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保障社会支持网络
在全民健身热的推动下,人们普遍对身体健康越来越关注,不断尝试多种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城市体育健身渠道广,活动丰富多样,而农村体育活动相对单一,对于乡村中老年人口来说,体育健身基本局限于散步、跳广场舞等形式。随着乡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乡村人口对体育运动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可是乡村地区体育发展受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等多重因素的制约,乡村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保障现状不容乐观。在乡村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保障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发展乡村地区经济,提高乡村人口可支配收入。其次是加强法制建设,从法律层面来强制性保障乡村人口的合法权利。保障乡村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还需要政府加大乡村地区体育投入,加强乡村学校体育教育建设,做好乡村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保障宣传工作。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对乡村地区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的保障工作不能仅仅只依靠政府的出力,还需要整个社会共同关注、共同支持,构建一个对乡村弱势群体的全社会支持网络体系,多方发力、共同协作来保障乡村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