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问题研究

2019-07-15 10:51张彩霞郭雅雯
法制博览 2019年5期

张彩霞 郭雅雯

摘 要: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的“共享”精神为我们带来了很多便捷,但是也带来了很多的网络侵权行为,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很容易发生,网络知识产权受侵害的对象具有无形性和易受侵害性,而我国目前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不够完善,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研究也有不足,诉讼程序不够完善等等问题。本文将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法;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198-01

作者简介:张彩霞(1980-),女,汉族,法学学士,河北省沧州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律。

当前伴随着网络的快速进步和日益的更新,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很容易发生,而且,由于目前我国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也相对缺乏,导致这种侵权行为很容易发生,而且严重缺乏保护力度,同时网络知识产权的侵害除了传统的知识产权外,还包括新型的概念,例如:数据库,软件,数字化产品,电子版权等等。而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却凸显的很不完善,在目前的国内国际中相关的法律案件日益增多,因此,完善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刑法已经显得极为重要。

一、目前我国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法的保护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共享”精神的快速融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无数的便捷,但是,在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的侵权行为,就当前的形势,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严重落后于当今的网络发展和文化传播速度,而互联网在飞速发展和彻底融入人们工作生活的同时,也成为了无数网络知识产权侵害行为的温床[1]。近年来,网络纠纷案越来越多,侵权模式也变成了多种多样的,究其本质都集中在知识产权上,而互联网具有无形性和隐蔽性;网络知识产权侵害,受到侵害的是客观存在不具备实际物理意义的无形的产品,但是这种权利却客观存在着,而且大部分的网络使用者对网络知识产权观念比较淡薄,这样传统的价值观和传统的法律规范都失去了明确的概念,合法和非法的界限变得十分模糊。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完全不受地形地域任何限制,它可以随时随地的发生在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而且发生地点也不存在实际物理意义,给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题;侵权取证较为困难,网络侵权的证据多为计算机数据或者代码,其本身具有隐蔽性,脆弱性,这样就为诉讼提出了很大的难题,因为,这样的证据在诉讼的过程中极为容易删除、毁灭,或者从网站撤销,删除操作日志等等操作,使得诉讼过程采证极为困难[2]。而且,原告自行采证的话,由于电子数据本身极为容易修改,也不容易被采信。这些都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很大的难题。

二、我国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法的缺陷

(一)缺少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项刑法

目前,我国大部分对于网络的管理办法大都是一些研究、概论、和伦理等研究,只有少数的相关条款,而缺少一部真正的专门针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法。现在的网络侵权行为都不能被有效的解决,很多实际的侵犯也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当今的网络重复变成一个很正常的现象,大部分文献、课题在互联网中都可以查到很多重复的,很多软件、程序代码都在互联网上被传播着。现在不仅仅是对网絡知识产权侵犯的治理,不能真正的管理,长期发展甚至会变成一种放纵。因此,我们迫切需要一部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法,来抑制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二)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足

西方国家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极为重视,法律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效果也很好而我国目前严重缺少同样的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知识产权被侵害的同时,很难查出被哪些人侵权,甚至不知道自己是否被侵权;即使知道了也很难即使所要报酬和阻止对方侵权。我们需要让保护知识产权的形式能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对非法的侵权行为可以进行有效的制止和处罚[3]。

三、完善我国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刑事法

为尽早遏制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事件再次发生,我国需尽早制定一项专门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的相关刑事法,而不能只依靠一些陈旧的相关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在数字时代来临的当今社会,侵权的形式也早就变得多种多样,而那些陈旧的条款,也渐渐地开始显得无能为力。我们迫切需要完善我国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而且,在应对目前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的同时,也要考虑将来可能发生的一些情况,这样才能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产生更有效的打击,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有更好的震慑。

四、结论

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日益严峻;我国目前存在着普遍的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网民法律意识淡薄,法律对是否侵权界定不明确。法律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缺乏,互联网的“共享”精神应该是在明确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进行的,而不是肆无忌惮的侵权。我国迫切需要一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法,来保护网民的知识产权,法律才是一切权利的根本。

[ 参 考 文 献 ]

[1]马成坤.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5,4(02):166-167.

[2]王建,廖勇.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问题[J].兰台世界,2011,5(27):46-47.

[3]郑吉煜,张玉娟.“从程序设置视角对检察院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质疑”[J].动完理工学院学报,2013,8,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