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以“互联网+”视域下互联网法学教育的机遇与挑战为研究题目,在明确互联网与法学教育关系基础上,探讨了我国互联网法学教育的基本问题。全文基本结构由“互联网+”视域下法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国外互联网法学教育的发展状况、目前我国互联网法学教育发展的机遇与挑战以及对互联网法学教育发展面临的挑战提出破解对策等主要部分组成。
关键词:互联网+;法学教育;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D90-4;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019-03
作者简介:马岚,女,汉族,陕西宝鸡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
一、“互联网+”视域下法学教育的基本情况
(一)“互联网+”视域下法学教育的概念
互联网作为21世纪新兴的信息技术与创新,“互联网+”则是对新一代大数据与信息技术共同作用下促进社会经济与生活发展新形态。简单来说,“互联网+教育”即是“互联网+传统教育模式”,但是并不是简单的相加,而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对传统教育的创新。
“互联网+”视域下的法学教育就是在计算机技术的支持下利用网络开展的法律法学教育模式。这种教育模式的本质实际上是在老师和学生分离的情况下,实现对传统教育模式的创新,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观念,老师即扮演教学活动的领导组织者,更多的是体现了“因材施教”的思想。
(二)互联网法学教育的特点
1.教学资源广泛化
以网络技术为基础,利用强大的数据资源库,学习者可以通过网络在教育平台上获取远远超过图书馆或者传统资源库的法律资源。使用者通过在网页也搜索,选择自己需要的资料。对于法学生来说,案例以及法律条例的研读则是必不可少的过程,就可以通过互联网络方便、快捷地获得比纸质材料更为广泛和全面的资源。
2.打破时空地域限制
互联网教育学习不会受到空间、时间的限制,学习者可以随时获取教育资源,无论是学生还是上班族,无论是在时间充沛还是不固时的状态下都可以用过网络完成学习。这种引起教育环境发生变化的新模式,通过智能终端实现教育目标,突破时空地域限制且节约了教育资源。
3.教学方式自由灵活
以网络为基础的新型法学教育模式,教育、学习形式多元化,学习者可以选择老师,选择课目,还可以满足学生提问,老师解答,模拟真实的课堂氛围,提高法律学习者的积极主动性,并且实现在线互动;网络法学教育还弥补了线下互动环节,学习者可以向老师发送电子邮件答疑解惑,在师生间实现双向交流互动,提高了法学教育效率。
(三)“互联网+”视域下法学教育现状
早在几年前互联网就应运于教育领域,在线教育,远程教育等层出不穷,最为典型的就是“慕课”。慕课就是由全国各地的优秀老师录制的,通过网络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进行学习,从而使优质的教育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共享。当前,网络教育在国内外都有较快的发展,同期,北大与阿里巴巴联合开展了大型网络平台——华文慕课,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学习。
二、“互联网+”视域下法学教育之国内外经验
其他地区的互联网法学教育的发展水平处于领先地位,这对贵州省互联网法学教育的发展有一定的借鉴知道意义,以以下地区为例进行简单分析概括:
(一)国外
美国借助其较早较快发展的互联网技术,其互联网教育发展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可以说是互联网教育发展的“鼻祖”,打破时间与地域的限制,以更低的成本让众多学子拥有学习的机会,以Coursera、Udacity与edX为首的互联网教育平台,提供各种类型的网络教程,为不同群体提供网络教学,互联网教育在该国的普及率较高。互联网教育已经成为美国未来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
日本也在制定实施50年互联网教育计划,大力发展互联网教育,不断满足国内群众的教育需求,以早稻田大学的网络教育为例,它注重文化的契合,不仅仅局限于互联网技術角度,日本的互联网教育是在其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化用”的,甚至有的学校将网络教学与面授结合起来,要求学生每周向教授请教、定期参加讲座或者定期返校,这将是我国互联网教育发展值得思索的问题。
作为一个法制尚不成熟的国家,其法学教育有许多不足。经过不断的法学教育改革与网络技术的更新,我国的互联网法学教育机制将逐步健全和完善。以国外的优秀法学教育为基础,结合我国网络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必定会给中国法学教育注入新的活力,也必将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体系。
(二)国内发达地区
2012年,沪江网以新的模式新技术入选上海现代服务业“五新”100例首家企业,成为上海互联网企业的信新代表,作为国内知名在线互动教学平台且连续三年获得上海市优秀网站的光荣称号。同时浦东也诞生了全球规模最大的互联网学习平台,互联网教育“学习之城”也在浦东创立。沪江网创设学习型社交校园,以其专业的互联网课程,线上离线均可学习的优势,力在为全世界亿万学习者提供优质的学习资源。与此同时,沪江网正在发起设立“互联网教育创业投资基金”,以期吸引更多的互联网教育创业企业聚集浦东,改善当前互联网教育大环境,让“互联网+”下的教育生态拥有更多公平、更高质量和更美好的未来。“互联网+”教育在北京市的推进将由市教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要求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开放、共享的教育资源服务平台,实现高、精、尖教育资源向各个地区的分享。
(三)国内其他地区
对比国内外互联网教育,每个地区的发展都与其基本的教育环境密不可分,各个地区的互联网教育模式几乎相同但却都有他们的发展特色,发展状况也处于不同程度。
三、“互联网+”视域下法学教育的机遇与挑战
(一)“互联网+”视域下法学教育的机遇
“互联网+”视域下的教育模式是21世纪的新型教育模式,短短十几年的发展,国内“互联网+”背景下的教育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并表现出全面提速的良好态势,现在正是国内互联网教育发展的黄金时期,这对于目前贵州省“互联网+”背景下的法學教育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意义,以下互联网教育发展的机遇进行简述。
1.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与普及
互联网教育是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甚至依赖于电子信息技术,当前我国互联网技术取得大发展,无论是在经济还是文化传媒方面都有较大的成就,随着网络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教育资源得到前所未有的共享,网络法学教育也应运发展。通过利用云计算将优质课程上传到网络云端,提供给全国的师生使用。这种云计算就可以在配置极低的情况下提供在线服务,并且提供可靠的数据存储服务,网络教育不必为数据资源被窃担忧。互联网通过技术手段服务于传统的教育模式,利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将远程的教课情形呈现出来,创新学生的学习方式。
2.教育红利促进互联网法学教育发展
由于计算机技术快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到移动互联网,开创了跨时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方式,使得知识获取的方式发生了质的变化。教授知识与学习不受时间、空间和地点条件的限制,知识的获取渠道变得灵活与多样化。有数据显示,2012年仅一年时间,中国在线教育市场份额已经达到723亿元,并且在线教育用户呈规模性扩张。根据互联网最新数据分析,截至2016年6月,我国在线教育用户规模达1.18亿,较2015年底增加775万,增长率为7.0%;在线教育用户使用率为16.6%,较2015年底基本持平。我们能明显看到,消费升级将带动互联网教育行业的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保持快速增长。
互联网教育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互联网络教育,尤其是高校的老师和学生成为网络使用的主体,教育红利趋于长尾化,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但由于行业发展的红利期也是有限的,“互联网+”教育的跨界红利期也不例外,能够得到更多外部资金支持的好处就是可以在红利期内以更低成本更快速的抢占更多核心资源。
(二)“互联网+”视域下法学教育的挑战
目前我国互联网法学教育发展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以其当前的发展势头来看,定会有更大的成效,对于这一现象,得益于国内互联网教育发展的有力条件:互联网教育趋向长尾化,形成有效、全方位服务教育,潜在用户规模大;“网络教育平台”优势明显;正处于由传统教育向移动教育转型期。但是国内互联网法学教育于兴盛壮大过程中也存在问题,这将阻碍互联网法学教育更深层次的发展,互联网法学教育发展面临挑战如下:
1.受经济发展制约,资金投入不足
中国作为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各个民族,各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各不相当,我们现在看到的首先就是“互联网十”教育的相当条件是不完善的。现在全国各地教育仍存在发展不平衡,农村与偏远地区教学教育资源分配不平衡、教育资金投入不足、教育基础设施不够完备、计算机普及率低、网速慢,传输质量与传输稳定性不高。很多教师培训机构的信息化基础设施也不够完善,存在与基础教育不匹配的问题、部分老师特别是欠发达地区老师的信息化技术应用水平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互联网法学教育的制约因素。这就对于积极落实“互联网+”行动计划形成一定的障碍,当然这些问题并不是由于非法学教育导致的,也不能完全依靠法学教育来应对。但足以说明一个问题,法学教育将面临来自由于社会发展而带来的诸多挑战。这些问题也是我国“互联网+”教育亟待解决的。
2.“互联网+”背景下法学教育的隐性知识的挑战
所谓隐性知识,就是不能通过书面文字、图表、数学公式加以表述的一类知识。它具有默会性、个体性、非理性以及情境性等特点。在教育的过程中,隐性知识的丰富程度远超过其展现的显性知识。同样的即使是在互联网教学过程中,显性知识容易获得,同样遇到隐性知识的问题就越多,吴志攀教授在论及网络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时曾指出,“网络化教室发展后,教师不是以讲授法律知识为主,而是要将分析的经验教给学生”。他所讲的经验即为我们所说的隐性知识。在一般的法学教育中,老师提及的法条或者案例学生都可以通过移动客户端受到其背景及数据分析,但是,其中所展现出的隐性问题是与日俱增的。在现在生活中,法律实践职业对隐性知识的依赖更高,不仅要求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同时对该职业所隐含的隐性知识要求更高。隐性知识到显性知识的转化,将其转化为人们易于理解的形式,当前互联网技术对于实现隐性知识的显性化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要正视互联网+背景下对法学教育隐性知识的挑战,在利用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及时更新隐性知识,为当代互联网法律人在职业上发展创造条件。
3.互联网教育监管存在漏洞,信息安全问题日趋严重
越来越多的网民遭遇到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无论是单向的网络教育还是双向的远程教育,有过电脑或移动端中病毒,账号或密码被盗,甚至在网络教育支付过程中出现受骗的情况,既影响了互联网教育的正常运行,也损害了学习者的利益。据《网络空间安全蓝皮书: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发展报告(2016)》最新数据显示,2015年6月份到2016年6月份网民由于私人信息泄露、垃圾讯息诸多原因造成多达915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流失。互联网教育的信息安全问题成为当前大家共同关注的焦点,所以,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信息安全应得到国家和各机构的高度重视。
四、“互联网+”视域下贵州法学教育困境的破解对策
互联网法学教育在我国已取得了较大的发展,若想有长远发展必然离不开教育体制的改革、监管机制与法律的规范,互联网法学教育在我国作为新的教育模式,对其的投入与管理仍存在缺陷,结合国内相关理论与国外的发展实践,针对贵州省互联网法学教育发展实际给出以下对策:
(一)依托经济发展加强互联网教育的投入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知识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要想缩小和其他发达国家的发展差距,就要大力发展教育。教育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互联网教育的发展则亦同,让每个学生都有机会享受到教育的红利,接受公平高质量的教育,特别是在落实教育公平中,“互联网+”行动计划将发挥其积极作用。要想缩小中西部和东部的教育差距,实现跨越式进步,这不仅需要当局政府向这些地区投入更多的教育资源,同时也要积极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这些地区的教育事业中,成为搭建“互联网+教育”模式的基础,从而积极推进落实公平教育,实现全国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我国教育信息化建设。
(二)隐性知识显性化,缩小学生和老师的距离
无论是传统的法学教育还是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的法学教育,其目的都是为国家培育专业的法律人才。互联网法学教育的隐性知识的效用边界,面对互联网时代的隐性知识危机,隐性知识与显性知识在法学教育中同样重要,他们之间存在知识转移的规律,按照野中郁次郎等提出的知识转移的SECI模型,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之间通过相互作用可以进行转化,这就要求变革知识整合与传承的方法。法学学习更加注重的是在理论知识掌握基础上的法律实践,在法学教育中,其隐性知识与显性知识中,对“实践性”认识是一致的。实践教育中思维方式则作为重中之重,它强调的不只是知识的传授,而是言传身教的中个体法学能力潜移默化的转移,推进隐性知识的显性化。其中,选择适当的网络教学技术也有助于隐性知识的显性化,合理利用网络技术进行虚拟实在技术,使师生在互联网法学教育中更好的进行互动与交流,推动互联网时代法学教育中理性与经验、逻辑与悟性的融合,这将是互联网法学教育的一大进步。
(三)加强信息安全是促进互联网教育发展的有效手段
面对越来越多的教育资金的投入,互联网教育的竞争也在不断加大,对于互联网教育中存在的信息安全的问题,国家应该加强其的监管:
1.完善互联网教育立法,将网络教育装进法律笼子
坚持把网络教育装进法律笼子这个理念,加快互联网教育立法进程。我国在互联网教育法律法規方面,应做到互联网教育的法律不能脱离传统法律思想,不变的是其基本的法律内涵,尤为重要的是其法律价值观念。
在互联网教育立法方面,针对网络教育犯罪手段混合操作,应当做到严密法网,科学立法。遵循以下方面:(1)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专项立法,制定完备的经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2)分类立法,借鉴我国刑法分则,对于各种情形的网络行业进行细化,明确法律的管辖问题;(3)协同立法,对于网络教育犯罪问题,我国在立法方面应该协同各方,同时也应涉及国际网络教育立法;(4)立法应有前瞻性,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形予以预测及防范,同时法律的生效方式应当灵活便利;(5)必要的鼓励政策不可少,可以做到恩威并重,既要严加管理,又要提供利于互联网教育发展的便利政策。
2.改革互联网教育监管体制
借鉴“互联网+”行业的监管经验,进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逐渐建立完备互联网教育监督管理体系:(1)不断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机制,设立网络教育监管委员会,成立独立监管部门,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监督营造健康、安定教育大环境,绿色持续发展的教育生态圈;(2)建立完善的准入准则和退出机制;(3)把市场导向作为互联网教育的风向标,服务于传统教育,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4)分工合作,网络行业与教育行业协同进行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各个分管部分间主动合作,共同监管;完善网络监督管理制度的保护体系;创新监管模式,更新监管技术;(5)强化教育消费方面的保护力度,加强网络经济交易者维权意识;建立教程的规范标准;(6)明确互联网监管主体,注重培养专门监管人才。
互联网教育归根结底还是教育的范畴,从现阶段的发展方式及速度,在“互联网+”的支持下以及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我国互联网教育发展将步入持续高速的良性轨道中。发展与风险并存,互联网教育的未来发展之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它所面临的挑战并不会减少,由于网络教育的风险控制还在起步阶段,今后所面临的风险继续或将长期存在。中国互联网教育尤其是法学教育将对中国的教育行业形成一定的影响,为国家输送专业型、实践型、国际型的法律人才,这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作出较大贡献。
[ 参 考 文 献 ]
[1]平和光,杜亚丽.“互联网+教育”:机遇、挑战与对策[J].现代教育管理,2016(01):13-18.
[2]牛玉兵."互联网+"背景下法学教育中隐性知识的挑战及其回应[J].镇江高专学报,2017(3).
[3]牟宪魁.论网络法学教育在我国的发展[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7(1):118-121.
[4]冯玉军.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面临的挑战刍议[J].中国大学教学,2013(12).
[5]姜新杰.承前启后,上海教育法治工作开新篇[J].上海教育,2016(10):44-45.
[6]刘俊玮,马勇.互联网教育崛起的原因及发展趋势探究[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7,37(12):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