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代民主法治观念的增强使得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通过诉讼这一手段去解决纠纷。这一现象的出现伴随而来的也是公权力越来越多成为不法分子牟利的途径。《刑法修正案(九)》的通过是我国立法与实践相互影响的结果,对于虚假诉讼罪的规定是立法上的巨大进步,但是由于本罪的出现时间不长,因而在很多问题上存在诸多分歧,不利于合理高效的解决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虚假诉讼罪;刑民交叉;不足;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240-01
作者简介:金晶晶(1997-),女,辽宁阜新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专业。
一、虚假诉讼行为的概述
虚假诉讼的提起人基于与对方当事人合意与配合,通过诉讼手段在较短的时间内以简易程序或者调解方式结案以拿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使之在其他诉讼中以本案的生效判决作为免证事实从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行为人的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司法秩序,原因在于其行为不仅造成人民法院从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到后期裁判文书的制作、整理归档等一系列司法资源的浪费,更重要的是,行为人的行为使公民对法院的合理信赖产生怀疑。在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行为大多形成于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以及知识产权领域,其中最为高发的是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的民间借贷纠纷和分家析产的离婚诉讼。
二、虚假诉讼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虚假诉讼罪法条设置上存在瑕疵
根据法律条文,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以捏造事实(必须足以影响裁决)提起民事诉讼”,对于“提起”是否应当适当的扩大解释为包含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申请财产保全等程序,在上述几种程序中,行为人没有正当理由,捏造事实,同样会破坏司法秩序;对于本罪第一款中的“或者”表述不准确,对于法条所说“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理解为只妨害司法秩序而不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不妨害司法秩序两种情况,但是很明显可以看出对于第二种情况是不存在的。因为本罪规定在妨害司法秩序犯罪的一节,该节的所有罪名都必然妨害司法秩序。
(二)虚假诉讼民刑交叉部分处理难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并驾齐驱,因而对于民刑交叉问题规制不太完善。比如,行为人提起虚假诉讼时、提起虚假诉讼后获得生效判决前、执行完毕以后等不同时间发现行为人还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时该如何处理?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不能直接转化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如何转化?如此之多的问题均处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状态。此外,诸如如果出现按照《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两部法律确定的管辖权冲突的情况下,应当由哪个法院来管辖的问题也并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来规定,这成为本罪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之一。
三、虚假诉讼罪的完善建议
(一)通过司法解释补正法条瑕疵
在法条表述上,如前文所述,对于侵犯的法益,法条的表述中用了“或者”一词,但是在实践中只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妨害司法秩序的情况但是因为本罪是存在于妨害司法犯罪一节之中的罪名,因而不存在只侵犯他人财产权益不妨害司法秩序的情况,在这一点上应当承认本罪是复杂客体,所以笔者认为对于法条中出现的“或者”一词应做删除处理,避免在实务中的误读、误判。在法定刑的设置上,本罪与诈骗罪的法定刑差距比较大,在骗取同样金额的情况下,诈骗罪作为只侵犯单一客体的罪名最高可能被判无期徒刑,但本罪作为侵犯复杂客体的罪名最高只能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因此应当合理处理本罪与诈骗罪在认定上的差异,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犯罪的概念要有刑罚,那么,实际的罪行就要有一定的惩罚尺度”。因此应当增强本罪适用的可操作性避免行为人均通过此漏洞向司法机关提起虚假诉讼造成滥诉。
(二)完善虚假诉讼民刑交叉的处理
虚假诉讼行为要根据其社会危害性来确定其是适用《民事诉讼法》还是《刑事诉讼法》。民刑交叉部分的处理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限,在有他法可替代的情况下不轻易启动刑法。根据我国奉行的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并非所有的行为都必然适用刑法。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一十二条、一百一十三条对民事中的一般民事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了规制并且在法条以及司法解釋中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的异议等各种制度对于受害人进行救济;其次,如果行为人所为的行为严重侵害司法秩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刑法》进行规制。所以,如果法官对于虚假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发现行为人的行为可能依法构成犯罪时,应当及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或者在执行中及时中止执行,避免行为人脱逃以规避法律制裁和避免对于被害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以实现公平正义。在民事诉讼程序转化为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之前庭审中出示的部分证明力较强的证据可以直接转化为刑事证据加以使用以避免二次取证困难。
[ 参 考 文 献 ]
[1]王志亮.虚假诉讼行为入罪初探[J].东方法学,2016(2).
[2]高铭暄,陈冉.论“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与“诉讼欺诈”定性诈骗罪论者商榷[J].法学杂志,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