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发展趋势

2019-07-15 10:51高梅
法制博览 2019年5期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发展趋势

摘 要:在新时代科技和交通高速发展的今天,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作为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传统,受到了冲击。为了解决种类繁多,错综复杂的侵权案件,最密切联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双重可诉原则以及当事人共同属人法等原则被引入了侵权领域,以更好地解决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文对以上各个原则做了简单的介绍,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指出了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220-01

作者简介:高梅(1982-),女,江苏邳州人,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根据侵权行为之债的特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有两个连结点可供选择,即侵权行为地和法院地。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着眼点都在于保护侵权行为地或法院地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这种考量当然是有价值的,但在侵权案件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今天,侵权行为地原则就显得僵硬而呆板。

一、侵权行为地法原则

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是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传统做法。这一基本原则固然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但它是不可替代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侵权行为地的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或者说侵权行为地的损失最重,适用侵权行为地的法律便于调查取证,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填补其损失,维护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在科技与交通高速发达的今天,侵权行为地有时变得难以确定,行为地法原则在此时就无法发挥其作用。所以有必要考虑其他的连结点,从而确定适用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适用与侵权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实质正义

法律的价值包括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两个方面的内容。而最密切联系原则就是实现实质正义的途径,它更加灵活多变,赋予法官适当的自由裁量权,使与案件有关的各方面因素都被考虑到了,从而有利于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需要注意的是,此原则有必要限定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

(二)我国的立法实践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2款即体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三、意思自治原则

(一)侵权行为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合理性

侵权行为之债是法定之债,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且侵权行为侵害的不仅仅是受害人的利益,也同样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如此,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侵权领域似乎变得难以理解。但我们同时应该看到这种做法的合理性,侵权法是社会保障法,但社会是由人组成的,只有个体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侵权法的基本任务才能实现。而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是对当事人自由处分自身权利的尊重,还可以增加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有利于案件的尽快审结,提高司法效率。

(二)我国的立法实践与不足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对于一般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当事人双方均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该法的第45条则规定了产品责任侵权的法律适用,此时法律只赋予被侵权人一方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因为这种情况下产品购买者是弱势群体,法律给予了弱势的一方更多的保护。

即便如此,我国立法在保护弱者方面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规定,在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害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由法院任意选择适用的法律。好在民法(草案)第九编第78条对其进行了补充,即由“法院任意选择”改为“由法官决定适用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显然,后者比前者进步很多,但仍有不足。笔者认为,更好的做法是让受害人自己选择,方能更好地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

四、双重可诉原则

双重可诉原则源于英国。这一原则对原告很不公平,因为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和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即便如此,许多国家仍纷纷借鉴了英国的做法。但在1995年英国将这一原则废除了,其他国家又开始质疑这一原则的合理性。为此,一些国家,如瑞士和德国,采取了分割法,即不完全抛弃也不完全接受。

而我国的做法是,全面的接受,即在侵权行为的成立和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均适用双重可诉原则。这一做法笔者认为不妥。我国应当借鉴瑞士等国的做法,也采取分割法。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英国表面上废除了双重可诉原则,但其通过对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识别,使法院地法仍发挥作用。具体内容这里就不展开叙述了。其二,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适用双重可诉原则是出于对被告利益的考虑。国外有可能会规定数额巨大的惩罚性赔偿,或者重复赔偿等,因此为了保护被告的利益,有必要以双重可诉原则来限制赔偿数额。

五、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是指适用当事人的共同本国法、共同住所地法或共同居所地法。此原则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自己行为后果的预测可能性,更容易讓当事人信服,从而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正在向着多元化、灵活化的方向发展,这是法律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作出的改变,也是法律自身内在价值的体现。此外,我国的立法应当借鉴国外的优秀成果,努力完善自身的不足。

[ 参 考 文 献 ]

[1]马志强.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及完善——兼评民法(草案)第九编相关规定[J].理论探索,2010(1):135-138.

[2]邹淑环.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三大变化及我国的立法实践[C].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0年年会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研讨会论文集.天津商业大学,2010:27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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