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与实施,为中国企业打开了广阔的市场,但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也给各国之间合作项目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这些法律风险使得中国企业对涉外法律服务市场提出更高的需求。因此,我国律师行业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如何应对这些挑战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一带一路”倡议;律师行业;律师队伍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188-02
作者简介:张秀丽(1988-),女,汉族,安徽宿州人,硕士,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我国律师行业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的进程
“一带一路”倡议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这个倡仪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1]。从2016年开始,全国律协组织就展开律师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项目,2016年4月该项目正式被列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之中,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设立了“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研究会。2016年5月,昆明成立了南亚东南亚法律服务中心,并开通了中国·南亚东南亚法律服务网[2]。2016年8月,北京市律师协会、天津市律师协会以及河北省律师协会共同举办了“一带一路”中国律师暨涉外律师业务机遇与发展研讨会。2016年9月,全国律协在北京举办中国律师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建设项目启动暨“一带一路”建设律师作用研讨会,确定项目主要任务为“一套指南、一个网络”;新疆律师协会也成功举办了“首届‘丝绸之路法律服务合作论坛”。2017年6月,全国律协在北京正式发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宣布正式成立“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律师行业的困境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加紧实施,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外国越来越多的企业“走进来”。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及其他国家进行投资,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然而,我国律师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以及法律服务能力与我国对外开放总体目标和经济发展总体水平不相适应。
(一)我国律师跨境服务的能力不高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项目中主体协调对接的复杂性,争议解决的不确定性以及沿线国家法律的冲突、贸易投资的壁垒、执法环境的不同等因素导致参与“一带一路”的企业法律风险较大且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走出去的企业中,民企相对于国企而言,往往忽视律师的作用,在遇到贸易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求助于政府,这不仅是民企自身原因造成的,更是我国律师跨境服务能力不高造成的[3]。其次,我国高层次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短缺现象十分严重。既精通法律英语又熟悉国内外法律还具有办理涉外案件经验的律师可谓凤毛麟角。根据2015年8月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披露的数据,当前全国能熟练办理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有2000余名,大约仅占全国律师人数的1%,能办理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业务的律师仅40余名,不到全国律师人数的0.02%,能在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独立办理业务的律师更是寥寥无几[4]。
(二)我国律师事务所“走出去”受到国内相关制度的限制
目前,中国律师事务所“走出去”,既难以获得“走出去”的政策扶持,又无法取得在境外投资的行政许可,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办理外汇手续必须以《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为前提条件。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申请境外投资必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而根据《律师法》以及《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我国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仅需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后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无需再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法律环境的复杂多样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体系、法律传统,相应的对外开放程度、法治现状、法律发达程度、市场化成熟度和贸易保护政策也具有一定的差异。我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容易遭遇投资贸易、执法环境、经营模式、市场准入、金融交易等诸多法律风险。比如新加坡的税收原则遵循属地原则,而我国税收原则则遵循公平原则、效率原则、诚信原则以及如何认定税收的种类以及该税收的税率是多少等问题,这就要求我国律师广泛研究各国重要民商事法律文件,熟练运用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来解决法律纠纷。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解决我国律师行业困境的对策
(一)加强律师涉外法律服务的培养以提高律師跨境服务能力
1.制定国际化人才中长期培养发展规划
现阶段,要完成“一带一路”倡议的使命,教育是基础,人才是关键。必须深入贯彻落实我国“一带一路”、“人才强国”战略,吸取他国在国际化人才培养方面的教训,总结他国在国际化人才培养方面的经验,完善我国国际化人才培养服务体系,从而制定出合理有效的国际化人才中长期培养发展规划。
2.拓宽国际化人才培养渠道
深化校企合作,依托高等院校的专业优势,积极对接社会需求,建立国际化人才培养基地;建立国际化人才库,设立国际化人才开发培养和交流专项基金。开发短期和中长期境外研修项目,既可以吸收、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和先进做法,又可以吸引海外留学人员,从而拓宽了国际化人才培养渠道。
3.创新人才服务意识
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化人才信息库,设立国际化人才培养专项资金;参与重点科研课题研究,建立国际化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充分利用学习机会,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和先进做法,建立完善的人才使用机制;发挥专业才干,积极参与探索性、原创性科研课题研究,形成高质量的研究报告,提升对高端人才的吸引力。
(二)为律师事务所走出去提供政策与制度支持
除非双方国家有互惠协议安排,一般情况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禁止国外律师在当地执业[5]。基于互惠原则的考虑,国内的律所与律师应正视全球化时代的律所发展,逐步放开国内法律服务市场。国内律师事务所也可以与国外律师事务所合作,从中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与实务技能,吸收国外律师加盟从而拓展海外市场。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就国外客户而言,其交易往往发生在境外,自然就涉及到当地的登记、管理等事宜,这就希望律所能够在当地有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
(三)应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复杂多样的对策
1.新设律所
2015年,来自国内不同地方的35位律师在泰国组建大拓律师事务所,其后吸引泰国当地律师加盟。泰国律师组成的法律事务部主要负责律师业务实践,而中国律师则负责客户对接、交付端口。作为一种非常直接的走出去方式,其前提是国外对我国开放其法律服务市场。这种方式的成功,实际上也有赖于当地律师的加入,仅仅依靠中国律师自己建立律所,即便建立了外在的机构,也很难开展实质性的业务。
2.聘请国外律师做法律顾问
聘请国外律师做法律顾问,是我国仍在试点当中的放开涉外法律服务限制的重要措施。不过,对于尚处于成长期的律所而言,聘请国外律师做法律顾问不失为其国际化进程中的重要推力。国外律师可以发挥智囊的作用,为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当地的建立和发展提供策略、知识方面的贡献,并能够牵线搭桥,促成中外律师事务所的合作。
3.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
我国律师要积极着手参加涉外法律实践,在实践中广泛积累办案经验,熟悉涉外案件的法律流程和法律内容;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使用各类冲突规范,了解境外法律文书的送达、境外取证的流程;积极参加外国法院、仲裁庭以及国际仲裁庭的涉外案件的应诉与答辩,为进一步参加“一带一路”法律实践积累充足的经验。
[ 参 考 文 献 ]
[1]张清学,王立平.大学公共课系列教材:形势与政策[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
[2]张艳.云南律协南亚东南亚法律服务中心成立[J].中国律师,2016(6).
[3]陈宜.“一带一路”战略下律师行业的机遇和挑战[J].中国司法,2016(3).
[4]杜豪.专家称中国能办“双反双保”律师不到50人涉外律师缺口大[EB/OL].新浪网.http: // money. 163. com/ 17/0730/09/ CQJ6QSCB 002580S6. html,2018-11-25.
[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