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2019-07-15 10:51米娜尔
法制博览 2019年5期
关键词:自愿性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刑事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案多人少”矛盾愈发凸显,我国进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程序的运行,随着该制度的运行,一些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作为其核心的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本文将以当事人权益保障的角度出发,结合该制度的现状,分析目前当事人权益在该制度中遇到的障碍和挑战,并结合实际提出一些笔者的建议措施,从而更好地提高案件诉讼效率,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从宽;当事人权益;自愿性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183-02

作者简介:米娜尔(1995-),女,哈萨克族,新疆克拉玛依人,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现状

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数量持续大幅增长,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案多人少”的矛盾愈发凸显。为了破解“案多人少”的难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4年6月27日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将速裁程序作为一种试验性程序,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案件的繁简分流,以切实提高诉讼效率。

在速裁程序的试点中,绝大部分的被告人都是被判处较轻的刑罚,并也认罪认罚。但是,如果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尤其是那些被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被告人适用这一制度时,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了。因此,落实并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当事人的权益是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笔者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在实施过程中当事人权益存在的具体问题作为切入点,结合理论和实践探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当事人权益保障的必要性及相关措施,最终为当前该制度中当事人权益保障提供可行性的建议。

二、改进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当事人权益保障的必要性

认罪认罚从宽这一制度简化了程序以解决成本、效率等问题,这种努力必须需要当事人最低限度的配合,这种配合既需要实体方面的也包括程序方面的,笔者认为改进和完善当事人权益的保障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是核心的、必要的,当事人的权益保障是该制度的重中之重,只要公正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才能赋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活力和意义。

(一)保障当事人权益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求,有利于保证认罪认罚案件最大限度的公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设计,旨在通过对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案件的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是该制度的核心要求,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权益、如何平衡保障其权益与保证案件高效之间的矛盾,都是该制度设计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障碍和挑战,但只有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利益诉求,才能够最大程度保证认罪认罚案件最大程度的公正。

目前的该制度程序设计,如认罪协商等等是前所未有地强化了被告人的权利,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的缺陷便是仅仅追求了被告人的权益,却忽视了被害人的实体权益,因此,我们应该在重视被告人权益的同时,关注被害人的利益。促使被告方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促使司法机关做出较为宽大的刑事处理。尽全力平衡这对矛盾,促进案件的有效解决、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综上所述可看出当事人的权益保障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求,只有当我们关注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性,赋予其程序选择权,给予被害人适当的关注等等,才能更好地权衡当事人之间权益的矛盾,从而更好地解决案件、甚至促进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和解,从而提高案件的诉讼效率,最大限度的保证案件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公正。

(二)保障当事人权益有利于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效率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新设想,处理好公正与效率尤为重要,首先要处理好刑事诉讼案件的合理分流,重要参考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不认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即可从宽处理,适用简易程序,以提高案件的诉讼效率;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则转而适用普通程序。只有最大程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程序自主选择权、进行权利告知、提供法律援助以咨询法律问题等等,才能促使其主动自愿地认罪认罚,从而促进刑事诉讼案件的效率提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目前是有限的,笔者预测随着社会的发展,案件的适用范围会越来越大,当然,只有一个合理、公正的制度,才能够有与之相应的高的适用效率。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核心的当事人权益领域,只有保障好当事人合法权益,才能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好的适用和推行,从而提高该制度的适用效率。

(三)保障当事人权益有利于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促使司法机关做出较为宽大的刑事处理。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可能会出现侵犯当事人权益的情况,如胁迫被告人认罪等等情况,这些都与我们起初建立这个制度的初衷相违背。对于这些当事人权益的问题,我们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必须有相应的保障措施,从程序和实体方面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便更好地实现该制度的价值。

一般来说,刑事处罚是以被告人的认罪为前提,而在此制度中,被告人往往会寄希望并追求量刑的减免再去考虑是否认罪的问题。双方的协商就显得尤为重要,若双方能达成共识,并和解协议,那么案件的处理就简便许多,从而也提高了案件的诉讼效率。只有当双方都感到各自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如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由地大胆地认罪认罚,不受胁迫、在其认罪认罚后同意其反悔并设立回转程序,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以帮助他了解认罪认罚的具体细节事项及其后果,以便其作出正确的选择,那么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感到自己的权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时,其自愿认罪认罚的可能性很有可能会提高,同时促使司法机关作出较为宽大的刑事处理,提高案件的诉讼效率,最终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当事人权益保障的措施

(一)建立保障自愿性的机制

目前,大部分适用此制度的是一些被判轻微的刑事案件,若将范围扩大到所有案件中,尤其是一些死刑或以上的刑事案件,那么被告人的自愿性的保障问题就极其重要了。

保障被告人的自愿性,我认为应当建立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以及建立在认罪认罚之后反悔的程序回转制度。前者就要求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明确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后,可以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也可以不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切实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赋予他们程序选择权。就后者而言则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之后,在法院作出裁决之前,认为有损其利益而反悔,可以撤回之前认罪认罚的相应供述,法院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需要指出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这一程序选择权,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申请司法机关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司法机关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没有异议亦即其同意适用。

(二)建立权利告知程序、提供法律援助

由于在该程序当中被告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不利地位,参考各地试点法院的改革经验,有必要考虑在未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政策的简易程序中,建立权利告知书制度,也就是法院制作专门的权利告知书,将“认罪认罚从宽”的政策以及选择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后果,一并加以列明,使得被告人在获知起诉的罪名和理由后,即可以进行考虑和权衡。各国在认罪案件中都十分重视律师的作用。《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该项权利在辩诉交易中被认为是被告人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

(三)为被告人提供周到的法律援助

尤其被告人较检方地位来讲处于弱势地位,并法律知识浅显单薄淡薄,为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并实现诉讼最大程度的公正,应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以咨询其所想了解的相关法律问题,向被告人普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实施细节及其后果,帮助被告人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智慧選择。

[ 参 考 文 献 ]

[1]朱孝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J].法治研究,2016(5).

[2]陈光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重要问题探讨[J].法学,2016(8).

[3]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J].当代法学,2016(4).

[4][美]乔治·费希尔.辩诉交易的胜利——美国辩诉交易史[M].郭志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序言”第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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