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玥
摘 要:法治与城市发展都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城市是法治建设创新之地,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具有引领作用;城市法治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坚实的实践基础。研究武汉市1976年至1997年的历史,可以发现此段时期,武汉市不断探索,突破僵化,创新体制,为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武汉法治;改革;法治发展史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24.084
1 法治与城市发展
中国的先人们早在2500多年前就认识到:“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俗”。变革创新是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根本动力。谁排斥变革,谁拒绝创新,谁就会落后于时代,谁就会被历史淘汰。法治与城市发展都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法者,天下之仪也。”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法治充分发挥着规范、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城市,经济、社会、文明、文化发展的集大成者。纵观整个近代史,武汉处于中国政治、经济的核心,除了上海,武汉是另一个在地名面前坦然加上“大”字的城市,“驾乎津门,直追沪上”的“大武汉”之名深入人心。而国家法治与地方法治(尤其是城市法治)之间具有密切的互动关系。一方面,城市是法治建设创新之地,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具有引领作用;另一方面,城市法治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坚实的实践基础。因此,国家法治的具体内容既来自地方法治实践,又需要通过地方法治实践去落实。地方法治的发展不仅是国家法治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推动国家法治进步的基础和源泉。
2 改革开放后的武汉法治发展史
研究大武汉的法治发展史,可以发现,法治犹如血液,流经城市这个躯体的方方面面,融入遍布城市的血脉之中。
1976年10月至1997年8月,这一时期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既有拨乱反正,打破理论禁锢,为党和国家建设事业的伟大转折,恢复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又有改革发展,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人民富起来、国家强起来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真理标准大讨论”后,广大干部进一步解放了思想,增强了与党中央在思想上保持一致的自觉性,武汉市委市政府带领全市人民走上了全面拨乱反正、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
武汉是全国地方政府中开展政府法制工作最早的城市之一,也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首批法制建设试点城市之一,始终与经济发展同步,与改革开放同行,与社会转型相伴,有效推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1982年10月,武汉市作为国务院确定的49个“较大的市”获得了地方立法权。从此,市场监管、外商投資、生态文明建设等有了法制的规范和保障,凸显法制的维护秩序功能和保障新经济因素功能,有效地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民主等方面的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如何依法规范政府自身的行为即如何依法“治官”,逐步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在这种背景下,依法行政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得以初步确立。1987年,中共武汉市第七次党代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市”的基本市策,武汉市人民政府于1988年制定依法治市实施方案。《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出台后,1996年,武汉市政府法制建设基本目标开始由“以法行政”向“依法行政”转变,从以干预、惩罚为主向指导、服务为主转变。
上世纪80年代末,随着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社会上掀起一股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自由化分子宣传资产阶级的民主和自由,进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活动。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相互串通,大肆进行造谣污蔑、诽谤、挑唆、鼓动等行为,危害着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中部重镇,境外敌对势力对武汉的渗透破坏从未停止。加强对敌斗争,反对邪教就显得尤为必要。武汉政法机关始终把握快侦查、快破、减少危害、获取证据、依法处理的原则,及时破获了一系列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同时,随着我国对间谍案件,挫败了境外敌对势力的颠覆阴谋。平息动乱和反革命暴乱的胜利,恢复了我国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了正常的经济建设进程,巩固了我国的社会主义阵地和十年改革开放的成果,也给党和人民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教训。
1976年至1997年间,武汉市经历了经济体制改革,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实现经济与法制的有效互动,地方各级市场主体逐步完善、逐步健全、逐步有序,与市场主体和经济管理相关的各类法制建设整体推进,在武汉法制历史发展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武汉市通过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培育,初步建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扩大企业经济自主权,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有效增强了企业的活力。
武汉市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审理刑事案件。程序上,普遍实行公开审判和陪审、辩护、回避制度,杜绝“私设公堂”、秘密审判;杜绝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杜绝刑讯逼供等现象和行为。实体上,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性质和特征,慎用或尽量不用类推定罪量刑,做到公平公正。
3 经验启示:实现法治与改革的有效互动
本时期的武汉法治发展史,是一部严格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历史。从武汉市第六次、第七次和第八次代表大会等历次党代表大会可以看出,武汉坚决贯彻党中央、湖北省委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能力,坚决又稳妥地查清与“四人帮”篡党夺权阴谋活动有牵连的人和事,认真落实党的各项政策,平反和纠正大批冤假错案,平反“七二○”事件,较好地处理了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地解决了大量党内和人民内部的矛盾,调动了各方面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宽广视角,结束了长期的社会动乱,实现了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可见,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最重要的是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要及时按照立法程序使党的主张上升为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国家意志。要把法治建设同党的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服务。
本时期的武汉法治发展史,是一部改革创新,开拓进取的历史。改革之初,武汉市委就鼓励党员干部敢为人先,冲破老套套,打破老框框,只要是符合改革精神的就要立即去办,不要什么事都等“红头文件”。改革是敢为人先的“变法”,是敏锐捕捉时代发展气息,把握时代发展脉搏,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历史。从明末清初“十里帆樯依市立,万家灯火彻夜明”就已繁华热闹但又逐渐沉寂,再到1979年重新恢复自由商贸传统,全国第一个以个体私营经济为主体小商品市场的汉正街;从到尝试开设股票柜台交易市场,后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交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并成为在深圳上市的第一家异地公司,也是全国首家商业股的武汉商场股票,党和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在实践中不断深化,深刻地、明确地回答了长期以来困扰和束缚人们的许多重大认识问题,作为改革开放时代产物的个体私营经济,地位不断提高,获得社会的肯定,如今创业在全社会蔚然成风。从计划经济年代“投机倒把罪”,又在武汉市委、市政府支持下从事小商品经营,到最先步入汉正街个体户中的万元户、百万元户的行列成为上世纪80年代商界传奇——“盲侠神商”的郑举选;从国有企业濒临破产到由武汉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门会议认真研究,打破外国人能否担任国有企业的厂长的纷争,率先在改革开放后全国国企聘请的第一位“洋厂长”——德国发动机制造和铁芯技术专家威尔纳·格里希,这既是法治的进步打破了政策上的禁锢,也充分诠释着“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城市法治精神。
本时期的武汉法治发展史,是探索和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让生活更美好、让市民更幸福是城市治理的目的所在。从武汉市人民政府法治建设的基本目标为“以法行政”,即确定以法律手段为主的社会经济管理和调控模式,到明确提出“依法治市”的基本市策及制定依法治市实施方案,把我市建设成为民主与法治日益健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繁荣,社会安定团结的现代化城市的目标日益清晰,路径逐步完善。立法工作不断加强,立法涉及的领域不断拓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经济建设、城市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治安、开发区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等方方面面,对保障和促进武汉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地方性法规的质量不断提高;立法工作方式不断创新。执法上,公民权利保护开始成为法律调整的基准,以保护公民权利为目的“依法行政”日益凸顯,行政执法活动进入一个不断深化的阶段,突出表现在行政权力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行政职权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的方式正从以干预、惩罚为主向指导、服务为主转变。司法上,讲事实,重证据,严格贯彻落实中央法治精神,保障地方法治建设与中央步调一致;讲方法、重严办,精准聚焦地方法治现实,为发展保驾护航;重人权、勇创新,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审理案件;重根本、勇探索,切实回应国家依法治理的要求。
本时期的武汉法治发展史,是一部国家法治与地方法治之间有效互动的历史。国家法治的具体内容既来自地方实践的需要,又需要通过地方法治的实践去落实。国家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需要用地方法治所形成的经验去解答。因此地方法治的发展不仅是国家法制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推动国家法治进步的基础和源泉。首先,城市是法治建设创新之地,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具有引领作用,其次,城市法治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坚实的实践基础。武汉市地处华中腹地,长江流域中心,无论地理区位、历史地位,还是近现代的经济贡献,都在我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本市实际出发,按照法治建设的统筹布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中央的要求、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市情紧密地结合起来,统筹兼顾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政治利益诉求,有效回应依法治市的时代命题。武汉市紧紧围绕发展的实际需要,围绕经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经济立法工作,先后制定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武汉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等33件地方性经济法规,占同期立法总数的56%,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满足人民的福祉就是我们的追求,如何加强民生改善,有效加强社会治理是武汉市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武汉市的社会实践也为此提供了丰厚的法治土壤,突出解决就业促进、法律援助、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安全生产、社会信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等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而更好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总之,一部城市的法治发展说明,历史发展有其规律,只要把握住历史发展大势,抓住历史变革时机,奋发有为,锐意进取,人类社会就能更好前进。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EB/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8/1010/c1001-30332886.html,2018-10-10.
[2]习近平.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EB/OL].http://www.xinhuanet.com/2018-12/18/c_1123872025.htm,2018-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