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野 徐睿 徐爽
摘 要:分析了国企招标采购过程中,在自行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并就政府如何加强国企招标采购管理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国企;招标采购;监管;建议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24.083
0 引言
近年来,国家纪检监察部门加大了对国企的监督巡察力度,国企在招標采购过程中发生了许多腐败案件,存在诸多问题。根据多年从事国企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经历,及对其他国企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调研,本文选择国企招标采购自行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供参考借鉴。
1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管控范围
招投标上位法包括全国人大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3)和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三部法律,及国家、地方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办法。
1.1 《招标投标法》管控范围
《招标投标法》明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法律、法规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所在市发改委项目立项或备案,办理相应招投标手续后,可以进入所在市政府管控的招投标交易场所开展招投标工作,所在市招标办进行监管。
1.2 《政府采购法》管控范围
《政府采购法》明确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进入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平台上进行操作,财政等部门进行监管。
2 国企自行监督招标采购范围
2.1 公开招标采购后的分包项目
已经在政府监管下公开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分包不必再进行公开招投标,分包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必须招投标规定额度标准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执行。
2.2 企业生产经营性成本支出项目
与建设工程无关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性维修维护、货物、服务等成本支出项目采购不在 《招标投标法》的管控范围内,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执行。
2.3 非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国企非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采购不在《政府采购法》管控范围内,其生产经营性支出采购项目按照国有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执行。
3 国有企业招标采购自行监督存在的问题
3.1 政府外部监督缺位
国企自行监督招标采购是腐败发生高危地带,大部分地区国企自行监督招标采购行为政府外部监督缺位。长期以来,国企采购监管领域“一无统一制度标准,二无公共交易平台,三无专职监管部门。”从制度规则层面看,自行监督招标采购项目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企业内部都有相应采购招标方面管理制度,但在国家层面国企自行监督招标采购行为相关制度不健全、缺乏刚性约束。
3.2 国企内部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不完善
大多数地区国企存在招标采购管理平台落后、采购方式单一、招标采购制度存在管理盲区等问题。内部招标采购活动主要采用人工、书面文件的方式操作,供应商准入及采购控制价格不规范、不透明,采购周期较长,工作效率低,不利于各方监管。采购方式单一,而准许采用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没有明确的集中采购目录、操作程序和管理规则,导致特殊项目如何采购不清不楚,权责不明。
3.3 工程建设存在违法发包、分包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先施工再招标,先上车后补票”等违法发包问题,为后续工程验收结算留下管理隐患。部分市政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的;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上述属于违规分包行为。
4 关于加强国企招标采购监管的建议
4.1 制定《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市级政府应当制定《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统一制度标准,明确专职监管部门。推进招标采购工作集中化、标准化、规范化。完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制度,结合实际建立企业公开、透明的货物、工程、服务集中采购目录清单及限额标准。明确那些采购在政府组织,如何组织的程序办法;那些采购在企业单位组织,如何组织的程序办法。两种模式互相补充,提高采购效率。目前,国内浙江省温州、宁波市等城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建立了《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明确专职监管部门及政府监管下的招采平台。
4.2 建设统一的市级招标采购电子交易平台
构建市级政府集中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电子交易平台,实现国企招标采购过程信息公开,是规范国企招标采购行为的必然选择。把传统招标、投标、评标、合同等业务过程全部实现数字化、网络化、高度集成化的新型电子平台交易方式,同时具备数据长期保存、信息查询分析、提供多方在线监管、在线投诉等功能。通过招标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做到招采信息、评标过程、中标结果三公开,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监督,提高政府对国企招标采购监督效率,避免腐败行为。
4.3 加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分包管理,国企建设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法合规实施工程项目分包。
参考文献
[1]宋波.国有企业招投标存在问题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