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动向与新挑战

2019-07-15 03:20赵若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2016级硕士
世界环境 2019年3期
关键词:深海保护区海洋

■赵若汀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2016级硕士

近年来,海洋保护区制度日益成为国际社会成员普遍使用的保护国内海洋生态的法律制度,但该制度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自2006年澳大利亚大堡礁海洋公园以来,全球范围内的海洋保护区制度已经逐步转变为大海洋保护区制度,并且演进为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广泛的国家实践。

相较于原本的海洋保护区制度,大海洋保护区制度最为突出的变化是:1.覆盖面积扩大,按照各国大海洋保护区制度官方定义的统计,海洋保护的范围扩充了20万平方公里;2017年,共设计了11000个海洋保护区制度,其中的19个大海洋保护区制度就占据了总面积的80%。大海洋保护区制度是推动各国扩展海洋保护范围的主要制度来源。2.保护对象增多,大海洋保护区制度开始对历史上鲜有关注的深海区/远洋区予以广泛保护,扩充了海洋保护区的保护范畴:一方面,据欧盟远洋咨询委员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涉及深海区/远洋区的工作无可避免地会在部分公海予以展开,因此大海洋保护区制度的保护对象势必也将部分公海区域囊括入内;另一方面,大海洋保护区制度不止针对深海生物资源、矿产资源等特定珍贵对象予以保护,而且对此前有意忽视的生态系统要求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大海洋保护区制度已成国际趋势,其评价参差不齐,外国学者主要针对大海洋保护区制度引发的冲突展开讨论:1.大海洋保护区制度体现了国际社会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规范动向,将海洋生态保护升格至与气候变化同等重要的地位,各国对大海洋保护区制度的边界设定和法律规制将成为国际社会话语权争夺的焦点。2.大海洋保护区制度限制了海洋渔业的发展,原本近乎无限制的深海鱼类捕捞业将遭受重创。渔业从业者主张气候变化才是海洋生态系统毁损的元凶,这一行为无疑是本末倒置;政府应在承诺最小限度地损害渔业从业者利益的同时,坚定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本身的立场。3.大海洋保护区制度是实现气候正义的另一种途径。波士顿大学麦考马克政策和全球化研究院的助理教授J. Samuel Barkin指出大海洋保护区制度是为了“未来的商业利益”,因为当今科技的发展能够保障企业降低成本以达到大海洋保护区制度边界内的合规标准;纽约大学环境与地理学院教授Callum M. Roberts认为管理良好的大海洋保护区制度保障了生物多样性,保障了海洋生态系统在大气循环中的功能实现,因为研究表明人类活动产出二氧化碳的1/3是被海洋生态系统所处理的。因此,理论上大海洋保护区制度是站得住脚的,但美国、澳大利亚以及以捕捞业作为主业的岛国的产业界不为所动,相关法规、行动计划的执行困难重重。

中国于20世纪开启海洋保护区的建设,依托海洋自然保护区等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体系。但是,大海洋保护区制度的广泛建立无疑对中国构成了挑战, 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更新中国的海洋保护区制度、维护中国海洋生态环境利益、促进国际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发展,是当前需要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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