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 广东 广州 510053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旨在“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1]紧接着,201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标志着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我国大陆地区正式建立。[2]技术调查官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辅助法官对案件涉及的具有较强技术性和专业性的技术问题的认定,扮演法官“智囊”角色。法官终究只是法律专家,而不是技术专家,法官即使具备一定的理工科背景依然不可能精通各个领域的专业技术问题,而且正如美国Rader法官所说:一个熟悉所有技术领域的所谓技术型和专业型法官是不可能获得的。[3]技术调查官制度有利于解决仅有法学教育背景的法官面对专业技术问题“隔行如隔山”的困境。因此,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为法官提供专业技术智力支持,就成为一个很好的选择。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之初,最高人民法院就在《暂行规定》中规定,知识产权法院配备技术调查官,并设置技术调查室负责技术调查官的日常管理。[4]但是,知识产权法院配置的技术调查官编制有限,无法覆盖日益广泛和细分的技术领域,难以应对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发展趋势。因此,我国各知识产权法院在设立技术调查室的基础上,还建立了由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或咨询委员会,以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审查协作中心请求派遣审查员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到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以更好地为法官提供技术辅助。在当前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我国建立时间较短、建制不够完善以及参与知识产权法院司法实践经验不长的形势下,如何做好技术调查官技术支持工作,关系到技术调查官制度能否在我国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审理中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本文将以审查员的角度,探索如何由审查员来开展技术调查官技术支持工作,以期促进技术调查官制度的积极作用的发挥。
要开展好技术调查官技术支持工作,首先我们应明确技术调查官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作用。根据《暂行规定》中规定,为增强法官对涉及技术类案件事实的查明能力,可以在上述案件审理中按需引入技术调查官,为法官提供技术辅助。《暂行规定》将技术调查官划分在司法辅助人员序列,与法官分属不同类别。《暂行规定》对技术调查官的工作职责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1)通过查阅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明确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2)对技术事实的调查范围、顺序、方法提出建议;(3)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并对其方法、步骤等提出建议;(4)参与询问、听证、庭审活动;(5)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列席合议庭评议;(6)协助法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鉴定意见、咨询意见;(7)完成法官指派的其他相关工作。
可见,技术调查官可以接受法官就案件所涉及技术问题的咨询,也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协助法官参与保全、勘验、调查取证、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案件评议等诉讼环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是,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法官的授权或许可下参与诉讼活动,且仅限于查明案件所涉及的技术事实。设置技术调查官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法律法官专业技术知识的不足,帮助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对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做出正确认定和处理,提高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及效率性。[5]
技术调查官虽然是对案件的技术事实进行认定,对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仅从技术角度予以分析,但其设置毕竟是为了协助承办法官完成案件的审判,其出具的技术调查报告或意见书将作为法院内部参考,可以入法院案件的附卷进行保存,甚至可能作为判决理由写入判决书。技术调查官除应当具备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以外,还应当具备较强的法务能力。
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特别是专利案件中,技术专业领域的审查是案件裁判的核心,而技术调查官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读、技术特征对比、以及技术手段、技术效果、公知常识和技术启示的认定等,甚至是参与到证据保全程序,将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6]因此,技术调查官如果具备较强的专利知识素养,更有助于其技术助手的发挥。
技术调查官是法官审理涉及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助手,负责为法官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技术咨询、出具技术审查意见等必要技术协助。此时,技术调查官就像法官的技术翻译,通过将技术术语转换为法官能够理解的法律语言,为法官作出司法裁判提供技术上的帮助。值得指出的是,技术调查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是其作为司法辅助人员参与诉讼活动的前提,但是,其在查明问题时,应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从而确保其在专利纠纷案件审理中,不致人为地拔高专利授权确权的司法审查标准。
审查员通常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素养,同时对我国的专利法律制度也较为熟悉,在综合专业素质方面较为符合技术调查官的要求。举例而言,技术调查官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与解读、从现有技术中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技术特征对比、从中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技术手段及其技术效果、以及进行技术启示判断、公知常识认定等,这都属于审查员进行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实务;而技术调查官为法官进行技术翻译,将技术术语转换为法官能够理解的法律语言,也与审查员日常审查工作中根据专利申请文件、对比文件的技术内容写就能被申请人、代理人理解与接受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这一过程类似;同时,技术调查官对于专业技术能力的要求是要以该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进行判断,这也与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对于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判断时,要求审查员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估,[7]两者对技术能力的要求基本一致。可见,审查员同时具备了技术调查官应当具备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技术专业知识。
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审查员通常没有诉讼法律法规的法律背景,不熟悉法院进行案件审理的法律程序及活动规范,存在法律短板。因此,对于审查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实习,是解决其诉讼法相关法律短板的必要途径。
既然,当前形势下知识产权法院建制的技术调查室所配置的技术调查官还难以应对目前日益增多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需要寻求其他力量来提供技术支持。且经过上述分析,审查员具备专利和技术知识储备,基本能够胜任技术调查官技术支持。因此,积极寻求专利审查部门与知识产权法院之间人员的交流学习,为审查员成长为技术调查官的技术支持提供学习和成长的平台,应是当下较为可行的选择。
本文认为,首先可以由专利审查部门根据知识产权法院实际需要的技术支持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领域,例如电子、通信、机械、材料、医药等技术领域,向其各推荐一定数量对应专业技术领域的具有较高综合素质(如审查业务能力较强、审查经验较为丰富以及较高学历等)的审查员。知识产权法院根据专利审查部门的推荐进行选择,并针对挑选出来的审查员提供定期培训、实习和进修的机会。例如,定期培训学习诉讼法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技术调查官的助手或实习生与资深技术调查官一同全程参与实际案件的审理,从中学习和汲取经验、陪同法官或技术调查官去工厂和企业参观学习等。
其次,知识产权法院可以根据参加培训、学习的审查员的实际表现进行评判,评判合格的审查员才可以列入后备资源库,供后续需要进行选择调用。同时,知识产权法院还可以对调用的审查员在参与实际案件审理时提供技术支持时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判,评判合格的审查员才能继续列入后备资源库,否则进行淘汰,以更新后备资源库。
最后,知识产权法院也可以选派技术调查官和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法官定期到专利审查部门参加相关课程培训、学习。这样更有利于技术调查官和法官更好的理解专利法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法。
在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的审判中引入技术调查官是完善我国诉讼模式、提升审理水平和公信力的有益尝试。[8]而利用审查员队伍参与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的审理中的技术支持,有利于拓宽技术调查官技术支持的来源,也有利用于提升技术调查官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同时,还有利用于促进技术调查官制度和知识产权事业在我国的发展。尽管也有人认为,审查员参与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的审理,存在立场冲突问题。但,本文认为,专利审查部门与知识产权法院之间的人员交流,利多弊少。作为技术调查官技术支持的审查员会将审查实务的授权与确权中对技术进行判断的标准带给法官和技术调查官,同时,审查员也能从法官和技术调查官身上学到法院的审理经验和审理标准,起到法院与专利审查部门之间交流沟通的纽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