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梅
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甘肃 嘉峪关 732850
由于生育政策的放开,会使我国人口处于可持续发展状态,但这一政策在实施后,却无疑会加重女性员工就业难的问题。如何从生育保险制度方面,来谋求单位、个人与社会利益上的平衡,怎样用公益诉讼手段来推动我国社会逐步形成保护女性自身劳动权益的意识和制度共识。
(一)会加大对于女性平等就业权益的伤害。“全面二孩”这项人口政策,使得企业将女性就业的门槛再次提高,在各种形式的招聘会上,询问女性是否有结婚和生育打算,是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比较常见的问题。即使女性的所有条件,均能够满足招聘企业的需求,最终在进行面试阶段,招聘企业仍然会倾向录用男性。“二孩”政策的实施,不仅会是未婚未育女性的平等就业权益受到影响,也会使有了一个孩子的已婚女性面临就业上的困境。虽然现代社会女性地位已经得到了很大提升,但由于职业性别隔离和劳动性别分工,使得不少用人单位已经产生适合女性与适合男性的职业这种类型的思维定式,而且女性在进行择业时,行业的选择范围也会受到限制,招聘女性员工的岗位数量会降低,特别是在需要经常出差、加班或者劳动强度大的行业,如建筑业、核工业企业、it业和制造业等[1]。
(二)影响女性在职期间的劳动权益。实施“全面二孩”这项人口政策,不仅会使女性员工平等就业的权益受到影响,还会对目前职场女性的劳动权益产生一定侵害。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选择解除和怀孕女性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或者采用调岗、降薪等形式,逼迫处于产期、孕期和哺乳期的女性员工主动辞职。另外,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选择少发或者不发女性员工在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女性在升职和培训方面的机会也会减少。
(一)法律过于原则化,难以真正落实。目前我国所实施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过于原则化、老旧化,缺乏切实的可操作性和表现形式,这使得很多女性劳动者没有办法把劳动权益保护法律作为依据,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目前法规中没有明确表明歧视就业的具体表现形式,这使得劳动法律的保护部门没有办法,对用人企业和单位中就业歧视问题进行整治。女性在进行法律协商时也没有办法得到充足的法律条例和证据支持,这使得审理此类案件难度较大。另外,即使得到了法律方面的援助展开诉讼,女性员工可能会面临无法继续参与工作、自身平等就业权益受到损害等问题[2]。
(二)育龄女性的劳动权益方面存在保障不足的问题。现阶段不少我国的育龄女性都会面临隐形的就业歧视问题,不少用人单位可能会运用一些隐蔽灵活的办法来,尽量规避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的就业环节歧视行为。另外,职场中的育龄女性也容易失去职业晋升和重点培养的机会,不少用人单位会在女性员工孕期、哺乳期为其降低工资或者更换岗位,这使得女性的加薪、升职都会受到一定影响。
(三)现阶段我国生育保险方面的制度没有真正落实。不少用人单位在女性员工生育保险权益方面的资金投入仍然不足,而且存在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两者界限不清的问题。现阶段我国对于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之间,并没有划分出明确的标准,两类保险进行合并的重要目标也没能完全实现。这使得不少女性在怀孕期间检查费用,依然需要用医疗保险来报销,只有在生育时产生的费用,才会考虑用生育保险来进行报销。另外,生育津贴并没有实现执行到位和全民均等化的局面,我国在生育津贴的发放方面存在差异性和局部性的问题,农村和城镇有差距,城镇的非正规和正规就业的女性有分别[3]。
(一)劳动权益保护的案件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不少法律,来保护女性员工的劳动权益,但是这些法律法规都显得过于宽泛化和原则化,对于不少企业中的歧视于违法现象规定得并不具体,这使得女性在进行权益保护时,难以找到相关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女性员工的劳动权益无法得到司法的切实保障。
(二)缺乏有效的维权投诉和仲裁渠道。现阶段有很多育龄女性员工在遭受劳动权益侵害时,看到进行劳动权益维护的流程比较复杂,且效率低下时,容易选择放弃,虽然民事纠纷方面增添了很多种不同情况,但是职场女性在受到歧视和权益侵害时,仍然没有具体有效的解决途径。这使得法院在进行女性劳动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很难获取法律依据,而且女性通过法院维护自身权益需要很长的时间,也需要耗费较多精力和资金,无法高效地解决存在的问题。
(一)完善女性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首先,应当更新立法观念,把社会的性别意识与立法观念进行有机结合,使核工业企业女员工的哺乳、生育和休假问题都能不断扩大,成为对女性职工自身劳动权益方面的保护,这种做法有利于提升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使女性与男性的地位逐渐处于平等状态,但要想使男女的社会地位逐渐达到平等状态,仍然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需要对人民群众开展行为与观念上的宣传和教育。其次,应当增强劳动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对于就业歧视的具体表现应进行详细阐述,并加大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重视程度,要求核工业企业在录用员工时,应根据其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进行评价。另外,应当不断完善就业中性别歧视方面的法律。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男女性职业发展和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制定反就业歧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劳动权益法律规定,在招聘女员工或者对在职女员工带有歧视时,应当按照具体情形,赔偿遭受不公平待遇女性员工的损失[4]。
(二)加强对育龄女性个人劳动权益方面的法律落实。首先,劳动权益法律法规中应当明确规定企业的具体招聘条件的书写标准,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必须执行。法律在整理劳动权益保护案件时,也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并合理地加大对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以保障女性员工个人的权益。其次,应当建立有关公益诉讼方面的制度,这样可以使很多女性职工在遭受到就业歧视或者不公正待遇时,能够有法可依、有处维权,相关部门也可以设置与公益诉讼制度相关的专业人员和机构,重视女性权益保护工作,帮助女性员工在遭受就业歧视或者其他不公平待遇后,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应该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来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逐步形成保护女性职工个人劳动权益的意识和制度方面的共识。另外,相关部门应该调整诉讼和劳动仲裁之间的关系,适当调整女性员工的维权途径、我国法律的执行和制定情况以及女性员工进行劳动权益保护的流程与途径,争取投入更多的资金和人力,完善女性员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各项措施,改善劳资双方的纠纷,让女性可以自主选择,在遭受不公正待遇后是选择上诉,还是进行劳动仲裁来维权,法院也可以为此类案件,设置专门化的法庭,来进一步提高此类案件的处理效率。
(三)加强对育龄女性个人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社会救济。虽然社会救济对于女性职工个人的劳动权益保障力度,不如政府来的有力量、有力度,但是仍然可以发挥一定的补充作用。不少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很难实现的目标,也可以通过社会救济这种方式来实现。因此,应该重视社会救济对于女性员工个人权益保护,所能发挥的重要作用,充分利用非政府组织,发挥其应有的调节作用。妇联组织可以帮助核工业企业中的女性员工更好地维护个人的劳动权益,如给与女性员工交涉能力培训和法律援助等。另外,应当重视发展福利事业,这样能够有效缓解女性员工的工作压力,也有利于实现女性员工的个人劳动权益[5]。
总之,现阶段我国对于育龄女性员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方面,仍然存在不足之处需要从法律实施、立法完善和社会救济这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以促进我国女性在劳动权益保护工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