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玲 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笔者认为,公司审计部可草拟《关于工程项目效益审计因实行“营改增” 需相关业务部门提供资料的内容及流程》,要求各相关业务部门按照以下流程提供相关审计资料,具体包括:
1.公司财务部门在接到被审计单位报送的截止2016年4月30日累计回收工程款及营业税发票开具情况说明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同时注明被审计单位属于何种计税方法(适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征收率3%;适于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征收率11%),需相关业务人员及部门部长签章确认,并返回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将该说明原件留存审计部,与审计底稿一并装订;
2.公司经营管理部在接到被审计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及财务部签认的截止2016年4月30日累计回收工程款及营业税发票开具情况说明复印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及人力资源部同时提供签章的项目工程结算收入分析表,分析表需划分属于营业税期间收入及属于增值税期间含税及不含税收入,需相关业务人员及部门部长签章确认;
3.公司施工管理部在接到审计部电话通知3个工作日内提供被审计单位累计报量数,并划分2016年4月30日前报量数及2016年4月30日后报量数,需相关业务人员及部门部长签章确认并返回审计部。
笔者认为,建筑业自2016年4月30日开始实行增值税之后,应将工程结算收入分解为营业税期间收入、增值税含税收入及不含税收入,并分为新老工程(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分段计算。
1.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根据公司经营部提供的××工程结算收入分析明细表、项目部提供的与甲方的结算核实该工程的结算收入。
(1)营业税期间收入=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由公司财务部签章确认的、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开具给甲方的营业税工程款发票金额作为营业税期间收入;
(2)增值税含税收入=根据甲方结算收入-按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开具给甲方的营业税工程款发票金额作为营业税期间收入;
①简易计税项目时:增值税不含税收入=增值税含税收入/(1+3%);②一般计税项目时:增值税不含税收入=增值税含税收入/(1+11%);
工程结算收入=营业税期间收入+增值税不含税收入+增值税。
2.应上交税金
“营改增”时点之后,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及附加、税金及附加及增值税,需按工程结算收入分解后的营业税期间收入、增值税不含税收入,并分为新老工程(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分段计算。
(1)营业税及附加:
2012年1月1日之前,营业税及附加=2012年1月1日之前累计报量×3.30%;
2012年1年1日-2016年4月30日,营业税及附加=(按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开具给甲方的营业税工程款发票金额作为营业税期间收入-2012年1月1日之前累计报量数)×3.36% 。
(2)税金及附加:
简易计税项目时:税金及附加=(甲方结算收入-按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开具给甲方的营业税工程款发票金额作为营业税期间收入)÷(1+3%)×3%×12%(或者按工程项目所在地税率);
一般计税项目时:税金及附加=甲方结算收入 ÷(1+11%)×11% ×12% (或者按工程项目所在地税率)。
(3)增值税:
简易计税项目时:增值税=(甲方结算收入-按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开具给甲方的营业税工程款发票金额作为营业税期间收入)/(1+3%)*3%;
一般计税项目时:增值税=甲方结算收入/(1+11%)*11%。
“营改增”时点对审计调整处理的影响,主要是因对工程结算收入重新进行了划分后,造成营业税期间收入和工程项目累计统计报量金额之间的差额需要进行审计调整,此时需要充分考虑截止2016年4月30日施工企业已向甲方开具的营业税工程款发票金额、工程项目累计统计报量金额和累计实际回收工程款金额三者的关系。
截止2016年4月30日施工企业已向甲方开具的营业税发票金额、工程项目累计统计报量金额两者之间通常存在三种关系:一是当开具的营业税工程款发票金额与工程项目累计统计报量金额完全一致时,则无需对营业税期间实现的“应收账款”和工程结算“科目”进行审计调整;二是当开具的营业税发票金额大于工程项目累计统计报量数时,需要按两者的差额,进行“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的审计调整,同时根据差额乘以相关税率计算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金额,进行“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的审计调整;三是开具的营业税发票金额小于工程项目累计统计报量金额时,需要按照两者的差额,进行“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红字的审计调整,同时根据差额乘以相关税率计算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金额进行“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红字的审计调整。通过以上审计调整后,就保证了工程项目营业税期间收入与工程项目累计统计报量金额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