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现状和筹划的初探

2019-07-13 09:16肖萍
财讯 2019年31期
关键词:筹划初探建筑施工企业

肖萍

摘 要:2019年国家大规模减税降费,将实行增值税改革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增值税率从2019年4月1日起由10%降至9%,建筑行业税负是否真正降低,企业税务筹划能力是关键。本文旨在通过对施工企业目前税务状况和成因的分析,合理科学安排税务筹划工作,帮助建筑行业提升税务管理水平。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现状;筹划;初探

国家实行营改增的主要目的是为避免重复纳税和降低企业税负,但是实现后税负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提高,于是2018年5月1日增值税率从11%降至10%,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率又从10%降至9%。这一方面说明营改增初期企业的税负是增加的,另一方面说明按照增值税设计的初衷,建筑企还是有很大的税务筹划空间。

一、目前建筑企业税务现状及成因

建筑企业有着不同于其他企业的显著特性,税务筹划工作更为复杂,难度更大,再加上营改增的转换过程中带来很多新的问题,同时也带来新的机遇,以下分析我国建筑行业税务筹划的现状及成因。

(1)建筑行业工程项目规模大带来的问题。建筑行业特别铁路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产值大、工期长,施工地域跨度大,有的跨县、市,甚至跨省、自治区,涉及的参建单位多,管理链条长,税种繁多税率复杂。

(2)企业相对不够重视带来问题。部分建筑企业对税务筹划工作不了解、不理解、不重视,忽视了合理的税务筹划也会给企业创造经济效益,内部管理考核目标更多的是施工产值、上缴资金、安全质量工期等,忽视对税务筹划工作的开展和规划。

(3)工程项目管理不规范带来问题。由于建筑企业施工的特点,管理相对不够规范,或多或少存在挂靠、分包、转包等模式,阻碍了税务筹划链条的延续。

㈣人员配置和素质薄弱带来的问题。有些单位虽然设立了专职税务岗位,配备了专职税务人员,但是人员偏少,专职人员疲于繁琐的日常税务实务工作,无暇顾及公司税务情况的统计、分析、建议和筹划。

二、对建筑企业税务筹划的建议

(1)建筑行业是人工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约占总成本的三成左右,相当大的一部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具有较大税务筹划空间。

1.通过加大生产设备投入,节约人工成本。通过增加施工生产设备,提高机械化施工比率和施工效率,减少人工成本支出,还可以凭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减少税收支出。

2.将部分人工成本转嫁到材料、设备租赁等方面。在租赁设备时,是否可以要求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采购电缆、钢轨、变压器等需要安装的设备材料时,是否可以在材料采购合同中包含电缆铺设、钢轨的铺架、变压器安装调试等内容,从而达到增加进项税额减少自身人工成本的效果。

3.改变传统的劳务合作模式,合理增加增值税进项抵扣额。对没有技术含量或者技术含量低的劳务工种,从原来的代发劳务工资、个人包工头的传统劳务佣工模式,向劳务外包、劳务派遣模式转变,新的税务制度规定,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分别是10%和6%,通过这种模式可以解决部分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造成的税务负担增加的情况。

(2)通过改变材料结算方式和采购方式,增加更多的进项税额。

1.改变原有结算发生,增加材料小型机具等的进项抵扣额。有些项目给作业队的结算款中包含一部分零星料、小型机具,并且由劳务作业队自行购置,如果改变这模式,由项目部购买这部分零星材料、小型机具交由作业队使用,就能相应的增加部分进项抵扣额。

2.材料采购发票尽可能“一票制”。所谓的“一票制”就是材料供应商只开具一张材料发票,材料发票包括材料款、运杂费等,而不是材料和运杂费各开一张发票,由于材料发票和运费发票的税率分别是17%和11%,可以更多增加进项抵扣额。

(3)税务筹划关口前移,参与材料招标、涉税合同的签订等。

1.参与材料招标评审,选择更合适的材料结算方式。建筑企业材料占整个工程的五到六成,材料选择除了要考慮质量、单价等因素外,还要找到增值税专票、普票和单价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同时考虑由于增值税增加带来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影响,还要分析企业资金流和资金时间价值,在综合考虑后选择企业利益最大化的材料结算方式。

2.EPC合同的纳税筹划。现在很多建筑企业涉及到EPC项目(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往往包括设计、采购和施工,涉及到不同税种和税率,由于目前各个地方税务机关对EPC项目有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和明确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的不同认定方式,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了解当地税务机关对EPC项目纳税形式的认定,结合合同中设计金额、采购金额和施工金额的具体大小,才能决定是否对合同进行拆分或是不拆分,使得符合企业利益最大化。

(4)在工程所在地申报个税,避免被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避免按工程造价进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相关规定,跨省(省内)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后,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而避免被按照工程造价进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率流失。

综上所述,虽然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税务影响很大,但是也给税务筹划带来机遇和挑战。建筑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在规范企业管理的前提下,合理科学的进行税收筹划,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李杰民,徐晓峰.浅析建筑企业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视野,2019(8).

[2]赵重春.建筑企业税务筹划及对策研究[J].中国经贸,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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