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腾瑞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不可否认的是,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对公司整体机制的运行都或多或少地带来影响。以董事制度为例,有学者根据人工智能的三大发展阶段提出AI 与公司董事的可能关系可以分为辅助型和独立型,在发挥辅助功能时,其可以为公司决策草拟意见或进行海量数据分析归纳,拟定发展战略或投资策略。而作为独立个体董事时,其个体意志则可以完全替代自然人董事,成为公司的决策行为主体,但由于此种猜想学术界并未得到充分论证,多属学者猜想之言,仍需进行进一步审视和讨论。而从投资者或股东角度来看,人工智能的决定类型或支持,或是反对,即使是考虑表决权行使问题,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表决权代理行使机制的确认,实践中公司章程自主约定股东表决权的条件、程序的实践也使得人工智能对此项公司元素带来的冲击较为微弱。
对于人工智能爆炸式发展,文章认为,AI 自身携带的算法与程序,其在进行涉法问题的研究、分析、得出结论时可以完全做到不考虑任何情感因素。正如马文·明斯基所言: 那些由人类来做需要智能的事情,用机器去完成,这种科学就是人工智能。法务人员则将自身价值投注于利用法律为公司服务。因此,文章拟从公司法务工作模式为视角,探讨人工智能的发展对其引发的冲击和可能的应对之道。
面对时代的迭代创新,市场众行业将会经历颠覆性的重整和破产。例如以往交由初级法律实践者进行的文件材料检索工作,在美国贝克豪斯律师事务所成功实践机器人检索模式之后,引来了世界范围对AT 行业的广泛关注。“企业法务”对于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大背景而言已不再是一个新鲜的词汇,作为市场经济微观主体的企业,在参与市场合作及竞争过程中,需要为自身提供法律保障,需要对并购重组、融资上市、对外投资等业务进行风险把控。其次便是效益考量上,执业律师相比于法务专员更具自由度和灵活度,但并不如法务人员更加熟悉公司血液灵魂,更能综合考量整体效益,因而人工智能对法务人员市场需求的冲击要看是否在这一方面能够完全实现替代。
概言之,企业法务的工作内容可以分为三大类: 一是争议解决,主要是为企业解决争议纠纷,负责诉讼、仲裁等业务。二是文件审查,主要为帮助企业参与制定企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或审查此类文件是否合规,并在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的规定。三是建议咨询。企业发展不能缺少法律知识的普及,在日常工作中,定期的法律专题会议和普法活动必不可少,在企业开展普法工作过程中,也有法务专员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共微博或小程序等信息交流平台实现法律知识共享。在此角度上,文章认为AI 突破难度较大的便是建议咨询和信息发布。诚然法律是专业者的艺术,受众接受能力不同,必然存在决策的风险,而人工智能的信息处理能力和解释能力是否有可能发展至替代人类的思维处理和语言表达?
法务的基本工作流程就是在接收到法律任务时,运用自身对法律文本的理解,涵射式地将事实与法律文本相结合,并纵向考察企业发展状况和管理人意见,充分结合自身经验和风险衡量等,通过尽职调查、文书研究,查阅文献判例等方式,向有关人员和部门输出合同审查、诉讼仲裁、投资并购等各类意见。在此部分中,文章认为其最有可能遭受AI领域的冲击,此类流程性工作往往不需要任何的逻辑分析,仅需保证机器人的正常接收和处理命令的性能即可,但需注意的是,如果仅仅完成“传递通知”性质的命令,辅助型机器人几乎绰绰有余,也有利于节约劳动和雇工成本,更不需要企业配备相应的奖励机制和红利机制,也不需要考虑此种性能更新换代的周期。
从上述工作内容可见,企业法务人员从输入端到输出端需要的技能不外乎: 准确阅读并理解文书案例,提炼案件争议焦点,内部沟通和风险预判能力,以及和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协调和沟通能力,从认知能力中神经层级的认知进行考量,有学者便认为即使是之前置顶头条一时的Alphago,其虽然完成了一系列类似人类的神经活动,但人类的视觉、听觉、嗅觉等认知和情绪其完全未得以涉足,面对幸福、辛酸、痛苦更是没有概念,而这样类型和能力匹配的人工智能,完全不能实现除了程序化事项以外的其他法务工作。
面对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有众多国外教授赞誉其可能具有思考推理、理解复杂概念,乃至超越人类,实现自主社交和科学创新。在法务工作模式的重构里,便也意味着随之而来的两大挑战: 一是法务人员理论上可否授权给人工智能,让其替代行使或辅助公司法务的分内之事; 二是公司法务在其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无法在短时间之内满足经营管理需要,是否有必要聘请AI 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以及随之而来的企业法务知识迭代实践成本和人工智能技术不成熟和潜在的程序风险成本究竟有无衡量和取舍的标准? 亦即人工智能发展到独立型特质时还有无法务存在的必要? 独立型AI 单独出现在法务市场时会伴随哪些不可避免的问题?
但在面对夹杂着主观经验判断的,诸如业务部门为达目的而在合同中对法务人员提出不完全合法的要求时,又该如何进行沟通和解决,是否会与人工智能目前所处的阶段特征和解决不了“非中立”性法律问题的客观现实自相矛盾,这是最先要考虑的方面。其次便是合同的查漏补缺问题。任何一个项目的常规安排都存在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和隐形损失,或是有权利必有义务等对立视角进行比对,问题便在于此类方法便要求法务人员不仅仅是精熟于法律法规的适用,更要深谙业务领域的“游戏规则”和解决门道,其中的边角问题、细节问题甚至隐私问题便离不开“自然人法务”的全程参与和把控,从这一角度讲考虑到授权行为的风险AI 辅助则更多偏向于归纳和整理等形式任务,例如房地产企业法务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以及房产税中的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问题。要解决此般涉税问题对AI 而言并不是难事,但若再涉及进一步的业务分析,在企业法务服务领域没有做出一定经验和成绩,再智能的机器也只能望尘莫及。学习业务的方法是相通的,但如何“懂得学习A 业务能够与B 业务相匹配”,这就是人脑的先进之处了。
人工智能成为公司法务的过程,必定不是一帆风顺的。未来科技的发展或许会给AI 带来成为具有独立人格主体的契机。但公司法务毕竟是离不开沟通协调,亦即情商辅助环节的工作,而从决策的风险控制来看,在人工智能普及化市场化的未来,其服务对象便同样不再局限于大亨巨企和万贯富商,即使是组织结构简单、治理结构单一的微型企业也能享受人工智能的服务,那么问题便会随之而来,一面是龙头巨企面对人工智能决策带来法律风险乃至损失的自我恢复能力,一般情况下完全不会影响其保持投资的势头,加上人工智能,其完全可以实现风险提前防控。而其他市场存在率略低的中小型企业,完全不必担心自然人法务知识缺漏或业务浅疏而造成遗害,其完全可以通过提前预设风险和阻碍而有针对性地进行程序操控或自然人专员实时进远程综合监督,实现有效规避AI 和自然人法务存在的不同决策风险。从这一角度讲,辅助型人工智能完全有替代公司法务的论证空间。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强人工智能时代到来之时,其高度拟制化的人格以及超越人类思考边界的演绎推理能力,定会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和防范。在维稳工作不容懈怠的未来,人工智能的崛起更是为社会稳定问题增添了不平衡的砝码。姑且不论一种极端情况——AI 是否会有异变的可能而成为杀手机器人,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服务者和法律纠纷解决媒介,稍有不慎AI 便会做出越界行为,中国的企业法务工作模式本就发展速度慢,加之先天基础薄弱,发展欠缺独创性,法务人员自身对行业的发展更会因此缺乏信心,对自身的职业发展前景充满怀疑,从而更加难以建立起稳健的企业法务团队。强人工智能意味着更强的“自我”意识,与其埋藏隐患,政府部门将更有可能在宏观政策背景下支持原自然人法务团队的升级迭代,在算法语言和程序运行上对高度智能化的AI 加以限制。
发展势头良好的AI 技术,已经在监控技术、语音识别技术、物证识别等领域取得了较大进展和突破,即使是在第三产业,也占据了一席之地,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会促使更多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对行业人员的工作实力有更高的要求,新一轮核心产业与前沿技术也会迎来重整和腾飞的时遇。但毋庸置疑的是,涉及沟通、协商、争议解决,甚至不免涉及正常人情往来的法律服务行业,的确是AI 领域望尘莫及的客观事实,模式的重构或许在此语境下,也不过为调整之语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