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颜 野
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也见证和审视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巨大进步。中国的婚姻制度经历了由男尊女卑(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转变到婚姻自由,由一夫多妻转变为一夫一妻,由夫为妻纲转变为男女平等,这些转变是在不同历史背景下渐次完成的,具有时代性和历史性,也是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法律发展的结果,同时和女性主体意识提高和妇女解放运动密不可分。本文从作者手中不同时期的结婚证书中可以看出中国婚姻制度的具体演变。
眼前这份婚书(图一)系清末宣统元年的婚书,它用红色的宣纸书写,表明结婚是人生最大的喜事,只有红纸才能体现喜庆的人生。它宽36cm,高32cm,呈长方形,婚书全文如下:“立婚书文字人段祥元,兹因堂弟亡故,家拍杨氏实难度日,况身无倚靠,细思泰想,今将杨氏后嫁于本村常秉臣名下为正室,有又小女名唤月平,言明随至常门七年为满,倘若天灾不测,段祥元一面承当。与常姓一字无干至立之后,并不異言,同中言明彩礼大钱叁十四千文,此钱当日笔下交足并无短少,恐后无凭,故立文约为据。
宣统元年三月二十四日立,婚书文人段元祥,又批保养小女,中人言明豁出衣裳钱七千文每年所用。
同媒中人:韩泰和,段丕兴,原福朝高林譽。
通读该婚书(婚约),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第一,男婚女嫁由长辈决定,该婚书的主体人(结婚人)是段元祥的堂弟之妻杨氏,堂弟亡故,双方无长辈的,堂兄段元祥即为长辈,因此他有权决定堂媳的婚姻大事;第二,堂弟与杨氏之女唤月平也应随杨氏一同迁入新夫常秉臣家,时间为七年,可见这时的唤月平至少也有六、七岁的年龄;第三,虽为“父母”(长辈)之命,即便是再婚也要送彩礼;第四,尽管双方已经同意结为夫妻,还是要用婚书(婚约)的形式将其权利义务载明并作为凭据;第五,同媒中人(见证人)即两家或当地村舍有一定名望的人签字画押,这一纸婚约才具约束性。
我国自古以来(群婚除外)不论朝代都有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度,随着朝代的更迭,婚姻制度也随着封建制度的不断演进。清朝的婚姻制度是延续满族的婚姻制度并结合中原几千年所形成的婚姻特点而形成的,因此它规定了这时的婚姻制度仍然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包办婚姻的门当户对,童养媳制度(清朝的法定年龄是“男十六岁,女十四岁”)。父母之命的封建包办婚姻依然是婚姻的基本特征。长辈掌握着晚辈的主婚权是清朝法律规定的,男女婚姻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死亡者,从其他长辈主婚。丈夫死亡后,子女随母亲改嫁成年后,其子女由母亲主婚。封建国家法律赋予长辈对晚辈的主婚权,同时也要求主婚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于诸如嫁娶违反法律,隐瞒残疾、老幼、过房、乞养等情况,主婚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清代以前的各朝各代家长的主婚权早已存在,只是到了清朝时,家长的主婚权才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了下来。所谓家长主婚权其实就是包办婚姻权,不论是在法律条文上,还是在社会的实际生活方面,这时的婚姻权都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充分表明了封建社会后期家族本位主义的进一步泛滥,婚姻制度由于剥夺了当事人的自由权,从而使男女私定终身的情况被视为非法。男女私自结合不仅为舆论所不齿,而且也是国家法律规定强制离异的形式之一。婚约,婚书与聘礼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婚约一经成立,男女无论任何一方都不能反悔,婚约约定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嫁娶日期,约定未到期限,男方不得强娶,期约到期女方不得拖延,若男方强娶或女方拖延,主婚人要鞭笞四十;男方无故超过婚约的期限,则五年不准再娶;未婚夫如若逃亡,三年不归者,女方可以另外行择配,但须官府对男方情况予以核实并出具证明。
婚姻成婚有制度规定,同样婚姻解除也是要符合制度规定。由于受封建制度,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清朝的离婚条件是,已婚妇女须无条件顺从丈夫,在夫妻离异问题上,男方始终占据主动地位并延续前朝前代的七出,三不去及义绝的离婚条件,所谓七除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嫉、恶疾”;三不去是指“有所娶无所规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后富贵不去”;义绝具有强制性,合当义绝,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婚姻制度的形成与民族传统文化,风俗习惯息息相关,也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因素,随着经济的发展,婚姻制度也必然会更加进步完善。
以上婚书也可以看出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是一脉相承的,它虽然除了结婚的日期外,诸如包办,聘礼,前夫女儿的扶养,证人等一应俱全。它之所以能顺利执行,实际上除了风俗习惯外还有没载明的相关法律制度,因此它完全可以从中看到我国数千年的婚姻的具体体现。
这是一张政权仅83 天的袁世凯皇帝时期的结婚证书,可谓弥足珍贵。该结婚证书高28cm,宽115cm(如图二),墨绿色的宣纸周边印有缠枝莲,菊花等纹样,纹样而且还是用纯金粉绘有龙凤呈祥的吉祥图案,结婚书边缘约4cm 处沿边印黑色波浪纹,波浪纹低潮处还绘有各式图样,整个结婚征书的设计颇具匠心,它却折射出中国婚俗文化的多样性。
该婚书烫金印有文字,全文是:主持人,王先生今因第一生(孙、姪)女秋莲。情愿许予李先芝第二子(孙、姪)鹏耀为正式配偶谨将所生年月、日、时、开列于左以志,好合”。坤造相八月十六日酉时生;“谋合人陈玉林,王来顺,李福根”,落款为“洪宪元年冬月初三日。”
这张结婚证书有几点值得人们深思,第一,它是洪宪元年颁发的结婚证书,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二百六十多年的满清十三王朝,结束了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建立了共和制政府。然而,1912年2月,封建军阀,官僚买办集团的代表人物袁世凯窃取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当上了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
1915年12月,袁世凯黄袍加身,做起了中华帝国的皇帝梦,同时颁发了改元的申令,“据大典等各处奏请建元,著以民国五年,改为“洪宪元年。”准备次年元旦即位,并由大典筹备处用了80万元的重金定做了两套龙袍,用50 万元定做了五颗金印,用12 万元定做了一项新皇帝戴的太平冠等,这简直是开历史的倒车。
后因唐继尧,蔡锷等人在云南发动护国起义,贵州、广西、广东、浙江、湖南等省先后响应而告流产,袁世凯仅仅做了83 天的皇帝,便在全国人民的一片“唾骂”声中偃旗息鼓。1916年3月22日宣布取消帝制,袁世凯本人也于6月4日忧惧而死。
83 天的洪宪年号不仅时间短,且全国大多数省份都未采用“洪宪年号”纪事,即便是采用“洪宪年号”的省份也是少得可怜,更何况在这些极少的省份中又只有很少的人使用结婚证的方式举行婚礼的。可见载有“洪宪元年”的结婚证书是相当之少,何况经过一百多年的风雨沧桑能保留到现在的“洪宪元年”结婚证书简直就是凤毛麟角,历史是一面镜子,这份“洪宪元年”结婚证书和主人袁世凯一样,属于短命结婚证书,因此,它也成了中华民族婚俗文化中的一场难得的标本,弥足珍贵。
第二,这是一份女用婚书。洪宪年号的婚书本就少见,更不用说这是一份女用婚书。
第三,“洪宪元年”的结婚证书,它除了使用少外,另外一个特点也从婚书中体现了出来。
婚书中载明“媒和人陈玉林、王来顺、李留根”可以看出这份婚书的结婚人王秋莲与李鹏耀的婚配仍然采用“三书六礼”旧法、用“求”、“允”、礼,其实还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明媒正娶而成婚的。古代婚礼强调“三书六礼”,“三书”是结婚过程中所用的文书,一般分聘书、礼书和迎书。“六礼”即六个礼法,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这时的“洪宪元年”已进入共和制多年了,但封建的婚姻制度仍然在继续,可见一种制度的建立是极其困难,尤其是关乎到生存,婚配,繁衍等老百姓习习相关的制度更是深入民心,根深蒂固。虽然进入民国后也颁布过一些男女自由恋爱的法规,但要改变人们固有的婚姻习俗是难上加难,就连历史上有名的甘肃省华池地区1947年3月13日,“刘巧儿案被公正判决”后,中国由此才从审判法律定位上第一次从父母包办走向自由恋爱,自主婚姻的道路,虽然在此前,中国这块古老的土地上,也有过多少自由恋爱的男女,为此付出了惨痛的教训,但丝毫也没撼动过这古老的婚配制度。
第三,洪宪元年“结婚证书还载明了男女双方的生辰八字”“坤造相八月十六日酉时生……”说明那时的婚配幸不幸福,人们都相信与生辰八字有关,什么“羊落虎口”等等都是的婚配的大忌。如果男女生辰八字不合轻则离婚,无子女,翁婿关系,婆媳关系失和,重则家破人亡,甚至还影响到全家的兴衰福祉等等,因此婚配之前一定要请相命师测算八字是否相合,由于这种封建迷信的测字方法造成多少男女有情无法圆梦的的悲剧。
总之,从“洪宪元年”结婚证书中我们看到一个与共和制不匹配的婚姻制度充满着封建迷信的浓墨重彩。
195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颁布(图三),标志着封建式的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的婚姻制度彻底废除,结婚都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政府颁发的结婚证书,新的婚姻法同时还废除旧社会的一切婚姻制度,从法律上结束了一切旧有的婚姻关系的婚姻法规。
(图四)就是新中国成立后,根据新颁布的婚姻法所设计的结婚证书款式之一。
该结婚证书宽36cm,高26cm,白纸套绿色,绿色紧接粉红色,中间隔五角星,六面红旗,左右角设计和平鸽各一只,预示和和平平,美美满满的婚姻,下端双喜设计为圆形,预示团团圆圆的吉祥语,左角一对鸳鸯,右角一对凤凰,双喜字两侧各两朵牡丹花,一朵骨朵,预示婚后即将喜得贵子;最下方设计为具有书卷气的“结婚证书”四字楷书。结婚证的中间用美术字书写“互爱、互助”四字,中间格式印刷“结婚证书”字第七号,正文空格若干,印刷文字为:自愿结婚,经审查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发给此证,一九××年×月×日,总计四十一字。根据填写的内容我们知道,这是1960年6月7日,由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政府颁发给二十七岁的王玉宽与十九岁的白崇英的结婚证书。结婚证书的背面红字白地印有中央人民政府一九五0年五月一日公布施行的婚姻法。
新的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男女结婚是自由恋爱,自主择偶的法律条款,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媒妁之言,父母之命”仍然主宰着整个婚姻的自始至终。生辰八字、彩聘礼依然十分严重。由于历史原因,生活习惯,民族婚姻,地区差别,文化高低等决定着婚姻中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婚姻中所占比例,相对而言在政府的公务人员,军队的干部,文化程度较高,知识分子较多的其它机关,此类封建婚姻习俗相对影响小一些,而广大的农村可以说男女青年的婚配都离不开风俗习惯。
据统计,以这种方式婚配的男女虽说不是自由恋爱的结果,但离婚率相对较低,尽管很多婚姻并无真正的爱情,但涉及利父母,自己,甚至亲朋好友的颜面,即便是“死亡”的婚姻,男女双方都宁可艰难地维持,也不愿走向法庭解除毫无感情的婚姻关系。
建国几十年,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习俗等多方面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作为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婚姻制度也一而再,再而三地重新颁布过,尤其是局部修改完善更是经常的事,即便如此,婚姻法仍然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由于读书,就业、甚至出国就学、打工、旅游,以及外国人进入中国旅游,投资建厂等多方面的原因,使人们的眼界逐步趋向西方文化,从而改变了人们的婚俗习惯。自由恋爱,自主婚配,严重地冲击着中国几千年的婚姻制度和婚姻习惯,婚姻中的传宗接代等习俗已经受到严重挑战。在一些文化程度较高的群体中,结婚的思想,生育繁衍的理念正被西方的新思想影响着,因此一些年轻人不要子女,不愿结婚的人数正逐年上升。我们可以从近日国内一组数字中可以知道,2018年全国登记结婚的人数为1010.8 万对,比2017年同期下降了4.9%,不仅结婚人数有逐年下降的趋势,而离婚的人数却不断的上升,也是来自国家民政部近日统计的数据可以看出,2018年全国结婚登记人数仍然为1010.8 万对,而同年离婚登记人数为380 万对。我们云南也不例外,也是云南省民政厅近期公布的信息,2018年结婚377567 对,涉外及港澳台结婚登记2989对,而离婚人数却高达107351 对,离婚率达28%;而同期的北京市结婚登记的是137818对,涉外登记的847 对,但离婚的却为66616对,离婚率高达48.3%,这一数字说明,目前结婚登记的人数逐年减少,离婚的人数却逐年增多,经济、文化越发达,离婚的比例越高。在传统的婚姻体系中,夫妻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原因是女性不直接从事社会工作,因此,女性无法创造财富,没有经济地位,屈从于婚姻制度成为男性的附属,是女性生存的唯一途径。然而近一百年人类社会发生了一件非常重大的事件,女性的社会地位在近一百年里获得了爆炸性的提升,正是1920年美国女性正式获得了投票权,难道是男性良心发现了吗?当然不是,主要是因为第二次工业革命后,大量工作摆脱了力量的限制,女性也可以从事这些工作了,直接的后果就是女性经济独立。女性既然已经获得经济独立,自然就不必继续屈从于一个从属关系了。然而婚姻制度并没有崩塌。尽管没有崩塌,但是今天的婚姻制度已经向现实做出了巨大的妥协,婚姻双方的关系开始逐渐由从属变成合作,现代婚姻的模板是这样,两个人地位平等,互相尊重,互相妥协,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因为地位平等,在利益不一致或无法达成共识的时候,可以选择散伙——即离婚,反正谁离开谁都不可能饿死,这就是现代社会中离婚率呈上升趋势的根本原因,此外,近些年来,男、女不愿结婚,选择独居,相处和谐,又有共同的需求则共居,一旦有矛盾,互相不能包容则分居,谁都不注重那张纸——结婚证书,而这种状况大有愈演越烈的趋势,甚至西方有的国家居然还批准了同性恋婚姻等。尽管婚姻制度也在不断改革,但是一个基于男权社会的制度,无论怎么改革也无法适应一个男女平等的社会,有可能婚姻制度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仅作为文化的慢性而存在,并且最终走向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