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贵斌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巨野县分局
(一)环境督导稽查工作的主要目标。环境督导稽查工作是指对环境进行监察与保护的相关机构,严格遵循环境保护法律体制以及各项规章制度,会对下级环境监察部门与工作人员进行指令,明确并履行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在展开环境督导稽查工作时,需要重视起对上级部门进行交办,或对下级部门提出申请时的稽查工作,在发现任何问题时都应及时积极进行稽查。在督导稽查时,需要严格按照长须规定来展开工作,并依据相关法律体制,对于稽查的对象作出相应的处置。环境督导与稽查工作赋予了上级部门对于环境保护灵活处理事件的权利,不仅有利于下级部门在进行环境监察与处理时有效提高自身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并能够在查处环境违法相关行为时,做到依法执法,严格执法。
(二)环境督导稽查工作的重点。环境督导稽查工作的主要形式包括有日常稽查工作、专项稽查工作以及专案稽查。日常稽查工作是指定期监管对下级部门是否严格遵循法律体制进行稽查工作,通常情况下,日常的环境督导与稽查工作会根据年度计划的安排来确定;专项稽查是指对某方面的执行行为来展开稽查;专案稽查则是指柑橘上级部门所进行交付的、或是下级部门所提出申请的专项案件,对此进行的稽查工作。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各部门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日益增高,环境保护相关督导稽查部分也在不断提高执法意识与执法手段。尽管我国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制,在执行环境保护工作时,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情况,严重影响到了环境督导稽查的工作效率。
(一)相关法律体系规定尚未明确。就当前环境督导稽查工作的执行来看,仍有部分地方政府与所属部门在进行行政管理工作时采用传统形式的执法手段,与依法行政的要求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逐步阻碍了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政府部门过于重视经济效益的发展,对于重污染的工厂企业无法严格进行管理,工厂及企业一旦出现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困境,政府部门会直接干预环境稽查执法的现象。其次是政府在进行智能转变的过程中,未能明确执法职能与经营职能之间的接线,使得环境督导稽查工作无法取得成果,工作效率降低。
(二)稽查力量薄弱,权责定位出现偏差。当前在环境督导稽查工作中,基层工作人员的资金经费不足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有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对于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还没有深刻的认知与了解,缺少人力资源,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只处理环境监察方面的工作,从而忽略了环境稽查这项职能,无法及时对环境督导监察工作展开稽查。此外,相关部门对于环境的稽查工作定位还不够明确,无法履行规定中的职责,环境督导监察工作队伍作为环境保护执法的重要工作队伍,也在面临着压力与挑战。
(三)督导稽查工作形式单一且深度不够。由于对环境的督导稽查工作刚刚起步,能够进行借鉴的时间经验有限,在执行工作时存在形式单一的问题。当前阶段主要的工作形式时通过向下级部门传达指令,缺少交流沟通,未能形成监督管理互动的工作局面。此外,环境保护部门内部对于督导稽查工作的认知程度尚未统一,在进行环境执法工作时,对于稽查中发现的问题无法及时并彻底地解决,阻碍了相关工作的顺利展开。
(一)明确各部门职责,准确进行定位。不断优化并完善环境督导稽查机构的能力水平,是促使环境监察与保护工作得以顺利展开的重要基础。对此,政府部门需要不断加强对于工作人员专业素养的培训与指导,促使工作人员都能够提升自身业务能力水平,加强自身工作责任感。同时,需要制定出详细具体的稽查计划与稽查方案,规范管理督导稽查机构,为环境的督导稽查工作提供重要的条件,构建起良好和谐的工作环境。
(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环境督导稽查工作的培训学习需要加入到各级部门环境监察所必备的业务培训中来,不断加强与其他部门机构的实践经验交流,从而有效提高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在进行问题稽查时提出科学适当的整改建立,不断完善环境督导稽查工作的长效机制,从而推进环境督导稽查工作更加合理化、规范化。通过督导稽查工作,促使执法工作人员严格遵循程序规定展开工作,依法执法,严格执法,不断提高对于环境监察这项工作的质量水平。
(三)加强监督体制。对于环境的督导与稽查工作,必须要保证其严肃性,避免出现流域形式的现象,保障稽查工作的严谨性。同时,需要将环境专项稽查工作与日常稽查工作相互结合,在执行稽查的过程中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从而确保权力能够合理且规范地运行。此外,还应顺应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形式,提高环境督导稽查工作的信息化、自动化水平,及时公示稽查结果,确保稽查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民众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参与性,从而图稿环境督导稽查工作的整体质量水平。
结语:社会经济的发展促使着人们重视起周边环境问题,对此,相关部门需要加大对环境督导稽查工作的重视程度,建立健全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各个部门的重要职责,同时加强监督管理体制,严谨准确地进行权责的定位,从而不断完善环境督导稽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