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晔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一)相对应监管缺失带来的风险。这里提及到的监管方面的缺失主要指的就是法律以及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构的缺失。我国目前并没有为互联网金融专门设置相应的监管机构或者是部门。并且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以及规范目前看来较为规范的就是在15年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并且其中也没有为之做出任何较为明确的规范,只是在其中指出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需要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及因此而带来的相关风险予以关注。在《意见》中,主要是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部门予以划分,但其中却依然存在着许多不清晰的地方,比如在其中指出中国人民银行需要联合其他部门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数据统计以及监测体系予以建立以及健全。其他部门并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详细规定。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也可称得上是异军突起,但就其目前的发展态势来看,缺少一个与之相对应并且完善的监管体系,同时目前的监管体系与当前的发展态势相比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也就无法实现其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目标。
(二)信用类型风险。我国目前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依然存在着不完善的问题,互联网金融想要在真正意义上转变为普惠性,在资金安全方面就是一个比较大问题,自身会面临着十分巨大的违约风险,诸如恶意骗贷以及无力偿还贷款等等问题的发生极难予以避免。除此之外,对于部分准入门槛相对较低或者是在监管方面有所缺失的业务,不法分子就会利用这些漏洞,开展金融诈骗等等违法活动。
(三)互联网自身的网络风险。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借助于互联网平台进行网络世界中的交易,但目前互联网在安全性上依然是让人心有余悸,从最初的熊猫烧香,再到前不久的WannaCrypt(永恒之蓝)勒索病毒。当前的互联网中病毒、木马、恶意攻击以及信息泄露等法等问题依然频繁发生,用户在享受到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对于金融方面的安全更加是如同惊弓之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金额有着一定的影响,同样的也就对互联网金融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产生了相应的制约作用。
(一)将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体系予以完善。对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体系予以完善,可以从如下的几个方面予以考虑:第一,对目前我国现行的金融行业监管法律体系之中在立足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实际的基础之上向其中添加相应的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将互联网金融行业自身的业务范围、准入门槛以及退出条件以及相关条款予以明晰。第二,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点,制定全新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将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用户个人信息的严密保护纳入法律体系中,并且针对恶意泄漏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的处罚行为予以明确,同时对这种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明确。第三,将目前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现行法律予以修改,主要是针对那些利用互联网金融漏洞开展相应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相对应的量刑力度予以加强,通过量刑力度的显著加强,对着类型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震慑,并且将一些构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行为应该负担的刑事责任以及被民事责任予以充分的明确。
(二)将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体制的予以完善。当前我国针对金融行业采用的就是混合经营以及管理上的分业体制,从我国目前先行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来看,其中规定了各部委需要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实行管理上的分块模式,并且需要同时将公安以及财政等等系统同步纳入到管理体系之中,并且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开展工作方面的积极配合,通过这种组织上的全方面组织,为建立一个跨越产品、市场以及机构的全方面立体监管体制提供相应的组织方面的保障,同时需要定期以一种叫高频率的开展相应的信息资源交流以及共享活动,借此来避免出现监管工作上的缺失、过度以及重复等现象的发生。
(三)征信体系的建立健全。针对当前我国征信体系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的几个方面解决:第一,将个人征信相关的内容予以扩展和完善,将个人在日常的违法以及违规行为予以纳入到征信体系中,确保征信体系可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第二,将目前的新兴技术手段予以应用,和当前的管理手段予以融合,对个人的征信信息的安全提供相应的保障。第三,对于失信以及征信信息泄露等相关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予以加强,确保征信意识在社会范围内的不断提升。
(四)将互联网金融相关安全体系予以加强。对互联网安全问题的解决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计算机系统自身物理方面的资金投入力度的加强,将系统自身的防护能力予以提升,保证硬件环境的安全性。第二,相关门户网站管理工作力度的加强,将网络攻击发生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第三,对金融机构自身的互联网金融安全意识予以提升,通过诸多的正规性质渠道对网络金融的安全意识予以宣传,通过这样方式让金融机构自觉为用户的资金安全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