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颖珠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当前农村信用社改制已经大面积完成,从山西省来看,60%的县(市)级信用社已经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通过改制,资产规模得到提升,不良贷款有所下降,经营效益明显改善。但是在改制过程中、以及改制后暴露和出现的问题也需要引起高度关注。为了更准确地把握农村信用社改制成果,我们选取了2018年年底前完成改制的4家农商行进行了调查,对其改制前后的经营状况进行了对比分析,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对策建议。
2014年-2018年,4家农商行存款规模平稳增长,年均增长率达14.22%。存款结构较为单一,个人存款占比较大。以交城农商行为例,2014年-2018年,个人存款占到存款总额的70%以上,而单位存款占比较小,2016年单位存款增加较多,2018年又有所回落,四年期间单位存款占存款总额比例最高为20%,占比最低时为7%。
经过对4家农商行2014-2018年数据汇总发现,贷款规模经过两年的增长后,2018年呈现收缩趋势,到2018年末,4家农商行各项贷款余额为83.49亿元,比上年减少了4个而百分点。经调研,原因如下:首先,国家对农商行贷款集中度有明确要求,对单一客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不超过资本总额的15%,受制于资本净额和上述审慎条件的约束,改制前农信社贷款规模比较稳定,完成改制后,农商行资本净额得到扩充,由此对优质客户的贷款潜力充分释放,贷款规模迅速上升。其次,农信社改为农商行后,经营更加注重利润最大化,农商行更愿意通过扩大贷款增加存贷款利差收入。最后,国家对农商行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等有硬性指标,在一定程度上也放大了农商行的贷款规模。
贷款业务是农商行重要的资产业务,是主要的盈利手段。调研发现,贷款中有一定比例的票据业务。选取的4家农商行样本中,2014年-2018年的存贷比在66%以上,2016年最高为72.78%,而剔除票据后的存贷比明显下降,近5年的存贷比平均水平仅为62.75%,说明票据对贷款业务的影响很大。
2014年-2018年,4家农商行票据融资占贷款业务的比重保持在10%以上,特别是某农商行,2015年的票据融资为14.80亿元,占到贷款业务的47.75%,2018年票据融资占比为23.05%,而该农商行的票据业务基本都为买断式转贴现。转贴现业务虽然在统计口径包含在贷款业务中,但并没有投放到实体经济中,而是在银行业体内循环,没有达到支持地方经济的目的,稀释了贷款对当地经济发展的贡献度。
农信社改制的目的是通过明晰产权关系,增加内部约束机制,实现农商行的健康发展,但在改制过程中引进战略投资者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调研发现,调研的4家农商行中有3家农商行的股本结构较为集中,前十名法人股东股本额在总股本中占比超过58%。根据《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为防范股权过于集中,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任何一家大股东都不拥有对农商行的绝对控制权,例如,某农商行的第一大法人股东股本额8000万元,在总股本中占比26.67%,超过了10%的约束。股东股权过于集中,一旦大股东联合中小投资人展开对领导权的角逐,爆发领导权之争,将会对农商行的经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据统计,4家农商行2014年的股东贷款为12.5亿元,2018年底的股东贷款余额为20.82亿元,四年期间增长了67%,2018年的股东贷款余额占到总贷款余额的3.24%。调查显示,部分农商行大股东入股,并不是单纯的战略投资,而可能是期望利用手中的决策权为自家企业或本人获取贷款提供便利,个别股东甚至获得了超过入股资金数倍的贷款,银行贷款额度过高,存在“拿银行当提款机”的嫌疑。如,某农商行法法人股东某汽配城有限公司入股资本额为151.33万元,2017年末贷款余额为1280万元,贷款额是股本额的8.48倍。
调查显示,截止到2018年12月底,4家农商行的职工自然人持股金额合计为3.37亿元,占比为15.17%,其中,某农商行职工自然人持股占比最高为18.06%。调研发现,农信社在改制之初大量运用股权配售方式出售不良资产,并要求全体员工必须根据职级购买股票,高管认购几百万、中层干部认购几十万、普通员工认购几万。农信社员工(含高管)在购买股权时,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农信社贷款的方式实现购买股权的目的。据调查,到2018年12月底,上述4家农商行职工自然人贷款总计达2.83万元,相当于入股金额的83.97%。
为了完成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的资产质量监管指标,一些信用社在改制时,通过不良资产销售、代持的方式降低不良贷款。如某县农村信用社,将6000万不良贷款交由某资产管理公司代持(托管),约定归还期限和代持管理费,在完成改制后将陆续赎回。有的农商行在改制过程中,为了压低不良贷款,利用“过桥资金”或者“借新还旧”的方式进行“倒贷”。例如某县农商行的部分贷款虽然通过整合理清借贷关系,将贷款落实到实际用款人名下等方式消除了借冒名贷款的风险,但是不良贷款只是通过重新办理贷款手续而在账面上划为正常贷款,贷款实质却未发生明显改变,而且整合时还降低了部分信贷条件,使得整合后的贷款依然存在风险。
要突出党对金融业的领导,体现党中央的政治方略。通过改革真正完善农商行法人治理机制和服务目标。要围绕现代银行管理架构,明确管理层、董事层、经营层、监督层的责权利,避免改制后“婆婆”更多、分利更少的问题。农商行的改制,要正确处理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关系;要明确政治站位,通过支持“三农”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壮大。要支持农商行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自主经营,避免在经营的过程中超越合规性而加大经营风险。
监管机构要强化对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及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贷款集中度和流动性比率等指标的持续和动态的监管,引导农村银行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改进业务流程,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要密切关注各村镇银行可能出现的风险,深入分析其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联度,准确研判关联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制定应急预案,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要积极引导村镇银行通过创新的产品,服务和机制,提高他们的品牌知名度,促进村镇银行的健康发展。
对人民银行应在政策支持方面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倾斜,比如,在制定存款准备率时,应充分考虑到,农商行的特殊性,农商行是由农信社改制而成,与改制前的农信社相差不宜过大。要密切关注各农信社改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深入分析其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联度,准确研判关联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制定应急预案,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要积极引导农商行通过创新的产品,服务和机制,提高他们的品牌知名度,促进其健康发展。地方政府要大力支持当地农信社的改制,要在税收政策减免方面给取倾斜,引导其支持当地实体经济,形成良性循环。
要正确引导稳步推进农信社的改制过程,切忌急于求成。一是要真正降低不良贷款占比,要创新风险代理,打折清收,公告催收,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引进优质股东,全力压缩存量不良贷款。二是提高资本充足率。积极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募集投资股,增加资本净额;最大可能地提高创收盈利能力。三是制定规划,提足拨备。同时要统筹兼顾,抓好存款组织、贷款营销、中间业务拓展等其他日常业务,努力提高市场份额,为推进改制奠定良好的基础。四是改制要立足于地方法人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的根本出发点,不盲目攀大、攀高。
全面完善各项规章制,强化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和合规合法性,实现风险管理的业务环节全覆盖。二是进一步完善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划清各层级风险责任做到信贷业务操作流程科学严密,职责职能清楚规范。三是对它开展合规文化专题教育,树立合规理念,做到依法管理,依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