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雅文 曾煜浩 陈雨真
长沙理工大学
当前,很多大学生便会通过网络借贷来满足自身对资金的需求,不过这却引起了诸多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问题,对此我们必须要引起高度的关注与重视,加强对大学生网络借贷金融风险的规避、防范。
(一)产生高额逾期费用。当前,大学校园网络借贷已经出现了多方面的金融风险,整个社会对此都尤为的关注和重视。例如,首先是大学校园网络借贷会产生高额的逾期费用,部分的大学生在通过网络进行借贷后,没有相应的偿还能力,到达还款期限过后,不能及时的偿还资金,从而发生逾期,产生逾期费用。逾期费用和其借贷的金额、逾期时间是成正比的,起初逾期的费用是相对较低的,但是随着逾期时间的延长,如果借款者依然不能偿还本息,逾期费用便会以更大的幅度增长,进而使得大学生陷入更大的经济困境[1]。
(二)个人信息泄露。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前我国对于网络借贷的管理还不是非常严格,很多网络借贷的运营单位以及资金的提供方内部管理也不规范,这就非常容易出现借款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大学生在申请网络借贷的过程当中,需要填写各类信息,其中便包括了一些敏感的隐私信息,这些信息在递交给网络借贷平台之后,掌握了这些信息的人,便可能会出于其他方面的利益驱使,将这些信息非法出售,进而导致大学生的个人信息泄露。
(三)发生非法催收。同样是由于管理的不严格、不规范,大学生校园网络借贷还非常容易出现非法催收的情况,这在社会当中引起了非常大范围的影响和关注,例如暴力催收、裸照催收等等,不少大学生的人身安全、个人尊严受到了严重的侵犯[2]。除此之外,大学生网络贷款还可能导致不良信用记录、不良家庭和学校影响等风险出现。
(一)对大学生做好消费观的教育引导。大学学校方面,首先应当发挥出自身的教育职能,对大学生做好消费观方面的教育、引导工作,让大学生能够形成对金钱、物质和消费的正确认识,不要盲目的借贷,防止陷入风险。例如,作为学校的思想政治教师、生活教师,应当加强对大学生个人情况的观察、了解,注意他们消费行为的变化,可以帮助他们制定个人的消费计划,引导其合理消费。更为重要的是,要树立起大学生良好的价值观,明确个人的精神追求,均衡把握金钱、物质与个人精神思想之间的关系,在消费过程当中,不仅要做到量力而为,更要做到需而为,崇尚节俭、节约,不过度消费。这样的话,很多的大学生便可以避免网络借贷,进而防止风险的发生。
(二)加强对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面对尚未完全规范的网络借贷金融市场,我国需大力严格对网贷平台的管理,制定详细的准入条件,适当提高门槛,对平台的社会道德、社会责任意识进行审查。进而对网络借贷的主体行为进行科学性的规范;同时,更要积极地将校园网络借贷中的大学生作为信贷主体行为纳入到实际的审查标准当中;再者,银监会作为金融主管机构,对网络借贷行为也应该承担起自己的监管职责。同样,公安部门也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针对校园网络借贷违法行为进行大力惩治,真正确保校园网络借贷行为能够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道路,防止其出现各种不良的社会现象。
(三)构建大学生网络借贷的纠纷处理制度。对于大学生网络借贷出现的实际纠纷问题,政府应当构建起多维度、立体化、多层次的处理机制,根据不同的纠纷问题、纠纷原因以及纠纷后果、影响程度等,进行对应的处理。例如,需要首先将网贷平台的内部处理,纳入到体制、制度中来,对网贷平台内部纠纷处理过程当中的相关细节、程序等,给出明确的要求和规范。对于那些上升到了司法过程的纠纷,需要分别进行处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再者,要重点集中社会资源,降低大学生网贷纠纷处理的诉讼成本,强化大学生应当具备的自我判断、自我监督意识。最终建构起一种全社会的网络借贷监管机制,从而不断激发出网络借贷管理的社会辅助性管理和监督作用,真正在发生网络借贷纠纷事件时能够运用这种纠纷处理机制予以妥善合理的解决[3]。
(四)健全大学生网络借贷法律规制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之下,我们应当健全大学生网络借贷法律规制,通过法律来营造更加规范的网络借贷环境,防范和减少可能发生的风险。例如网络借贷的相关行为要能够融入到《民商法》中,对于其中的一些具体条款,应当说明哪些网贷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以便能够在实际网络借贷行为中对不适于网络借贷的金融行为进行适当调整,比如在《合同法》、《担保法》等与网络借贷金融行为更为接近的法律体系中进行完善和调整。当然,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还要对网络借贷行为中哪一方是具体的弱势群体进行明确,比如大学生陷入网络借贷陷阱时,如何请求法律援助。
大学生网络贷款的出现,是现代科学技术、社会与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对此我们不能阻挡。但从另一方面来讲,我们却需要积极采取相关科学、有效措施,规避大学生网贷金融风险的发生,这样才能创造健康的校园、社会与网络金融行业秩序、氛围,有力保障各方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