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音 (秦皇岛市群众艺术馆 066000)
21世纪以来,信息化和数字化发展越来越迅速,在各个领域都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过程中,借助信息化与数字化的力量,不仅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有效的。数字化让非遗传承与保护更加立体和多元。
如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的实际工作中,有父子(家庭)传承、师徒传承和学堂传承等几种形式。这些传统传承方式有很多优点,在保护非遗的同时又能展演非遗,能将传统文艺和技艺的原貌活灵活现的还原给大众,对非遗本身就是一种宣传。但这种师徒、家庭和学堂传承的方式也存在某些缺陷,易造成保护和抢救不及时的不良后果。与此同时,如果一个地区非遗文化较为丰富,则该地的非遗文化名目数量也会比较多。如此一来,相关文化主管机构在对非遗文化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必须针对名目中的每一项非遗文化内容进行认真核对、细致调研,并同非遗文化的传承人取得联系。这就意味着相关文化主管机构会投入较多的时间、人力和物力用于此项工作之上,如若当地文化主管机构财政资金紧缺,则极易导致当地非遗文化面临失传的危险。
在非遗文化传承过程之中,十分容易出现传承失真的问题。原因在于,每一个非遗文化传承人自身的精力较为有限,因此难免会使其在对非遗文化进行传承的过程之中发生一些纰漏,当这些纰漏出现之后,便会影响到非遗文化传承的精准性。鉴于这些不确定性,我们要高度重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来保护和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得非遗信息完整地记载并保存下来,以维持这些非遗保护项目的本真性。
借助数字技术,一方面能够实现对非遗文化信息的有效保护,一方面也能够创设非遗文化数字化传播平台,可见数字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时至今日,人类社会已经发展到信息技术时代。在各种信息技术的帮助之下,社会公众的生产活动与工作活动获得了极大的便利。在对非遗文化保护这个问题上,文化主管机构亦应当发挥信息技术优势,借助各种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非遗文化相关信息的储存,整理与利用。同时借助信息技术手段的视频、音频、影像之功能,对非遗文化进行数字化处理。如此一来,将为非遗文化建立起数据库。使非遗文化能够以数字化档案的形式得到更好的传承。
通过现代数字化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资料进行数字化的存储,包括音乐、影像、图片、手稿等,采用新媒体的方式进行文化的保存和传播,已达到良好的保存效果,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水平。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可以将非遗文化资源实现数字化信息处理加工,并将之转换为可视化的虚拟产品。还可以借助3D数字动画技术,将非遗文化进行再现。借助这样的方式,能够有效避免非遗文化遗产在传承过程中,发生失真或损毁等情况,同时亦能够依托信息技术手段,使非遗文化能够以不同载体形式得到完整的保护和传承。
非遗文化保护并非仅仅是政府文化主管机构的义务和职责,同时也是每一个社会民众所应当为之付出的一份义务。之所以目前非遗文化保护工作开展得不尽如人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因为社会公众对于非遗文化的了解不够深入。有鉴于此,政府文化主管机构应当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创设非遗文化数字化传播平台。这样一来,将大大提升非遗文化的传播半径,让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数字化平台了解非遗文化,并能够认识到非遗文化保护的重要价值所在。
互联网出现直至普及至今为止才短短二十多年的时间,其应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来,时间又更为短暂。因此,非遗的数字化传承起步较晚,很多工作都处于摸索阶段。但与此同时,在当前互联网技术革新的大背景下,数字资源的存储、检索与传播方式都经历着迭代,非遗数字化保存与传播身处其中,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具体来看,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非遗文化的保护,其目的在于避免非遗文化在传承过程中发生损毁或失真,并且能够为后世留下有关非遗文化丰富的影音资料。从这个层面来看,信息技术的应用,乃是对非遗文化实现系统化保护的一种手段。然而如今一些借助于数字化来进行的非遗传承,有些流于形式,只是刻意强调信息化与数字化,而忽略了非遗的本质。相关文化主管机构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以免在实际工作当中,因为刻意强调信息技术手段同非遗文化保护的结合,而忽略了采取此种保护方式的最初意义所在。
此外,在非遗的研究与传播中,我们从“大数据”中只能获得产生于当代的现状信息和当代人对此的认知信息。这些资源形成的大数据,才能发挥革新人文历史研究方式的大数据功能。
以上,文章对非遗传承数字化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对数字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应用展开了探究,并对非遗数字化的实施进行了反思。非遗数字化是势不可挡的,也是造福后代子孙的,我们应该积极促进非遗的数字化传承,从而更好地开展非遗的传承与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