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余怀龙
荒野是自然的创造物,是自然的一种呈现方式,而不是自然本身。自然也不会把自身局限于荒野。因此,荒野只是呈现自然与理解自然的一种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
“荒野(wilderness)”是环境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术语,环境伦理学家霍尔姆斯·罗尔斯顿赋予了它重要意义。罗尔斯顿在《哲学走向荒野》中指出:“在古英语中,deor意为兽。现代英语中的wilderness源于古英语中的wilddeoren,意为‘属于野兽的’”。因此,罗尔斯顿把“荒野”理解为不受人管制的地方,即“荒野(wilderness)的词根wild-deor-ness意为在这样的地方野兽不受人的管制。”在其他外文文献中,我们也发现了关于“wilderness”的理解方式。《牛津高级英语辞典》将“wilderness”解释为“大片未曾开发和耕种的土地”“一个未受人们照看或控制的地方”。美国1964年的《荒野法》(The Wilderness Act)将“荒野”理解为那些“……其土地及生命群落未受人限制、人们只是过客而不会一直在那儿停留的区域。”
综合上述情况,我们发现它们都在强调“荒野(wilderness)”的特征是未受到人类的管控与限制。因此,我们对“荒野(wilderness)”做如下理解:荒野(wilderness)是一片未受到人类管制、控制、限制的区域。在这种意义上,荒野包括湖泊、沙漠、森林、沼泽地、草地等等。因此,荒野可以是人迹未踏入的区域,也可以是尽管有人迹踏入,但却未受到人类管制、控制、限制的区域。而对于人迹踏入的区域,只要它没有受到人类的管控与强制,那么它仍然能够维持其自发的生长力量。
当然,如果我们要对“荒野”进行深入的理解,那么我们必须深入“荒野”概念的本体论根基。本体论可以确立世界万物存在的根基,以及确立一切价值产生的根基。在笔者看来,“自然”是世界万物存在的根基,也是一切价值产生的根基。因此,我们通过本体论层面的“自然”概念来对“荒野”概念做出进一步的解释。
古希腊文中的自然是physis,它是一种不受外力干扰的自我生成、自我涌现的力量。在古代汉语中,自然是一个副词,并用来形容事物运动的样子。所以,自然指事物按照其自身的样子运动。《老子》中提到的“道法自然”是指,道的运动过程就是一种不受外力干扰的自我生成、自我涌现的过程。当然,古希腊的physis与《老子》中的“自然”还是有点差异。Physis是力量与运动过程的统一体。而在《老子》中,自然只是对“道”这种力量的运动过程进行形容修饰。本文在physis意义上来理解自然,从而把自然理解为力量与运动过程的统一体。对于自然而言,力量与运动过程是不可分离的,力量在运动过程中展现,运动过程依靠力量得以可能。
自然是宇宙的本体,是所有事物由之而来又回到其中的那个本体。自然在创造万物过程中成为万物的规定根据,所以万物也只有在把自身的规定根据实现出来,才能在达到自然状态的过程中达到完善。自然是自我生成、自我涌现的创造力量,所以自然是内在性与超越性的有机统一体。这个有机统一体就是宇宙大全。由于自然是内在性与超越性的有机统一体,所以自然一定是既在特定的自然物中,又超越特定的自然物。内在性意味着自然所创造的事物都以自然为规定根据。如果一事物以自然为规定根据,那么这一事物的内在规定根据具有一种自主能力把自身实现出来。例如,桃树的种子就蕴含着它实现为桃树的规定根据,桃树的种子有一种内在的力量使自身变成为一棵桃树。超越性意味着自然并不把自身局限于某一特定事物,而是超越于某一特定事物。尽管某一事物以自然为根据而成为自然物,但自然却不是某一自然物,也不是自然物的外在集合,而是使所有自然物得以关联在一起的统一性。也就是说,自然所创造的万物就是一个关联整体,每一个事物都只有在与其他事物的关联中才能使自身的内在根据得到发展与实现。例如,尽管桃树具有自然所赋予它成为一颗桃树的内在规定根据,但桃树的种子只有在水、空气、阳光等等条件下才能长成为一棵桃树。
总之,自然在其创造世界万物过程中,使万物在相互关联中具有一种自主能力把自身的内在规定根据实现出来。
由于荒野未受到人类的管控与强制,所以荒野中的事物就在一种自主的力量中成就生命的完善。荒野证明了它是通过自然这种力量得以产生,并按照自然这种力量进行运动。因此,荒野展现了自然的创造与运动方式。如果说自然是宇宙大全的话,那么荒野就是这个宇宙大全的缩影。荒野中,每一个事物都以自然为规定根据,从而每一个事物都为荒野这个有机整体奉献自己的力量。荒野就是一个“小自然”,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罗尔斯顿把荒野、自然联用或互用,如“荒野自然可不懂我的参照系,对我最深层的文化规范也不会有任何关心”,“每一个荒野地区都是一处独特的大自然”。
当罗尔斯顿把荒野与自然联用或互用时,他有一定的道理,但也有不足之处。对于荒野来说,它以自然为规定根据,所以荒野能够折射出自然自我生成、自我涌现的运动过程。或者说荒野很好地解释了自然:由于没有人的管控与强制,荒野的运动方式就是以自然为规定根据的运动方式。因此,我们可以从荒野的自发生长性运动过程中看到自然的创造力量。但是,由于自然是世界万物的本体,是世界万物得以由来的根源,所以荒野是自然的创造物,是自然的一种呈现方式,而不是自然本身。自然也不会把自身局限于荒野。因此,荒野只是呈现自然与理解自然的一种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我们还可以从人那里理解到自然如何呈现自身。
既然自然是创生的宇宙大全,那么人也是自然的创造物。人作为自然的创造物,也以自然为自身的规定根据,所以也就趋向于达到一种自然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人会感到处于一种舒适、宁静的自我实现状态中。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人与世界完全融为一体,即“天地与我共生”“万物与我为一”。当然,自然在人这里所展现的方式就是文化。所以,文化是自然赋予人的一种秉性,是人回到自然中的必要方式,因而是人必须承担起来的一种生活方式。
在西方,文化的拉丁文字母是cultura,指耕种、加工、照料、 栽培,后逐渐引申为培养、教育、训练等意思。因此,从词源学上看,cultura有人类对事物改造、加工的意思。在中国,“文化”意味着以文化之,即对事物进行改造、加工。无论是拉丁文的cultura还是汉语的文化,都没有对事物进行管制、控制、强制的意思。所以,文化作为人类的生存方式,意味着人是依靠对事物的加工、改造来生存的。当然,对事物的加工、改造并不意味着对事物的控制,更不意味着对自然的控制。所以,文化不是必然与自然相冲突的,文化是基于人对自然的理解,是人回到自然的一种方式。
当然,文化也可能与自然相冲突。作为自然的理解者,人可能会产生一种错误的理解方式。自然虽然赋予了人理解它的能力,但是人会错误地把自然所赋予的理解能力当成力量的源泉,而不能认识到自然是一切力量的源泉。进而,人会把自然所赋予的理解能力当作一种管控与强制事物的能力,从而凌驾于万物之上。其实,自然只是赋予我们一种能力去理解它,但并不意味着这种理解能力就是力量的源泉。自然赋予人类的理解能力不能是一种控制他者的能力。就自然本身而言,它作为力量源泉是成就万事万物、并使世界具有生机的一种能力。所以,人类把这种理解能力当成一种控制能力是一种极为严重的错误,这种错误会带来环境破坏与生态灾难。
总之,作为自然的理解者,人只有在自然所赋予他的本性中实现自身,是在与万事万物的和谐共处中,而不是对万事万物的控制中实现自身的价值。
自然是世界万物的本体与根基,所以自然是一切力量的源泉,也是一切价值的源泉。自然赋予了它自身创造与展开的事物以内在价值。巴里·康芒纳曾说过“自然最有智慧”。自然一定赋予了它所创造的事物以适当的位置。在自然中,没有一个事物是多余的,每个事物都被赋予了一定的作用。当然,人类可能会质疑:难道害虫、病毒也有其重要作用?是的,尽管对于人类来说,某些东西是有害的,但自然却有它自己的安排,它赋予了这些事物我们所不能认识到的价值。因此,自然是神秘的,尽管我们是自然的理解者,但我们并不能认识到自然所安排的一切。作为自然的理解者,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尊重它、回归于它,而不是征服它。荒野是自然的一种展开方式,是自然这个有机整体的一部分,所以荒野具有内在价值。由于荒野具有内在价值,所以我们应该尊重它,这也是对我们自身的尊重,因为荒野与人都是由自然创造的,都处于自然这个有机关联整体中。
除了内在价值之外,对于人类来说,荒野还有一种独特的审美价值:它是我们回归自然那个原初本体的一种方式,它能够唤醒我们的自然本性。审美也就是要激发内在于我们自身中的自然本性,从而让我们沉浸、陶醉其中,使精神得到净化与提高,并体会到来自自然本体的力量。当我们步入辽阔的草原,或仰望蔚蓝而透彻的天空,或聆听窗户外树枝上鸟儿清脆的声音,或沐浴在清晨树林的阳光之中时,我们就能体会到从自然本体那里来的伟大力量——一种无需强制、焕发生命的力量。我们就居住在这伟大的力量之中,自然就是我们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