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 镇 许英杰
随着新一轮工业革命下的新兴技术范式如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在经济社会层面的广泛应用,人类所处的经济形态也再一次发生了颠覆性的革命。以Airbnb、Uber等以推行共享理念为代表的共享平台商业模式下的消费范式成为21世纪以来最为显著的消费革命。早在2010年美国《时代杂志》阐述的未来影响世界的十大理念中就将“共享经济”列为其中,近年来“共享经济”成为全球范围内炙手可热的学术话题,共享经济下形形色色的共享平台在市场中取得了消费者的广泛青睐与关注,并取得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创造效应。典型的如美国拼车服务平台Uber截止2018年已经实现了对全球70多个国家的600多座城市的经营覆盖[注]曹二保、余曼、毕功兵:《社会化运作管理:一个正在兴起的研究领域》,《管理科学学报》2018年第11期。。共享经济在全球的掀起也同样地引起了我国各行业的共享平台的迅速发展,典型地如出行平台中的滴滴打车、滴答拼车、共享单车、住宿平台中的小猪短租以及自由家迅速崛起,据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8》中显示,2017年我国分享经济市场交易额约为49205亿元,较2016年增长47.2%,参与人次超7亿,较上年增加1亿左右[注]国家信息中心:《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 2018》,http://www.sic.gov.cn/News/568/8873.htm,2018-03-02.。且在共享经济的未来前景层面,根据普华永道的相关测算,到2025年全球共享经济的规模将达到3350亿美元。足以说明,人类正由传统的工业经济时代向共享平台主导下的平台经济与共享经济时代大步迈进。共享经济下的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的共享平台改变了传统的资源配置模式,资源的跨时空配置以及消费的线上与线下协同与跨时空消费改变了传统消费运行轨迹,消费者的消费时间配置与消费活动范围得到前所未有的重塑与延伸,基于所有权与使用权相互分离的租赁型消费成为共享平台下的主流消费模式。由此而带来的是人类的可持续性消费范式也悄然发生着颠覆性的革命,即意味着传统意义上的消费极致主义以及过度消费观得到极大程度的扭转,进一步向人与社会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可持续消费理念以及消费模式转变,共享经济背景下消费逻辑由工具主义逻辑向价值共创与共享逻辑转变。更进一步地,在消费者行为方面,基于共享平台的协作型消费行为极大程度地改变了传统商业模式下的竞争行为,强调消费者参与生产者的价值主张、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与共享的各个环节之中,基于共享平台的协同、共享、开放与合作的消费行为不自觉地完成了基于经济、社会与环境价值的综合价值与共享价值创造的和谐统一,使得在21世纪共享经济背景下的可持续性的消费行为与消费理念正逐步成为现实。
共享经济这一新的经济运行范式契合了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提出的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时代背景,对于破解我国高质量发展进程中不平衡与不充分的发展矛盾,以及推动消费迈向更高层次与更平衡的结构提供了经济可能性。但是不容忽视的现实是,尽管共享经济下的共享平台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改变了消费者的一系列消费理念与消费行为,基于互联网共享平台极大地降低了消费者的搜寻成本与交易成本,并减少了市场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消费者福利得到极大增加。但是共享经济下的可持续消费行为仍然面临着新的困境与难题,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共享平台的社会责任行为异化问题层出不穷,如共享平台内的虚假内容,欺骗与误导消费者等社会责任缺失事件时有发生,共享平台内的用户知识产权侵犯广泛存在,以及共享平台对消费者个人隐私的泄露或倒卖对消费者的个人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典型的如网约车滴滴平台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以及平台服务保障问题尤为突出[注]李颖:《网约车四个问题突出“滴滴”投诉量居首》,《中国质量万里行》2018年第9期。。尤其是自2017年以来多家共享单车平台被投诉举报消费者押金难退或拒绝退还、共享平台系统故障充值与实际不符等平台社会责任缺失问题突出;其二,共享经济背景下的消费者个体行为缺乏可持续理念,典型的如消费者用户将共享单车停放混乱、个人将共享单车据为己有、故意损坏车牌、抢占机动车道等一系列行为的背后反映出消费者个体的可持续消费意识缺失,这进一步为共享经济下的消费行为可持续蒙上阴影[注]秦铮、王钦:《分享经济演绎的三方协同机制:例证共享单车》,《改革》2017年第5期。。因此,本文基于共享经济的新经济情景,剖析了共享经济下的可持续消费所实现的范式转换,主要体现在消费载体层面上互联网平台成为消费新载体;消费模式层面上租赁型消费成为新模式;消费理念层面上价值共创与共享成为新理念;消费行为层面上协同消费成为消费新行为;消费伦理层面上可持续理念成为消费伦理新常态。更进一步地,本文分析了共享经济背景下的可持续性消费面临的三大困境,主要体现在平台型企业层面下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内容有待界定,社会责任异化问题亟需治理;信用环境层面的消费失信行为有待约束,整体信用环境亟需改善;消费者权益层面下共享平台内消费者权益有待保障,平台型企业内的社会责任治理体系亟需建立。最后基于消费者个体层面、政府层面与企业层面提出了针对性的推进共享经济下可持续消费的路径建议。
1.共享经济的理论内涵
共享经济(Sharing Economy)最初的概念由美国社会学教授Felson和Spaeth共同提出,认为个体通过第三方市场平台实现点对点的直接交易与服务成为一种新的满足人类可持续发展需求的生活消费方式,尽管在实际的经济形态层面共享型的商业模式已经广泛存在于交通出行共享、房屋租赁共享、饮食生活共享等各类服务性行业,但是学界目前对共享经济的理解仍然存在多重视角[注]刘奕、夏杰长:《共享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动态》,《经济学动态》2016年第4期。。典型的一种视角是基于交易成本理论解读共享经济的理论内核,认为共享经济最明显的价值创造效应来自于互联网共享平台使得进入平台的供给方与需求方能够实现需求与供给的精准对接与匹配,如Uber、滴滴打车平台实现了乘客与司机用户的有效对接,进而基于大数据技术大大降低了消费者与生产者的搜寻成本以及履约成本,从而实现了交易成本的降低;同时,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共享经济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的资源配置模式,资源配置的时空范围得到极大程度的扩展,基于共享平台的平台型企业成为共享经济时代鲜明的资源配置组织,并通过互联网共享平台实现资源的聚合、分割以及开放[注][美]罗宾·蔡斯:《共享经济:重构未来商业新模式》,王芮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7-23页。,分割主要表现为共享平台对闲置资源使用权的分割,进而实现使用权的交易,典型的体现如共享单车平台的用户并不拥有共享单车的所有权,而是通过共享平台实现多个用户对同一车辆的使用;资源的整合体现在基于互联网实现资源的跨区域、跨时空的快速聚合于平台,使得平台内的消费者能够挑选大量的供给方,实现资源的整合效应进而提升资源的配置效率[注]宋逸群、王玉海:《共享经济的缘起、界定与影响[》,《教学与研究》2016年第9期。;最后是资源的开放共享,即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平台内海量资源的社会化公开,使得社会公众能够通过平台开放接口的接入行为进而获得同等的资源空间与使用价值;典型的如共享型的技术开发平台通过数据代码的开放能够被各类社会用户所共享,进而提升资源的利用效率。
另一种视角是基于协同消费视角解读共享经济的核心内涵,Botsman 和 Rogers对协同消费的定义阐述为基于互联网与同行社区下关于商品、信息与资源的交易、交换与租赁的系统,实现个人资产或闲置资产的共享。借贷与交换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将共享经济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共享产品的信息平台;第二是基于平台的交易市场;第三种是技能共享。并系统阐述了共享经济的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下的代码共享,用户只用单向式地接受信息的传递,而不能进行信息的反馈与信息的双向交流互动与评论;第二个阶段是内容共享,即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实现各类知识共享社区;第三个阶段是离线资源的共享,通过线上线下的分享协作,从而创造一个新的消费世界[注]R.Botsman .and R.Rogers,What’s Mine Is Yours :The Rise of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New York :Harper Collins ,2010.。Lamberton 和 Rose进一步基于商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特征将协同消费定义为消费者能够不拥有商品所有权情况下的获得商品使用权的效用系统[注]Lamberton C P and Rose R L.,“When is Ours Better than Mine? A Framework for Understanding and Altering Participation in Commercial Sharing Systems”,Journal of Marketing,76 (4),2012,pp.109-125.。因此在协同消费视角下,交易与服务的产品实现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消费者将获得商品的使用权作为消费的目的之一,而非将商品的所有权作为消费欲望的终极形式[注]Belk R.,“You are what you can access:sharing and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 online”,Journal of Business Research,67 (8),2014,p.1595-1600.。因此,协同消费视角下的共享经济处于超消费主义与反消费主义这一连续统一体的中间地带,是一种强调个人消费理性与环保的可持续消费模式[注]Mun J M,“Online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exploring meanings,motivations,costs,and benefits”,Minnesota:University of Minnesota,Retrieved from the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Digital Conservancy,http://hdl.handle.net/11299/174878,2013.。进一步,根据共享内容可以将协同消费分为产品服务系统、再分配系统以及协作式生活方式三种模式。其中产品服务系统主要是用户基于共享平台获得产品的使用权,如汽车租赁或服务共享;再分配系统主要是个人将闲置物品如废弃品、二手物品再次通过社交网络予以分配实现闲置资源的再配置;协作式生活方式体现为具有类似兴趣爱好的群体相互分享自身的生活空间与生活技能等,典型的体现如知识共享社区中的经验技能无偿式共享,从而实现生活方式的共享。
表1 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的核心特征差异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因此,共享经济相比于传统经济而言,共享经济的理论基础、运行组织载体、消费者福利、消费者伦理以及商业竞争范式等与传统经济都呈现出极大的差异(表1)。共享经济的商业竞争范式立足于平台型企业商业生态圈下的基于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综合价值与共享价值创造的协同合作与分享,打破了传统经济下的消费范式即商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不可分离性,即消费即是占有的消费特征不复存在;其次,共享经济这一新的经济形态其运行组织载体立足于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因而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平台理论以及协同消费理论成为共享经济的理论基础。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与伦理特征来看,共享经济摒弃了传统经济的超前消费、过度消费与享乐消费主义,取而代之的是基于价值共创与共享逻辑下的适度消费、协同消费与可持续消费。
1.消费载体:互联网平台成为消费新载体
在共享经济下,共享经济所拥有的信任体系、资源聚合、资源配置与交互规则都依赖于互联网下的共享平台。可以说,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的顺畅成长成为共享经济能够顺利实现的重要组织载体依托,主导着整个共享经济的运行与发展[注]董成惠:《共享经济:理论与现实》,《广东财经大学学报》2016第5期。,互联网平台成为消费者与生产者实现供需对接的重要服务链接侧,进而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平台型企业成为创造共享价值的核心组织,使得共享经济下的供需双方的资源共享与产品交易与互动的社会化商务运作成为现实可能。因此对于平台型企业而言,其作为连接市场双边用户的一种特殊的服务生态系统[注]李雷、赵先德、简兆权:《网络环境下平台企业的运营策略研究》,《管理科学学报》2016第3期。,实现了平台内供给者与平台内消费者以及其他支持参与型种群的耦合,通过平台自身的用户交易标准、交易规则、互动机制的平台用户机制构建,实现市场中的双边用户与支持型用户的资源共享程度进而提升自身的价值创造水平[注]汪旭晖、张其林:《平台型电商声誉的构建:平台企业和平台卖家价值共创视角》,《中国工业经济》2017第11期。。尤其是作为平台企业其所构建的平台交易构架、平台互动规则与平台交互的机制的公正性、公平性影响着平台内消费者用户与生产者用户的责任认知、行为与评价。因此基于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的新的组织载体下,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距离被大大缩短,资源的配置效应与利用程度得到极大的提升,消费者的消费场景实现了线上与线下的有效统一,消费者的搜寻成本与交易成本大大降低,消费的时空范围得到最大程度的延伸扩大,且消费者、生产者与平台三者共同创造价值。
2.消费模式:租赁型消费成为新模式
传统消费模式基于商品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独占性,即个人产权独占催生的占有型消费以及商品垄断排斥性加剧,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资源配置效率的降低以及消费者个体消费心理的异化[注]刘凯强、范和生:《可及型消费:共享经济范式下群体消费逻辑演进的分析框架》,《学习与实践》2018第11期。。共享经济下的共享平台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其以顾客的价值诉求为基本出发点,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交易过程不涉及到产品或服务的所有权的变更,消费者仅仅是基于平台内供给者所让渡的闲置资产的使用权[注]Benoit S,Baker T L,Bolton R N,et al.,“A triadic framework for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Motives,activities and resources &capabilities of actors”,Journal of Business Research,79,2017,pp.219-227.,因而实现了传统经济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即个人或群体拥有对某项产品与服务的最终归属权,但其能够通过共享平台实现产品与服务的使用权的交易。因而共享经济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使得租赁体验式消费成为新型消费模式。在租赁型的消费模式下,商品的所有者可以出让商品的使用权以一种相对较低的成本满足消费者的消费欲望,使得消费者的原有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二者结合形式下的“一次性购买”的占有型消费演变为基于共享平台的一次性购买—租赁与共享—多次使用的新型消费模式[注]刘凯强、范和生:《可及型消费:共享经济范式下群体消费逻辑演进的分析框架》,《学习与实践》2018年第11期。。且根据共享的盈利与否可以将共享经济分为盈利性共享与非盈利性共享,非盈利性的共享依托于共享平台发布信息与聚合信息实现产品与信息的使用权共享,而盈利性共享尽管一定程度上悖离了共享的初衷本义,但是其仍然提高了资源的配置利用效率使得消费者的福利得到增进,且盈利性的共享极大地促进了共享者的分享行为,其参与共享行为的可持续程度与稳定程度更强[注]祝合良、王明雁:《消费思维转变驱动下的商业模式创新——基于互联网经济的分析》,《商业研究》2017年第9期。。
3.消费理念:价值共创与共享成为新理念
“共享”成为共享经济下消费者的关键理念之一。从消费者所参与使用的共享平台来看,任一愿意接受平台规则的消费者用户都能够通过这一平台实现自身资源要素的有条件性或无条件性的转换,从而获得相应的配置价值效用。在共享平台中每一个消费者个体也能成为提供资源的供给者,也能使成为消费共享平台内其他资源提供者的消费者,使得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得到极大程度的提高。因此,共享经济背景下所催生出的平台型企业,其通过聚合不同价值偏好(经济价值偏好、社会价值偏好与环境价值偏好)的消费者群体,为解决经济、社会与环境问题提供了实现价值共享理念的新的运行机制。尤其是在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互惠、合作、包容以及互信的运行机制下,大大缩短了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共享的心理距离,增强了进入平台内消费者用户的共享意愿。且平台型企业内的供给侧用户与消费者用户一定程度上也是平台型企业价值创造的共享主体,一定程度上消费者契合了共享价值理论的基本内涵,正如共享价值创造的内容框架一样,共享价值隐含地假设不同价值主体的价值偏好是多维而非单维,通常涵盖经济价值偏好、社会价值偏好和环境价值偏好,共享价值强调的是社会需要而不仅仅是“传统的经济需要定义了市场”,价值范畴应当超越传统上仅仅突出的“经济价值”[注]肖红军:《共享价值、商业生态圈与企业竞争范式转变》,《改革》2015年第7期。。因而消费者在平台企业中将经济价值与社会环境价值的要素性整合,实质上则蕴含了共享价值的基本内涵与基本追求。
4.消费行为:协同消费成为消费新行为
在共享经济下,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不再是强调对产品的绝对所有权占有,而是关注于产品带来的使用价值以及满足感,在消费行为中由传统经济下的产品拥有变为产品租用与产品使用,基于“消费者—平台型企业—供给者”的三者协同交互协同消费成为共享经济下的新行为[注]梁晓蓓、贺明华:《共享经济模式下协同消费行为研究述评与展望》,《经济问题探索》2018年第1期。。因此,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具有互联网共享平台在线协同、在线分享以及社交商务等特征[注]Hamari J.Sjklint M and Ukkonen A.“The Sharing Economy:Why People Participate in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Journal of the Association for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67(9),2016,pp.2047-2059.,共享经济实现了商品与服务的临时性使用而非所有权形式的占有,这种基于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产品与服务消费被称为协同消费(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从而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Felson和Spaeth认为协同消费是为一个或多个消费者参与一个或多个的共同活动实现产品与服务的消费[注]Felson M.and Spaeth J L.“ Communitystructureandcol laborativeconsumption: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American Behavioral Scientist,21(1),1978,pp.614-624.。从消费行为的活动来看主要包括租赁、借贷、物物交换与虚拟互换等活动[注]Belk R,“You are what you can access:sharing and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 online”,Journal of Business Research,67 (8),2014,pp.1595-1600.。消费者的协同消费也具有多种类型,按照所有权的转移模式可以分为所有权使用与所有权转让两种形式,前者不转移产品的所有权,仅仅是在特定时间内拥有产品的使用权,在消费具体形式中主要体现为商业租用与借贷;后者则发生了产品所有权的转移,即闲置物品的交换所有权,将所有权实现用户之间的让渡,在消费具体形式中主要体现为二手物品的购买与交换如咸鱼网为需求方与供给方搭建了二手闲置物品交易平台[注]卢东、刘懿德、Ivan K.W.Lai、曾小桥:《分享经济下的协同消费:占有还是使用?》,《外国经济与管理》2018年第8期。。因而在以协同消费行为所驱动的分享经济下,其所描述的社会经济关系仍然具有商业盈利性特征,即这种协同是以经济价值或非经济价值补偿作为基础的,从而实现对产品与服务的获取与分配,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伪共享的特征(pseudo-sharing)。同时,在协同消费的实现过程中,消费者的参与程度决定了协同价值共创(Co-creation)的程度,尤其是在企业主导的协同消费过程中,企业的消费者一定程度上参与了企业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各个环节,消费者扮演了企业员工的角色,完成了价值主张的融入,即共享经济下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过程中,消费者即是企业的生产者,也是企业的消费者,形成生产消费者(proconsumer)这一新型的协同角色,最终实现了产销协同的协同消费过程与行为。
5.消费伦理:可持续理念成为消费伦理新常态
在传统工业经济时代,随着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在基于个体效用最大化的市场竞争伦理范式影响下,消费成为衡量生活品质与个人身份地位的重要标尺。炫耀性消费与超前挥霍消费成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时代以来最为显著的特征。从可持续消费主义的内涵来看,可持续消费主义强调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以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并使得产品与服务的生命周期内所产生的有毒污染物使用量最少,从而不危及后代的需求,其核心在于强调消费的代内公平、待机公平以及资源的可持续合理利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注]Bentley,M.,“Tracking Progress:implementing sustainable consumption policies”,A global review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Guidelines for Consumer Protection,UNEP and Consumers International,2004.。与可持续消费行为相对比的是,过度泛滥的消费主义最终的结果是以牺牲后代的生产与发展为代价给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巨大的危害。而在共享经济背景下,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的新型跨时空的资源配置模式,改变了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传统传导或反馈型线性关系,基于互联网共享平台的线上与线下的资源配置范式使得共享经济下的协同、合作、高效、创新等可持续消费理念得以应运而生。共享经济背景下传统基于市场逐利极致主义下的竞争伦理、极致主义消费伦理被共享经济下的合作消费、共享消费以及适度消费伦理观所取代。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过程之中,其一,基于互联网共享平台将社会闲置资源最大程度集聚于平台之中,消费者与供给者能够实现精准对接,进而提升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消费的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可持续消费的伦理核心也由此得到显现;其二,共享经济下的产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得到分离,消费者不再聚焦于消费产品的独占性,而是在于产品的使用价值,通过产品的租赁与借贷获得使用价值进而降低了消费成本,也提高了资源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推动了消费过程的可持续;最后,基于共享平台尤其是企业主导的协同消费下的价值共创范式能够将消费者的价值主张充分融入到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的各个环节,实现个性化需求的最大程度满足,进而也无形之中规避了生产产品被消费者废弃的可能性。最终基于协同共创的价值创造过程践行消费者的可持续消费理念。因此,在共享经济背景下,可持续消费成为消费伦理的新常态。
在共享经济背景下,平台型企业成为主导共享经济运行的组织载体。但是对于这一互联网背景下新型的网络企业组织,令人遗憾的是学界尚缺乏对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的社会责任内容与层级边界的准确界定。即互联网平台型企业成为链接市场消费者与供给者双边用户创造共享价值的独立企业组织,主要体现互联网平台型企业作为独立的组织载体,与传统企业类似的是其仍然有自身的员工以及与自身运营相关联的政府、社区与环境等利益相关方,但是其利益相关方边界已经与传统企业呈现出极大的差异,主要体现为平台内的双边用户成为平台型企业的主要利益相关方,而传统企业意义上的线性价值链条中利益相关方如供应商、顾客等对于平台型企业而言已经转变为基于市场双边用户的平台商业生态价值网络[注]阳镇:《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边界、治理与评价》,《经济学家》2018年第5期。,但是其个体的社会责任内容相比于传统企业的社会责任内容有何差异学界缺乏区分与界定。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共享型平台对于平台内消费者用户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容边界缺乏清晰的认知。其次,平台型企业作为平台场域内用户交易与互动的界面搭建者,其应该对进入平台内的消费者与生产者承担何种社会责任以及何种程度也缺乏界定。由此产生的后果是,一方面共享经济下的组织载体即平台型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行为异化问题层出不穷,如共享平台垄断问题大量存在,其利用平台独特的技术以及平台的网络效应,实现平台内用户的技术锁定,提高用户的跨平台转换的成本,排斥新进入该行业的共享平台,最终形成共享经济的竞争壁垒,或者通过恶意的兼并与收购最终破坏了消费者整体福利,严重破坏了共享经济下商业生态圈的良性竞争。总之,目前种种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或行为异化进而给消费者带来严重地福利损失,一方面是目前学界与企业界缺乏对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内容与承担程度的准确界定所致,另一方面是平台型企业对自身平台场域内的社会责任行为治理体系严重匮乏,由此衍生出平台内消费者用户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由于共享经济的运行基础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充分共享自身的闲置资源,而持续地交易与共享行为依赖于可信任的交易互动环境,需要良好的个体信用与社会信用实现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共享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的完善程度。可以说,共享平台链接的双边用户无信用则无法进行可持续交易与消费,甚至共享经济一定程度上可以称为信用经济[注]李飞翔、谭舒:《共享经济现象背后的四维伦理反思及启示》,《科技进步与对策》2018年第1期。。然而,首先从目前共享经济下可持续性消费所依托的整体社会信用环境来看,《2016中国信用小康指数》显示在个体的信用状况评价中,认为“较差”与“很差”的比例为54.9%,超过认为“很好”与“较好”的比例为45.1%;对于个体可以信任的人数调查统计中,仅有9.7%的人认为超过6个,大部分回答为1-3个,占比为57.3%,足以说明目前的信任环境仍然不容乐观,共享经济下的可持续消费的信用环境仍然有待进一步改善;其次,从目前的社会信用数据体系建设来看,目前我国形成了基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主导、市场化征信机构为辅助的社会信用体系,其主要覆盖了金融征信、政务征信以及商业征信三大领域。但是从三大领域的具体信用信息内容来看,目前主要的信用信息库基于金融征信数据库中的用户信用信息主要是记录了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关的账户交易以及借贷关系违约的信息记录,缺乏与消费者个体日常消费面前的企业组织的信用信息。而政务征信与商业征信中所涵盖的信用调查与信用评级业务与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关联度较差,且数据质量与数据内容维度、公开开放程度都存在较大的弊病;已有的征信数据体系难以适用于共享经济下的多元商业模式与经济业态的信用信息需求[注]张杰:《我国共享经济发展中的信用困境与解决之策》,《经济纵横》2017年第8期。。最后,从个体消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来看,目前共享经济下的消费者用户的失信行为缺乏专业机构进行法律监管与治理,对个体失信用户的法律惩戒力度极度欠缺,突出的表现如共享单车中消费者用户私自对共享单车据为己有,私自毁坏车牌或据为己有等消费失信乱象无法得到平台有效监管与治理,进而严重破坏了整个共享平台内的消费行为可持续。
在共享经济下的平台场域内,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受到平台内供给主体以及平台型企业的影响。在平台内供给主体对消费者权益侵害的典型体现是在2018年1月-7月中,中国质量万里行中消费者投诉平台受理的网约车投诉排名中,“滴滴出行”被投诉822件,占比为82.36%;投诉内容主要体现为网约车平台内司机用户未能履行订单,中途甩客或预约未至;二是价格缺乏监管,随意绕道或加价等多收费现象难以消除;三是行车过程中司机服务态度差,预约车与平台现实的车辆信息严重不符。上述行为对消费者用户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而平台型企业对于平台内消费者用户的权益侵害主要体现为平台内的消费者信息安全、人身安全、用户隐私以及财产安全等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典型的事件如共享单车平台中消费者押金难退或拒绝退还、共享平台系统故障充值与实际不符等平台型企业对平台内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不断发生。尤其是平台型企业聚合了海量的供给方与消费者个人的隐私数据信息,而平台方对平台内双边用户的注册信息审核不严、信息保护不力都有可能使得平台内的消费者用户的信息被盗取或泄露,利用进入平台的双边用户信息进行倒卖给其他平台或其他组织,产生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与寻租等异化行为,从而侵害消费者隐私权益。而背后的原因在于平台型企业作为平台场域的“经济人”与平台双边用户之间的“社会人”,兼具平台内市场治理与公共治理的双重功能[注]李广乾、陶涛:《电子商务平台生态化与平台治理政策》,《管理世界》2018年第6期。,但是目前平台型企业以及目前共享平台的社会责任治理体系相当欠缺[注]阳镇、许英杰:《平台经济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的治理》,《企业经济》2018年第5期。。一方面,平台内用户的可持续的共享意愿的社会责任激励机制与责任担保机制十分欠缺,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于平台消费的信任感知,也导致消费者的可持续消费的意愿不强;另一方面,平台社会责任审核机制不严导致对具有机会主义行为的供给主体进入平台,如滴滴平台内司机用户随意甩客等社会责任缺失行为缺乏有效的惩戒机制,对平台内用户的违规行为缺乏行之有效的社会责任披露制度等。
在传统的工业经济社会,基于高消费、高耗能与高污染的经济发展模式驱动着物欲横流与消费至上的消费行为。“极度消费”、“放纵消费”、“超前消费”与“征服自然”成为西方工业文明以来鼓吹的消费文化与消费伦理。这造成的结果是日益严重的能源与生态环境问题,严重破坏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而可持续消费的观点认为消费者在进行商品购买时需要以绿色作为首要准则,对于不完全需要的商品可以通过相互租借使用从而完成产品使用功能的转移。而在共享经济背景下,依托于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与云计算等新兴技术范式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在资源配置模式上属于“生产产品—消费产品—多次消费”的资源配置方式[注]董成惠:《共享经济:理论与现实》,《广东财经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在经济发展模式上属于一种基于技术驱动型的绿色经济,从而契合了可持续消费的行为理念。在这种绿色经济的消费过程中,实现合作、协同、共享与创新是共享经济下的核心消费理念。共享经济下的可持续消费归根结底在于消费者个体实现绿色、健康与可持续的消费价值观,并形成一种基于消费群体的社会共享协作型的消费伦理与消费文化。且消费的本质是一种消费实践,基于实践得到社会认可[注]谢颖、刘穷志:《可持续消费理论研究新进展》,《经济学动态》2018年第8期。。从共享经济的本源定义来看,共享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属性,强调行为主体的社会实践实现基于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与环境价值的共享价值创造。因此,对于消费者个体而言,一方面需要自觉地形成共享价值创造的消费理念,摒弃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奢侈消费与极度消费主义理念。基于中国传统价值观中的分享美德融入消费者个体的消费过程之中,进而在全社会层面形成一种共享、互惠与共生的消费文化,在消费伦理与消费文化层面推动共享经济下可持续消费的新型伦理建构;另一方面需要在参与共享经济下共享平台的价值创造活动中,基于社会协作与相互信任的理念与需求方用户之间形成一种透明、开放与健康的社交新型伦理关系,实现共享平台内的子式消费者个体基于协作与互惠重新粘合,最终实现可持续消费下的共享价值创造。
1.加快建设共享经济下的可持续消费的法律制度环境
共享经济作为21世纪以来的经济形态层面最为显著的变革,对传统行业造成了颠覆性的影响与冲击。但是在法律层面,目前对于共享经济下的可持续消费的法律制度体系仍然十分欠缺,并主要表现在几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在整体层面对共享经济的法律地位较为模糊,共享经济的合法性地位模糊。共享经济这一新兴经济业态的出现必然伴随着与传统行业的冲突与竞争,典型体现如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竞争性冲突,而对于共享经济的法律地位界定能够明确共享经济发展的市场地位,对于共享经济的运营合法性范围界定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有助于规范共享经济与其他业态的竞争秩序;第二个层次上对于共享经济这一新兴业态的相关配套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相对缺失,面临严重的监管困境。其主要原因在于共享经济的发展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组织,平台组织场域的动态性使得传统科层政府的监管体系难以有效介入,使得共享经济内的共享平台型企业之间恶性竞争,技术垄断与损害消费者权益等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行为与异化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其结果是造成了价值创造的伪共享,破坏了整个共享经济发展的前景。第三个层次上共享经济下的信用保障体系,共享经济作为一种基于人与人相互信任的新兴商业模式,在运行过程中将形成大量的信用信息数据,对于消费者个体的失信行为的惩戒法律约束不足。因此,未来对于推进共享经济的法律制度体系需要从上述三大层面着手。首先是进一步合理确定共享经济这一新兴业态的市场合法性地位,鼓励共享经济在各行业领域进行规范竞争,尤其是可以鼓励共享经济在市场失灵的公共物品提供领域进行适度供给;其次是加快制定共享经济下的组织运行载体平台型企业的监管制度体系,明确互联网平台型企业这一新型市场企业组织的社会责任内容与层级边界,进而规范其需要向平台场域内用户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明晰在平台组织场域内平台型企业与双边用户的权利与责任边界,并着力制定平台型企业对于破坏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惩戒体系。最后是加快共享经济下的消费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共享经济下的公共信用数据库与数据平台建设,完善共享经济下的信用制度保障,利用信用评价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监督惩戒机制有效规范与约束消费者个体在共享经济活动中的交易行为。
2.推进共享平台内部社会责任治理的外部制度衔接
共享经济下的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商业生态圈的可持续的价值创造行为需要政府这一外部视角针对平台型企业的类别与演进规律,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制与政策制度进一步推进平台型企业的社会责任生态圈的健康可持续。一方面,随着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在各行业爆炸性增长,而政府对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异化行为的治理规制与监管措施却严重滞后,已有的规制面对新的平台情景显得单薄无力,在平台场域内呈现出政府治理的严重失灵,亟需基于政府为主体为平台型企业的法律责任的内容边界提供清晰的制度支撑,避免平台型企业的社会责任治理过程中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产生平台型企业与平台内双边用户之间的社会责任推脱现象,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平台型企业独立运营个体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行为异化现象而带来的消费者权益的侵害,由于互联网空间的虚拟性,需要政府通过对不同类型的平台型企业的运营过程中所应承担的底线责任进行准确分类从而将以法律制度作为外部治理与平台型企业的社会责任治理的内部治理机制(平台生态界面的审核与过滤机制、社会责任行为监督与惩戒机制、社会责任声誉机制、社会责任信息评价与信任机制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相衔接,进而重构政府的社会责任外部治理机制;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内部运行秩序具有动态性,因而政府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平台型企业的成长特征与生态治理界面的形成过程制定差异化的外部治理规制,及时跟进与介入不同阶段下的平台型企业生态化治理的动态性实现过程,如政府对网约车的发展过程中所衍生的一系列社会治安问题对网约车平台型企业、车辆驾驶资质与经营行为制定法律文本规制,从而实现基于政府治理主体的外部治理制度的衔接,即形成以平台型企业为主导的商业生态圈内部社会责任治理机制与以外部政府为主导的社会责任治理机制并驾齐驱的格局,最终提高共享经济下消费者用户—平台型企业—供给者用户三者之间的价值创造行为的可持续性。
1.推进共享平台内的社会责任行为自组织治理
实质上,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平台型企业形成了平台商业生态圈,平台商业生态圈内集聚了大量具有不同资源要素与能力偏好的异质性个体,并分别处于不同生态位之中。因此,对于互联网共享平台型企业而言,共享平台网络内不同的双边用户由于自身与其它用户之间的联结密度与影响能力的差异进而形成不同的生态位成员结构。平台型企业其不仅需要向平台商业生态圈中的市场双边用户提供公共性社会责任治理基础设施如企业社会责任生态圈社会责任知识学习界面、社会责任披露界面,更需要根据履责平台社会责任生态圈中的不同生态位成员的异质性需求形成分类治理的思路。即一方面需要对平台内出现共性的社会责任异化行为事件形成统一的解决方案,打造基于平台型商业生态圈内共性社会责任问题导向型的社会责任治理界面;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平台商业生态圈中不同生态位成员的异质性,一般而言,在平台商业生态圈内存在核心型/主宰型用户与缝隙型用户等不同类型的用户种群,即意味着不同生态位成员所产生的社会责任异化行为的影响效应大小与形成机理具有差异性,利用平台场域内社会责任市场治理的自发机制强调市场治理在平台社会责任生态化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对不同生态位的双边市场成员进行差异化的分类治理,从而促进平台型企业商业生态圈的生态稳定性。在平台型企业商业生态圈的社会责任治理当中,处于主要生态位的成员即核心型企业/主宰型企业作为治理重点,并围绕着主要生态位成员的价值链条中的上下游成员、模块化的能力互补型成员以及其他缝隙型成员形成社会责任生态化治理生态网络结构,平台型企业通过对生态圈界面内治理对象即不同生态位成员的准确分类,从而明确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生态圈中的各个要素,构建平台社会责任生态圈内的不同生态位的双边市场成员的运营行为进行有效的协调、约束和激励机制,调动平台商业生态圈内不同价值偏好的不同生态位成员共同参与价值创造活动,避免道德问题、机会主义行为和信任危机的发生。最后,根据可能产生的社会责任异化行为(社会责任缺失、伪社会责任行为、社会责任寻租行为)的具体表现和危害程度构建分类治理机制,以确保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生态圈内各生态位成员的高效有序运行。
2.基于共益企业家精神驱动可持续的商业模式
从目前共享经济下的商业模式层面来看,驱动共享经济运行的商业模式主要是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化、移动化与智能化的O2O共享型商业模式,以实现线上与线下资源的整合组成价值创造网络,最大程度的降低交易成本,并基于租用、借贷等共享方式为需求方创造使用价值,实现平台内成员之间的资源共享与价值共创[注]江积海、李琴:《平台型商业模式创新中连接属性影响价值共创的内在机理——Airbnb的案例研究》,《管理评论》2016年第7期。。而企业家精神是商业模式设计与创新的重要源泉[注]王炳成、张士强、王俐、王森:《商业模式创新、员工企业家精神和企业文化的跨层次研究》,《研究与发展管理》2016年第4期。,且根据共享是否盈利可以区分为非盈利性共享与盈利性共享。实质上,共享经济的初衷本质不在于创造巨额垄断性平台的经济财富,而是在于通过改变网络交互方式通过信任交流机制实现新鲜体验[注]Gorenflo.N,“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 is dead,long live the real sharing economy”,http://pando.com,2013,而现实是目前共享经济下的非盈利性共享平台极为少见[注]肖红军:《平台化履责: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新范式》,《经济管理》2017年第3期。,在以创业企业家精神主导下的商业组织或商业平台在商业实践中将非经济价值主导的价值共创活动转化为纯盈利性的商业模式,如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商业租用与交易下的平台垄断或平台恶性吞并与竞争,这大大地降低了共享经济下的综合价值与共享价值创造的目的。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在创业企业家精神主导下的共享商业模式下,各类共享经济下的平台型企业出现了层出不穷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缺失或异化问题。因此在共享经济背景下,亟需呼唤新的企业家精神驱动可持续性的共享价值创造,共益企业家精神驱动下的共益企业作为近年来呼唤企业创造基于经济社会均衡型的综合价值与共享价值的新的企业家精神,共益企业家精神以创造经济价值与社会环境价值的均衡化为根本使命追求,将组织的综合价值创造(经济、社会与环境价值创造)过程层面与结果层面的共益共享内生于企业家精神之中,从而寻求社会性要素与生产性要素的匹配与再组合[注]肖红军、阳镇:《共益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合意性组织范式》,《中国工业经济》2018年第7期。。从企业社会责任视角来看,共益企业家精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对于社会责任的嵌入性实践行为转换为企业的内生性认知。共益企业家精神寻求企业社会责任(CSR)的内生性动力追求,致力于在利润动机和企业社会责任(CSR)之间保持平衡。因而在共享经济背景下,企业家亟需实现由传统的创业企业家精神向共益企业家精神转变,驱动共享经济下的平台型企业进行可持续的共享价值创造,从而驱动共享平台的商业模式的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