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展 叶蜀君
摘要: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对现有金融服务模式产生了重大影响,金融科技在促进传统金融业变革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微观风险。如何在有效防控这些新型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大力支持金融科技发展,是当前我国监管部门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文章通过分析国际金融科技发展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金融科技监管的有益经验,结合当前我国金融创新发展趋势和金融监管体系的特点,对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政策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强化科技手段的运用,二是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三是建立我国特色的“涵盖性”监管路径,四是加强和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键词:金融科技;金融监管;沙盒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9)03-0054-006
近年来,金融科技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越来越快,它具有的轻资产、易合规、高效率、高价值等独特优势让世界各国对金融科技的未来充满信心。我国金融科技最近几年的发展尤为迅速,经统计,我国金融科技企业在2017年的总营收达到6541.4亿元,2018年初步统计会达到9698.8亿元,而艾瑞咨询预测我国金融科技企业的总营收在2020年将会达到19704.9亿元。[1]金融科技是一种金融创新,它有着很强的创新性与未知性,其发展变化会带来风险种类或者风险特征的变化,所以在其发展过程中将会出现各类新的风险隐患。
2017年7月14日至15日,全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会议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我国监管部门如何在不影响金融创新发展的同时,加强金融监管,预防金融风险的发生。为了能够更好地探索金融监管新路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简称金稳会)应运而生。2017年10月,周小川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暨世界银行年会上指出,由于国内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监管体系不够健全,导致部分科技公司在没有经过任何审核、没有取得任何牌照的情况下,就在网络上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向客户提供信贷服务、出售保险产品等,这种行为会对金融稳定造成很大影响。基于此,金融科技的监管问题将会是我国监管部门首要关注的问题,金融科技的“合规”发展也将会是未来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的主要趋势。本文通过整理国外先进的金融科技监管方法,分析并结合我国特殊国情,提出适合我国的金融科技监管对策。
一、金融科技的内涵
金融科技(Fintech)是 Financial Technology 的缩写,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认为,金融科技主要是指由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科技驱动,对金融市场以及金融服务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新兴业务模式、新技术应用、新产品服务等。金融科技公司通过技术创新,将新技术与金融业相结合,通过互联网传递金融产品与服务,这种全新的金融模式可以极大程度地拓宽获客渠道、提高运作效率、降低运作成本。一般来说,金融科技具有三个特点:其一,金融科技通过科学技术的创新来实现金融业务的创新,建立全新的金融生产方式以及金融交易模式。其二,金融科技具有很强的迭代性,通过将传统金融业态的规模导向转变为功能导向,优化和完善金融功能,从而大幅度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有效提高金融服务的生产效率。其三,金融科技不仅能够打破技术屏障,使过去不可能发生的金融服务成为可能,而且可以通过科技创新,打破现有的金融桎梏与边界,充分发挥金融的本质功能,使资金在真正的短缺方与盈余方之间有效流通。
二、国内外金融科技的发展路径对比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在2017年2月发布的《金融科技研究报告》中,以美国为例,从新兴科技和创新商业模式演进两个方面,将金融科技的发展历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被称为金融科技1.0时代(1980—1990年)。美国在1980年率先提出金融科技的概念,以80年代末直销银行的出现为标志,也就是金融科技发展的萌芽期。在这个阶段,大型金融机构已经意识到了科技对于金融未来的意义,开始在机构内部设立单独的IT部门用以研发适用于金融业务的相关科技以求提升业务效率、降低业务成本。第二个阶段是初始期,也称为金融科技2.0时代(1990—2010年)。在这个阶段,大批金融机构加强线上业务平台的搭建,通過互联网获取客户资源和信息,从而实现具有针对性的推广服务,本质上来讲是一种运营渠道的变革,在我国也被称为互联网金融时代。第三个阶段是快速成长期,即金融科技3.0时代(2011年至今)。在这一阶段,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与金融紧密结合,金融服务逐渐向长尾客户普及,有效提升传统金融的运营效率。
相比之下,我国金融科技虽然起步相对较晚,但由于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式发展所产生的连锁反应,再加上传统金融服务供给相对不足,政府在政策上给予了大力支持,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环境以及科技环境可以给金融科技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有效的技术支撑。这些有利因素共同加快了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与进步,使我国能够从1993—2013年的中国金融科技1.0时代(政策主导,资本扶持)发展并进入到2013—2018年的中国金融科技2.0时代(科技推动金融创新、驱动政策完善),将来再推动我国成功进入到中国金融科技的3.0时代(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释放产能)。(见图1)
国外金融业虽然相对于我国而言发展比较早,线下金融体系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但企业与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的成本和市场空间都十分有限,难度很大,创新动力也不足,所以发展速度较为缓慢。而我国的金融科技企业基本是在近十年甚至近三五年才建立起来的,且由于线下金融体系的发展不太完善,而金融市场需求又十分巨大,所以还有着十分充足的发展空间和条件,这也是我国在金融科领域后来居上的重要原因。(见表1)
就支付领域来讲,截止到2018年12月,支付宝不仅在估值上远远高于Paypal的市值,同时在用户数量上,支付宝也以9亿人的活跃用户数量远远超过PayPal的2.67亿活跃用户数量,而且在交易规模上,支付宝的交易金额总额比Paypal高出将近20倍。蚂蚁金服的支付宝无论从体量上还是覆盖面上都已经远远超越Paypal(见表2)。不仅仅是支付领域,在网络借贷、消费金融、互联网保险等各个领域,我国的金融科技企业都用极短的时间发展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甚至超越了很多率先发展的国家。所以在现阶段我国的金融科技已经发展到了世界领先水平,但不容忽视的是,金融科技的飞速发展必然会带来各种新的风险问题。
三、金融科技引发的风险及监管困境
(一)金融机构发展金融科技引发的风险分析
新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使金融科技这种轻资产重效率的新金融模式有效并迅速地融入金融业,对传统金融业务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这种冲击所造成的鲶鱼效应和示范效应也推动着各类金融机构的内部变革。互联网是金融科技的载体,所以金融机构在运用金融科技的过程中也会面临互联网原有的弊端。不仅如此,由于金融科技自身特性,金融机构在面临原有的声誉风险、系统性风险等宏观风险的同时,还新增了一系列包括道德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等在内的微观风险。产生这些微观风险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相关政策的模糊、法律的缺失、监管的滞后,容易引发金融业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第二,互联网自身特性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交易不透明、身份不确定等风险,这些风险极易引发金融行业的道德风险。第三,金融科技对信息系统的依赖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金融科技本身技术的缺陷,都会引发技术风险。第四,金融科技必然会与传统金融业务相互交叉相互融合,那么在融合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二者相互间的不可替代性或是无法兼容引发系统性操作风险。[2]
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科技业务时主要面临的风险类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科技P2P业务容易引发信用风险。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纷纷布局金融科技业务,但是由于我国的征信体制的不健全、信用录入数据不完整、征信监管环境不完善等原因,极易引发信用风险;另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为P2P平台提供资金托管服务,平台一旦出现信用问题,产生信用危机,仅仅依赖于平台自身制定的项目审核和资金管理制度,保障各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变得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引发对传统金融机构资金托管的责任追究,导致信用风险爆发。
二是金融机构在不断加强与第三方支付、众筹等机构的合作时,由于合作的不规范、违规行为以及法律不完善所带来的连锁反应,极易引发法律风险。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资金存管账户形成资金池,大量增加备付金,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挪用备付金时出现问题,将会出现客户兑付困难,从而引发法律风险。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金融机构在审核合作企业资质的过程中出现失误,在后续与不合格企业合作时如果出现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问题,也容易引发法律风险,金融机构也会受到很大影响。
三是移动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普及导致金融科技的安全性能的降低以及安全问题的范围扩大,容易引发信息技术风险。移动通信技术与金融科技的技术相辅相成,其安全性很大程度上都是依赖于通信技术、数字技术、风险监管技术、病毒防御等信息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使得伪基站、伪造银行服务信息、信息“拖库”“撞库”等事件频发,现阶段在金融科技的安全技术上暂时没有取得有效突破。所以如果金融机构在应用金融科技时不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则容易引发信息技术风险。
(二)金融科技给金融监管带来的难题
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有力地驱动了金融业的发展和变革,从而产生了金融科技,金融科技的出现又反过来促进了金融业发展。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在带来好处的同时必然会带来新的风险。[3]由于金融科技独有的多样性、科技性、虚拟性、业务开放性、风险隐蔽性等特点,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息科技风险、操作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使得金融風险更加错综复杂。如何在充分发挥金融科技的驱动力的前提下有效控制和降低风险,是金融科技给监管带来的严峻考验。
金融科技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监管模式的发展速度,大多数国家的监管部门仍然使用针对传统金融业制定的监管策略来监管金融科技行业,没有充分考虑到金融科技的独特性和复杂性,从而使得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难以降低和控制风险。可以说,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不适用于新兴的金融科技企业。新的金融科技企业如果被要求完全遵守传统的监管法律法规,那么企业将面临巨大的合规成本压力,甚至最终放弃创新;但若给予其特权,免除对其的合规要求,则不免又陷入“双重标准”的执法困境及创新风险无法防控的尴尬境地。[4]
四、国际监管动态与趋势
寻求创新和防范风险之间的完美平衡是每个国家的监管部门的最终目标。目前,那些金融科技较为发达的国家都在努力寻找新的监管模式。
(一)英国的“监管沙盒”政策
在国际上较为通用且相对来说比较有效的监管方法就是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在2016年施行的“监管沙盒”政策。 “监管沙盒”是指对现有监管框架内有待考察和风险评估的金融创新产品或服务,根据其新产品的各方面风险程度和影响服务,由相关监管部门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在适度简化的市场准入标准和流程的前提下,允许金融科技企业在有限的业务牌照下,在真实或模拟的市场环境下开展自身业务测试,经测试满足市场需求且符合监管当局对风险程度的要求,表明适合全面推广后,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一步获得全牌照,并纳入正常监管范围。一部分金融科技企业通过沙盒里的实践后,了解了监管当局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标准以及金融科技企业的合规成本,自我评价之后决定放弃进一步获取金融牌照的计划;也有一部分金融科技企业,在沙盒实验的过程中更加了解当局对金融科技的态度以及监管的各方面规定,在实验中不断改进,使得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监管沙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预防金融创新所产生的各类风险。据统计,截至到2017年8月1日,全球已经有14个国家地区开始实施监管沙箱,另外还有两个国家对外宣布准备实施监管沙箱。[5]每个国家在施行监管沙箱政策时,一定会根据自身国情进行适当的调整,但是总体来看,认同金融科技的未来价值并鼓励和支持其创新发展的共性没有改变。
(二)美国的“无异议函”政策
2016年2月18日,美国消费者金融权益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发布《无异议函细则(Policy on No-Action Letters)》,目的是降低监管层的监管政策对创新类金融产品和服务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即降低监管力度。申请无异议函的企业需向当局提供关于其产品或服务的详细说明并作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有:首先通过对比市场上现有的产品和申请者的产品的不同点、优缺点;其次,在说明自身潜在风险之后,申请者可以提供给消费者用以减少风险以及降低使用成本的保障措施;最后是必须让消费者详细地了解其条款、特征、使用成本、价值和潜在风险。无异议函的要求是一种事前认可机制,它只接受还未正式推出且已经完成的产品的申请。总体而言,美国也是希望可以找到鼓励创新与预防风险之间的平衡点,通过“无异议函”政策来降低创新企业面临的监管不确定性,从而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发展。
(三)金融科技监管的发展趋势
金融与科技的融合发展是现阶段全球金融发展的共同方向,为了争夺未来潜在的金融科技市场,各国政府的监管部门必须适应高度信息化的经济社会,在大力支持金融科技发展的同时充分发挥监管职责,建立一个健康稳定的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生态环境。营造兼顾创新与风险防范的良好监管环境是各国构建稳定的金融科技发展生态环境的重中之重。[6]通过对英美相对先进的金融科技监管政策分析来看,“沙盒”测试这一监管方式是现阶段相对最为有效的监管方式,但这一监管方式仍然滞后于金融科技的发展,有着极大的提升空间。从这种监管方式的内容来看,未来的金融科技监管发展趋势必然是要简化测试流程,缩减测试中不必要的步骤,根据金融科技的发展适时地改变测试内容,甚至是预测金融科技的发展方向从而提前制定出新的测试内容。从这种监管方式的外部环境来看,未来金融科技监管的发展,首先是需要合理降低金融科技市场的准入门槛;其次,是充分学习和理解金融科技的运作原理从而尽量在根源上减少风险;最后要加强测试环境的完善性与模拟测试的真实性,以减少在产品进入真正的市场之后出现的不可控风险。
五、关于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对策建议
为了更好地监管金融科技这一新兴行业并推动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委员会成立。由于我国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建立较晚,缺乏理论和实践指导,所以我国的监管层应该汲取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新的试验体系,测试在规定的环境下金融科技公司的创新以及运营所产生的影响。但是,由于我国国情比较特殊,所以在吸收国外经验的同时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不可完全照搬国外的监管方式。加强风险预防是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当务之急,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一)监管应强化新科技运用
金融科技的安全可靠性是金融科技发展的基础,创新是金融科技发展的动力,也是金融科技发展的源泉。因此,要想鼓励促进金融科技的发展,必须要在释放金融科技创新发展活力的同时提升金融科技监管效率和质量,实现创新和安全的统一,这样才能使金融科技在安全快速的轨道上发展前行。[7]监管科技(RegTech)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监管机构通过运用监管科技可以大幅度提高监管效率,逐步建立兼顾创新和安全的金融科技创新管理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在金融机构方面,监管科技可以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数字技术帮助金融机构核查其是否符合反洗钱等监管政策、是否遵守相关监管制度,也可以避免其出现信用风险,避免由于企业隐瞒或谎报企业信息所导致的法律风险。在监管机构方面,监管科技可以提升自身的监管能力甚至监管自身,做到信息统一、透明、有效。我国的金融科技监管应当从以“人”为主的行政手段监管方式,过渡到以技术手段界定企业行为边界为主、以人为行政监管为辅的综合监管方式。一方面,监管科技可以更好地弥补以 “人”为主的行政监管漏洞,迫使金融科技企业在金融科技监管框架下进行合规创新,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以人为辅的监管帮助,不仅适用于处理突发状况和特别情况,人性化的监管处理方式也可以有效鼓励并促进金融科技的发展。
(二)监管应加强国际协作
金融科技可以说是金融全球化的产物,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金融科技的监管也应该加强国际协作,共同探索最优的监管方式。为了让金融科技更有力地推动国际金融发展,各国应当通力合作,统一金融科技监管标准,建立一致性的监管框架。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它自身的特性、运用模式等都在变化中,潜在的风险也在不停的变化中,每个国家的金融科技发展所处的阶段不同,所以各国监管方式也是不同的。因此,我国在探索金融科技监管方式的道路上,不仅要参考国外的监管框架和监管策略,更要结合本国金融科技发展的具体阶段、规模等各种因素,通过实时监测国内的金融科技发展,与国际金融组织在信息交换风险分析、危机防范等方面开展合作,制定出适合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的监管政策,同时也为建立国际监管统一标准提供经验。
(三)监管应采取“涵盖性”监管模式
中国的监管路径可以选择构建递进“涵盖性”的监管模式。首先,建立特色试验环境,模拟真实市场环境,构建模拟发展路径; 其次,通过监管沙盒或伞型沙箱逐步扩大试验和试点的范围,增大模式市场规模,进一步提高透明度; 再次,通过沙盒的试验和检测,监管者通过对金融科技企业的客户基础、未来融资潜力和经营服务模式进行评价,在获取监管者的认可之后此金融科技企业可以通过有限许可或特许等形式授权其在沙箱之外的真实市场环境中发展壮大;最后,当金融科技企业的规模和收入达到标准,安全性和独立性达到监管者预期,就可以申请牌照进行持续运营。如果有些特殊的金融科技企业确实不能适用于现有监管框架,具有很强的特殊性,那么监管者可以在对企业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依托沙盒测试数据和纪录进行特殊的具有针对性的立法监管。[8]
递进“涵盖性”监管模式不仅可以合理拓宽金融科技市场的准入门槛,预防和及时应对产生的金融风险,还为金融科技企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空间,充分体现监管者对金融科技的接纳和包容态度,给予金融科技企业一个十分友好的信号。另外,递进“涵盖性”监管模式是一个递进性的监管模式,在这个模式中不同的金融科技企业都能有相对的监管适用路徑,可以使监管者根据金融科技的发展程度(如客户、资源和运营范围的不断变化)以及市场环境的稳定需求,合理调整监管力度。综上所述,递进“涵盖性”监管模式将更有利于实现金融科技在风险可控条件下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金融创新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诸多风险。我国在金融科技的发展过程中,必定会涌现很多不同类型以及更为复杂的金融创新模式,这都需要国家的监管机构适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金融业态新模式的出现意味着金融新风险的产生,这对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相关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现有的金融科技监管法律相对来说还是十分简单,且有效性较弱。所以,为了更好地促进金融科技的发展并预防其衍生的新风险,我国需要在金融科技监管路径中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促进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
六、结 论
金融科技不仅可以通过提供更具针对性的产品和服务来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亦可以通过简化业务流程来降低业务成本,还可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普惠金融事业的发展。[9]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也必然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因此,作为监管者,不仅应该审慎地平衡风险与利益之间的关系,更应该在金融高速发展与金融稳定中寻求最佳的平衡点,在充分发挥金融科技积极作用的同时,运用合适的方式来降低金融科技可能会带来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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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孙芙蓉.金融家看 2017 金融科技的趋势[EB/OL].http://www.cnfinance.cn/blog/article.php?uid=17&id=1951.
(责任编辑 郭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