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编辑
A.发放标准:300 元/月
自2019年6月1日起,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
B.发放条件:露天工作&工作场所≥33℃
企业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C.发放时间: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夏季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个月。
D.更多提醒:继续做好清凉饮料供应
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取决于工作场所是否为露天或室内温度能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而与当月或当天的气温高低,上班时间是在白天还是晚上都没有关系。
因此,劳动者上夜班如果符合文件所规定的情形,比如露天工作或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的,都可以享受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上夜班就剥夺其享受高温津贴的权利。
有人说,企业如果安装了空调,就无须支付高温津贴了。在一般情况下可能是这样,但如确有证据表明工作场所尽管安装了空调,仍未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企业就需支付高温津贴。
有的企业工作场所面积较大,却只安装了少量空调设备,实际难以保证劳动者所在工作区域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同时也未支付高温费。劳动者若到上级有关部门甚至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经有关部门查实确属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的,劳动者就可以要求企业支付高温费。
另外,对于一些具有高温性质的岗位,还有原劳动部曾经规定的高温作业工种等特殊性质的岗位,按生活经验判断,即使安装了空调,工作岗位的温度也难以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双方若发生争议,应由企业对于已经采取措施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进行举证,否则也将承担不利后果。
由于一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哪些岗位可以享受高温津贴看法不一,各单位的情况也存在着不小差异。为此,文件明确: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也明确,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高温费当然包含在内。所以“半露天作业”职工高温费是否发、如何发,与其他岗位如何平衡,企业工会组织可以代表职工与行政方平等协商,制定公平合理的具体方案。
但需指出的是,如果职工的工作岗位,在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被设定为高温岗位的,就应全额发放高温费,而不能只发“一半高温费”;如果职工的工作岗位,在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未被设定为高温岗位,但是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支付一定数额高温费的,按企业的规章制度执行。
当然企业设定的应支付高温费的岗位应当合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半露天”工作的职工,只要其岗位职责表明,必要时需露天作业的,职工就支付高温费的请求往往会得到支持。如有的保安尽管大部分时间在室内工作,但根据工作守则规定,每天有一个小时必须到室外巡逻的,法院也可能支持其高温费的请求。至于日常坐办公室的职工经常外出开会或办事,尽管路上也会遭遇高温“侵袭”,但毕竟不是在露天工作,是否应支付高温费,一般可按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如果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以及事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后,扣发当天的高温津贴。若职工每月高温费300元的话,缺勤1天,公司可以扣除他13.79元。从理论上讲,企业如此操作无可厚非。
当然,如果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将高温费列入婚假、丧假、探亲假或病假等工资计算基数的,那么职工请婚假、丧假、探亲假或病假等,也不能扣除高温费。
高温费尽管列入工资总额,但毕竟带有福利的特点,即不以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对价。所以建议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相应的规则。比如当月休假多少天以上的,单位可以扣除相应的高温费。如果劳动者当月休假未超过规定天数的,用人单位还是全额发放高温费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