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中财
【摘 要】乡村社会组织的生成具有内在的历史、理论和现实逻辑,其在制度变迁之中逐步确立合法性地位;在国家权力收缩中,获得宽松的成长氛围,面对乡村需求的多元化,乡村社会组织有效弥补了公共服务供给的不足。
【关键词】乡村振兴;乡村社会组织;生成逻辑
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将乡村建设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乡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都在广泛参与,然而外部“输血”固然能够带动乡村的发展,但如若缺失“造血”能力,乡村良性成长便难以长久。乡村社会组织是内生型乡村组织,因其自身的草根性、内生型,更能够精准对接乡村发展的需求。研究乡村社会组织的成长,必然离不开对乡村社会组织生成逻辑的探寻。基于生成逻辑的梳理,能够更加明晰乡村社会组织适宜的生长环境,进一步优化乡村社会组织的外部环境,为乡村振兴提供助力。
一、乡村社会组织生成的历史逻辑
(一)制度变迁
新中国成立初期,经过三大改造,乡村兴办起生产合作社,后逐步演变成人民公社。在人民公社的管理下,乡村基本没有其他组织的生存空间,所有的生产、管理、销售等活动全部由人民公社完成。其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为乡村社会组织萌发带来了机遇。家人民公社废止,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明确了村民的土地所有权,激发了村民生产的积极性,也加剧了乡村要素的流动,乡政村治成为乡村的主要运作方式,乡村社会组织也得到发展。
农村的税费改革为乡村社会组织的壮大提供基础。虽然人民公社解体、家庭来年产承包责任制得以实行,但乡村在经济上仍然处于极弱地位,难以为乡村社会组织的繁盛提供良好生存空间。农村税费的改革,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农民的负担,也使得村民能够关注到基本温饱以外的文化与精神需求,进一步推动了乡村社会组织的成长。随后,党和政府逐渐关注到社会组织的价值,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乡村社会组织的发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使得乡村社会组织发展进入轨道。
(二)权力收缩
中国社会自古以来有着“皇权不下乡”的说法,即国家权力只会延伸到郡县一级,乡土社会更多是由士大夫、乡贤以及宗族势力管理。新中国成立之初,各项事业百废待兴,国家生活的重心就是要在逐步实现国家制度重构的基础上恢复秩序与建构秩序。人民公社实现了国家权力对乡村的直接管辖,可以说是公权力延伸的一词尝试。然而事实证明,国家权力直接介入乡村的管理,难免会造成资源浪费、治理无力等现象,最终陷入“政权内卷化”的困境之中。
人民公社取消以后,国家对乡村治理进行了新的尝试,国家权力只延伸到乡镇一级,从法律明确了乡村的自治。这种治理方式摒弃了政府以往大包大揽的做法,既减轻了政府的压力,又为乡村带来了活力,乡村社会组织获得了合法的生存空间。
二、乡村社会组织生成的理论逻辑
(一)公民社会理论
公民社会理论虽然是由西方学者提出的,但对中国同样有参考价值。有学者对农村社会治理模式进行分析和研究后提出,商会和庙会的发展证明中国在近代以来就已经出现了较为独立的公民社会雏形,而经济和政治上的发展更催生了村民自治组织这一公民社会的原生模型。而乡村社会组织成长后,更是表现了其在凝聚村民、防范村民权益受损、协调乡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功能,这与公民社会的价值相一致。
(二)政府职能转型理论
国家的构建是一个公权力不断寻求国家与社会、市场关系合理化的持续性历史过程。探寻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合理界限始终是我国政府不断尝试和努力在做的任务。由于我国具有较长一段的计划经济历史,市场化的过程同时也是政府逐步放权的过程。政府将多余的权力向市场转移,一方面为市场带来活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服务型政府的建构。政府的这种职能转型,客观上给社会组织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政府是公权力的代表,其运行的目的是追求公共利益,这就注定某些释放的职能不能完全交由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运作,社会组织便成为最佳选择。不过,当前我国的社会组织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组织有效参与到公共管理中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推动政府有效职能转型,必须培育社会组织。
三、乡村社会组织生成的现实逻辑
(一)乡村需求多元化
随着计划经济的取消,乡村封闭性被打破,各种要素充分流动,基层活力得到释放。这种情况下,大量人口的流动、城市文化的渗入、村民职业的多样化等现象都加剧了乡村结构的异质化,也使得乡村内部分化出许多新的階层。普通村民、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在不同的经济地位之下必然也会产生思想认识的差异,从而也孕育着新的亚文化的产生,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和差异性逐渐增加。与此同时,在依法治国建设的不断推行,政治民主化进程取得长足进步,村民开始主动参与到乡村的公共事务管理之中。村民委员会的出现从法律上肯定了村民对于基层事务管理的需求。在村民共治的背景下,没有了过往人民公社的行政化命令,多元需求和多样化的建议得到充分的表达。
乡村多元需求推动了乡村社会组织的成长。乡村阶层和需求的多元化,也代表着利益的多元化,这就需要利益的维护者、整合者、协调者。由于国家权力不直接对乡村进行管理,这种使命便自然而然落到村委会之上。然而,乡村需求涉及面广、覆盖人员较多,也使得村委会捉襟见肘。乡村社会组织本质上是特定阶层的利益代表,基本功能是维护成员的利益,又因其具有深厚的草根性,因而在处理利益冲突之中具有天然的优势,能够对村民的利益进行整合,帮助村民进行理性的利益表达,化解乡村内部的利益冲突,促进村民组织化参与乡村事务。
(二)公共服务供给不足
传统社会管理体制下,乡村的一切公共服务皆由政府直接提供,然而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乡村自治空间下却面临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严峻形势,如乡村社会治安无力、环境污染无人整治等问题突出。这种现状一方面由于基层政府对乡村不在直接分配社会资源,另一方面也显示了基层政府在财政上的压力。这种公共服务供给匮乏的状态,使得村民自发组织起来,弥补政府在乡村治理中的缺位,从而使得乡村社会组织得以成长并参与到村庄的事务中。6乡村社会组织的参与有效缓解了基层政府的压力,各地出现的互助会、合作社、老年协会有效解决了教育、道路等服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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