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残疾人主观社会地位及其影响因素
——基于CLDS2014数据的实证研究①

2019-07-05 06:00于铁山
关键词:残疾人主观变量

于铁山

(东莞理工学院法律与社会工作学院,广东东莞,523808)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明确了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向,长期以来,残疾人因身体的障碍而处于弱势地位,导致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进而影响到残疾人的自我评价。随着国家对残疾人群体的关注,当前我国残疾人生活状况正在发生根本改变,残疾人对于社会地位的需求变得更为突出,研究残疾人的主观社会地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总体来看,目前学界还较少关注残疾人的地位问题。在社会分层领域,社会地位是指在社会等级制度或分层制度中所处位置,所谓残疾人的主观社会地位是指残疾人对自己在社会等级体系或分层系统中所处的等级位置的主观认知与自我评价。调查研究残疾人的主观社会地位不仅有助于检验残疾人工作的成效,也是残疾人融入社会的必然要求。

提高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离不开残疾人主观社会地位的自我认同,在我国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本研究重点关注残疾人如何评价自身社会地位及其影响因素。具体研究的问题包括:当前我国残疾人主观社会地位现状与特征;我国残疾人主观社会地位发展趋势;影响残疾人主观社会地位评价的社会因素;我国残疾人主观社会地位的结论与相关建议。

二、研究回顾与研究假设

从全国调查数据可知,我国分别于1987年与2006年进行过两次全国性残疾人抽样调查,以此为基础,并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数据可知,2010年末我国残疾人总人数达到8502万人。从地方来看,各地针对残疾人开展了一系列抽样调查研究,在已有的关于残疾人研究中,多侧重残疾人劳动力的就业、就业转移等方面[1-2],同时针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问题也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3],这些调查有力地推动了残疾人研究。

众所周知,残疾人健康发展的目标之一在于提高残疾人的社会地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残疾人的社会地位较低,一方面由于社会的污名化,残疾人被视为“二等公民”,社会公众对于残疾人的评价较为负面,社会对于残疾人的接纳不足;另一方面,残疾人自我否定情绪浓厚,自我认同感较低,严重影响了残疾人主观社会地位,不利于残疾人的社会融合。近年来随着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从“残废人”到“残疾人”再到“残障人”,这些称呼的变化意味着残疾人社会地位正在不断提高[4],社会公众对于残疾人的观念发生积极的变化,从主观社会地位出发进行考察有助于更深入研究这一群体。

主观社会地位对于残疾人具有重要影响,一方面实证研究发现在影响个人主观社会地位的众多因素中,社会因素对于主观地位的影响要大于个人因素,主观认知的重要性不容忽视[5],部分研究发现残疾人的社会经济地位较低,主要表现为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条件较差、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就业困难等方面[6]。姚远的调查发现老年残疾人对“残疾”与“弱势”属性的认同,导致其自我否定,进而面对生活消极,得过且过,很容易将自己归纳为地位较低的群体[7];另一方面残疾人的主观社会地位评价也会影响其社会融入,不利于社会的整合。从社会支持来看,兰继军的研究发现肢体残疾人社会支持偏低[8],同时针对残疾人的满意度调查发现心理健康与客观生活能力对于满意度具有显著正效应[9]。

综上所述,首先,主观社会地位依赖一定的客观因素,残疾人对于自身社会地位的评价离不开其社会经济地位,其中教育与就业情况对于主观社会地位具有显著影响,同理,教育与就业也会影响残疾人的主观社会地位,据此,我们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研究假设H1:残疾人的社会经济地位对于主观社会地位具有正向影响。该假设可以操作化为两个具体研究假设:

H1a:残疾人的受教育程度对于主观社会地位具有正向影响;

H1b:就业对于残疾人主观社会地位具有正向影响。

其次,相对于客观地位,主观社会地位更为强调主观认知与感受,因此从残疾人的主观认知出发,我们认为残疾人的生活质量高低会直接影响其主观社会地位,据此,我们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研究假设H2: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对于主观社会地位具有正向影响。该假设可以操作化为两个具体研究假设:

H2a:残疾人的幸福感对于主观社会地位具有正向影响;

H2b:残疾人的满意度对于主观社会地位具有正向影响。

第三,残疾人在社会互动的过程中会形成对于自身主观社会地位的评价,社会公众对于残疾人的社会态度与社会地位评价无疑也会给残疾人传递重要的信息,据此,我们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研究假设H3:残疾人的社会支持对于主观社会地位具有正向影响。该假设可以操作化为两个具体研究假设:

H3a:邻里熟悉程度对于残疾人主观社会地位具有正向影响;

H3b:社会互助对于残疾人主观社会地位具有正向影响。

三、数据、变量与研究方法

总体来看,长期以来针对残疾人的全国性调查还较少,不利于残疾人研究工作的开展。随着国家与全社会对于残疾人的关注,越来越多的调查开始将残疾人纳入研究的范畴。为了了解我国残疾人主观社会地位现状,我们以“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为基础,该调查是我国首个以劳动力为主题的全国性跟踪调查,在该调查中涉及到关于残疾人劳动力的相关调查。

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China Labor-force Dynamics Survey)是以劳动力为调查对象的综合性数据库,包含了劳动力个体、家庭与社区板块,2014年中国劳动力调查在抽样方法上,采用多阶段、多层次与劳动力规模成比例的概率抽样方法,共收集数据23594条,在CLDS2014数据中第I9.17.1题通过询问“您是否患过以下疾病”,其中包括残疾,根据这一问题可以筛选出残疾人319名。本研究采用的统计软件为stata12.0。

(一)因变量

本研究的被解释变量就是主观社会地位,从社会分层出发,在问卷中专门设置主观社会地位问题,设定“10”分代表最顶层,“1”分代表最底层,通过“您认为您自己目前在哪个等级上来”获取残疾人的主观社会地位,很显然,主观社会地位属于连续性变量。

(二)自变量

自变量主要指影响残疾人主观社会地位的相关因素,大致分为控制变量、社会经济地位、生活质量与社会支持变量等。

控制变量主要包括年龄、性别、政治身份、城乡户籍等,其中年龄属于连续性变量,后三者属于类别变量。调查发现319名调查对象的平均年龄为48岁,性别分为男性与女性,男性=1,女性=0,男性占比65.83%,女性占比34.17%;政治身份分为中共党员与非党员,中共党员=1,非中共党员=0,党员占比3.80%,非党员占比96.20%;户口性质有三类,农业户籍=1,城市户籍=2,居民户籍=3,农业户籍占比77.43%,非农户籍占比13.79%,居民户籍占比8.78%。

社会经济地位变量包括受教育年限、有无工作情况等,在统计分析时将教育转换为受教育年限,其中未上学=0,小学=6,初中=9,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12,大专=15,大学本科9=16,调查对象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6.47年,约为小学文化程度;残疾人是否有工作经历,有=1,无=0。

生活质量变量主要包括幸福感、满意度等,幸福感是从非常不幸福到非常幸福的5点量表;满意度是从非常不满意到非常满意的5点量表;社会支持变量包括邻里熟悉程度,主要指调查对象与本社区(村)的邻里、街坊及其他居民互相之间的熟悉程度,分为非常不熟悉、不太熟悉、一般、比较熟悉、非常熟悉5类;互助情况主要指调查对象与本社区(村)的邻里、街坊及其他居民互相之间有无互助,分为“非常少”、“比较少”、“一般”、“比较多”、“非常多”5类。

本研究所用相关变量见表1。

表1 CLDS2014相关变量描述

四、数据分析结果

(一)残疾人主观地位现状

调查结果显示(见表2),整体而言,目前残疾人的主观社会地位偏低,318名调查对象的主观社会地位均值为3.69,其中44.65%的残疾人主观社会地位不高于4,27.67%的残疾人主观社会地位为5,高达72.32%的调查对象主观社会地位不高于5。通过比较残疾人与非残疾人的主观社会地位可知,两者在主观社会地位为3与4的百分比较为接近,非残疾人的主观社会地位均值为4.54。

表2 残疾人主观社会地位分布表

通过图1可知,非残疾人与残疾人主观社会地位大致呈现出倒“V”型结构,且非残疾人的主观社会地位明显高于残疾人,残疾人的主观社会地位分布更为均匀。

图1 残疾人与非残疾人主观地位比较

在表3中比较了残疾人主观社会地位在不同时期的分布情况,表现出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从均值来看,残疾人的主观社会地位持续上升,从5年前的3.34上升到目前的3.69,这可能得益于国家对于残疾人群体的关心,社会公众对于残疾人群体的认同不断增强,调查对象认为5年后残疾人主观社会地位预期均值达到4.33。二是从人数变动来看,主观社会地位高于5的残疾人数量不断增加,说明残疾人对于主观社会地位的提升持乐观态度。

表3 残疾人主观社会地位三个时期的分布表

(二)残疾人主观地位影响因素

为了更好解释与预测残疾人主观社会地位的影响因素,我们建立主观社会地位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我们分别设置四类模型,模型1仅包括控制变量,也称基准模型,模型2在基准模型机上加入表示残疾人客观地位的教育、工作等变量,模型3添加残疾人生活质量变量,模型4加入社会支持变量,相关统计输出见表4。

通过表4可知,模型的解释力从模型1到模型4不断上升,模型3的判定系数为14%,说明加入幸福感与满意度变量后,模型的解释力提高11.4%,模型4的判定系数为17%,说明加入邻里熟悉与互助能够解释残疾人主观社会地位的3%的影响因素,因此可以认为残疾人的主观认知对于主观社会地位具有较强的解释力。

表4 残疾人主观社会地位回归分析(OLS)

具体来看,在模型1中,性别、年龄、政治身份与户口性质等变量在统计上不显著,说明这些变量对于残疾人的主观社会地位没有显著影响。在模型2中,户口性质与就业在统计上显著,相对于农业户口残疾人,居民户口残疾人的主观社会地位要低0.671个单位,有工作的残疾人的主观社会地位较之没有工作的残疾人主观社会地位高0.441个单位,教育变量在统计上不显著,研究假设H1a未被统计结果所支持,研究假设H1b被统计结果所支持。

在模型3中,幸福感与满意度变量在统计上显著,并对残疾人主观社会地位具有正向影响,残疾人的幸福感每提高一个等级,则残疾人的主观社会地位提高0.404个单位,残疾人的满意度每提高一个等级,则残疾人的主观社会地位提高0.278个单位。研究假设H2a与H2b被统计结果所支持。

在模型4中,邻里熟悉情况在统计上不显著,而互助在统计上显著,说明残疾人的社会互助越多,主观社会地位越高,互助情况每提高一个等级,残疾人的主观社会地位提高0.195个单位。研究假设H3a未被统计结果所支持,而研究假设H3b被统计结果所支持。

五、结论与讨论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提高残疾人的主观社会地位是推动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基于CLDS2014中319名残疾人的调查结果显示,一方面,总体来看我国残疾人主观社会地位仍然偏低,高达72.32%的调查对象主观社会地位不高于5,全部调查对象的主观社会地位均值为3.69,残疾人自我矮化现象较为突出;另一方面我国残疾人主观社会地位上升趋势明显,残疾人对于主观社会地位持积极乐观态度。

实证研究发现就业的残疾人主观社会地位高于未就业的残疾人,说明推动残疾人就业是提升残疾人主观社会地位的重要方式,由于残疾人属于特殊人群,往往在就业方面存在更大的困难,因此要做好残疾人的就业工作,就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借鉴国外和港台地区政府庇护性就业经验,发展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模式,全面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发展。同时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为有就业意愿和相应能力的残疾人普遍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调查结果显示,社会互助能显著提高残疾人的主观社会地位,据此,建议鼓励残疾人广泛参与社会活动,全面发展。这就要求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浓厚氛围,从社会层面增强残疾人的社会支持,特别是运用专业的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实现残疾人的社会融合。

统计分析发现残疾人的主观认知与体验对于主观地位具有较强的解释力,残疾人的幸福感与满意度会显著影响到残疾人的主观社会地位,也就是说残疾人的主观社会地位离不开其自我认知与生活体验,这说明制定残疾人服务政策要更加重视残疾人的主观感知,不断提高残疾人群体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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